中标
广州大学修缮工程定点采购定点议价成交公告
修缮工程围墙重建电气工程设备管线整理砖砌体拆除常规灰砂砖独立基础模板细石混凝土门柱基础反坎模板压顶模板现浇构件箍筋现浇构件钢筋块料墙面围墙栏杆立柱预埋铁件道闸围栏钢方通栏杆现场围挡装配式临时活动式围蔽墙柱面活动脚手架基础模板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邻近建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施工现场道路或通道施工便道通讯线路水电接驳口中断道路交通设施与文物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家具陈设环卫施工噪音管理施工安全保卫施工照明材料计划器材水电管线水电表开竣工报告周例会施工协调配合例会隐蔽工程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工程事故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有关统计报表工程设备测量放线基准点基准线永久工程仪器基准高程施工控制网点测设施工控制网测绘施工控制网水电材料钻孔勘探性开挖工艺试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基坑基槽地基桩基岩石掏挖基础地板基层护墙基层门窗套基层吊顶基层基础工程承重结构给排水防水工程建筑防腐蚀电气管线装修安装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通风空调人防工程防雷工程预埋件室外附属工程中间验收隐蔽工作检查缺陷修补检验和修复图纸说明材料样板日常维护装饰维修计日工人工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工程成品周转性材料临时工程拆除雇员遣送费施工设备运离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工程试车
金额
22.83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10/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广州大学修缮工程定点采购定点议价成交公告
项目名称:广州大学修缮工程定点采购
项目编号:DDYJ-2022-597153
本项目于2022-10-20 15:07:24启动。现将本次议价结果公布如下:
(一)成交供应商: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成交价:228335.54(贰拾贰万捌仟叁佰叁拾伍元伍角肆分整)
(三)成交标的明细
服务描述 | 数量 | 单位 | 供应商报价(元) | 是否中标 | |
---|---|---|---|---|---|
工程周期:1 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50 安全文明施工费(元):60088.01 余泥渣土场外运输排放费(元):0 暂列金额(元):13527.01 承包范围:项目名称:广州大学桂花岗校区北区围墙重建项目 承包范围及方式: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相关答疑资料所涵盖的全部范围(供应商须对本项目为单位的工程及服务进行整体报价,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报价都被视为无效报价)。包施工、包材料、包机械进退场、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负责购买现场工作人员的意外伤害险)、包文明施工、包成品保护、包环境卫生、包垃圾外运(按广州市的相关规定进行清运)、包竣工验收、包竣工图纸资料编制、包办理进退场施工手续、包施工期间内人工、材料及机具等价格风险等。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措施费包干。 是否需要报价前勘查现场:否 工程图纸:查看附件查看附件 工程量清单:查看附件查看附件 其他材料:查看附件查看附件 是否需要项目总负责人:是 是否需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 |
1 | 项 | 228,335.54 | 是 |
采购单位:广州大学
2022年10月24日
缔约时间:缔约地点:广州合同编号:
承包人:发包人:广州大学工程名称: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13年版)》修订工程施工合同
2、承包人承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以及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对于承包人可能发生的与本工程有关联的劳资“欠薪”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以及与材料供应商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将采取充分预防措施,并且及时妥善处理。如果因为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工程款或者施工人员工资从而发生劳资纠纷,或者因拖欠材料款而与材料供应商发生纠纷,或者因承包人管理不当而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治安事件,并且此类纠纷或事件对发包人的日常工作或教学秩序与安宁造成直接影响,承包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之承担与计算方式为:根据纠纷或事件对发包人的日常工作或生活秩序与安宁造成直接影响的次数(天数),按每次(每天)¥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发包人对该违约金有权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如系发包人拖欠应付工程款原因而造成此类纠纷或事件,则应免除承包人该项违约责任。1、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和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及其含义;如发生合同纠纷,自愿放弃“重大误解”之抗辩。第二条承包人声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13年版)》,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公平的基础上,就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依据与签订本合同的条件
1、工程名称:第四条工程概况与本合同有关的术语、名词或措辞,含义均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13年版)执行――除非有特别说明。第三条术语定义
7、资金来源:市财政资金6、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5、结构形式:/4、工程规模:详细内容以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3、工程内容:详细内容以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2、工程地点:
4、合同工程的工期从监理或业主签署同意开工令的时间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3、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各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部位的名称、范围、计划竣工时间节点工期分别是:按第三十四条约定。2、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具体以开竣工报告时间为准)。1、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第五条合同工期
(2)如系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书中存在漏项、错项,或者因设计变更、发包人增加等原因从而产生的在本合同中所没有列明的项目,均视为新增加项目――其具体的价款、工期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以现场签证方式确定,但该等新增加项目之质量标准仍按本合同已有的约定执行,除非新增加项目之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标准高于本合同已约定的标准。(1)如系招标工程,因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漏项、错项及计算错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工期不作顺延;3、漏项、错项或新增加项目的处理2、承包方式:对前款所列承包范围,实行包工、包料、包施工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劳保(金)、包验收、包联动调试、包竣工验收(含竣工图绘制)、包保修维修。1、承包范围:(1)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相关答疑资料所涵盖的全部工程;(2)发包人指定的有关工程内容或新增项目。第六条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3、项目单价:2、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1、合同总价:人民币:¥元,大写:。该合同总价已包括暂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劳动保险金、应由发包人承担的第十一条项下的保险金、项目措施费。第七条合同价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元,大写:,主要用于变更或调整本合同已明确的各项目的资金列支,承包人无权擅自使用。第八条暂列金额□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等相关条款调整措施费。☑措施费包干。4、措施费:□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4、承包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约定的,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本条第1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金额的比例(即当期进度款的比例)计算。3、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支付:按进度款同比例同期支付;进度款中已包含相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内容和范围: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金额为¥元,大写:,其已包在合同总价中。第九条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1、承包人代理发包人办理下列保险,发包人支付保险费;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十一条保险费用2、劳保金应视为发包人的预付款。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款时冲抵。1、按广州市建筑工程劳保金管理办法执行。劳保金之计算基数以第七条所列合同总价为准,且不因存有漏项、错项或新增加项目而增减。第十条劳动保险金
(3)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该项保险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款之中。(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其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该项保险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款之中;(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该项保险费已由发包人以劳保金方式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可自由决定另行投保意外伤害险);2、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自行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2)为发包人自有的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该项保险应由发包人承担的保险费用不包括在本合同总价款之中)。(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合同工程本身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损坏或灭失险――该项保险费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之中,保费金额为人民币/元。支付时间为:在办理“第十条劳动保险金”支付手续时,一并支付给承包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4、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3、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
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7、保险赔偿金的用途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6、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5、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
(4)其它事项:(3)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2)保险费与投保险金额:(1)投保内容:8、双方当事人对本条第1款和第2款项下的投保事项的详细约定:
3、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书并附具相应的付款票据资料,由发包人审核后支付。除非合同双方另行协商一致,该增减价款的支付(含暂列金的支付)必须在承包人已完成工程进度达100%后,才一次性支付75%;余下25%须在工程竣工结算款中一并审定并按本条前款第(4和5)期的约定进行结算支付。2、关于工程新加增项目(含变更项目)而导致增加或减少价款,双方特别约定:1、以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进度为支付依据,具体分为:5次(期)付款:第十二条工程款与支付方式
期次 | 付款条件与方式 | 额度(比例) |
(1) | 经双方确认承包人完成工程进度达到 30%的,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付款票据资料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支付。 | 合同价款 30%工程进度款(不含暂列金、劳保金和第十一条第(1)项下的保险费) |
(2) | 经双方确认承包人完成工程进度达到 60%的,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付款票据资料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支付。 | 合同价款 20%工程进度款(不含款项,同上) |
(3) | 经双方确认承包人完成工程进度达到 100%的,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付款票据资料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支付。 | 合同价款 35%工程进度款(不含款项,同上) |
(4) | 工程经竣工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全部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结算评审;评审后,由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书并附具相应的付款票据资料,由发包人审核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审定价97%的工程结算余款。 | 工程结算款与新增项目款之总和的97%:但计算在该 97%时,上列“不含款项”、甩项和违约金等在本次结算中直接冲减。 |
(5) | 工程结算审定价3%的工程款为质保金。自工程质保期届满之日,由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书并附具相应的付款票据资料,由发包人审核后支付该余款。 | 本工程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质保两年 |
第十四条施工设计图纸2、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以甲方选定的评审单位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作为本合同项目的最终结算造价。1、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第(4)项(期)进度款和第2款的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含暂定工程量的结算、劳保金的冲抵等)。具体操作流程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质量管理有关部门颁发的验收合格报告后,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和本合同条款约定中的报价编制方法,编制本工程的结算书送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驻现场代表审核后,送发包人复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结算评审,待最终评审结果出来后,按规定向承包人核拨工程竣工结算款等手续。第十三条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2、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提供时间为:/;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4)其他约定:(3)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二天内(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3套图纸。若承包人额外需要的图纸,发包人可协助加晒,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设计文件的时间:招投标文件中已列明的,从投标时间;未列明的,在合同成立后的开工前十天内。但前述的时间,并不影响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在履行或变更合同过程中存在的现场提供与接受行为时间。1、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其中:
√1、禁止分包: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内容(项目)为一整体工程;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内容以任何方式,包括合同转让、转包或者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的方式履行合同。第十五条工程分包同之履行无关的领域。如承包人违反本项约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承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资料转让、外借、扩散等,也不得用于与本合数量为:/。
同的履行。(3)如果发包人承包人特别约定工程分包的,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2)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1)指定分包工程为:/2、允许分包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和生活设施的时间和要求:现场不提供。3、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2、施工现场道路或通道的约定:通道按现状;不论其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报价之内。1、施工所需水、电接驳:(1)施工期间发包人只向承包人提供水、电接驳口;(2)通讯线路发包人不提供。(3)水电接驳口提供时间:根据承包方要求;(4)提供地点:属于发包方的距施工地点最近或最便利的接驳口。第十六条发包人完成下列基础性工作
第十七条承包人完成下列基础性工作8、除上列事项之外的其他工作:/7、提供其他的有关资料的时间:本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时间;无约定时间的,从双方实际签领时间。6、提供施工场地和现场交验的时间:/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委托承包人办理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费用已包含在工程价款中,发包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5、设施与文物保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施工场地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完全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一切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完成且在交付发包人之前,对已完工项目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广州市有关规定办理。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人员、材料、器材的保卫工作。施工现场要求半封闭管理,二十四小时保卫值班。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项目、财产、人身伤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水电:除发包人提供水电接驳口之外,连接至施工场地内水电管线、水电表等,均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且必需符合国家安全要求。有关费用,包括施工期间所发生水、电费均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办理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费用已包含在工程价款中,发包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2)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场的设备机械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撤出现场。(1)承包人对工地所有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安全性负责。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2)在办理工程竣工交付手续之时,应当无条件清退施工设备或设施,保障无任何工作人员现场居住,保障施工场地和已建工程整洁、清洁、卫生,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1)按广州市相关法规和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且要求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不另作调整。
第十八条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7)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道路通行权与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按施工场所外之现状;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5)施工场地若有植物需迁移的,由承包人负责迁移至发包人指定地方,发包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4)不准在工程现场生活、住宿(自行搭建)。工人的生活、住宿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由承包人书面申请,由监理单位加注审核意见并报发包人,最终由发包人批准或确认。(2)发包人指派的代表,其个人现场签发的变更或增加工程项目的签证,不能作为本合同甲乙双方结算凭据;因特殊需要变更或增加工程项目的,须由发包人出具正式书面文件后承包人才能施工,并依据文件向发包人结算。(1)负责合同履行并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联系协同办理验收、变更、登记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手续。凡涉及工程项目变更者,须经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始生效力,该指派代表无权以个人名义作最终确认。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传真号码:/。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17)。3、承包人代表的基本责任:2、承包人任命项目经理机构:项目经理姓名;职务1、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第十九条承包人代表
③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发包人和总监理单位,并经发包人批准;②离场2~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发包人、监理单位,并经现场业主和总监理单位批准;①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发包人和监理单位;(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发包人、项目管理公司批准,且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具体按下列约定执行:(3)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未明确要求更换的,承包人不得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承包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2)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项目经理和现场技术负责人在开工后必须常驻现场),并接受总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未全部到位的负责人,从开工第一日起计,每人每天罚款合同总价的0.5‰作为违约金,该罚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第二十条进度计划、报告与周例会(7)项目经理必须出席由发包人主持的每周例会(书面通报本周进度完成情况,并提出下周进度计划)及重要协调会。(6)若违反上述规定,业主、总监理单位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和一切经济损失。(5)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的人员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及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能力。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对于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无论是承包人擅自更换或发包人要求撤换,承包人都应分别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和5万元的违约金。④但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含节假日)。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5、承包人所有发向发包人的函件均应符合发包人的表格或形式。该表格形式和要求由发包人给予说明。4、承包人负责参加周例会(提交本周完成进度报表、下周进度计划报表)、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例会,按时向发包人提供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的话)等资料;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3、发包人确认的时间: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七天内答复批准或要求修改(其中项目管理单位在四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三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3天,对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并重新提交。进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当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滞后时,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若经督促进度仍然比计划工期滞后达10天,或已明显造成对主工期的不利影响,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将本合同工程的部分或剩余的全部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以保证工程进度,同时保留向承包人追究相关责任及赔偿的权利。1、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在进场施工前3天报发包人审核确定。承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项目管理人员架构表、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并在每单项工程开工前3天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向发包人提供相应进度、材料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4、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3、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1、开工条件: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开工
(3)质量事故;(2)不可抗力;(1)政府对本项目作出停建或缓建的决定;1、因下列原因之一,监理单位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第二十二条暂停施工和复工
(3)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监理单位批准而进行施工;(1)拒绝发包人、监理单位管理;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单位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安全生产事故;
(2)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书面报价。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1)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3、暂停施工的指令(6)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停工的其他情形。(5)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或拒绝分部分项质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未按项目管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4)擅自对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
(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本合同关于“工程变更条款”的约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28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复工要求(2)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1)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4、复工的要求
②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①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2)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6、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本合同有关“合同解除条款”的规定解除合同。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本合同有关“合同解除条款”的规定解除合同。
7、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处理。⑥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原因情形。⑤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④擅自停工的;③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并可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约定的争议仲裁机制处理。1、工期顺延第二十三条工期顺延或延误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本条有关规定处理。8、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应付而未付的工程进度款本金(不包括利息。如主张利息,则应在竣工结算阶段提出和进行核定)。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并按本条第6款规定处理。
(6)工程量增加;(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2)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进度款;(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开工条件:
(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10)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9)发包人风险事件;(8)不可抗力;(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本条第2款和第3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4、拒绝延期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3、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当本条第1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2、提交工期顺延报告
(2)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计划施工天数。(1)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该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为:每日历天的赔额度为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款的8%;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6、承包人误期的赔偿及其计算(2)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1)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本条第2款和第3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
(2)承包人已按照本合同关于“竣工验收”条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该“竣工验收”条款的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约定计划竣工日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第二十四条竣工日期(3)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其他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包括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二十三条第6款的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延迟竣工的责任(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标准的通知》穗建筑[2005]6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以及其他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操作规程。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落实专人负责管理,负责现场作业范围内的安全,实行封闭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双方如遇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发包人通过比较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中有关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按照“择优原则”确定该项约定的标准。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所确定的质量合格标准。如果设计图纸、招标投标等文件中规定的标准,高于国家规定质量合格的标准,必须按该约定的标准发包人承包人执行,即使合同项下的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亦应视为违约。
4、安全事故处理(2)承包人有义务随时接受来自于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或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且必须积极、及时响应和落实有关停工与整改通知书的指令。承包人未在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合格的,承包人必需支付每次人民币5000~10000元的违约金。凡存在三次以上(含本数)不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的,或者承包人累计拒绝签收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达到两次的,或整改不合要求的,或者承包人累计拒绝签收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达到两次的,发包人视情节有权责令承包人在12小时内立即更换现场相关负责人或者在24小时内更换实际施工人。承包人未更换的,发包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单方布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之日即为本合同解除之时。(1)安全施工与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必须将投标时承诺的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投标文件中没有承诺,承包人应当于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开工前四天将其有关落实制度、方案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未提交的,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整改或停工。3、安全施工与检查2、治安管理的约定:承包人有责任管理好自己的职工,教育其遵纪守法,遵守发包人和工程的有关规定,做好现场防盗、防打架群殴、防食物中毒等预防工作。如发生此类事件,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事故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发的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测量放线5、有关环境保护责任的约定:施工噪音、粉尘、强光、所使用的原材料、地表恢复等必须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所规定环保标准。(3)承包人除了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之外,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2)施工期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和报告制度,并且必须及时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1)因承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损失。
5、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4、测量放线误差的处理: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2、施工控制网(点)管理与使用: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1、测设施工控制网: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或设备的,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设计图纸、招标投标文件、方案、项目清单、说明书、招投标文件、补充协议以及其他附件中明示的标准(包括确定的品牌、厂商、规格、型号、质量执行标准、产地、包装、外观等)进行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或有关技术资料或使用说明书。工程建筑及水电材料,按相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需要送(抽)检的,必须送(抽)检,并取得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后才能在现场使用,费用由乙方在质量检测费中开支,甲方不另行支出(另有约定除外)。第二十九条承包人采购材料或设备2、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用:除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答疑会议纪要和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此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合同有关“工程变更”条款的规定办理1、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指令: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工作按照本合同有关“工程变更”条款的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第二十八条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6、承包人不得使用替代材料或设备。确实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由此合同价款之增减,由承包人与发包人以专项的书面补充形式议定。5、承包人对材料或设备的质量、风险等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除了受合同约定之约束外,有权拒绝来自于任何人(包括发包人在内)就某材料或设备向某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进行采购之指定或推荐。4、对于发包方或监理方就其采购的材料或设备认定为不符合约定,而承包人对此不予认同的,则由发包方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承担,否则由该材料的采购方承担。检材既可由发包方或监理方随意抽样送检,亦可专项送检,但送检前须由三方现场签字确认。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必须按发包方或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拆除,或者更换或者修复或者重新采购。因此造成合同项目迟延和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等包括违约和赔偿在内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本合同项目所需材料供应至施工场地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指派的代表对材料的规格、性能、品名、生产厂家、质量等进行常规检验和清点并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纪录以备查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禁止使用,并且应按发包人要求立即运出施工场地,立即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因此造成工程迟延和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5、现场工艺试验: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3、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2、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1、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务: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对照施工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在进行自检合格后,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5日历天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填报书面形式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通知发包人参加共同验收。通知包括的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相关资料仪器和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或签证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完善或返工后重新验收,直到合格。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发包人检查合格后,发包人或其派驻工地代表在检查后拒绝在检查记录上签字亦未作不合格之记录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包括基坑、基槽、地基与桩基、岩石及掏挖基础、地板基层、护墙基层、门窗套基层、吊顶基层和其他基础工程的验收;钢筋、承重结构等工程的验收;给排水工程、防水工程、建筑防腐蚀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装修与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节能与保温隔热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的验收、人防工程、防雷工程、预埋件、室外附属工程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现行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建筑、安装、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要求执行。第三十一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范围与效力:对承包人采购的主要工程材料、设备的查验,按前条约定执行。但该阶段的监督检查结论并不影响在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阶段对有关材料与设备之质量或工程质量作出重新认定。6、委托监督检查:除监理单位单位可以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权之外,根据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及建设部的有关部门规章和文件,发包人还可以委托政府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或其他法定质量检验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及相关材料或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督检测或检验;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到市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8、对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及时进行检查、试验,不应影响后续工程的施工。发包人应为检验和试验提供便利条件。有关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适用“中间验收”的约定,但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该特别约定如下:7、无论监理单位或发包方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承包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抽心),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重新检验表明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6、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历长期停工的,在复工前应重新组织检查并办理质量确认手续。5、特殊设计的或者与原设计变更较大的隐蔽工程,甲方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设计人员,勘探人员,质检人员等相关人员共同检查签证。4、如承包人未书面通知发包人即自行验收或自行进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不予承认。于此情形,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隐蔽或者修复后隐蔽.如果经检查隐蔽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当返工,重新进行隐蔽.在这种情况下检查隐蔽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如检查费用,返工费用,材料费用等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若发包人要求复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承包人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的,则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竣工验收条件: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2)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有关资料后,立即应排出计划,通知施工单位进行隐蔽工作检查,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应会同施工、发包人、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签认评定等级。签认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等级为评定竣工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1)隐蔽工程分项(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等国家验评标准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省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5个日历天内将计划、质量保证资料及自检质量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
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职能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⑤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④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③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②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①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资料在内等有关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要求;
4、组织验收和确认:经监理工程师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28天内按照国家或行业、省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后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2)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书面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1)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3、核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本条第1款第(2)项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核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2、竣工验收标准: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含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材料样板等);约定标准不明确的,按现行国家或行业、省市的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或规定。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2)承包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现行国家或行业、省市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验收。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3)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7、接收工程:6、不组织验收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本条第4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29天起承担合同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5、组织验收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本条第4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28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
11、竣工清场: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且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施工期运行: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应由发包人按照本条第9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关于“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条款的规定进行修复。(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另签署补充协议。(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按照本条第3款、第7款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整体工程未能移交的由承包人负责管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9、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发包人要求某一单位工程或任一工程部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竣工验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8、竣工日期的写明:经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程师指示全部清理;(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16、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管理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事宜。15、资料提供:预验收通过后3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8套承包范围内完整且符合《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要求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技术档案资料一式六份(其中原件四份)。14、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3、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确实需要使用本工程(包括局部工程),承包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办理暂时使用手续,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承包人不得免责。12、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2、合同工程需在施工期运行的约定:/(2)(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为/,其范围包括:/。/。(1)(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为/,其范围包括:1、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各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第三十三条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
1、缺陷责任期的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3、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图纸和其他文件资料,以及竣工图及竣工备案资料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于工程交付之时,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用于工程竣工验收的文件资料;1、承包人应按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的工作。竣工资料的内容和完整性必须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和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第三十四条与工程有关的文件档案
(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办理。(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4、缺陷责任: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3、缺陷责任期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2、缺陷责任期计算: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响应到场,24小时内完成装饰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2)如工程经承包人两次装饰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依法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确系不可归责于承包人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发包人负担。(1)本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最低保修期限为: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其中,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为两年。7、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6、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5、重新检(试)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项目,无论如何均应视为一整体工程。禁止承包人选择其中的某些项目“甩项”。第三十六条对承包人中途“甩项”的特别处理10、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9、工程质量保修: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8、质量保修期计算: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②扣除多支出的相应比例的劳保金。①在计算因“甩项”违约责任所导致的“损失”时,还必须特别地将发包人和后续承包人签订的后合同金额与本合同金额存在的价格差额计算在内而予以扣除;承包人无权就后续合同价格过高而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3)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甩项”,绝对不包含发包人同意免除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之承担必须包括但又不限于:(2)“甩项”的金额,按承包人投标价格计算并在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中予以冲减。(1)于发包人选择同意承包人“甩项”之情形,双方均无条件同意不适用《合同法》所隐含的“合同变更或视为合同变更的,即不构成违约”之原理;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决定将合同项下的某个项目不履行而移交发包人,其必须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申请;发包人收到该申请书后,既有权选择立即宣布解除合同,也有权选择同意其“甩项”。但是,于发包人选择同意承包人“甩项”之情形,无论发包人基于何种原因考虑,均必须视承包人为重大违约――对于该项违约,双方特别约定如下:
怠工、窝工等,否则视为严重违约:2、发生争议后,除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且不得停止、1、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某一单独事项或部分项目发生争议为由而影响对其他事项或项目的正常持续施工或履行。第三十七条合同的持续履行③上列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其他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6)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暂停施工条件的。(5)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本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单方行使了合同解除权的;(4)因不可抗力而停工的;(3)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2)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先行裁决停止施工的;(1)双方协商一致停止施工的;
√工程量的偏差事件;√工程变更事件;√后继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第三十八条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除本合同约定的“物价涨落事件”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第三十九条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现场签证事件;√费用索赔事件;
1、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第四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2、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并调整合同价款。1、发包人在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第四十条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2)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1)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本条第3款“工程变更程序”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1、工程变更权限:第四十二条工程变更事件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条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2)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1)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2、工程变更内容(4)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3)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相应增加或减少工程费用,承包人不得拒绝。
3、工程变更程序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在作出变更前,应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6)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3)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
④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③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第2款所列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存在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②合同工程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①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修改内容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指令。(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条第3款“工程变更程序”的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4、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7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14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详细的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3)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本条的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5、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额度予以奖励。
(4)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工程量偏差事件条款”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6、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条第1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本条前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7、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缺价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2)当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1)当P0
第四十三条工程量偏差事件及调价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并得到补偿。9、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L――本条第1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式中S——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某一清单项目结算价;(2)当Q1﹤0.9Q0时,由承包人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S=0.9Q0×P0-(0.9Q0-Q1)×P1;(1)当Q1>1.1Q0时,由造价工程师在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S=1.1Q0×P0+(Q1-1.1Q0)×P1;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且该变化使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0.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承包人应按以下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调价1、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招标工程招标时(非招标工程按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
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应按以下规定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3、措施项目费调价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调整后按实重新计算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M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M1——调整后最终结算的措施项目费;S0——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式中S1——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2)当S1﹤0.9S0时,由造价工程师在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M1=M1=M0-ΔM(1)当S1﹥1.1S0时,由承包人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M1=M0+ΔM
3、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2、发出索赔意向书: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1、索赔的价款调整。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第四十四条费用索赔事件ΔM――照前条的“7、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之规定调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
8、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结算款同期支付。7、反索赔: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6、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5、无权索赔: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本条第2款至第4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4、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5、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现场签证的要求: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3、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2、现场签证的提出: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1、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第四十五条现场签证事件
1、调价原则:物价持续涨落过大,引发工程造价变化较大从而已超出了发承包人能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为免影响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与安全,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秉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协商调价,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但调价的基本原则是:政府法律法规有规定或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造价调整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物价涨落事件的调价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48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并按照穗财库【2009】2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该追加合同价款之支付应于工程进度达100%以后,与85%的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而余下15%的追加合同价款与竣工结算款一并审定与支付。7、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6、现场签证的限制: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Cn——调整前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式中C′n——调整后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C′n=cn.pn=cn(a+b·Ln/L0+c·En/E0+……q·Mn/M0)方法一:公式法。按下列办法调整合同价差: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或施工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下同)价格10%时,发包人或承包人不利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的14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按下列方法之一调整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但应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否则,除非征得有利一方同意,合同价款不作调整。2、协商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支付期工作量×(支付期价格-基准期价格)×(1-风险系数)方法二:调差法。按下列办法调整合同价差:“Ln”、“En”、……、“Mn”表示第n支付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的参考价格;“L0”、“E0”、……、“M0”表示基准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的参考价格。“a”、“b”、“c”、……、“q”,“L”、“E”、……、“M”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a”是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c”、……、“q”分别表示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示材料、设备、机械等资源,要求:a+b+c+……+q=1。Pn——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
5、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4、调增价款的支付: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85%的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同期支付。3、调增价款的核实:发包人或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或其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发包人或其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2、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1、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事件、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已约定相对应的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第四十七条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3、擅自使用未办理交付手续的工程并因此造成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2、发包人未办理手续,即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包括罚款),由发包人承担。1、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承包人支付应付而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三/天的违约金。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对不足部分须予以赔偿:第四十八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2)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照价赔偿。(1)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须承担无偿修理或重做责任之同时,还须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0%,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对不足部分须予以赔偿:第四十九条承包人违约责任4、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7)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6)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5)于允许分包情形,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侵权损害,总承包人须承担连带责任。(4)违反安全施工或文明施工的约定,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3)未经发包人书面文件同意,承包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2)所采购的材料或设备,经两次更换或故障维修,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或技术标准的;(1)未在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且经顺延后仍不能在按期竣工的;3、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2、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五十条合同解除
(8)承包人违反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7)按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6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70天的;(6)承包人未能按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5)累计三次未不按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发出的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的。(4)拒绝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且拒收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书累计达三次的;(3)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或非法转让工程的――于此情形,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而且该等解除和没收行为并不影响承包人因其它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
(14)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13)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12)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11)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或现场使用伪劣假冒产品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10)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9)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约定最高限额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乙方要求验收的合同项目或物件,经书面催告且在催告期届满时仍不作出答复的;(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配合办理有关交付手续,经承包人书面催告且在催告期届满时仍未作答复的;4、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7)承包人存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已明确约定的解除情形的,包括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的。(16)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15)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8)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7)发包人按照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6)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70天的;(5)非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4)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或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解除情形的。(3)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且经书面催告而在催告期届满时不作答复或拒绝支付的;
(2)承包人解除书面通知送达之日,合同立即解除。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1)发包人解除书面通知送达之日,合同立即解除。在上列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扣留下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为止。承包方须立即办理移手续,退出建设工地。逾期不退出建设工地并办理移手续,发包方有权强制接管;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损失和治安事件责任,全部由承包方无条件地承担(其中损失之计算,必须包括发包人与后继的承包人签订的合同金额)。5、合同解除时间与解除效果(11)发包人存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已明确约定的解除情形的,包括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的。(10)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9)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2、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第五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支付(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对合同解除有异议或争议的,应当通过本合同约定的仲裁方式予以解决。
双方当事人办理结算工程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有关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3、冲减(5)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所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3、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2、不可抗力处理程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有关规定或约定索赔工期、费用。1、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其他符合不可抗力构成的情形。第五十二条不可抗力
5、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如果因一方违约而致合同履行延期并在延期阶段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不得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主张其免除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4、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和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按约定的标准支付。(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项、第(2)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承包方的有关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应当立即退出施工场所,发包人不得无故阻拦或妨碍。但是,承包人对于以其名义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必须留置于施工现场,并且有义务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害或破坏,并且有义务立即通知发包人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如实全面移交与材料或设备供应相关的合同、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建设文件等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留置承包人的施工设备等物品。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中,信息保密的期限:/第五十三条后合同义务7、如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存有异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解决,并以仲裁裁决为准。但是,该仲裁程序不应影响本合同的可履行性。6、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补充协议、本合同协议书、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第五十五条合同文件2、除人民法院外,在任何情况下,承包方对属于发包人的物品、文件、图纸等,均不享有留置或扣押权利。1、在任何情况下承包方均有义务保护好已完工程,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已建工程实施破坏行为。第五十四条保全义务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后合同义务。
有关标准、规范和法令之间产生差异的,应当按其中最严、最优、最新且于三者之间选择最有利于发包人的标准或规定执行。但“最严、最优、最新”的标准或规定,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按设计图纸及有关说明的要求执行;无图纸及有关说明的,按国家或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制定的与工程建设、施工、安装、装修、防水、防火、消防、环保、卫生、安全、保修等有关的现行技术或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执行。(二)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暂行规定》、《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的通知》、二○○九年十月十九日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以及其他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一)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第五十六条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国家级质量奖,奖合同价款的%;2、优质优价奖的约定:/1、提前竣工奖的约定: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元。第五十七条奖励(三)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按行业惯例。
第五十九条其它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由承包人编制试车方案报监理部门审核批准备案并承担其费用。第五十八条工程试车3、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市级质量奖,奖合同价款的%□省级质量奖,奖合同价款的%;
1、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于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日期互异的,以后者为生效时间。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与合同份数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民商事争议,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包括可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工程工期和质量方面的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方面的由造价工程师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暂定――只要在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实施暂定结果以保持合同的连续性,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协商一致的,应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但是,双方协商并非提交仲裁之绝对必要条件。第六十条争议解决方式2、造价咨询单位及需要其批准的其他事项:/。1、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来自对方或监理单位或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发送的往来文件;如对来文的内容有异议,其必须以书面形式回复。于拒绝签收来自对方或监理单位或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发送的往来文件之情形,被拒绝方在证人陪同下所作出的拒收记录不因拒绝签收方的事后否认其真实性。
(以下无正文)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公告送达(自《广州日报》公告日起的第15日即视为已送达)。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于邮寄送达情形)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甲方监理单位或者派出的现场代表。第六十二条通讯联络与送达2、本合同文本的份数共8份,其中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6份,发包人持4份,承包人持2份。
电话:020-39366175电话:经办人:经办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地址:发包人:广州大学承包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邮政编码:510006邮政编码:帐号:3602114819100000192帐号: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州大学城中环支行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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