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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王家祠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6/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川府土〔2024〕641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沐川县王家祠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641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4月28日。
(四)批准用途: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王家祠水库工程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大楠镇麻央村2、3组,李子村3组,白云村1、2、3、4组村集体。
(二)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13.6500公顷,其中:农用地12.5475公顷、原有建设用地0.7347公顷、未利用地0.3678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
(一)本公告公布后,应根据县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二)土地和房屋按现已确认的利用现状和使用性质进行补偿,凡抢栽、抢种、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和使用性质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大楠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依法组织实施。
五、公告方式、时间及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告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栏,同时在沐川县政府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间三十日(网站:http://www.muchuan.gov.cn)。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沐川县王家祠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沐川县王家祠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641号).doc
一、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641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4月28日。
(四)批准用途: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王家祠水库工程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大楠镇麻央村2、3组,李子村3组,白云村1、2、3、4组村集体。
(二)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13.6500公顷,其中:农用地12.5475公顷、原有建设用地0.7347公顷、未利用地0.3678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
(一)本公告公布后,应根据县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二)土地和房屋按现已确认的利用现状和使用性质进行补偿,凡抢栽、抢种、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和使用性质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大楠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依法组织实施。
五、公告方式、时间及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告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栏,同时在沐川县政府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间三十日(网站:http://www.muchuan.gov.cn)。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沐川县王家祠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沐川县王家祠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64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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