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控制性规划整合提升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3/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11070032-1 采购人(全称):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控制性规划整合提升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107003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2-10 —— 2023-06-30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中标人需根据采购人安排召开专家评审会。中标人应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由中标人负责召开专家评审会。以项目最终成果通过采购人验收为最终完成标志。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57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初步成果完成,并通过专家组审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3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提交正式成果,并通过采购人审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建设银行左家塘支行(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4300150406105250087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工作内容 (一)现状调研与“一张图”数据库建设 1.开展区块调研,搭建现状和规划“数据库”。对接长沙片区各区块涉及的管辖主体,区县、职能部门,收集涉及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土地绩效、投入产出等基础资料,建设集现状数据、管理数据、产业数据、经济数据于一体的现状“数据库”。 2.摸清全域底图底数,形成土地要素“一张图”。全面梳理长沙片区内土地要素开发利用情况,明确长沙片区范围内已用空间、剩余空间和能用空间情况,形成底图底数清晰、开发情况准确、用途精准精细的土地要素“一张图”。 3.梳理产业发展现状,编制一张“产业底图”。梳理区内产业发展现状,摸清五大区块内主导产业类型、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下一步拟投资的重点区域,形成一张具有土地利用性质(现状和规划)、土地审批状态(宗地权属)、现状企业名称、未来招商意向等属性的一张“产业地图”。 (二)空间规划实施评估 从站在长沙片区整个角度出发,对长沙片区整体及五大区块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达到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实施评估深度。 1.现行各类空间规划解读与评价。解读上位规划,梳理现有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已编在编控规、城市设计)内容对上位规划强制性要素的落实情况,分析现有控规规划的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是否符合新的规范的要求,提出控规需要落实或补充的设施类型、规模建议。 2.产业经济评估。结合调研收集的各个区块产业经济数据,判断园区产业发展趋势,综合分析现状企业效益,包括地均产值、地均税收等,梳理园区闲置未利用地、产出低效用地分布情况,提出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剖析原因。 3.用地布局评估。分析在原控规指导下,现状土地利用、地块出让、建筑业态和开发强度情况,针对用地结构、产居比、存量用地,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修编需要改善内容。 4.公共服务设施评估。针对片区综合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的现状建设情况及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优化建议。 5.规划适应性评估。从区域层面战略变化,现实产业发展要求,原控规对长沙片区的适应性等方面出发,梳理并评估片区已编和在编控规,总结相关问题,提出优化的必要性、优化方向、以及优化关键要点。 (三)园区空间整合提升规划 对长沙片区内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规划安排,充分衔接在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片区内已编、在编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达到分区规划(园区规划)深度。 1.功能定位。以长沙片区总体发展规划为指导,协调好长沙片区与其它片区、园区和城区的关系,结合片区内各区块现状用地使用情况及资源分布情况,提出各区块的功能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其承担的自贸功能。 2.产业发展。聚焦于高端制造平台、生产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国际贸易、航运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和生活服务平台(医疗、教育、文化、旅游)三大平台,探索长沙片区和各园区之间的政策协同共享、产业协同推进、空间协同共建等创新发展模式,确定长沙片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极核,研究可承载创新政策的产业示范区的具体地块,发挥长沙片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实现高质量协同发展。 3.空间布局。结合长沙片区对周边地区辐射带动的共同影响作用,以长沙片区为核心,综合考虑长沙片区与周边区域的统筹发展,谋划与各片区产业结构相适应、产业发展相匹配、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长沙片区的空间布局。 4.控制指标。根据在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内容,明确长沙片区发展规模,合理分配各个区块的用地规模,研究战略留白用地机制,探索适合于长沙片区的弹性指标管控方式。 5.用地结构。协调生态、生产、生活三生空间,促进产城融合,保障长沙片区的生产空间和政策功能,合理配置片区内各类用地比例和用地规模。 6.配套设施。完善长沙片区与周边片区快捷通达的交通网络(包含地铁、轻轨、城际、道路等),建立与各长沙片区间直接相连的快速通道,实现长沙长沙片区区域交通的互联互通。合理配置区域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实现设施共享。 7.近期建议。探索长沙片区控规优化实施路径和管理模式,以长沙片区发展方案确定的战略定位及产业发展为主线,明确在控规中需落实确定的自贸功能及近期项目,并反馈至在编和修编控规用地中。 (四)联动创新区空间拓展研究 1.长沙片区拓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把握建设联动创新区的内涵,结合长沙片区的设置初衷、长沙片区的自身情况、省委“强省会”战略要求和全国其他自贸试验区建设联动创新区的动态,论证长沙片区空间拓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国内自贸试验区空间拓展案例借鉴。选取上海、浙江、广东等已完成联动创新区拓展的区域进行案例分析,梳理联动创新区的遴选标准、空间模式、下放权限、合作事项、保障机制、规模面积等相关经验,明确建设联动创新区的核心要求,为推动自贸长沙片区建设联动创新区提供技术支持。 3.联动创新区空间拓展选址与赋能。依据《关于做好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协同联动区申建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通过案例分析,梳理研究范围内的各管理主体边界、产业类型、建设空间、开放程度等要素,充分考虑近期、远期方案,拟定长沙片区空间拓展区的范围、数量、承担的任务、给予的政策和权限等。 4.合作机制和政策保障研究。对拓展区和自贸长沙片区之间的合作模式、利益分享机制、组织领导机制等提出建议。 5、联动创新区空间规划方案指引。根据选取联动创新区的现状情况、承担的改革任务、获取的创新政策和权限、与自贸长沙片区的合作方式等情况,对联动创新区的空间规划内容,包括发展定位、产业方向、功能分区、总体布局等进行总体指引。 (五)弹性土地供应和混合土地利用研究 1.国内自贸试验区弹性土地供应案例借鉴。调研深圳、上海、广州、浙江等先进地区自贸试验区,充分借鉴其土地政策创新做法,梳理全国自贸试验区关于弹性土地供给、用地混合利用等土地创新政策的管控规则,操作流程,实践案例等创新内容。 2.弹性土地供给方式和实施建议。从吸引创新项目,满足园区的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出发,整合园区现有产业用地政策,借鉴上海等先进自贸试验区的管理经验,在引入对产业项目的遴选基础上,对产业用地的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土地供应方式进行研究,提出适应于长沙片区的土地供应方式的差异化实施建议。 3.用地混合兼容管控政策建议。从促进用地活力出发,在既有用地分类基础上,研究提出适合长沙片区的创新产业混合用地类别,从单一用地性质兼容和多种用地性质混合两种模式进行研究,提出长沙片区内用地混合兼容的管控政策建议。 (六)灰地(腾笼换鸟)存量盘活研究 1.灰地(腾笼换鸟)存量盘活政策创新研究。从促进持续创新出发,针对低效用地和闲置用地的更新,对更新建设行为进行分类,研究适应于长沙片区的产业用地的转让分割政策创新内容,并提出分割用地、用地功能多样化等多种创新方式实施建议。 2.土地1.5级开发模式研究。为加强长沙片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效率,挖掘土地价值,形成滚动开发的土地供应新模式,规范推进片区土地1.5级开发工作,对适应于长沙片区1.5级开发的开发定义、适用范围、项目准入、后续监管等方面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实施建议。 (七)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研究 1.新型产业用地(M0)创新研究。从促进产业创新出发,综合以上集中土地政策创新方式,借鉴其他先进城市新型产业用地政策管理经验,研究适应于长沙片区的新型产业用地(M0)的准入产业类型,正负面清单限制,研究提出配套产业用地政策建议。 2.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地块选址。在充分考虑长沙片区创新产业项目招商等待落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产业融合、建筑兼容和交通环境等要求,结合片区空间规划修编和新编的情况,在各个区块选择1个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地块,从土地出让、用地兼容、主导功能、配套政策等方面,明确创新政策试点地块供应前规划控制要求。 项目成果要求 1.成果包括1个空间规划实施评估报告;1个园区空间整合提升规划;1个联动创新区空间拓展研究,1个弹性土地供应和混合土地利用,1个灰地(腾笼换鸟)存量盘活,1个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等4个研究课题;以及1个长沙片区现状和规划“一张图”数据库等7个部分。其中,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报告达到专项规划实施评估深度;园区空间整合提升规划达到分区规划深度;联动创新区空间拓展研究、弹性土地供应和混合土地利用研究、灰地(腾笼换鸟)存量盘活研究、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研究等形成4个课题研究成果。以上内容和深度均需达到相关规划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制作形成长沙片区现状和规划“一张图”数据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相关附件。正式成果提交纸质成果6套(彩印),电子成果2套(光盘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实施,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并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3、甲方变更设计范围、内容深度造成乙方工作量增加的,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下重新协商明确相关事项。 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5、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项目验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无条件提供与项目内容相关的技术服务。如研究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乙方负责修改或补充,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6、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研究成果和涉密数据资料安全,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过程中所周知范围内的任何泄露行为,乙方均需负连带责任。 7、成果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超过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更改乙方已完成的技术内容内容导致项目技术服务工作无法完成的,乙方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项目技术工作已完成过半的,甲方应全额支付合同款; 7.5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技术服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7.6因乙方技术原因提交的成果不能通过审查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无条件返工,直至满足要求;返工所造成的技术成本及再次评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经双方确认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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