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福建中烟原料产区业务用车服务-询价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4/04/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zs2096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曲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曲先生0592-2200055
标书截止时间2024/04/12
投标截止时间2024/04/12
公告正文
福建中烟原料产区业务用车服务询价函 (招标编号:2024-ZS2096) 项目所在地区:福建省,厦门市 一、招标条件 本原料产区业务用车服务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 其他资金/,招标人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 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原料产区业务用车服务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原料产区业务用车服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原料产区业务用车服务)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详见附件;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04月08日 09时00分到2024年04月12日17时30分 获取方式:详见附件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4月12日17时30分 递交方式:详见附件电子上传文件递交 六、资格预审开始时间及地点 资格预审开始时间:2024年04月12日17时30分 资格预审地点:详见附件 评审办法:/ 七、其他 详见附件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岳路118号 联系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厦门市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8楼 联系人: 曲先生 电 话: 0592-2200055 电子邮件: 270283120@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溃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询价函 各报价供应商: 受采购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司进行原料产区业务用 车服务(询价编号:2024- ZS2096)的询价工作,请各报价供应商按照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所列内 容,进行投入估算、报价(本询价函并非采购邀约,报价仅供参考),并将报 价文件(附件一、附件二)加盖报价供应商公章后,于2024年4月12日17:30前 扫描并发送邮件至我司联系人电子邮箱。感谢贵方的参与! 顺祝商祺! 附件一:报价函 附件二:详细报价函 附件三:招标内容及要求 询价单位: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曲先生 电话:0592-2200055 电子邮箱:270283120@qq.com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8楼 日期:2024年4月8日 3/13 附件一: 报价函 项目名称:原料产区业务用车服务 询价编号:2024-ZS2096 1、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提供用车服务期间所产生除增值税费外的 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燃油费、路桥费、维修保养费、停车费、洗车费、 说明 罚单以及供应商驾驶员的差旅、住宿费等。 2、本询价函非采购邀约。 3、供应商须对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报价。
单价报价备注
合同包项目名称技术服务要求(不含税)
1 报价有效期原料产区业务用车服务详见附件三 至2024-12-31详见附件二
发票税率及
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报价供应商 信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报价日期:
4/13
附件二:详细报价函 报价表1、长期用车服务详细报价表
车型越野车
序号服务天数服务综合单价(不含税)
116天-30天元/次·天
231天-45天元/次·天
346天-60天元/次·天
461天-75天元/次·天
576天-90天元/次·天 元/次·天
690天以上
车型商务车
序号服务天数服务综合单价(不含税)
116天-30天元/次·天
231天-45天元/次·天
346天-60天元/次·天
461天-75天元/次·天
576天-90天元/次·天
690天以上元/次·天
说明长期用车服务费用结合实际服务天数按照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法确定服务费用 ,例如:长期用车服务费用(实际服务天数:40天)=30天*序号1服务综合单价+ (40天-30天)*序号2服务综合单价。
报价表2、短期用车服务报价表
车型越野车
序号服务天数服务综合单价(不含税)
11天元/次·天
22天-5天元/次·天
36天-9天元/次·天
410天-15天元/次·天
车型商务车
序号服务天数服务综合单价(不含税)
11天元/次·天
22天-5天元/次·天
36天-9天元/次·天
410天-15天元/次·天
说明短期用车服务费用=实际服务天数对应的服务综合单价*实际服务天数
报价表3、超出平均每车每日行驶里程报价表 用车服务的平均每车每日行驶里程≤200公里,若行驶里程超出上述标准,超出部分 我司按 元/公里(不含税)计费。 5/13
6/13 附件三:招标内容及要求 1.项目名称:原料产区业务用车服务 2.服务内容 供应商为招标人提供用车服务,具体包含长期用车服务、短期用车服务两种类型。 3.车辆配备要求 3.1供应商向招标人提供用车服务应配备以下车型:
车辆品牌车辆型号主要配置及要求
品牌不限商务车(7座)1、排量2.0-2.5升区间,裸车价格25- 28万元区间。 2、配置车辆的官网标配(应确保灭火器、三脚 架、维修工具等配置齐全完好)。 3、车辆安装GPS/北斗卫星定位系统,能够实现 实时在线定位功能,并授予我司查询、跟踪等 相关权限。
品牌不限越野车(5座)1、排量2.0-2.5升区间,裸车价格23- 25万元区间。 2、配置车辆的官网标配(应确保灭火器、三脚 架、维修工具等配置齐全完好)。 3、车辆安装GPS/北斗卫星定位系统,能够实现 实时在线定位功能,并授予我司查询、跟踪等 相关权限。
3.1.1因烟草行业关于公务用车的禁止性规定,供应商不得为招标人配备比本项目 约定更高标准的车型,否则,视为供应商违约。供应商已充分知悉并了解上述要求。 3.1.2在服务期限内,若上述车型因厂商更新换代而停产停售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 的,则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后,可变更为配置相当、官方指导价为23万元~28万元的车型, 且本用车服务单价不变。 3.2提供长期用车服务时的其他车辆配备要求 3.2.1供应商配备的车辆在向招标人交付时,应符合“行驶里程≤10000公里且车龄≤3 年”要求。用车服务期限内,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换服务车辆。 3.2.2 供应商配备的车辆应是供应商自有车辆(其分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所拥有的车辆视同供 应商自有车辆),且权属清晰,证件齐全,符合法律法规提供用车服务的资质要求及上路 标准。 7/13
3.2.3供应商配备的车辆在用车服务期限内须办理下列保险并及时续保(保险费用 由供应商承担),确保用车服务期限内以下保险均有效。若在用车服务期限内保险到期, 供应商应在续保后3个日历日内将保险单提供给招标人审核。具体为: (1)交通强制险; (2)车辆损失险; (3)不计免赔(全)险; (4)玻璃险; (5)盗抢险; (6)涉水险; (7)车上人员驾驶员险:人民币30万元; (8)车上人员乘客险:人民币100万元/人; (9)第三者责任险:人民币300万元; (10)划痕险:人民币5000元; (11)若招标人根据车辆使用地点或其他具体情况要求供应商办理除上述保险外的 保险险种,供应商应予以配合,保险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3.2.4供应商向招标人提供单次用车服务时,应免费提供4条原装车胎更换服务,招 标人有权自由决定在用车服务期限内是否更换轮胎以及具体更换时间,涉及的一切费用 由供应商承担;若因车辆行驶里程不足等原因造成该次用车服务无需更换4条原装车胎, 招标人有权调配至供应商下次提供长期用车服务时使用。 3.3 提供短期用车服务时的其他车辆配备要求 3.3.1供应商配备的车辆应是供应商自有车辆(其分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所拥有的 车辆视同供应商自有车辆)或者供应商拥有车辆合法使用权,且权属清晰,证件齐全,车 龄≤5年,符合法律法规提供用车服务的资质要求及上路标准。 3.3.2 供应商配备的车辆须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司乘座位险、不计免赔险(三者、车上 司乘人员)等险种,并保证用车服务期限内相关保险均有效。若在用车服务期限内保险 到期,供应商应在续保后3个日历日内将保险单提供给招标人审核。 4.驾驶员配备要求 4.1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应接受过相关上岗前培训,已按照中国和车辆行驶地区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所有的执照。招标人与驾驶员之间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供应 8/13 商应保证驾驶员已缴纳社会保险,并应主动告知驾驶员,其与招标人不存在劳动或劳务 关系,驾驶员为招标人提供服务仅是替供应商完成约定的用车服务。驾驶员提供用车服 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人身或财产损害纠纷、工伤纠纷等纠纷与责任均由供应商负责处 理与承担,供应商应承诺其所配备的驾驶员不会因劳动纠纷/劳务纠纷/侵权纠纷等问题 向招标人主张任何权利,不会向招标人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任何诉讼,否则由此造成招 标人的任何损失全部由供应商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因提起或参与诉讼而支出的律 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支出)。 4.2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必须是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准驾车型不得低于C1级 具有丰富驾驶经验(驾龄应不少于3年)及技能,身体健康、口齿清晰,有一定的语言表 达能力;对车辆异常状况具有鉴别的能力,熟悉所在地区的道路交通路线,熟悉道路交 通法律法规。 4.3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须无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交通违规记录、思想端正且政历 清白,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热情服务,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4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 规,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杜绝 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得泄露招标人商业秘密,不得从事违法和有损于招标人声誉及合法 权益的行为。 4.5长期用车服务驾驶员配备特殊要求 4.5.1单次用车服务过程中供应商须同时配备两个以上的驾驶员,一位作为主驾驶 员,另一位为替代驾驶员并作为当主驾驶员无法开展用车服务时的替补。 4.5.2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在用车服务期限内应根据招标人原料业务工作安排,对 于招标人提出的周末、节假日及夜间用车等需求,供应商及驾驶员须无条件配合,积极 响应,所需费用均包含于价格中。 4.6驾驶员更换 4.6.1用车服务期限内,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应尽量保持固定,因驾驶员原因(如生 病或离职等原因)无法如期上岗,需要更换人员的,供应商须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在 取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后3个日历日内完成驾驶员更换。 4.6.2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有以下行为的,招标人可要求供应商更换驾驶员,供应 商须在招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重新提供符合约定的驾驶员: (1)当次验收周期内,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累计延迟提供用车服务3(含)次以上的。 9/13 (2)当次验收周期内,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存在未到位提供用车服务情形的。 (3)当次验收周期内,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发生3(含)起以上交通事故的,并被行政 执法部门判定由其承担全部或部分事故责任的。 (4)当次验收周期内,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存在酒后驾驶行为的。 (5)当次验收周期内,因驾驶员原因导致供应商所配备车辆发生3(含)次以上须进行 维修行为的。 (6)当次验收周期内,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存在不满足招标人用车服务需求情形的 O (7)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能力无法满足招标人需求,并遭到招标人人员投诉的。 (8)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服务态度恶劣,并给招标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9)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存在其它有损招标人合法利益行为。 5.安全管理要求 5.1供应商应遵守和执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车辆、道路、消防 等方面政策、法规、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责任由供应商负 责,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违章等责任由供应商全部承担,招标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供应商应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如事故导致车上人员伤亡、财 产损失,招标人有权参与调查,并向供应商索赔全部损失。 5.2供应商应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招标人有权不定期对供应商安全管理状况 进行检查。 5.3驾驶员每天出车前必须开展车辆车况检查,如刹车系统是否正常,轮胎有无破 损,灯光是否齐全,油路是否畅通,杜绝病车上路。 5.4严禁驾驶员超速驾驶、疲劳驾驶,车辆行进时不得拔打或接听手机,不得危险行 车。 5.5严禁驾驶员当班时喝含有酒精成份的饮料,不准饮酒后开车。若因此给乘客造 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招标人有权向供应商追偿并依法追究供应商和相关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 5.6用车服务过程中,驾驶员有义务做到提醒乘客做好相关安全及财物的保管工作 若因驾驶员故意或过失导致物品被盗、丢失的,供应商应赔偿全部损失。 O 6.单次用车服务要求 6.1单次用车服务需求发出 10/13 当招标人存在用车服务需求时,供应商应及时接收招标人书面发出的用车服务通知 单。 6.2单次用车服务准备要求 6.2.1供应商应在收到招标人用车服务通知单后应及时为招标人配备车辆及驾驶员 并做好约定的其他服务准备工作。具体要求为: 6.2.1.1供应商应按约定的期限(长期用车服务准备期:收到招标人用车服务通知单 7个日历日内完成;短期用车服务准备期:收到招标人用车服务通知单2个日历日内完成) 及时完成驾驶员配备,并将符合第3条约定的车辆交付至招标人指定地点。招标人可根 据实际需求在用车服务通知单上另行通知供应商延长服务准备期限。 6.2.1.2在服务准备期间,供应商应将配备车辆信息(行驶证号、车牌号、车架号)、 驾驶员信息(至少包含身份证、驾驶证、职业健康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重大安全事故 和严重交通违规记录证明)、车辆投保情况等内容书面提交招标人审核确认,若招标人 审核不通过,招标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车辆、驾驶员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证能够按期、 按质提供用车服务。 6.2.1.3 如供应商暂时无法提供符合第3条约定车辆的,供应商须及时免费提供替代车辆供招标 人使用直至供应商交付符合第3条约定车辆为止。供应商免费提供的替代车辆应满足以 下标准:①车龄5年以下;②替代车辆保险符合第3.2.3条要求。招标人使用供应商免费 提供的替代车辆期间,供应商须同时免费按约定的标准提供驾驶员及其他相关的用车服 务,供应商不得因此向招标人计收任何费用。 6.2.1.4若供应商无法及时按照6.2.1.3条约定的替代车辆标准提供免费替代车辆 的,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供应商可提供低于上述标准的免费替代车辆。 6.2.1.5 紧急用车服务准备 招标人因紧急用车需求要求供应商在第6.2.1.1条约定的更短期限内完成服务准备 工作的: (1)若供应商在该紧急用车情况下无法按期交付第3条约定标准车辆的,供应商可按 第6.2.1.3条约定的替代车辆标准提供替代车辆,此种情况下双方按照对应用车服务类 型计费标准据实计费结算;若供应商无法及时按照6.2.1.3条约定的替代车辆标准提供 替代车辆,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供应商可免费提供低于上述标准的替代车辆。 11/13 (2)若供应商无法按期依据第4条约定配备驾驶员或完成约定的其他服务准备工作 的,供应商不得开展该次用车服务。 (3)若供应商在第6.2.1.1条约定的期限内仍未完成服务准备工作的,招标人有权按 延迟履行追究供应商相关违约责任。 6.3 单次用车服务过程要求 6.3.1 若供应商配备的车辆在交付后半年内的正常使用中屡次出现同一故障,且经三次维修后 仍无法正常使用,招标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车辆。供应商应按第6.2.1.3条约定的替 代车辆标准提供替代车辆供招标人免费使用直至供应商交付符合第3条约定标准的车辆 为止。若供应商无法及时按照上述标准提供替代车辆,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供应商可 提供低于上述标准的免费替代车辆。 6.3.2 供应商配备的车辆如发生遗失车牌或各种随车证件的,供应商须承担所有补办费用。 6.3.3 用车服务期限内,供应商配备的车辆被盗抢的,自车辆被盗抢之日起,用车服务期限中 止并停止计算该次用车服务费用,直至供应商按约定在车辆被盗抢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 为招标人重新配备车辆。因此造成招标人无法使用车辆的,供应商须按第6.2.1.3条约 定的替代车辆标准提供替代车辆,此种情况下双方按照对应用车服务类型计费标准据实 计费结算;若供应商无法及时按照上述标准提供替代车辆,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供应 商可免费提供低于上述标准的替代车辆。 6.3.4用车服务期限内,供应商应在其配备车辆各种随车证件有效期到期前及时办 理相关手续,否则,若发生被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罚款或扣押等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因此造成招标人无法使用车辆的,服务费用据实扣除,并且供应商须按第6.2.1.3条 约定的替代车辆标准提供替代车辆供招标人免费使用直至相关不利后果消除为止。若供 应商无法及时按照上述标准提供替代车辆,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供应商可提供低于上 述标准的免费替代车辆。 6.3.5供应商配备的车辆发生事故时,供应商须有专人负责事故及事故后的协调处 理、保险理赔、维修等工作。 12/13 6.3.6用车服务期限内,供应商应按车辆保养手册要求对其配备车辆开展定期维修 定期保养并承担相应费用。若供应商配备的车辆发生异常情形,供应商应及时进行修 理。 6.3.7用车服务期限内,供应商应及时办理其配备车辆的年检手续,并自行承担因 此所产生的费用。若供应商配备车辆的实际用车地与其归属地不在同一地市的,供应商 应优先办理异地委托年检,无法办理的,供应商须自行前往实际用车地提车并驶回其年 检地点,年检后须再负责将供应商配备车辆交付至实际用车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供 应商自行承担。 6.3.8供应商配备的车辆在定期维修、定期保养、异常维修及年检期间,招标人有权 要求供应商按第6.2.1.3条约定的替代车辆标准提供替代车辆给招标人免费使用。若供 应商无法及时按照上述标准提供替代车辆,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供应商可提供低于上述 标准的免费替代车辆。 6.3.9用车服务期限内,供应商须配有7×24小时的客户服务热线,有专门的客服人 员。 6.4单次用车服务结束要求 单次用车服务结束后,供应商应在实际用车地结束该次用车服务,因服务结束地点 与服务开始地点不一致而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服务范围 7.1 供应商提供的用车服务用于满足招标人在云南各地市开展原料业务的需要,具体服务地 点以招标人实际需求为准。 7.2 因烟草行业相关禁止性规定,招标人仅能在开展原料业务时,供应商方可提供用车服务 。供应商已明确知悉上述要求,若招标人人员超出约定的服务范围而产生用车服务需求 供应商有义务不予接受。 8.服务期限 8.1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若在服务期限届满时供应商提供的单次用车服务尚未结 束,则该次用车服务应依照约定继续履行。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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