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局集团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55号场地出租公开竞商公告
招商编号:ZTSYJCGS2023-0010
一、招商相关人员及联系方式
1.1招商人信息
招商人:大连铁越集团有限公司
咨询人:杨威
联系方式:13591839716
1.2招商实施机构信息
招商机构: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项目负责人:马经理 联系电话:02462080901
邮箱:706823790@qq.com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昆明湖街44号
发票联系人:024-62080701
文件工本费、投标及履约保证金到账确认:024-62080702
二、招商项目:
大连铁越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55号场地项目出租招商,具体情况如下:
1.场地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55号;
2.场地编号:无;
3.场地名称: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55号驾校场地;
4.产权单位:自管/大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5.面积:占地面积10615平方米,硬化地面7300平方米;
6.地理位置:临街;
7.租赁期限:3年;
8.年租金底价:47.62万元/年(不含税,税率5%,含税价50万元/年),3年租金底价总额142.86万元(不含税,税率5%,含税价150万元);
9.经营项目:驾校;
10.租金结算:半年缴纳,上纳租,合同签订后15日内缴纳半年租金,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正规的增值税发票。以后每半年场地租金支付时间为前一租赁半年度到期前的三十个自然日内,租金到账后甲方即为乙方开具合法正规的增值税发票。采暖、水、电费等与经营相关的费用不包含在租金内,由承租人承担;如需要办理消防手续,由承租方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承租方需对场地进行装修改造,要将装修方案书面报大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项目招商人及立项单位将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有需要的潜在竞争人可派代表自行前往。因竞商人个人原因掌握项目情况不全面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商人自行承担。联系人:王永国,电话:0411-66009007,19909851201。
我单位承诺:立项中所定制的租赁用途均无指向性,无量身定做指定某一单位的行为。
(二)资金来源:场地出租竞商,无资金投入。
(三)预算金额:47.62万元/年(不含税,税率为5%)。
竞商底价:租金底价为47.62万元/年,租期3年。(以上租金底价不含税,税率为5%,开具增值税发票,如遇国家税率变化,以调整后税率为准)
付款方式:“先付后使用”原则。
三、公开竞商项目概述:
本项目: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55号场地出租项目
招商情况及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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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号 |
商服点位具体位置 |
业态规划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租金底价(不含税,税率为5%)(万元/年) |
租赁期限(年) |
1 |
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55号场地出租项目
|
驾校 |
10615平方米 |
47.62万元 |
3年 |
四、公开招商方式选择
1、第一次招商公告后,报名的商家只有1个的,可以采用谈判方式招商,确定中商候选人。
2、报名的商家2家及以上时,招商人组织竞价,采用三轮竞价法,竞商人的竞商文件中的竞商报价为第一轮报价(报价步长5000元),第二轮竞价以第一轮最高报价为底价,第三轮竞价以第二轮最高报价为底价,若第三轮最高报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竞商人报价相同时,可由评标委员会研究确定中商人。
五、资格条件、商务条款及合同条款
(一)合格竞商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企业。
- 法人企业具备有效的合法经营资质。新版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商务条款
1.以往有下列不良行为的竞商人不得参与竞商:
?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拖欠款项或履约保证金;
‚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延迟签订合同或进场超期,无故弃标(截至本次竞商日一年内)等履约不良记录;
ƒ竞商造假等不良行为。
以上需竞商人提供承诺函,如中商方承诺与实际不符,将取消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返。
2.无论竞商人是否中商,竞商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3.竞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自己参加竞商的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其他人参与竞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竞商保证金交纳情况(附银行回执复印件)
5.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需携带原件用于现场审核备查。
6.竞商人对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完整、真实和准确负责。
7.有关竞商的其他资料,可与招商人联系。
8.竞商保证金按年租金底价2%收取,需由竞商单位账户或自然人个人账户缴纳,扣除服务费后退还。中商人履约保证金按年中商价格10%收取,合同签订后与首次租金一并缴纳,汇入大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账户,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按期腾退承租场地、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中商人应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中商人未按期签订合同,视为放弃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回。
大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专户信息:
户 名:大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中山支行
银行帐号:91210200118450103E
联系人:王永国
电 话:0411-66009007,19909851201。
合同条款
场地使用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甲 方(铁路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乙 方(使用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有偿使用场地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场地位置
甲方同意交给乙方使用的场地位于 ,场地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长为 米,宽为 米,总面积 平方米。用途: 。
第二条 使用期限
本合同使用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场地交付日为 年 月 日。
第三条 使用费、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一)场地使用费(含增值税)为*万元/年,大写: (小写: 元)。三年场地使用费总计*万元,大写: (小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税率 %,增值税 元。
(二)使用费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采取下述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半年缴方式向甲方结算,合同签订后15日内缴纳半年租金,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正规的增值税发票。以后每半年场地租金支付时间为前一租赁半年度到期前的三十个自然日内,租金到账后甲方即为乙方开具合法正规的增值税发票。。
(三)使用期间,因乙方经营产生的水费、电费、环保费、卫生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将该费用缴纳至 。乙方应履行使用场地对应的公用道路的卫生清扫和环境保护义务。乙方所承租场地,须随时保持清洁和通道畅通,产生的废弃物和垃圾应当及时运走。否则,需向甲方支付清理费用并承担管理部门因此处罚的后果。
(四)乙方使用场地期间,如政府收取该场地及地上建筑物任何费用时,由乙方负责缴纳,并以土地权属人的名义办理相关手续。
(五)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首次使用费的同时,一次性交付大写 (小写: 元)保证金,甲方有权在乙方未缴纳相关费用或乙方违约所产生相关费用时直接从其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乙方应于甲方扣除保证金后 日内补足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
(六)使用期满后,乙方应按期腾退使用场地,双方填记附件1《场地交接验收记录》。根据实际履约情况结清所有费用后,如果保证金有剩余,甲方应将剩余保证金不计息退还乙方。如果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相关费用和使用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日内补足。
(七)乙方承诺对使用场地状态、周边环境、客流变化、设施设备等已进行充分了解,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少付使用费。
(八)账户信息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 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条 安全责任条款
(一)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从业道德规范,合法经营、文明生产。乙方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乙方应独立承担安全生产的风险和责任,包括所雇佣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火灾事故,建筑设施、机械设备、货物损失风险和责任(包括因乙方原因给第三人造成的风险和责任)。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的有关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防火器材和设施,预留防火通道并不得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乙方应组建本单位消防组织机构和制定具体防火措施,随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和甲方的安全检查。严禁乙方作业人员在现场动用明火,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使用期间,乙方不得在使用场区内私拉乱接电线,对电线路铺设不规范等安全隐患问题,乙方负责整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火情火灾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后果。如因乙方违反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同意按使用费总额的 %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剩余使用费不退。
(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私自搭建临时性构筑物和其它建筑设施。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场地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如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搭建临时性构筑物或建筑物,乙方应自行承担所有费用,依法取得临时性构筑物的许可手续,并在使用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
1.场区的构筑物或建设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4.其他: 。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场地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年使用费总额 %的违约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场地的,应按照年使用费总额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使用期间,乙方存在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场地,乙方应按照合同年使用费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2.在使用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场地使用费、物业管理费、电费等),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催款通知书,自催款通知书约定的合理支付期限届满后乙方仍未支付的,乙方应自催款通知书中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甲方支付所拖欠款项的利息损失。
3.在使用期内,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已支付的使用费,甲方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该按使用费总额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使用期满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乙方应如期腾退并归还场地(包括房屋),否则甲方可以采取限水禁电等措施。乙方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场地的正常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归还,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使用费 倍作为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使用期间,货运场地维修由乙方负责,使用结束后由甲方会同铁路房建单位检查货运场地的技术状态,如发现损坏或结构改变,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6.甲方遇抢险救灾、军事运输、货物集中到发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征用乙方使用的货运场地时,乙方应服从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甲方也不另补偿。
(三)乙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甲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 等费用。
(四)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第三方起诉,乙方需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影响,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形式变更、解除本合同。
(二)场地使用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场地的。
2.损坏使用场地,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场地使用用途或乙方在接到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的。
4.利用使用场地存放危险、违禁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的。
6.拖欠使用费累计 个月以上,或经催告拒不补足保证金的。
7.未提供真实信息,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场地使用权的。
8.以甲方或者其他铁路单位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误导消费者的。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在使用场地上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10.使用期间,乙方收到公安机关、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等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处罚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三)如乙方希望在使用期满后续约,则乙方应在使用期满前至少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履行相关程序、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使用合同。如未完成上述事项,则使用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需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地方政府、甲方上级单位要求及铁路建设原因,需征用或收回承租场地的;
2.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对使用场地有铁路运输业务用途的;
3.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租用甲方货运场地的用途仅限于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物流业务,且不得影响正常铁路货物到发作业,严禁乙方转包。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无条件收回货运场地等;乙方已缴纳的使用费不予退还。
(六)除合同解除外,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本合同终止。
(七)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八)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价款中税费发生变化的,相应税费双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执行。
第七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要求、文件往来等都应以书面形式可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当面送交等)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仲裁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件送达。
第十条 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场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三)因争议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交通费、采取财产保全的费用、公证费,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三)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四)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五)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未经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不得转让,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约定: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甲方名称)与 (乙方名称)场地使用合同(合同编号: )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甲方(铁路方):
乙方:
为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确保租赁场地及承租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建筑物及其建筑附属设备设施、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 甲方以现状将租赁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除主体结构外,乙方在租用期间对建筑物及其及附属设备设施出现的安全隐患负有维修、保护责任。未妥善维修、保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乙方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场地租赁合同》的约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改建,禁止埋、压、圈、占。乙方进行租赁场地的装修、改建时,应先行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报批,经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使用。
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相关图纸以及向管理部门的报批验收手续,需同时报甲方审核备存,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不得擅自施工和使用。
乙方承担改建改造过程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乙方聘请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材料选用国家批准生产经营的合格阻燃材料,施工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范要求。接受甲方对施工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依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应对租赁场地发生以下案件与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一、各种治安事件、刑事案件。
二、火灾事故。
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交通事故。
五、各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案件事件。
六、噪音、废气、污染、扰民等环境保护事故。
七、其它可能的责任事故。
第五条乙方负责做好租赁场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一、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和《XX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提出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经常检查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日常防火工作。结合本场地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二)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使员工明确防火责任,重视消防安全。
(三)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使员工掌握防火知识和一般的灭火方法,使其具有扑灭和控制初始火灾、组织疏散人员的能力。
(四)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护好消防设施,并按照规范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灭火器应按规定每年检修一次。对消防设施要定期做试验,发现故障立即检修,确保完好。紧急疏散通道标志要清晰、醒目,随时保持畅通。
(五)为防止火灾,严禁使用明火(如特种行业,有关部门批准除外)和电炉、“热得快”、“小太阳”等高危险性的器具。严禁室内存放汽油、烯料、酒精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
(六)接受甲方对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消防监督检查。对甲方发出的“火灾隐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限定期限内解决,并确保期限内外的安全。
(七)租赁使用场地期间因管理问题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二、治安防范
(一)做好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租赁场地实际情况制定《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二)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和治安防范意识,防止发生治安刑事案件。
(三)加强对财务金融部门的安全管理,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四)保证保安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建立保安工作管理制度。
(五)接受甲方对治安管理的监督,接受治安监督检查。对甲方发出的“治安隐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限定期限内解决。
(六)因治安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罚款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一)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XX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经营工作。
(二)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安全保证措施,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三)特殊工种岗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定岗定编,持证上岗,进行操作证的复审,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对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定期检验,保证设备运行完好,防护措施齐全,防护功能灵敏有效。
(五)接受甲方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接受监督检查。
(六)在租赁场地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
四、维稳工作
(一)乙方应避免因自身及第三方的经济与法律纠纷或社会组织及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等造成的在该租赁场地区发生的群体事件,及时研究并解决发现的不稳定问题和维稳隐患。
(二)接受甲方对维稳事项的监督,对甲方发现并提醒、提出的维稳隐患应及时进行解决。
第六条乙方应制定“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火灾或突发事件时人员疏散方法。
第七条乙方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乙方如工作需要使用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管理使用,并报甲方备案。
第九条如因乙方原因(包括故意、过失等)引发火灾险情或严重治安问题,甲方将按照《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因乙方管理不善而发生各种案件、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具有相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四:
场地交接验收记录
场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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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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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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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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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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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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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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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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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墙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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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顶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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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墙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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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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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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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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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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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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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 |
消火栓(含水龙带、水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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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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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感探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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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淋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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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 |
220V/380V |
电表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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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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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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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表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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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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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交接时间:年月日 |
承租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交接时间:年月日 |
六、保证金缴纳
6.1竞商单位竞商保证金按包件招商底价的2%收取,须由竞商单位账户缴纳。
竞商保证金:详见文件第二章招商要求3.6竞商保证金
于竞商前两个工作日12:00前汇缴至下方账户内,电汇保证金时请在备注项填写招商编号和包件号,保证金必须由竞商单位注册的银行账户提交。
户名: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铁路支行
银行帐号: 3301002209249050332
银行帐号: 3301002209249050332
七、招商议程安排:
7.1. 购买招商文件时间:2023年2月4日08:00至2023年2月14日17:00时,每日上午08:00时至11:00时下午13: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
7.2本项目招商文件标书款(不以包件售卖)¥200元。(每个项目仅需缴纳一次标书款,项目重新组织招商时无需再次缴纳标书款)
凡有意参加者,在购买招商文件前将报名费汇至下方汇款账户,同时须在汇款单据上注明招商编号,必须由竞商单位注册的银行账户提交,不接受个人汇款。
户名: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铁路支行
银行帐号: 3301002209249050332
7.3确认汇款到帐后,请在本项目接受网上报名的起始和截止时间内登录“国铁招商平台”(http:/zs.95306.cn/),完成网上报名程序。
竞商单位根据网上报名系统提示所需报名资料内容,据实认真填写后,务必于接受网上报名的截止时间之前提交,否则可能导致报名失败。报名注册及操作过程如有问题,请联系国铁采购平台客服,联系电话:010-95306-8-3号键,客服服务时间:周一~周日(8时-18时)未在国铁招商平台报名成功者,将无法参加此项目。
7.4竞商文件递交时间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昆明湖街44号(沈阳局集团公司物资采购所101室)。
截止时间:2023年2月23日9:00时。
7.5首次竞商时间2023年2月23日9:00时。
八、特别提示:
8.1文件编制过程中,请注意法人签字及盖章要求,签字或盖章遗漏可能导致竞商文件被否决。
8.2竞商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竞商保证金提交至招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的或者不按照招商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招商人有权不予受理。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