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医院污水监测采购(二次发布)
污水监测排污自行监测自动监控站房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数据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视频监控系统传感器设备监测平台给排水管理设备温湿度控制器运行维护日检查维护附属设施备用设备的安装联网与调试自主验收备案数据标记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手工监测定期校验实际水样比对实验污染源自动监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仪器运行参数管理及设置采样方式数据上报质控系统检修故障处理档案记录运行比对监测CODCr转换系数NH3-N废水水样采集超声波明渠流量计现场比对运行技术水质自动采样器pH水质自动分析仪颠倒温度计玻璃电极水质总磷钼酸铵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污水流量计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判别水质采样样品氨氮纳氏试剂水杨酸水质总氮碱性过硫酸钾紫外分光光度计重铬酸盐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氯气校正废水流量监测废水水样分析分析数据统计上传软硬件设施组成的系统在线监测仪器污染物浓度排放量瞬时水样混合水样水质自动采样系统超标留样平行监测监测留样仪器自动校准自动标样核查自动测量标准溶液仪器设备模拟量采集瞬时采样混合采样瓶数据传输系统监控系统自来水泵取水内部管路清洗进样水管水泵过滤网电路通讯电极法测量电极填充液电极探头连接处有无损坏抽样检查监控中心采样泵采样桶留样系统气体钢瓶载气气路现场维护分析系统数据存储控制系统工作状态接地防雷措施相应仪器操作维护保养易损耗件定期更换取样单元消解单元检测单元计量单元蠕动泵管修正加热炉卤素洗涤器冷凝器水封增湿器蒸馏水酸液pH电极现场水温比对试验超声波探头电磁流量计检查维护记录故障排查监测站房电源空调排风扇供暖消防辅助设备仪器维护易耗品TOC水样比对试验nCODCr同化学需氧量比对试验实际水样总磷标样自动核查废水排放样品标准样品更换记录表监测报告燃料六价铬动植物油挥发酚阴离子活性表面剂石油类粪大肠菌群甲烷硫化氢氨气原子吸收光谱法气相色谱仪荧光分光光度计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2/12/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医院污水监测采购(二次发布)
1、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对融安县人民医院进行排污自行监测。监测项目及频次依据甲方委托及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并在完成现场监测工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监测报告。
2、乙方除根据甲方要求开展监测外,还须严格按照计量认证相关要求做好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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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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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09 医院污水监测采购.doc2022-009 医院污水监测采购.doc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pdf《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pdf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文件
桂环规范[202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
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工作部署,结合广西固
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际,我厅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广西环境厅
2年3月
022
(此件公开发布)
11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的监管,规范排
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结合辖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
现场的,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仪器、流量(速)
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等的监测
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
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
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
生、采集、传输、存储的实时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等,以
及相应的数据标记内容。数据标记,指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在自动监控业
务平台进行的标记操作。
2一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指为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开机运行
所必需配套建设的自动监控站房、采样或监测平台等设施,包含
供电(气)装置、给排水管理设备、温湿度控制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
源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运行与管理。国家有特殊监管要
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和维护的主体,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
属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实现有效数据
稳定联网:做好设备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运行维护及数
据标记等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如实提供生态环境
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所需基本信息,确保自动监测数据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
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
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装联网
第六条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联网与
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应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新、改、扩建项目涉及自动监测设备新、改建的排污
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运前完成配套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自建
-3一
设项目投运60日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
和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联网工作,实现有效
数据稳定联网。排污单位依法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而未安装的,
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排污单位所持排污
许可证载明排放口或监测点位的监测内容须实施自动监测的,排
污单位应当自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
(含自主验收、备案)和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
台联网工作,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
(三)新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于当年名
录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主验收、备
案)和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联网工作,实现
有效数据稳定联网。
(四)新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同时排污许可证载明自动监
测设备新、改建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自排污许可证发证之日起3
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和与生态环
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联网工作,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
(五)国家有特殊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一)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文件要求的。
(二)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实施自动监测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验收中明确要
求应实施自动监测的。
(四)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规定需
要重点监管的。
(六)其他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第八条排污单位安装和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
范、标准的要求。
(二)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国家、生态环境
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数据传输标准和要求。
(三)自动监测设备能够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
务平台稳定联网。
(四)属重点单位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实现运
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功能。
(五)配套建立运行、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守以下
规定:
(一)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社会化运维单位负责自动监测
-5-
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二)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和运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
范和标准,符合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者使用说明书的
要求。
(三)自动监测设备工作量程的上限值,原则上设定为现场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3倍。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执行超低
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测试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
(四)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在用试剂容器
应当标注制备单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五)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验频次
不少于每6个月一次,无自动校准功能的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验频
次不少于每3个月一次。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实际水样比对实验频次
不少于每月一次。污染源持续处于停产状态时,可延期开展。
(六)排放污染物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48小
时无法恢复的,应采用手工监测或者使用备用自动监测设备对污
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手工监测水污染物的频次,连续排放的,
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间隔4至6小时;间歇性排放的,原则上每天
不少于4次,每次间隔不超过6小时。手工监测天气污染物的频次
每天不少于1次。手工监测数据应报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原始监
测报告留存备查。使用备用设备超过7日的,应于备用设备启用之
日起10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备用设备开展至少1次定期
校验或实际水样比对实验,及时出具监测报告,备用设备使用时
6
限不得超过30日。备用设备使用超过30日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
条,组织备用设备的安装联网与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
(七)不得擅自停用、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全
部或部分功能;不得擅自拆除转移、侵占损坏自动监测设备及其
附属设施或者对其断网断电。
(八)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记录自动
监测设备运行和维护信息,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原始纸
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九)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期间、维护保养期间以及质控
样比对、校准、校验等非常规采样监测时间段内输出的自动监测
数据,应如实上报至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不
得设置数据保持,同时对该时段数据进行标记;自动监测设备停
运应在平台做好对应标记。
(十)定期维护自动监控站房、采样或监测平台等附属设施,
保持其状态正常。
(十一)自动监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应
由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管理,
建立处置台账,防止污染环境。
(十二)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停运期间,如无特别
要求,其自行监测方式依据排污许可证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
17-
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在变动前向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在平台做好标记。变动完成后的设备
安装联网与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程序应按照第六条执行。
自动监测设备确需拆除或闲置的,排污单位应提前30日向属
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5个工作日内生态环境部门未提出反对意见
即视为同意,不再另外出具同意批复文书。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社会化运维单位维护污染源
自动监测设备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社会化运维单位应当按照本
办法规定和现行有效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技术规范、标准正常运
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
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参与评价
管理。存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形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章数据运用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依法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
门自动监控业务平台完成联网调试之日起,自动监测数据即可作
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从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或自动
监控业务平台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十五条受生产工况、生产或治污设施故障与维护、通信中
断、停电、疫情、自然灾害、政府管控等因素影响,导致自动监
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缺失的,可视为无效数据,排污单位应采
8
取措施处理并及时在自动监控业务平台内如实、规范标记,避免
发生数据误判。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如具备自动标记功能,应
定期巡查,及时对特殊工况进行人工标记,减少因中控系统和现
场端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触发督办。除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试点工作已明确的数据标记时限
外,未明确数据标记时限的,按第一条异常或缺失数据产生后24
小时时限判定,逾期未标记的,相应时段自动监测数据均视为有
效数据。
第十六条重点单位须建立自动监控业务平台巡查制度,及时
做好数据标记、反馈电子督办任务、排除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补
全缺失数据,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反映生产工况、数据有效传
输率达到国家要求,减少数据标记“错标、漏标、迟标、随意标”
和不必要督办等问题发生。其他排污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按照“标记是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数据
标记即报告过程”原则,强化自动监控业务平台数据标记应用,
及时报告和排除问题故障。除指明相关工况及重大、特殊情形须
出具纸质盖章材料备查的,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以排污单位在
自动监控业务平台内自主标记和电子督办反馈内容为准,排污单
位自行留存证明材料备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盖章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一个自然日内,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以有效日均
值作为超标判定依据。排放标准或国家有特殊监管要求的,从其
规定。
19-
第十九条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报警信
息或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应参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指引》开展现场
检查,依法依规处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辖区工作实际,
参考自动监控业务平台数据运行情况,开展执法监测。
第二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监督检查,参考《污染
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实施,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保存现场检查证据材料,具体检查可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执行,国家有特殊监管要求的,从其规
定。现场检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不符合相关要求、
规定的,排污单位应限期进行整改;排污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执法应用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按照规
定安装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一百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或者《广西
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安装的。
(二)按照规定应实施自动监测的监测指标,未实施自动监
测的。
-10-
(三)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四)未按生态环境部门时限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水或大气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联网”,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一百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或者《广西
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的,或应传输的监测指
标未传输的。
(二)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未按生态环境部门时限要求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的。
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监
测设备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排污
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未按要求开展定期校验或实
际水样比对实验,或者执法监测结果中,比对监测认为自动监测
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未标注制备单
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标注信息不属
实或者超过有效期限使用的。
-11一
(三)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
据相关性异常的。
(四)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48小
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且未安装使用备用设备或者采取手工监测
方式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故障或停运期间,采用手工监
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手工监测频次、方式不满足
相关规定的。
(五)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规定报告并进行数据标
记的。
(六)擅自停用、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部或
部分功能;擅自拆除转移、侵占损坏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或者对其断网断电的。
(七)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
(八)任意连续30日内,在自动监控业务平台标记同一台自
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出现3次以上相同故障的(不含3次)。
(九)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采样时间、频次和方式的。
(十)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的。
(十一)其他原因造成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
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情形的具体判别,参照《污染源自
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执行。
第二十四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通过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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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
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者《排
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一)拿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二)其他属于逃避监管方式的。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情形的具体判别,
参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执行。
第二十五条排污单位算改、伪造或者指示算改、伪造自动监
测数据等行为,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
法》进行界定。经核实存在相应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移
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存在阻挠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进入现
场,不配合现场检查和执法监测,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等拒
绝现场检查和执法监测情形的,以及隐满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或者《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七条经核实,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日均值超标
的,或者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控制指标的,生态环境部
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或者《中
-13—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处罚。排污单位执行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控制标准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
则》减轻或免予处罚情形的,由当事人提供相应材料,经生态环
境部门核实后可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污
染源自动监控业务的监督管理。经核实,存在工作推读扯皮、违
法行为查处不到位等情况,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视情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单位,指按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要求,应纳入自动监测范围的重点单位。包括列入重点排污单位
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业务平台,指由国家和自治
区统筹建立的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其中,自治区级污染源
自动监控业务平台指“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
第三十三条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自建固定污
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参照本办法实施。
-14-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日”,均为自然日。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负责解释。
-15-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印发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n\n355-2019
\n\nHJ
\n\n355-2007
\n\n代替 HJ/T
\n\n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n\n(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n\nof
\n\noperation
\n\nfor
\n\nspecification
\n\nTechnical
\n\nal.)
\n\net
\n\nNH3-N
\n\nsystem (CODCr,
\n\non-line monitoring
\n\nwastewater
\n\n(发布稿)
\n\n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n\n实 施
\n\n2 0 2 0 - 0 3 - 2 4
\n\n发 布
\n\n2 0 1 9 - 1 2 - 2 4
\n\n布
\n\n发
\n\n部
\n\n境
\n\n环
\n\n态
\n\n生
\n\ni
\n目次
\n前言...............................................................................................................................................ii
\n1适用范围
\n2规范性引用文件
\n3术语和定义
\n4运行单位及人员要求
\n5仪器运行参数设置及管理
\n6采样方式及数据上报要求
\n7检查维护要求
\n8运行技术及质量控制要求
\n9检修和故障处理要求
\n10运行比对监测要求
\n11运行档案与记录
\n附录A(资料性附录)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基本情况
\n附录B(资料性附录)巡检维护记录表
\n附录C(资料性附录)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参数设置记录表
\n附录D(资料性附录)标样核查及校准结果记录表
\n附录E(资料性附录)检修记录表
\n附录F(资料性附录)易耗品更换记录表
\n附录G(资料性附录)标准样品更换记录表
\n附录H(资料性附录)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记录表
\n附录I(资料性附录)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监测报告
\n附录J(资料性附录)运行工作表
\ni
\n前言
\n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
\n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实施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技术
\n要求,制定本标准。
\n本标准规定了运行单位为保障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稳定运行所要达到的运行单位及
\n人员要求、参数管理及设置、采样方式及数据上报、检查维护、运行技术及质控、系统检修
\n和故障处理、档案记录等方面的要求,并规定了运行比对监测的具体内容。
\n本标准是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的
\n修订。
\n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原起草单位为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n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n——名称修改为:《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n——删除了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分析仪的运行技术要求;
\n——增加了参数管理及设置要求;
\n——增加了水样采集的方式和监测数据的获得频次以及数据上报的要求;
\n——增加了超声波明渠流量计的现场比对要求;
\n——增加了参考性的统一的运行技术表格;
\n——调整了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的内容;
\n——调整了运行过程中的质控手段,明确了各指标的计算方法。
\n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n355-2007)废止。
\n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J为资料性附录。
\n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n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n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24日批准。
\n本标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
\n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nii
\n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
\n技术规范
\n1适用范围
\n本标准规定了为保障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稳定运行所要达到的运行单位及人员要求、
\n参数管理及设置、采样方式及数据上报、检查维护、运行技术及质控、系统检修和故障处理、
\n档案记录等方面的要求,并规定了运行比对监测的具体内容。
\n本标准适用于通过HJ354验收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各组成部分以及所采用的流量
\n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
\n分析仪、氨氮(NH3-N)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TP)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氮(TN)水质
\n自动分析仪、温度计、pH水质自动分析仪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的运行。本标准适用于
\n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n2规范性引用文件
\n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n标准。
\n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n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nGB/T13195水质水温的测定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n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nHJ15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n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nHJ212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nHJ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
\nHJ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
\nHJ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n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n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n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n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n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nHJ/T70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n3术语和定义
\n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n1
\n3.1
\n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wastewateron-linemonitoringsystem
\n指由实现废水流量监测、废水水样采集、废水水样分析及分析数据统计与上传等功能的
\n软硬件设施组成的系统。
\n3.2
\n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wastewateron-linemonitoringequipment
\n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用于在线连续监测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量的仪器、仪表。
\n3.3
\n瞬时水样instantaneoussample
\n指某个采样点某时刻一次采集到的水样。
\n3.4
\n混合水样compositesample
\n指同一个采样点连续或不同时刻多次采集到的水样的混合体。
\n3.5
\n水质自动采样系统automaticwatersamplingsystem
\n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用于实现采集瞬时水样及混合水样、超标留样、平行监测留
\n样、比对监测留样的系统,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分析测试用。
\n3.6
\n仪器运行参数on-linemonitoringequipmentoperatingparameters
\n指在现场安装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上设置的能表征测量过程以及对测量结果产生
\n影响的相关参数。
\n3.7
\n有效数据率dataavailability
\n指在某个周期内,仪器实际获得的有效数据个数占该周期内应获得的有效数据个数的比
\n率。
\n3.8
\n维护状态maintenancestate
\n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处于非正常采样监测时段进行维护操作时其所处的状态,包括
\n对仪表维护、检修、校准,及水质自动采样系统的维护等。
\n3.9
\n自动标样核查auto-checkwithstandardsolution
\n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自动测量标准溶液,自动判定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n4运行单位及人员要求
\n4.1运行单位要求
\n运行单位应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监测人员
\n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应备有
\n所运行在线监测仪器的备用仪器,同时应配备相应仪器参比方法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装置。
\n2
\n4.2运行人员要求
\n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
\n5仪器运行参数管理及设置
\n5.1仪器运行参数设置要求
\n5.1.1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
\n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当实际水样排放浓度超出量程设置要求时应按9.7
\n的要求进行人工监测。
\n5.1.2针对模拟量采集时,应保证数据采集传输仪的采集信号量程设置、转换污染物浓度
\n量程设置与在线监测仪器设置的参数一致。
\n5.2仪器运行参数管理要求
\n5.2.1对在线监测仪器的操作、参数的设定修改,应设定相应操作权限。
\n5.2.2对在线监测仪器的操作、参数修改等动作,以及修改前后的具体参数都要通过纸质
\n或电子的方式记录并保存,同时在仪器的运行日志里做相应的不可更改的记录,应至少保存
\n1年。
\n5.2.3纸质或电子记录单中需注明对在线监测仪器参数的修改原因,并在启用时进行确认。
\n6采样方式及数据上报要求
\n6.1采样方式
\n6.1.1瞬时采样
\n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和流量计对瞬时水样进行监测。连续排放时,pH值、温度
\n和流量至少每10min获得一个监测数据;间歇排放时,数据数量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
\n数的6倍。
\n6.1.2混合采样
\n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对混合水样进行监测。
\n连续排放时,每日从零点计时,每1h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
\n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如:每15min采一次样,1h内采集4次水样,保证该时间
\n段内采集样品量满足使用),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
\n时段的水污染源连续排放平均浓度。
\n间歇排放时,每1h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
\n等比例采样(依据现场实际排放量设置,确保在排放时可采集到水样),采样结束后由水质
\n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排放平均浓度。如
\n果某个采样周期内所采集样品量无法满足仪器分析之用,则对该时段作无数据处理。
\n3
\n6.2数据上报
\n6.2.1应保证数据采集传输仪,在线监测仪器与监控中心平台时间一致。
\n6.2.2数据采集传输仪应在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测定完成后开
\n始采集分析仪的输出信号,并在10min内将数据上报平台,监测数据个数不小于污水累计
\n排放小时数。
\n6.2.3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存储的测定结果的时间标记应为该
\n水质自动分析仪从混匀桶内开始采样的时间,数据采集传输仪上报数据时报文内的时间标记
\n与水质自动分析仪测量结果存储的时间标记保持一致;水质自动分析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应
\n能存储至少一年的数据。
\n6.2.4数据传输应符合HJ212的规定,上报过程中如出现数据传输不通的问题,数据采集
\n传输仪应对未传输成功的数据作记录,下次传输时自动将未传输成功的数据进行补传。
\n7检查维护要求
\n7.1日检查维护
\n每天应通过远程查看数据或现场察看的方式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数据传输系统以及视频
\n监控系统是否正常,并判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等
\n情况,应前往站点检查。
\n7.2周检查维护
\n7.2.1每7d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至少进行1次现场维护。
\n7.2.2检查自来水供应、泵取水情况,检查内部管路是否通畅,仪器自动清洗装置是否运
\n行正常,检查各仪器的进样水管和排水管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定期对水泵和过滤网
\n进行清洗。
\n7.2.3检查监测站房内电路系统、通讯系统是否正常。
\n7.2.4对于用电极法测量的仪器,检查电极填充液是否正常,必要时对电极探头进行清洗。
\n7.2.5检查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标准溶液和试剂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保证按相关要
\n求定期更换标准溶液和试剂。
\n7.2.6检查数据采集传输仪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
\n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监控中心平台接收到的数据是否一致。
\n7.2.7检查水质自动采样系统管路是否清洁,采样泵、采样桶和留样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n留样保存温度是否正常。
\n7.2.8若部分站点使用气体钢瓶,应检查载气气路系统是否密封,气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n7.3月检查维护
\n7.3.1每月的现场维护应包括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一次保养,对仪器分析系统进
\n行维护;对数据存储或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监测仪器接地情况,检查监测
\n站房防雷措施。
\n7.3.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根据相应仪器操作维护说明,检查和保养易损耗件,必要
\n4
\n时更换;检查及清洗取样单元、消解单元、检测单元、计量单元等。
\n7.3.3水质自动采样系统:根据情况更换蠕动泵管、清洗混合采样瓶等。
\n7.3.4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检查TOC-CODCr转换系数是否适用,必要时进行修正。对
\n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的泵、管、加热炉温度进行一次检查,检查试剂余量(必要时添加或
\n更换),检查卤素洗涤器、冷凝器水封容器、增湿器,必要时加蒸馏水。
\n7.3.5pH水质自动分析仪:用酸液清洗一次电极,检查pH电极是否钝化,必要时进行校
\n准或更换。
\n7.3.6温度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水温比对试验,必要时进行校准或更换。
\n7.3.7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检查流量计液位传感器高度是否发生变化,检查超声波探头与
\n水面之间是否有干扰测量的物体,对堰体内影响流量计测定的干扰物进行清理。
\n7.3.8管道电磁流量计:检查管道电磁流量计的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n7.4季度检查维护
\n7.4.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根据相应仪器操作维护说明,检查及更换易损耗件,检查
\n关键零部件可靠性,如计量单元准确性、反应室密封性等,必要时进行更换。
\n7.4.2对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所产生的废液应以专用容器予以回收,并按照GB18597
\n的有关规定,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回流入污水排放口。
\n7.5检查维护记录
\n运行人员在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故障排查与检查维护时,应作好记录。
\n7.6其他检查维护
\n7.6.1保证监测站房的安全性,进出监测站房应进行登记,包括出入时间、人员、出入站
\n房原因等,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n7.6.2保持监测站房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保证监测站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
\n常运行的需求。
\n7.6.3保持各仪器管路通畅,出水正常,无漏液。
\n7.6.4对电源控制器、空调、排风扇、供暖、消防设备等辅助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
\n7.6.5其它维护按相关仪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仪器维护保养、易耗品的定期更换工作。
\n8运行技术及质量控制要求
\n8.1运行技术要求
\n8.1.1对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按照8.2.1的要求定期进行自动
\n标样核查和自动校准,自动标样核查结果应满足表1要求。
\n8.1.2对CODCr、TOC、NH3-N、TP、TN、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及超声波明渠流
\n量计按照8.2.2、8.3及8.4要求定期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比对试验结果应满足表1的要
\n求,实际水样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见表2。
\n5
\n表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技术指标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仪器类型\n | 技术指标要求\n | 试验指标\n限值\n | 样品数量要求\n |
COD Cr、\nTOC 水质\n自动分析\n仪\n | 采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 0.5\n倍的标准样品\n | ±10%\n | 1\n |
COD Cr、\nTOC 水质\n自动分析\n仪\n | 实际水样 COD Cr<30\nmg/L\n(用浓度为 20~25\nmg/L 的标准样品替\n代实际水样进行测试)\n | ±5\nmg/L\n | 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 3 对。当比对\n试验数量为 3 对时应至少 有 2 对满足\n要求;4 对时应至少有 3 对满足要求;\n5 对以上时至少需 4 对满足要求\n |
COD Cr、\nTOC 水质\n自动分析\n仪\n | 30\nmg/L≤实际水样 CODCr <60\nmg/L\n | ±30%\n | 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 3 对。当比对\n试验数量为 3 对时应至少 有 2 对满足\n要求;4 对时应至少有 3 对满足要求;\n5 对以上时至少需 4 对满足要求\n |
COD Cr、\nTOC 水质\n自动分析\n仪\n | 60\nmg/L≤实际水样 COD Cr<100\nmg/L\n | ±20%\n | 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 3 对。当比对\n试验数量为 3 对时应至少 有 2 对满足\n要求;4 对时应至少有 3 对满足要求;\n5 对以上时至少需 4 对满足要求\n |
COD Cr、\nTOC 水质\n自动分析\n仪\n | 实际水样 CODCr≥100\nmg/L\n | ±15%\n | 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 3 对。当比对\n试验数量为 3 对时应至少 有 2 对满足\n要求;4 对时应至少有 3 对满足要求;\n5 对以上时至少需 4 对满足要求\n |
NH3-N 水\n质自动分\n析仪\n | 采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 0.5\n倍的标准样品\n | ±10%\n | 1\n |
NH3-N 水\n质自动分\n析仪\n | 实际水样氨氮<2\nmg/L\n(用浓度为 1.5\nmg/L 的标准样品替代实\n际水样进行测试)\n | ±0.3\nmg/L\n | 同化学需氧量比对试验数量要求\n |
NH3-N 水\n质自动分\n析仪\n | 实际水样氨氮≥2\nmg/L\n | ±15%\n | 同化学需氧量比对试验数量要求\n |
TP 水质自\n动分析仪\n | 采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 0.5\n倍的标准样品\n | ±10%\n | 1\n |
TP 水质自\n动分析仪\n | 实际水样总磷<0.4\nmg/L\n(用浓度为0.2\nmg/L的标准样品替代实\n际水样进行测试)\n | ±0.04\nmg/L\n | 同化学需氧量比对试验数量要求\n |
TP 水质自\n动分析仪\n | 实际水样总磷≥0.4\nmg/L\n | ±15%\n | 同化学需氧量比对试验数量要求\n |
TN 水质自\n动分析仪\n | 采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 0.5\n倍的标准样品\n | ±10%\n | 1\n |
TN 水质自\n动分析仪\n | 实际水样总氮<2\nmg/L\n(用浓度为 1.5\nmg/L 的标准样品替代实\n际水样进行测试)\n | ±0.3\nmg/L\n | 同化学需氧量比对试验数量要求\n |
TN 水质自\n动分析仪\n | 实际水样总氮≥2\nmg/L\n | ±15%\n | 同化学需氧量比对试验数量要求\n |
pH 水质自\n动分析仪\n | 实际水样比对\n | ±0.5\n | 1\n |
温度计\n | 现场水温比对\n | ±0.5\n℃\n | 1\n |
超声波明\n渠流量计\n | 液位比对误差\n | 12\nmm\n | 6 组数据\n |
超声波明\n渠流量计\n | 流量比对误差\n | ±10%\n | 10 分钟累计流量\n |
表2实际水样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目\n | 分析方法\n | 标准号\n |
COD Cr\n | 水质\n化学需氧量的测定\n重铬酸盐法\n | HJ\n828\n |
COD Cr\n | 高氯废水\n化学需氧量的测定\n氯气校正法\n | HJ/T\n70\n |
NH3-N\n | 水质\n氨氮的测定\n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n | HJ\n535\n |
NH3-N\n | 水质\n氨氮的测定\n水杨酸分光光度法\n | HJ\n536\n |
TP\n | 水质\n总磷的测定\n钼酸铵分光光度法\n | GB /T11893\n |
TN\n | 水质\n总氮的测定\n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n | HJ\n636\n |
pH值\n | 水质\npH值的测定\n玻璃电极法\n | GB /T\n6920\n |
水温\n | 水质\n水温的测定\n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n | GB /T\n13195\n |
6
\n8.2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
\n8.2.1自动标样核查和自动校准
\n8.2.1.1选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的标准样品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如
\n果自动标样核查结果不满足表1的规定,则应对仪器进行自动校准。仪器自动校准完后应使
\n用标准溶液进行验证(可使用自动标样核查代替该操作),验证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
\n不符合则应重新进行一次校准和验证,6h内如仍不符合表1的规定,则应进入人工维护状
\n态。标样自动核查计算公式如下:
\nx-B
\nΔA=100%,(1)
\nB
\n式中:ΔA——相对误差;
\nB——标准样品标准值,mg/L;
\nx——分析仪测量值,mg/L。
\n8.2.1.2在线监测仪器自动校准及验证时间如果超过6h则应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相应
\n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h。
\n8.2.1.3自动标样核查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24h,校准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168h。
\n8.2.2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n8.2.2.1针对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
\n样比对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表1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结果不满足
\n表1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时,应对仪器进行校准和标准溶液验证后再次进行实际水样比对
\n试验。
\n8.2.2.2如第二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仍不符合表1规定时,仪器应进入维护状态,同
\n时此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至上次仪器自动校准或自动标样核查期间(按8.2.1规定所进行的
\n仪器自动校准)所有的数据按照HJ356的相关规定执行。
\n8.2.2.3仪器维护时间超过6h时,应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
\n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h。
\n8.2.2.4按照HJ353规定的水样采集口采集实际废水排放样品,采用水质自动分析仪与国
\n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见表2)分别对相同的水样进行分析,两者测量结果组成一个测
\n定数据对,至少获得3个测定数据对。按照公式(2)或公式(3)计算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
\n绝对误差或相对误差,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表1的规定。
\nC=xn-Bn,(2)
\nxn-Bn
\nC=100%,(3)
\nBn
\n式中:C——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绝对误差,mg/L;
\nxn——第n次分析仪测量值,mg/L;
\n7
\n附录F
\n(资料性附录)
\n易耗品更换记录表
\n表F.1易耗品更换记录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设备名称\n | 规格型号\n | 设备编号\n | |||
维护管理单位\n | 安装地点\n | 维护保养人\n | |||
序号\n | 易耗品名称\n | 规格型号\n | 单位\n | 数量\n | 更换原因说明(备注)\n |
维护保养人:\n | 维护保养人:\n | 时间:\n | 时间:\n | 核查人:\n | 时间:\n |
本表格内容为参考性内容,现场可根据实际需求制订相应的记录表格。
\n20
\n21
\n附录G
\n(资料性附录)
\n标准样品更换记录表
\n表G.1标准样品更换记录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设备名称\n | 规格型号\n | 设备编号\n | |||||
运行单位\n | 安装地点\n | 运行人员\n | |||||
序号\n | 标准样品名称\n | 标准样品\n浓度\n | 配制时间\n | 更换\n时间\n | 数量\n | 配制\n人员\n | 更换\n人员\n |
运行人员:\n | 运行人员:\n | 时间:\n | 时间:\n | 核查人:\n | 时间:\n |
本表格内容为参考性内容,现场可根据实际需求制订相应的记录表格。
\n22
\n附录H
\n(资料性附录)
\n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记录表
\n表H.1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记录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运行方代表\n | 运行方代表\n | 业主方代表\n | 日期\n | |||
序号\n | 在线监测仪\n器测定结果\n | 比对方法测定结果\n | 比对方法测定结果\n | 比对方法测定结\n果平均值\n | 测定误差\n | 是否合格\n |
序号\n | 在线监测仪\n器测定结果\n | 1\n | 2\n | 比对方法测定结\n果平均值\n | 测定误差\n | 是否合格\n |
1\n | ||||||
2\n | ||||||
3\n | ||||||
4\n | ||||||
5\n | ||||||
6\n | ||||||
本表格内容为参考性内容,现场可根据实际需求制订相应的记录表格。
\n23
\n附录I
\n(资料性附录)
\n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监测报告
\n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n运行比对监测报告
\n项目名称:
\n委托单位:
\n运行单位:
\n(比对监测单位)
\n二〇年月日
\n本报告内容为参考性内容,可根据实际需求制订相应的报告格式
\n24
\n比对监测报告说明
\n\n章无 效。
\n\n1.报告 无本 (单 位) 业务 专用 章、 骑缝 章及
\n\n2.报告 内容 需填 写齐 全、 清楚 、涂 改无 效; 无三 级审 核、 签发 者签 字无 效。
\n\n本报 告。
\n\n3.未经 本 (单 位) 书面 批准 ,不 得部 分复 制
\n\n4.本报 告及 数据 不得 用于 商品 广告 ,违 者必 究。
\n\n25
\n\n一、基本情况
\n表1项目基本情况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企业名称\n | 企业名称\n | |||||||||||
地址\n | 地址\n | 邮编\n | ||||||||||
排污口位置\n | 排污口位置\n | |||||||||||
环保负责人\n | 环保负责人\n | 电话\n | 电话\n | 电话\n | 手机\n | |||||||
主要产品情况\n | 主要产品情况\n | 产品\n | 产品\n | 产品\n | 设计生产能力\n | 实际产量\n | ||||||
主要产品情况\n | 主要产品情况\n | |||||||||||
主要产品情况\n | 主要产品情况\n | |||||||||||
主要产品情况\n | 主要产品情况\n | |||||||||||
废\n水\n | 废水处理工艺\n | 废水处理工艺\n | 废水处理工艺\n | 废水处理工艺\n | 排放去向\n | |||||||
废\n水\n | 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吨/日)\n | 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吨/日)\n | 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吨/日)\n | 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吨/日)\n | 纳污水体功能区类别\n | |||||||
废\n水\n | 实际排放量(吨/日)\n | 实际排放量(吨/日)\n | 实际排放量(吨/日)\n | 实际排放量(吨/日)\n | 企业正常年运行天数\n | |||||||
执行标准\n | 执行标准\n | 执行标准\n | 执行标准\n | 执行标准\n | 执行标准\n | 执行标准\n | 执行标准\n | 执行标准\n | 执行标准\n | 执行标准\n | 执行标准\n | 执行标准\n |
污染物名称\n | 污染物名称\n | 污染物名称\n | 污染物名称\n | 标准排放限值\n |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n | |||||||
比对试验所采用国家标准方法\n | 比对试验所采用国家标准方法\n | 比对试验所采用国家标准方法\n | 比对试验所采用国家标准方法\n | 比对试验所采用国家标准方法\n | 比对试验所采用国家标准方法\n | 比对试验所采用国家标准方法\n | ||||||
监测方法\n | 监测方法\n | 监测方法\n | 比对时间\n | |||||||||
设备供应商\n | 设备供应商\n | 设备供应商\n | 设备型号及编号\n |
26
\n二、比对监测结果
\n测试人员:,水质自动分析仪生产厂商:
\n测试地点:,水质自动分析仪型号、编号:
\n标准核查采用的标准溶液(浓度):mg/L
\n表2监测仪器比对监测结果
\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调试项目\n | 技术要求\n | 测试结果\n | 合格与否\n |
1\n | 标准溶液核查\n | |||
2\n | 实际水样比对检测\n |
表3监测仪器标准溶液核查测试原始记录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编号\n | 测试时间\n | 测试数据\n | 测试结果\n |
1\n | |||
2\n | |||
3\n |
表I.4监测仪器实际水样比对检测原始记录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编号\n | 仪器测试结果\n | 比对方法测试结果\n | 误差\n |
1\n | |||
2\n | |||
3\n | |||
4\n | |||
5\n | |||
6\n |
27
\n三、系统运行情况核查
\n表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工况核查结果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现场设\n备仪器\n核查\n | 监测站房的建设是否符合要求\n | 是\n□\n否\n□\n | 是\n□\n否\n□\n |
现场设\n备仪器\n核查\n | 污染源水质在线监测仪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n | 是\n□\n否\n□\n | 是\n□\n否\n□\n |
现场设\n备仪器\n核查\n | 水质自动采样器是否符合要求\n | 是\n□\n否\n□\n | 是\n□\n否\n□\n |
现场设\n备仪器\n核查\n | 流量计是否符合要求\n | 是\n□\n否\n□\n | 是\n□\n否\n□\n |
现场设\n备仪器\n核查\n | 数据有效率是否合格\n | 是\n□\n否\n□\n | 是\n□\n否\n□\n |
现场\n检查\n | 现场 检查内容\n | 判断\n | 说明\n |
现场\n检查\n | 技术档案是否齐全\n | 是\n□\n否□\n | |
现场\n检查\n | 技术档案是否规范\n | 是\n□\n否□\n | |
现场\n检查\n | 自动标样核查是否合格\n | 是\n□\n否□\n | |
现场\n检查\n | 自动校准是否合格\n | 是\n□\n否□\n | |
现场\n检查\n | 实际水样比对检测和标准溶液自行核查是否按计划完成\n | 是\n□\n否□\n | |
现场\n检查\n | 标准溶液和试剂是否在有效期内\n | 是\n□\n否□\n | |
意见\n | 签字\n年\n月\n日\n | 签字\n年\n月\n日\n | 签字\n年\n月\n日\n |
28
\n附录J
\n(资料性附录)
\n运行工作检查表
\n表J.1运行工作检查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检查内容\n | 检查内容\n | 要求\n | 备注\n |
仪器参数\n设置及数\n据上报\n | 在线仪器参数设置\n | 符合本标准第 5 部分“在线仪器参数管理要求”和“在线\n仪器参数设置要求”的相关要求\n | |
仪器参数\n设置及数\n据上报\n | 仪器性能技术指标\n | 保证在线监测仪器的性能技术指标符合表 1、表 2 的相\n关要求\n | |
仪器参数\n设置及数\n据上报\n | 采样方式、测量频次与数\n据上报\n | 符合本标准第 6 部分“采样方式及数据上报要求” 的相关\n要求\n | |
检查维护\n | 站房、辅助设备\n | 保持站房清洁,保证监测站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n正常运行的需求,辅助设备工作正常\n | |
检查维护\n | 采水、排水及内部管路\n | 定期维护和清洁,保证内部管路通畅,防止堵塞和泄漏\n | |
检查维护\n | 在线监测仪\n | 定期清洗、定期更换试剂、定期更换易损耗件、定期校\n准仪器\n | |
检查维护\n | 电路、通信系统\n | 保持电路、通信系统正常工作\n | |
检查维护\n | 记录表格\n | 各记录完整、规范\n | |
运行技术\n和质控\n | 标样自动核查和自动校\n准\n | 符合本标准第 8 部分“自动标样核查和自动校准” 的相关\n要求\n | |
运行技术\n和质控\n | 比对试验\n | 符合本标准第 8 部分“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相关要求\n | |
运行技术\n和质控\n | 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比对\n | 符合本标准第 8 部分“超声波明渠流量计”的相关要求\n | |
系统检修和故障处理\n | 系统检修和故障处理\n | 按本标准第 9 部分要求对系统进行检修和故障处理,在\n更换新的仪器或修复后的仪器在运行之前按规定进行\n必要的检测和校准,各项指标达到要求\n | |
比对监测\n | 比对监测\n | 比对监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表 1 的要求\n | |
比对监测\n | 比对监测\n | 比对监测前仪器参数设置符合本标准 10.2“比对监测要\n求”的相关要求\n | |
运行档案\n与记录\n | 档案\n | 符合本标准第 11 部分“运行档案与记录” 的要求\n | |
运行档案\n与记录\n | 资料\n | 符合本标准第 11 部分“运行档案与记录” 的要求\n |
29
\n采购编号:RRYZT2022-009项目名称:医院污水监测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融安县人民医院
第三章项目需求10第二章竞标人须知前附表4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2目录2022年10月采购人:融安县人民医院
一、采购项目名称:医院污水监测采购融安县人民医院对医院污水监测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谈判活动。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第六章评审办法34第五章采购合同29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17
2、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五、本项目需要落实的采购政策:四、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三、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情况介绍: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二、采购项目编号:RRYZT2022-009
4、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2、竞标人须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相关证明;1、竞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六、谈判供应商资格要求:3、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九、竞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八、谈判保证金:无竞标保证金。3、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获取地点及地点:到融安县人民医院采购办领取或者在融安县人民医院网站(http://www.raxrmyy.com/)自行下载。2、报名方式:发送报名确认书(盖公司公章)到人民医院采购办电子邮箱:1379859902@qq.com。1、报名时间:2022年10月12日公告发布之时起至2022年10月17日。七、报名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获取:
地址:广西柳州市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一区324号采购人:融安县人民医院十二、联系事项:十一、谈判时间及地点:2022年10月18日下午15:30时整截止后为谈判小组与谈判供应商谈判时间,具体时间由医院另行通知。地点:融安县人民医院会议室,参加谈判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依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面谈判。十、截标时间及地点:于2022年10月18日下午15:30时整在融安县人民医院采购办截标,竞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按时参加开标会。竞标文件开始接收时间:2022年10月18日下午14时40分,竞标文件必须以密封形式于竞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0月18日下午15:30时前在融安县人民医院采购办递交,逾期送达将予以拒收。
融安县人民医院:报名确认书2022年10月12日融安县人民医院十三、网上公告媒体查询:http://www.raxrmyy.com/联系人:韦志军联系电话:19167251013
第二章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联系人:联系电话:2022年月日XXX公司(盖章)我公司参加贵院的医院污水监测采购(RRYZT2022-009)的招标,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序号 | 条款号 | 内 容 |
1 | 1.1 | 项目名称:医院污水监测采购采购编号:RRYZT2022-009 |
2 | 3.1 | 竞标人资格:1、竞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竞标人须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相关证明;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4、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
3 | 7.1 | 竞标报价: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竞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
4 | 8.1 | 竞标有效期:竞标截止之日起60天内。 |
5 | 9.1 | 无竞标保证金 |
6 | 10.2 | 竞标文件组成:价格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合并装订,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7 | 11.1 | 竞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0月18日下午15:30时地点:融安县人民医院办公室 |
8 | 14.1 | 谈判时间:2022年10月18日下午15:30时整截标后谈判地点:融安县人民医院会议室 |
9 | 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
2.3“供应商”是指响应本谈判文件要求,参加谈判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谈判中成交,即为“成交供应商”。2.1“采购人”是指:融安县人民医院。2.定义1.适用范围:本文件仅适用于本谈判文件中所叙述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一、总则竞标人须知
3.2竞标人须具有有效的产许可证或经营相关证明。3.1竞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供应商资格2.6“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文件。2.5“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2.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5.1融安县人民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本次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5.其他: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4.谈判费用: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3.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2响应文件必须按本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及附件进行编制。6.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承诺并履行本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6.首次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二、响应文件的编制5.3中小微型企业参加谈判的,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执行。5.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7.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6.7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6.6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6.5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本谈判文件要求装订和封装。首次响应文件不能以活页形式装订否则文件失散引起的后果自负。6.4供应商须对其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6.3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谈判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2.1谈判书(附件一,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7.2商务技术文件7.1.2分项报价表(附件三,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7.1.1报价表(附件二,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7.1价格文件谈判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材料,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的谈判小组将按无效处理。
7.2.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附件七,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7.2.6须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相关证明(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7.2.5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副本复印件(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三证合一”的除外);7.2.4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要求清晰反映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必须提供);7.2.3技术响应、偏离情况说明表(附件五,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7.2.2供货清单(附件四,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8.1响应文件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后60天内有效。8.响应文件的有效期7.2.11谈判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7.2.10竞标人须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7.2.9本谈判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中要求的资信及商务、技术文件,(必须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7.2.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件八,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9.3供应商报价表如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累计为准。小写与大写不符的,以大写为准。如果因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报价失误,同时又被谈判时所接受,其后果由供应商负责。9.2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成交供应商负责本项目所需货物的供货及售后服务等全部工作。9.1供应商可就第三章《项目需求》中所有货物和服务内容作唯一完整报价。9.报价内容及要求三、谈判报价要求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0.3.1竞争性谈判项目编号;10.3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外层信封上应写明:10.2供应商应将首次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密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10.1首次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当正本、副本内容不符时,以正本为准。10.首次响应文件的份数和封装四、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份数、封装和递交
11.2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1.1首次响应文件应在本须知及前附表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到规定地点。11.首次响应文件的递交10.3.4供应商名称。10.3.3谈判货物、服务名称;10.3.2竞争性谈判项目名称;
13.谈判小组12.2谈判地点:融安县人民医院会议室。12.1谈判时间:2022年10月18日下午15:30时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具体时间由采购人另行通知)。12.谈判的时间及地点五、竞争性谈判11.3采购人将拒绝本文件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首次响应文件。
13.2.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13.2.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做出评价;13.2.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13.2.1负责确认谈判文件;13.2竞争性谈判小组职责13.1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
14.2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14.1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谈判小组根据确认后的谈判文件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响应文件,将会按照无效响应处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14.无效响应:13.2.6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13.2.5编写评审报告;
15.2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15.1谈判小组确定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15.谈判14.5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14.4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4.3对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不能完全响应的;
16.4谈判小组就变动后的响应文件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再次谈判(具体谈判次数由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确定)。16.3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响应文件应密封送交谈判小组。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谈判。16.2对谈判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16.1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并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对本谈判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中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和“基本要求”和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中的第条款作实质性变动,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16.谈判文件变动及再次谈判15.3谈判小组确定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第一轮谈判谈判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可对谈判文件变动后再次谈判。
18.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18.其他17.成交供应商的确定: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16.6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密封递交谈判小组。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6.5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6.5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18.4.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18.4.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8.4.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18.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8.3最终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不得再与谈判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18.2采购人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谈判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0.2在公告同时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20.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20.谈判结果公告19.1采购人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从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19.谈判结果确认七、谈判结果
22.3质疑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2.2采购人收到谈判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2.1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评审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并及时索要书面回执。22.质疑八、质疑21.采购人无义务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还谈判文件。
22.3.6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2.3.5质疑人的签章及质疑时间;22.3.4有关违纪违规的情况和有效证明材料;22.3.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及理由;22.3.2被质疑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等;22.3.1质疑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23.2融安县人民医院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23.1投诉人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在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融安县人民医院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3.投诉九、投诉如不按上述规定质疑的,视为无效质疑,不予受理。22.3.7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5.所有与本谈判文件有关的函电请按下列通讯地址联系:十一、有关事宜24.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须知第20项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4.1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4.签订合同十、签订合同
2、本一览表中参考型号及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不明确或有误的,或谈判供应商选用其他型号替代的,请说明详细、正确的型号、技术参数性能(配置)同时填写竞标报价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1、本一览表中的型号、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仅起参考作用,供应商可选用其他型号替代,但这些替代的型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第三章项目需求电话:19167251013通讯地址:柳州市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一区324号25.1采购人:融安县人民医院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3、凡在“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要求”中表述为“标配”或“标准配置”的设备,谈判供应商应在竞标报价表中将其标配参数详细列明,否则该竞标无效。
污水监测项目(2022年10月-2023年9月) | |||||||
类别 | 项目 | 单价(元) | 天数 | 点数 | 频次 | 备注 | |
实验室排放口(002) | 总镉 | 4 | 1 | 3 | 1年/4次 | ||
实验室排放口(002) | 六价铬 | 4 | 1 | 3 | 1年/4次 | ||
实验室排放口(002) | 总砷 | 4 | 1 | 3 | 1年/4次 | ||
实验室排放口(002) | 总汞 | 4 | 1 | 3 | 1年/4次 | ||
实验室排放口(002) | 总铬 | 4 | 1 | 3 | 1年/4次 | ||
实验室排放口(002) | 总铅 | 4 | 1 | 3 | 1年/4次 | ||
口腔科排放口(003) | 总汞 | 4 | 1 | 3 | 1年/4次 | ||
医院总排口(001) | 色度 | 4 | 1 | 3 | 1年/4次 | ||
医院总排口(001) | 动植物油 | 4 | 1 | 3 | 1年/4次 | ||
医院总排口(001) | 挥发酚 | 4 | 1 | 3 | 1年/4次 | ||
医院总排口(001) | 总氰化物 | 4 | 1 | 3 | 1年/4次 | ||
医院总排口(001) | 阴离子活性表面剂 | 4 | 1 | 3 | 1年/4次 | ||
医院总排口(001) | 石油类 | 4 | 1 | 3 | 1年/4次 | ||
医院总排口(001)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4 | 1 | 3 | 1年/4次 | ||
医院总排口(001) | 粪大肠菌群 | 12 | 1 | 3 | 1年/12次 | ||
污水处理站周界004(MF001) | 甲烷 | 4 | 2 | 3 | 1年/4次 | ||
污水处理站周界004(MF001) | 氯 | 4 | 2 | 3 | 1年/4次 | ||
污水处理站周界004(MF001) | 臭气浓度 | 4 | 2 | 3 | 1年/4次 | ||
污水处理站周界004(MF001) | 硫化氢 | 4 | 2 | 3 | 1年/4次 | ||
污水处理站周界004(MF001) | 氨气 | 4 | 2 | 3 | 1年/4次 | ||
大型仪器 | 紫外分光光度计 | 4 | 1 | 1 | 1年/4次 | ||
大型仪器 | 原子吸收光谱法 | 4 | 1 | 1 | / | ||
大型仪器 | 气相色谱仪 | 4 | 1 | 1 | / | ||
大型仪器 | 荧光分光光度计 | 4 | 1 | 1 | / | ||
其他 | / |
依据贵方(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项目政府采购的谈判文件,我方(姓名和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谈判供应商(谈判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采购代理机构):谈判书附件一年月日(谈判供应商名称)
6.资格证明文件;5.按谈判文件谈判须知和技术规格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4.技术规格响应、偏离情况说明表;3.供货范围一览表;2.分项报价表;1.报价表;
4.与本谈判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3.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谈判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2.已详细审查全部谈判文件,包括(补遗书)(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1.将按谈判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在此,授权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日期:2022年月日(该账户作为退付竞标保证金及如成为成交供应商接收合同款项账户)开户银行:账号:供应商名称(签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注: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位数。采购项目名称:分标号:采购编号:报价表附件二
采购项目名称:分标号:采购编号:分项报价表附件三报价时间:2022年月日供应商名称(签章):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品牌及厂家 | 规格型号 | 单价 | 总价 | 是否小、微企业产品 |
1 | |||||||
2 | |||||||
…… | …… | ||||||
合计金额大写: ¥ | |||||||
交付使用期: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4、如果竞标产品中有小型或微型企业的产品,须在备注栏中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认可该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产品。3、必须按此表格式中的对应栏目内容填写,若需增加栏目,请在栏目“其它”中填写,并作详细说明。2、如果不提供详细的分项报价表将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1、分项报价总计价格必须与报价表一致。说明:
采购项目名称:分标号:采购编号:供货清单附件四报价时间:2022年月日供应商名称(签章):
序号 | 设备名称 | 主要规格型号 | 数 量 |
1 | |||
2 | |||
3 | |||
4 | |||
5 | |||
… |
附件五报价时间:2022年月日供应商名称(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2、各项货物详细技术性能应另页描述。说明:1、提供所投货物详细的供货范围,包括材质、主要配件及生产厂家、备品备件等。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竞标人(公章)商务响应表表
项目 | 采购文件要求 | 是否响应 | 竞标人的承诺或说明 |
基本要求 | |||
质量保证 | |||
质保期 | |||
售后服务保障或维修响应时间要求 | |||
交付使用期及交货地点 | |||
付款条件 | |||
备品备件及耗材等要求 | |||
验收要求 | |||
基本要求 | |||
其他要求 | |||
...... |
说明:应对照《谈判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谈判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和偏离。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供设备的具体参数值。如果仅注明“符合”、“满足”或简单复制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将导致谈判被拒绝。采购项目名称:分标号:采购编号:技术响应、偏离情况说明表附件六
序号 | 货物名称 | 谈判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具体响应 | 响应/偏离 |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 |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七报价时间:2022年月日供应商名称(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地址:单位性质:
附件八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时间:年月日谈判供应商(公章):特此证明。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双面复印,加盖公章) |
签发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章):授权单位(公章):兹授权为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采购的谈判代表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在该项目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时提供)
附件九:授权代表(签字):身份证号码:职务:性别:附:代理人工作单位: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双面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
竞标人(公章):备注:以上为服务承诺格式,第1条为供应商必须列明,其余条款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一列明。第2条(由竞标人按第三章《采购需求》要求自行填写,所作的承诺作为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必须真实、诚信,如提供虚假承诺或在中标、成交后不按其承诺履行的,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予以处罚。)第1条对合同条款、付款方式全部予以响应。服务承诺书
产品质量保证书附件十: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竞标人(章):我方参与谈判的项目(编号:),一旦成交,我方保证按照谈判文件和谈判响应文件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如出现弄虚作假,包括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我方愿按《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我公司在此向贵方承诺:致:
第六章评审办法若招标采购单位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我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谈判,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我单位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特此声明。致: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格式)附件十一:
二、评标标准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排列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报价相同时,依次按节能环保优先、技术指标高优先、质保期长优先、交货期短优先、故障响应时间短优先的顺序排列),并依照次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确定谈判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采购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其余以此类推。《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政策。即对竞标人竞标总价中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后加上原来未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竞标价格作为评标价计算价格分。[竞标人须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第四章附件五格式填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即评标报价=最终竞标报价×(1-10%);除上述情况外,评标报价=最终竞标报价。最低评标价法:在满足竞争性谈判采购条件书实质性要求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并按照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处理。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谈判小组”按竞标人有效竞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竞标人,推荐前三名为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认成交供应商。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日期: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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