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西博行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桂平市2024年--202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食材采购项目配送服务(项目编号:GGZC2024-G3-50124-GXBX)质疑答复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0/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gzc2024-g3-50124-gxbx
预算金额39397万元
招标公司桂平市教育局
招标联系人韦主任0775-3386032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博行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吴工0775-4218878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广西博行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桂平市2024年--202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食材采购项目配送服务(项目编号:GGZC2024-G3-50124-GXBX)质疑答复函

2024年10月24日 19:35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广西博行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桂平市2024年--202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食材采购项目配送服务(项目编号:GGZC2024-G3-50124-GXBX )公开招标文件预公示
品目

服务/其他服务

采购单位桂平市教育局
行政区域桂平市公告时间2024年10月24日 19:35
开标时间
预算金额¥39397.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工
项目联系电话0775-4218878
采购单位桂平市教育局
采购单位地址桂平市西山镇县府街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韦主任,0775-3386032
代理机构名称广西博行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万豪丽城2栋3单元340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吴工、0775-4218878

  广西博行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桂平市教育局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广西博行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桂平市2024年--202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食材采购项目配送服务(项目编号:GGZC2024-G3-50124-GXBX )公开招标文件预公示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广西博行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桂平市2024年--202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食材采购项目配送服务(项目编号:GGZC2024-G3-50124-GXBX )公开招标文件预公示

项目编号:GGZC2024-G3-50124-GXBX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工

项目联系电话:0775-421887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桂平市教育局

采购单位地址:桂平市西山镇县府街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韦主任,0775-338603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博行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吴工、0775-4218878

代理机构地址: 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万豪丽城2栋3单元3405

 

一、采购项目内容

广西博行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桂平市2024年--202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食材采购项目配送服务(项目编号:GGZC2024-G3-50124-GXBX)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广西新大乐购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梧州市新兴一路66号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姓名:叶炳阳       

邮编:5434000

联系人:叶炳阳,电话:18977458888

广西新大乐购商贸有限公司

我代理机构于2024年1015日下午1708分收到广西新大乐购商贸有限公司以书面方式送达的关于桂平市2024年--202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食材采购项目配送服务质疑函原件,我代理机构收到后对其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针对广西新大乐购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我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及采购单位的决定,现对质疑事项进行如下回复:

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1分标中标供应商:牵头供应商:广西浔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投标联合体:广西浔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桂平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2分标中标供应商:桂平市顺达食材配送有限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关系。

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28页9.3(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事实依据:1分标中标供应商:牵头供应商:广西浔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投标联合体:广西浔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桂平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2分标中标供应商:桂平市顺达食材配送有限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桂平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平市顺达食材配送有限公司两个公司股东同为广西桂平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杨艺镇(第5页至第10页为事实图解)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针对质疑事项1、2答复如下:本项目桂平市2024年--202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食材采购项目配送服务共分2个标,1分标为生鲜类:猪肉、牛肉,鸡(鸡腿、鸡翅)肉、鸭肉,鱼,蔬菜类和湿米粉等;2分标为非生鲜类:大米,面,花生油、调和油,禽蛋类,调味品、干杂货食品类,豆制品,纯牛奶,面包等。本项目1分标和2分标之间相互独立,并不是同一合同项的。根据质疑供应商提供的佐证材料企查查公共平台查询渠道(第5页至第10页为事实图解)来看,参与1分标联合体中标供应商(广西浔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桂平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2分标中标供应商(桂平市顺达食材配送有限公司),虽然同一集团股东为广西桂平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但总公司和各个子公司单位负责人都不同为一人,联合体中标供应商(广西浔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桂平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只参与1分标投标和中标供应商(桂平市顺达食材配送有限公司)只参与2分标投标均不同一合同项的投标,且各个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也不存在利益冲突。因此投标人1分标联合体中标供应商(广西浔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桂平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2分标中标供应商(桂平市顺达食材配送有限公司)满足每个分标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不同一合同项的政府采购活动,与其他投标人或采购方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利益冲突,即“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也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说的“招标文件第28页9.3(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属于恶意串通行为。”那么该投标人可以参与各分标投标。质疑供应商通过“企查查”公共平台查询渠道为非国家官方权威相关系统的凭证作为佐证材料,也不具备法律依据。所以此次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桂平市2024年--202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食材采购项目配送服务共分2个标,1分标为生鲜类:猪肉、牛肉,鸡(鸡腿、鸡翅)肉、鸭肉,鱼,蔬菜类和湿米粉等;2分标为非生鲜类:大米,面,花生油、调和油,禽蛋类,调味品、干杂货食品类,豆制品,纯牛奶,面包等。本项目1分标和2分标之间相互独立,并不是同一合同项的。同一本招标文件分成两个分标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同一合同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合同主体:如果两个分标可以分别由不同的供应商中标,那么在合同签订时会有不同的合同主体,这种情况下不是同一合同项。2.项目内容:虽然出自同一本招标文件,但两个分标可能在具体的项目内容、技术要求、交货时间、服务地点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也表明它们不是完全相同的合同项。3.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两个分标需要分别进行验收、结算等操作,各自有独立的履行流程。1分标中标供应商联合体(广西浔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桂平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2分标中标供应商(桂平市顺达食材配送有限公司)股东同为广西桂平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但总公司(广西桂平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各个子公司(广西浔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桂平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平市顺达食材配送有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并不同为一人(详见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质疑函第5页至第10页图解),所以质疑供应商所说“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杨艺镇”的说法并不属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代理机构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答复人:广西博行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4日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39397.000000 万元(人民币)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