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所互联网线路租赁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6.9万元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3/03/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所互联网线路租赁成交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 | YJ2023030717449 | 项目名称: | 基层所互联网线路租赁 |
采购品目: | 互联网接入服务 | 预算金额(元): | 20,000.00 |
采购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采购单位地址: | 新洲区新洲大街75号 |
采购单位联系人: | 宋勇 |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 | 13971286669 |
采购需求说明: | 2023年基层所互联网接入服务一年 | 采购需求附件: |
|
供应商名称: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供应商地址: | 武昌区洪山路1号 |
供应商联系人: | 孙莉 | 供应商联系电话: | 18907187256 |
成交报价(元): | 19,980.00 |
所涉共同利益
双方注意保密
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ADSL宽带业务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2011
年12月
签订地点:湖北·武汉
甲方: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新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邦城街新洲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杨家斌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路一号
负责人:夏铁舟
项目联系人:程政
联系电话:89357599
鉴于:
1.甲方拟定为下属4个支局单位建设职工之家,需要租用乙方互联网
ADSL宽带业务用于【办公】。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出租互联网ADSL宽带
业务。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
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2
第一条定义
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
受理,开通,收费以及故障受理等。
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千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
备的网络集成。
1.4一次性费用:互联网电路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设备
费、材料费、手续费、过户费、测试费等。
1.5月租费:乙方按月收取的出租电路的租费和网络使用费。
1.6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
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第二条租用标的
2.1甲方租用乙方【100M】ADSL宽带业务(下称“租用业务”)接入
互联网,用于【办公】,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的甲方业务需求单为准。
2.2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
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
面提交新的业务需求单。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
式服务”。
3.1.2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可就近向
乙方或乙方下属的县(市、区)分公司中告。
3.1.3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租
用业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任何租用业务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
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接入,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第2.1条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
用途。
3.1.4甲方应保证其使用租用业务连接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
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5甲方应按时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3.1.6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租用业务开通的速率、数量、技
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
系电话等信息。
3.1.7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租用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
主要包括:
(1)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
(3)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
(4)调配和预留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5)甲方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免费提供乙方接入设备正常用电。
3.1.8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业务延误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
为租用业务按时开通。
3.1.9甲方应保证进入室内或局域网线路及网络互联设备的完好,如因
甲方线路和互联设备原因造成的网络故障的由甲方自行解决。
3.1.10甲方负置对甲方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确保甲方设备处于规定
使用期限内,且设备性能安全、可靠。甲方设备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络的各
项接口技术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
响各电信运营商网络的安全;甲方应加强对甲方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被
攻击、侵入。
3.1.11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
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不得进行任何违法经营活动,并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甲方对
其在租用业务上浏览信息及信息发布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纠
纷负全部责任。
3.1.12.1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
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甲方如未
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3.1.12.2甲方承诺下列信息内容不得进入网络:
(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
(2)涉及封建迷信、浮移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的信息内容;
4
(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信息内容。
3.1.12.3甲方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对电信网络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
删除或者修改;
(2)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
网络等电信设施;
(4)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3.1.12.4甲方违反上述任一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租用业
务服务,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终
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存在前述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并
应当予以赔偿。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视甲方为乙方的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
为甲方提供租用业务、技术咨询等服务。
3.2.2乙方负责租用业务全程连接、调通。
3.2.3乙方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在甲方办理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后四
十五(45)个工作日内,完成租用业务的开通工作。由于乙方资源暂未具
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租用业务,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租用
业务。
3.2.4乙方负责全程处理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
障,乙方和乙方下属的县(市、区)分公司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
理。
3.2.5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乙方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对
出租的租用业务进行维护。
第四条租用业务的开通
4.1租用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
乙方不负责甲方用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租用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所属的下属公司向甲方提供业务
竣工单。
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的五(5)内验收核实,租用
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
盖章确认;租用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
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5)内
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和国
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时间为租用业务的
实际开通日。
4.2.2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租用业务计收月租费。
4.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业务迟延开通,该情况将视为租用业务已经
按时开通。
第五条租用业务的退租
5.1甲方租用乙方业务的租期为【伍】年,若甲方在租期未满前退租
租用业务,租用业务不享受优惠,即甲方应按实际租用业务的期限向乙方
补足租用业务的优惠资费与合同签订时国家标准资费之间的差额。
5.2甲方退租租用业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
5.3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合同第6.3.2条的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由乙方提供、产权属于乙方的接
入设备,甲方退租时乙方有权收间。
第六条租用业务租费及付费方式
6.1租用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月租费两部分。
6.2一次性费用:甲方在租用业务开通前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用标准为
【0】元/条,现优惠资费为【0】元/条。
6.3月租费:依据国家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资费标准,乙方现行口
【100M】ADSL宽带资费标准为【1299】元/年,乙方对甲方使用上述宽
带的资费优惠为【999】元/年资费标准收取。若合同期内提前结束协议,
可办理退费,退费模式,按月退费:999*12=83.25/元
6.3.1租用业务开通首月月租费:对于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开通
的租用业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租费;对于在当月15日后开通的租用
业务,甲方按照应付租用业务月租费的百分之五十(50%)向乙方付费。
6.3.2甲方如对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个
付费期调整。
6.3.3甲方在当月15日之前(含15日)退租的租用业务,应当按照应
付租用业务月租费的百分之五十(50%)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日之后退
租的租用业务,甲方应当缴纳全月月租费。
6.4甲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地向乙方交纳通信费用;甲方
逾期不交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通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
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规定期限仍不交纳通信费用的,
乙方可以按相关规定暂停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直至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依
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第七条通信和服务质量
7.1双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7.2乙方按国家主管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对租用业务质量的要求,保证
甲方租用业务畅通。
7.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
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7.4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各县(市、
区)分公司就近申告,乙方各县(市、区)分公司实行“首问负责制”,向
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
7.5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租用业务故障,甲
方自行承担责任。
7.6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业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
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业务。
7.7双方同意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
量的问题。
第八条保密
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
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
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3.1.3条将租用业务转让、转租第三方使用、
向第三方提供接入,或将租用业务用于本合同第2.1条以外的其他用途,
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收取正常的租费外并向甲方加收月租费【
倍的违约金。
9.3如甲方逾期付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欠费,并按照所欠费用
每逾期-(1)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规定期限30日仍不付费的,
乙方有权暂停提供租用服务或解除本合同,并可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9.4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因本合同项下
行为而导致的收益或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节约、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
据丢失等其他任何问接的或后果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依据其提起裁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在【湖北·武汉】进行。
10.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
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11.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
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
不可抗力发生后15个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
12.1本合同确定的租期为【伍】年,自租用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
算。
12.2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租
期将续展,续展后的租期与本合同租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
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附则
13.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
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3.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3.3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
务。
13.4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
幕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
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
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3.5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
代理关系。
13.6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本合同由甲乙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于【
广
年【】月【】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分公司
H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九12月日
日期:2019年12月16日
Moor | MO0I | MO0I | WO0I | K00I | KOOI | WO0I | KOOT | WOOI | MO0 | WO0I | WOOI | Ko0 | k00 | WOOI | WOOI | KO0I | 1001 | HOOT | KO0 | |||||
1))6107 | 11226602 | [11626:02 | 7:226666 | 11126106 | 7156106 | 111126106 | 1112122402 | 122:26202 | 11:226103 | 11:226103 | 22222100 | 11136106 | 11126002 | 1186105 | ||||||||||
666 | 666 | 666 | 666 | 666 | 666 | 666 | 666 | 666 | 666 | 666 | 666 | 666 | 666 | 666 | 666 | 666 | 666 | 666 | 666 | 666 | 666 | 866) | ||
819801111 | 8982990 | 8982990 | 2201632 | 29000S:IC1 | 99000SEd | 29112S5IM | 9010S5 | LlOSDCS | 866SSS | 96088136150 | 96088136270 | 96088136270 | 2226653660 | IV1916081288 | IsriVe1s888c02908 | 69086270 | ||||||||
YYY | YYY | YYY | ii | |||||||||||||||||||||
2 | 3 | 号 | C | 6 | 8 | 9 | 0 | 二 | 12 | B3 | 15 | 15 | 16 | 17 | 18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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