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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县财政局关于广东粤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靖安县城乡生活垃圾提升改造项目(项目编号:江西亿安-JA2023-048)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9/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靖财购投诉〔2023〕5号
一、项目编号:江西亿安-JA2023-048
二、项目名称:靖安县城乡生活垃圾提升改造项目(不见面公开)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粤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福华路车公庙工业区安华小区4栋七层全层7B37
被投诉人1: 靖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靖安县石马路
被投诉人2: 江西亿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靖安县综合大市场内名住大夏6楼。
四、基本情况
靖安县城乡生活垃圾提升改造项目(不见面公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于8月14日向江西亿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与此投诉事项一致。投诉人对江西亿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答复期内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8月2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评分细则中“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后防护装置地高度以400MM为基准,每增加30MM得1分,最高得2分”,此参数在货物(服务)需求、技术规格、技术指标中没有任何描述,不得作为评分项进行加分。
被投诉人答复: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后防护装置地高度以400MM为基准是满足环卫车辆(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检验标准。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评分细则中“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产品环境保护措施”等条款未依法量化评审指标。
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未对我司所质疑事项作出合理解答。
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评分细则中拟派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得1分,设备安装施工人员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执切割作业)不少于5人得2分, 以5人为基础每增加1人加0.5分,最高得3分。此加分项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并未存在特种设备管理服务需求,通过人员证书进行加分设置,相当于对投标人规模作限制,存在排斥各限制潜在供应商嫌疑。
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未对所质疑事项作出合理解答。
投诉事项4:投诉人称,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设置“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及车厢可卸式勾臂车底盘要求“东风底盘或优于”条款,存在“指定品牌”的嫌疑。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未对此质疑事项作出合理解答。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1、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之规定,经确认,投诉事项1、2、3成立。
2、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经确认,投诉事项4成立。
七、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所查明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4成立,责令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进行修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八、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靖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靖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安县财政局
2023年9 月6日
一、项目编号:江西亿安-JA2023-048
二、项目名称:靖安县城乡生活垃圾提升改造项目(不见面公开)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粤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福华路车公庙工业区安华小区4栋七层全层7B37
被投诉人1: 靖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靖安县石马路
被投诉人2: 江西亿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靖安县综合大市场内名住大夏6楼。
四、基本情况
靖安县城乡生活垃圾提升改造项目(不见面公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于8月14日向江西亿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与此投诉事项一致。投诉人对江西亿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答复期内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8月2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评分细则中“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后防护装置地高度以400MM为基准,每增加30MM得1分,最高得2分”,此参数在货物(服务)需求、技术规格、技术指标中没有任何描述,不得作为评分项进行加分。
被投诉人答复: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后防护装置地高度以400MM为基准是满足环卫车辆(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检验标准。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评分细则中“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产品环境保护措施”等条款未依法量化评审指标。
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未对我司所质疑事项作出合理解答。
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评分细则中拟派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得1分,设备安装施工人员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执切割作业)不少于5人得2分, 以5人为基础每增加1人加0.5分,最高得3分。此加分项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并未存在特种设备管理服务需求,通过人员证书进行加分设置,相当于对投标人规模作限制,存在排斥各限制潜在供应商嫌疑。
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未对所质疑事项作出合理解答。
投诉事项4:投诉人称,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设置“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及车厢可卸式勾臂车底盘要求“东风底盘或优于”条款,存在“指定品牌”的嫌疑。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未对此质疑事项作出合理解答。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1、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之规定,经确认,投诉事项1、2、3成立。
2、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经确认,投诉事项4成立。
七、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所查明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4成立,责令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进行修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八、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靖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靖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安县财政局
2023年9 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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