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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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联系人-0769-8343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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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东莞市两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受理号(号)20230030622项目名称东莞市两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李朗路130号101室建设单位东莞市两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东莞市华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东莞市两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李朗路130号101室。项目原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西二路1号5号楼101室”,项目于2019年2月委托甘肃宜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两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审批文号:东环建【2019】14136号。项目于2019年12月5日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环保验收,验收文号:东环建【2019】24288号。项目于2020年3月27日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网上备案,登记编号:91441900052439904J001Z。现由于经营需要,项目申请迁改扩建,迁改扩建具体内容如下:①项目地址由“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西二路1号5号楼101室”搬迁至“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李朗路130号101室”。②项目增加投资100万元,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品产量和一批生产设备)。③项目取消原有用于复合工序的水性丙烯酸树脂的使用;迁改扩建后采用更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水性丙烯酸树脂胶替代原有的水性丙烯酸树脂。④项目迁改扩建后对于挤出、复合、烘烤工序有机废气的处理措施拟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替代原有的“UV光解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项目迁改扩建后总投资20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8000m2,建筑面积6300m2。项目主要从事塑胶片材、复合纸的加工生产,项目加工生产塑胶片材500吨/年、复合纸600吨/年。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项目将挤出、复合、烘烤工序设于密闭车间,有机废气经有效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投料、混料、破碎工序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降低其影响。2、项目挤出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给;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放至市政截污管网,进入东莞市桥头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值。3、项目塑胶边角料、次品经破碎加工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纸边角料及次品收集后交给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资质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4、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声、消声、吸声及减振等综合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措施承诺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公示时间2023-12-28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联系电话0769-83433755通讯地址东莞市桥头镇行政办事中心C座8楼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予批准的审批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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