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VG161联合卡瑞丽珠治疗晚期肝癌临床试验受试者组织样本检测中心实验室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金额
190万元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3/04/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招案2023-1451
预算金额190万元
招标联系人魏经理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赵宇阳
标书截止时间2023/04/21
投标截止时间2023/04/26
公告正文

VG161联合卡瑞丽珠治疗晚期肝癌临床试验受试者组织样本检测中心实验室采购 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招案2023-1451)
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
一、招标条件
本VG161联合卡瑞丽珠治疗晚期肝癌临床试验受试者组织样本检测中心实验室采 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190万元,招标人为中生复诺健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 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预算金额:人民币 190 万元,超过预算金额的投标为无效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VG161联合卡瑞丽珠治疗晚期肝癌临床试验受试者组织样本检测中心实验 室采购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VG161联合卡瑞丽珠治疗晚期肝癌临床试验受试者组织样本检测中心实验室 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供应商近三年未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04月15日 09时00分到2023年04月21日 16时00分
获取方式:1、报名时间:2023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每天上午 9 时至 11 时,下午 13 时至 16
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报名地点:“中世建咨”微信公众号;3、报名资料:(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2)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 证(3)保密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4、报名步骤:供应商关注“中世建咨”微信公众号,主界面右下角点击“投标报名”完成微信报名。供应商需按磋 商公告要求上传报名资料,报名提交后注意关注审核情况。审核通过后,供应 商通过“中世建咨”微信公众号缴纳标书费,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5、竞争性 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1000 元/本(售后不退) 。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04月26日 13时30分
递交方式: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会议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年04月26日 13时30分
开标地点: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会议室
七、其他
1、采购内容:80个组织样本检测:10X单细胞转录组(100G)及免疫组库(TCR &BCR,各10G)检测以及RNA Seq检测(使用NovaSeq
6000上机测序,检测数据量clean data 30G)。(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本项目所有服务内容止。
3、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 .com/),本公告有效期限至 2023年4 月21日止。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生复诺健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浏翔公路955号6号楼602室 联 系 人:魏经理
裴蓉

电 话:18162567642
电子邮件:weitianlong@cnbg-virogin.com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 联 系 人: 赵宇阳、潘英韬
电 话: 021-52555818
电子邮件: panyintao@cwcc.net.cn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公告附件:
保密承诺书
甲方:中生复诺健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报名供应商):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鉴于,甲方和乙方(合称“双方”,单称“一方”、“接收方”或“披露方
”)正在就某一潜在商业机会进行洽谈或进行商业合作(“目的”),甲方(“披
露方”)可能就此会向乙方(“接收方”)披露某些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
。为此,经友好协商同意根据以下条款和条件披露保密信息:
1、本承诺书项下的“保密信息”指披露方或其代表(定义见下文)向接收方或
其代表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保密和/或专有信息和其中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
限于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法律下的所有权利)。保密信息还进一步包括但不限于
:承诺条款、发现、设想、概念、专有信息、技术、设计、规格、绘图、蓝图、图表
、流程图、数据、成本、价格、客户名单、营销计划、目标、销售数据、收入和利润
,并同时涵盖本承诺书的性质、存在及与之相关的业务关系。在本承诺书中:(1)“
代表”指一方的关联企业、其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和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财
务、法 律 顾 问 和 会 计 师);(2)“竞 争 产 品”
指披露方和接收方所销售、许可或经销的任何用途基本相同的产品、服务或技术。
2、披露方可以书面形式将保密信息披露给接收方。所有该等披露均应遵守本承
诺书的条款并应标记“保密”、“专有”或其它类似文字。如果未标记该等字样但根
据披露当时的情况可以合理推断该等信息的保密性质,则该等披露的信息应视为保密
信息。
3、披露方可以口头方式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如以口头方式披露保密信息,披露方应将该等保密信息制作成书面形式并注明披露时间、日期及相关披露当事人的 代表。该等文件之上应标记“保密”、“私密”或其它类似文字,并应在该等披露后 10个营业日内交付至接收方。尽管有上述约定,如果口头披露的保密信息未被制作成 书面形式但根据披露当时的情况可以合理推断该等信息的保密性质,则该等口头披露 的信息应视为保密信息。
4、接收方应遵循其为保护自身保密信息而应尽的注意义务标准(但无论如何不得 低于合理的注意义务标准),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保密信息不包 括下列信息:
(1)在披露时已经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或披露后非因接收方的行为或过错而为公众 所知晓的信息;
(2)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之前已为其拥有或知晓的、且并非从披露方(直接或间接) 得到的信息;
(3)接收方从第三方接收的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或
(4)接收方非经参考借鉴或使用本承诺书下披露的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形成的信息。
应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部门的有效传票或命令之要求,接收方可将保密信息向第三 方披露,但前提是,被要求披露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在得知该等披露要求后须立即就此通知 披露方;不得阻止披露方为保护其在本承诺书下的权利而介入任何程序;尽合理商业努力 避免该等披露;且如该等披露不可避免,则须尽合理商业努力获取适当的保护令。在上述 情形下所做的披露应仅可向要求做出披露的该等部门做出。
5、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均不得为上文所述目的之外的其它任何原因使 用保密信息。如任何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为公众所知晓,接收方不得将其所知晓的保 密信息进一步披露给公众,且应继续就未公开的保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接收方不得 对披露方的任何保密信息或与保密信息相关的产品进行反向工程或分解。
6、披露方保留与保密信息相关的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和著作权法律项下的所 有权利,包括与其保密信息相关的专利和商标的申请权、获取专利和商标的权利以及 申请和取得著作权登记的权利。双方同意并理解披露方应享有在专利、商标、商业秘
密和著作权法律下其能享有的所有权利和救济。
7、除本承诺书另有明确规定外,本承诺书不构成使用或销售保密信息的销售、许可或任何其它授权。
8、接收方仅可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为完成本承诺书项下的目的而需要知晓保密 信息的代表。保密信息仅可披露给已被告知本承诺书项下的保密义务、且有义务对保 密信息予以保密的代表。除满足上述要求的代表外,双方不得将本承诺书的存在或双 方 磋 商 的 内 容 披 露 给 任 何 第 三 方。在不限制上文或本承诺书任何其他条款效力的情况下,如保密信息涉及竞争产品的目 前或未来的价格或未来价格的信息或预测(统称“价格信息”),该等价格信息(1) 仅可根据本承诺书的约定用于尽职调查的目的,且(2)不得向接收方直接负责竞争产 品营销、价格或销售的任何雇员(如有)进行披露。
9、接收方不得复制任何保密信息或依据本承诺书提供的任何其它资料,但为完 成本承诺书目的的情形除外,且该等副本应按以下第10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10、本承诺书一旦期限届满或终止,或如披露方要求,接收方须于此后合理期限 内将披露方提供的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所有资料和依据本承诺书提供的所有其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信息、复印件、报告、文件、调查资料、信函、清单、图纸、计 算机打印输出件、蓝图、手册、软件、硬件)返还给披露方或进行销毁。
11、本承诺书自下文签订日期起生效,且持续有效直至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或 经披露方明确书面同意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不再需要按照本承诺书项下的要求进行保 密时止。
12、接收方同意其不会依赖于保密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相应的,任何一方均 确认披露方或其任何代表均未就任何保密信息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包 括保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适用于特定目的、所有权或不侵权),且在任何情形 下,披露方均不应对保密信息任何形式的错误、遗漏或误差承担责任。
13、本承诺书及因本承诺书产生或与本承诺书相关的任何争议、索赔、诉讼事由 或其它司法程序(统称“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并须依 据中国法律解释,但仅出于本承诺书之目的,本承诺书所指之中国法律不含中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行政区和台湾之法律及中国法律项下之冲突法规范。
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该种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递交要求协 商的书面通知后立即开始。如该种争议在该种通知发出后30日内未能如此得以解决,任何一方均应将该种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依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庭成员为一人,双方共同确定或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4、由于保密信息的独特性质,针对本承诺书项下任何违约情形的法定救济是不 充分的,且该等违约情形可能使接收方或第三方得以在非公平的基础上与披露方进行 竞争,从而给披露方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如发生任何违约情形或任何潜在违 约情形,除可以根据法律获得的任何救济外,披露方还有权寻求和获得禁令救济。
15、除非双方书面同意,本承诺书不得转让,且本承诺书项下的义务也不得委托 他人履行。
16、本承诺书构成双方就本承诺书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承诺书和共识,并取代双 方此前有关该种标的事项的所有讨论和承诺书(无论是口头或书面的)。除非以书面 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署,本承诺书不得被修改、修订或变更。
17、如果本承诺书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本承诺书其它条款仍应具有完全 的效力。
乙方(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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