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3年全市电子政务集中运维整合服务项目结果公告
金额
41.98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3/01/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22-210100-09256
预算金额28209.89万元
招标公司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招标联系人杨智峰024-88134472
招标代理机构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于梦溪024-22890043
中标公司北京国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41.9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2023年全市电子政务集中运维整合服务项目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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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
服务类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2023年全市电子政务集中运维整合
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JH22-210100-09256
编制单位: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目录
招标公告1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4
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20
第三章服务需求40
第四章评标方法44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53
2023年全市电子政务集中运维整合服务
项目的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3年全市电子政务集中运维整合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H22-210100-09256)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月3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0100-09256
项目名称:2023年全市电子政务集中运维整合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人民币282,098,945.00元
002包组:预算金额人民币435,700.00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435,7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号 | 包组名称 | 主要服务要求 |
002 | 2023年交警科技设施及电子警察运维项目监理服务 | 详见服务需求。 |
合同履行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通过验收交付使用为止。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及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根据本单位(个人)实际情况,进入CA平台自主选择CA认证机构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已经办理过省内CA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如该发证机构已接入政府采购网,可联系发证机构升级CA证书,无需重新办理。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12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解密时间和地点
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时间:2023年1月30日8:30至9:00时(北京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解密时间:2023年1月30日9:00时(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备份投标文件以光盘、U盘、移动硬盘存储的可加密等形式单独密封和《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登记表》一同递交至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南门文件接收区。
备份投标文件、《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登记表》可以邮递方式送达,送达时间以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备份投标文件、《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登记表》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8楼。收件人:夏伟,联系电话:024-22896648。邮递送达请确保邮递联系人电话的清晰及畅通。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质疑统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化质疑投诉系统中提出。质疑供应商无法在系统中提出质疑的,可采取现场递交书面纸质质疑函方式进行,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如意一路11号1门
联系方式:杨智峰024-881344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联系方式:024-22890043
邮箱地址:无
开户行:详见招标文件
账户名称:详见招标文件
账号:详见招标文件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于梦溪
电话:024-22896636、22890043
4.通知书受理
地址:21世纪大厦B座4楼10号窗口
电话:024-22890052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表
条款号 | 项 目 | 内 容 |
1.1 | 采购人 | 名 称: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地 址:沈阳市大东区如意一路11号1门 联系人:杨智峰 电 话:024-88134472 |
1.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地 址: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联系人: 于梦溪 电 话: 024-22896636、22890043 |
1.3.4 | 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 无 |
1.3.5 | 中小企业采购政策 | 一、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R否是否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是R否£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2.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R3.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4.框架协议采购项目;£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注: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二、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三、中小企业优惠措施:资金支付期限 £有 R无 预付款比例 £有 R无 |
1.3.6 |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 £有,具体产品为 R没有 |
1.4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 £是R否 |
1.4.8 | 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 | 无 |
2.2 |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 预算金额:人民币 282,098,945.00 元002包组:预算金额人民币 435,700.00 元最高限价人民币 435,700.00 元 |
4 | 计量单位 | R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其他: |
6.1 |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 R不组织£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
11.3 | 样品或演示 | R不需要提供样品£需要提供样品 1、提交样品的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提交样品地点: 提交样品联系人: 提交样品联系电话: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样品的封存及退回:中标投标人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中标人自行领回或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 R不需要提供演示£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内容、设备等要求) |
12.1 | 投标报价货币及方式要求 | R所有投标均按 人民币 进行报价。R方式: 以金额方式报价 |
13.1 | 投标保证金 | R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不收取2、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1)采用电汇或网上银行方式交纳,须汇入以下指定账户:收款单位: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开户行行号:3132 2103 0024)银行账号:(2)采用电子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登录网址:http://www.交易中心电子保函.com:8605 (3)已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成功办理电子投标保函的供应商,投标时无需另行提交相关材料。(注:保函中“你方”应为采购人;仅限政府采购项目。)(4)采用盛京银行保函方式交纳,须在投标截止3个工作日前,将银行保函送交至交易中心9楼财务部,咨询电话:024-22890090。银行保函金额及有效期须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办理银行保函须到盛京银行指定网点(咨询电话:024-83256898、024-23780992)。(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
15.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日 |
16.1 | 投标文件份数 | 电子投标文件1份,备份投标文件1份。 |
18.1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0.1 | 开标时间、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1 | 评标委员会组成 |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 1 人,评审专家 4 人组成,共 5 人。 |
25.1 |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演示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 无 |
27.2 | 评标办法 | R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 |
29.2 |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 3 |
31 | 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 中标人数量: 1 R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采购人确定中标人 |
35.1 | 履约保证金 | R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 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账户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
36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
39.3 | 质疑 | 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方式: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质疑统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化质疑投诉系统中提出。质疑供应商无法在系统中提出质疑的,可采取现场递交书面纸质质疑函方式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电话:024-22890032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10楼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 |
注:表格中“R”项或“■”项为被选中项。
二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表1.1条。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表1.2条。
★1.3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投标人及其投标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4符合投标人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1.3.5若投标人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6若投标人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如投标人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明确约定合同金额比例。
1.4.5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联合协议中应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1.4.8条。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表2.2条。
★2.3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
除投标人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6.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6.1投标人须知表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
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3现场考察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构成
8.1招标文件内容如下:
招标公告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服务需求
第四章评标方法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8.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范围
10.1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
★10.2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在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中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0.3无论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投标文件构成
★11.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其中证书类、合同类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具体见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条。
★12.投标报价
12.1所有投标均按投标人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投标服务及伴随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3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5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3.2投标保证金缴纳人、招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13.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的;
(2)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5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3.5.1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13.5.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4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
13.6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上条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备份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人应将备份投标文件进行包封。
17.2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
(2)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7.3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备份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8.投标截止
18.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8.1中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除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外,还须提交备份投标文件到投标人须知表18.1款中规定的地点,并在电子投标文件和备份投标文件中均提供电子投标文件与备份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性承诺函。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一致性承诺函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投标人仅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或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9.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备份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备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19.3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
19.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六开标及评标
★20.开标
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表20.1款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投标人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投标人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投标人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启用的备份投标文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共同签字确认,投标人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并将备份投标文件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对于未启用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未启用的密封备份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人,并做好记录存档。
20.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备份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记录。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0.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确认,并存档备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未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0.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组建评标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表21条。
★22.资格审查
22.1采购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评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2.2采购人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性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2.2.1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2.2.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23.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4.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4.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5样品及演示
25.1投标人须知表11.3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条中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5.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条。
25.3演示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25.1条。
★26.投标无效
26.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条、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中未带有★号标识,视为所有服务需求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6.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
(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属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27.比较与评价
27.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7.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表27.2条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7.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材料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10%-20%后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4%-6%。具体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
27.4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
27.5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
★28.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29.1除第32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报价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
29.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表29.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29.3因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30.保密原则
30.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0.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确定中标
31.确定中标人
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1中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2.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3.中标通知书
3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4.签订合同
34.1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
34.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4.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5.履约保证金
35.1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5.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5.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采购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无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37.廉洁自律规定
37.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投标人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8.人员回避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9.质疑与接收
39.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统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化质疑投诉系统中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无法在系统中提出质疑的,可采取现场递交书面纸质质疑函方式进行,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9.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表39.3款。
40.履约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一、投标文件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序号 | 内容 | 格式 |
1 | 投标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 | 1 |
2 | 投标文件的封皮 | 2 |
3 | 投标文件的目录 | 3 |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 资格证明材料 | 格式 |
1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 4 |
2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 5 |
3 |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 6 |
4 | 信用记录(采购人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投标人无需提供) |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 符合性证明材料 | 格式 |
1 | 投标函 | 9 |
2 | 开标一览表 | 10 |
3 | 服务价格明细表 | 11 |
4 | 服务需求响应表 | 12 |
5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13 |
6 | 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 | 14 |
7 | 电子投标文件与备份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性承诺函 | 15 |
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投标文件不作无效处理)
序号 | 其他材料 | 格式 |
1 |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 |
2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
3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16 |
4 | 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证明材料 | |
...... |
重要提示:
1、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投标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3、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
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6、“其他材料”
(1)综合评分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最低评标价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格式1
备份投标文件外封面、封口格式
封面格式:
备份投标文件所投包号:第 包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
封口格式:
——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
格式2
投标文件的封皮
投标文件
所投包号:第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格式3
目录
一、资格证明材料
……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
三、其它材料
……
我单位的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格式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电话:
现委托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投标中,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日期:
格式6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方承诺:
我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7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格式8
联合体协议书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成员:
1.
2.
3.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或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履行中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份。
牵头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9
投标函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标公告(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电子投标文件1份及备份投标文件1份,并以形式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本项目投标总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
(3)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4)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6)按照贵方可能要求,提供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8)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其他事项:。
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
投标人银行账号:
日期:
格式10
开标一览表
包号:报价单位:
服务名称 | 投标总价 | 投标保证金 | 履约期限 | 履约地点 | 备注 |
小写:大写: |
注:此表中,投标总价应和服务价格明细表的总价相一致。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1
服务价格明细表
包号:报价单位:
序号 | 服务名称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总价 |
注:1.此表中,总价应和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相一致。
2.本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拓展。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2
服务需求响应表
包号/序号:服务内容: |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程度 | 偏离说明 | 证明资料 |
按服务需求填写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填表要求:
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并进行逐项响应。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3
商务条款偏离表
包号:
序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程度 | 偏离说明 |
履约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通过验收交付使用为止。 | ||||
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 ||||
付款方式及条件:合同签订生效后提供付款比例对应金额发票,支付合同价款60%;服务完成并验收合格提供付款比例对应金额发票,支付合同价款40%。 | ||||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验收程序:采购人组织验收报告:采购人出具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填表要求:
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进行响应。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4
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
说明:投标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
(1)与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2)与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注:若无此情形,写“无”即可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5
电子投标文件与备份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性承诺函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郑重承诺,根据辽财采【2020】298号文件要求,我司提交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与备份投标文件内容格式完全一致;如出现电子投标文件与备份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不一致情形,我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中标无效。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6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格式17
投标原件明细表
序号 | 文件名称 | 份数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 |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注:此表须粘贴在“投标原件”包封外显著位置。
格式18
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登记表
投标顺序第号采购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移动电话备份投标文件份数所投包组()原件有()无()样品有()无()演示有()无()是否领取备份投标文件是()否()递交时间年月日时分备注投标顺序第号采购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移动电话备份投标文件份数所投包组()原件有()无()样品有()无()演示有()无()是否领取备份投标文件是()否()递交时间年月日时分备注
说明:
“投标顺序”和“递交时间”由交易中心开标工作人员填写,其余由投标人填写。
第三章服务需求
本项目共计1个包组,包号为002。包组内不允许缺项;前次采购001包组中标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
履约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通过验收交付使用为止。
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付款条件 | 付款比例 |
合同签订生效后提供付款比例对应金额发票 | 合同价款60% |
服务完成并验收合格提供付款比例对应金额发票 | 合同价款40% |
满足付款条件后应即时付款,最长不得超过15天 |
包组号:002
包组名称:2023年交警科技设施及电子警察运维项目监理服务
标的1:电子警察维护监理服务,运维期限:(12)个月,标的类型其他服务-其他服务
运维服务清单: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3年电子警察维护项目
2023年电子警察维护项目其他服务-(监理服务)
运维服务标准:
服务内容:
一、服务范围
按照《GB/T19968-2014信息技术服务监理》及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对本交通维护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监理,保证项目顺利开展并配合完成验收工作。监理人员按照采购人要求,对2023年电子警察维护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维护质量、进度、资金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控制,对维护工作报告及相关文档进行梳理总结,提出维护工作整改意见与问题解决措施,协助采购人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相关监理工作要求
监理公司要对项目实施时的关键点进行监理,而且要全方位地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公司应在保证其客观性和公证性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的要求和有关规范,定期对本交通维护项目的维护工作进行测试和评估,并出具测试评估报告;针对维护工作可能及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完善意见,出具处罚通知,确保交通电子警察维护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1.监理工作要求
1.1监理单位应遵循国标要求,三控两管一协调,即进度控制、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保证监理工程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1.2监理单位须做好工作记录,并向采购人通报系统维护工作情况及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节假日和重要活动(重要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等)期间,以及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监理单位须根据采购人要求加强维护力度。
1.3监理单位对各系统维护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确保各项维护保质保量完成。
1.4监理单位不定期跟随各系统维护单位下端维护人员参与具体维护工作,考核维护单位工作质量与工作成果。根据采购人要求,监理单位对重点工作安排专人现场监督,确保维护工作安全高效开展。
1.5监理单位按照采购人要求定期汇总维护单位工作成果,完成阶段性监理工作报告。
2.监理的责任
2.1监理单位有责任为采购人提供项目顾问咨询意见,有义务帮助中标人实现合同所规定的目标,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2在本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未征得采购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
2.3如果维护单位在维护工作中不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监理单位要监督维护单位整改或返工。如维护单位工作不力,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
2.4如果维护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时限,监理单位应协助采购人追究其责任。
2.5如果因监理单位监督不力,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要向采购人赔偿造成的损失。
2.6监理单位使用采购人提供的设备和物品属采购人所有,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设备和剩余物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采购人。
3.项目监理组织机构
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特点,监理单位须按项目监理工作需要派驻专项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组织机构的组成不应低于以下要求:总监理工程师1人、总监代表1人、弱电及网络监理工程师1人、信息安全管理监理工程师1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开标前6个月内任意一期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
指标1.
指标项:监理服务
指标描述:开展2023年电子警察维护项目监理服务
指标要求:项目监理
服务时间:365*24
服务方式:现场
交付结果:监理报告
标的2:交警科技设施日常维护项目监理服务,运维期限:(12)个月,标的类型其他服务
运维服务清单: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3年交警科技设施日常维护
2023年交警科技设施日常维护-巡检服务
运维服务标准:
2023年交警科技设施日常维护项目(含日常维护服务及采购货物)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服务内容:
一、服务范围
1.按照《GB/T19968-2014信息技术服务监理》及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对本交通科技设施日常维护项目的全部包组的工作内容进行监理,保证项目顺利开展并参与完成验收工作。监理人员按照采购人要求,对本交通维护项目维护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项目质量、进度、资金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控制,对维护工作报告及相关文档进行梳理总结,提出维护工作整改意见与问题解决措施,协助采购人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相关监理工作要求
监理公司要对项目实施时的关键点进行监理,而且要全方位地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公司应在保证其客观性和公证性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的要求和有关规范,定期对本交通维护项目的维护工作进行测试和评估,向采购人并出具测试评估报告;针对维护工作可能及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交通科技设施维护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1.监理工作要求
1.1监理单位应遵循国标要求,三控两管一协调,即进度控制、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保证监理工程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1.2监理单位须做好工作记录,并向采购人通报系统维护工作情况及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节假日和重要活动(主要包括举行的大型会议,重要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等)期间,以及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监理单位须根据采购人要求加强维护力度。
1.3监理单位对各系统维护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确保各项维护保质保量完成。对照维护招标技术要求,督导规范维护单位维护记录及相关文档制定。
1.4监理单位不定期跟随各系统维护单位下端维护人员参与具体维护工作,考核维护单位工作质量与工作成果。根据采购人要求,监理单位对重点工作安排专人现场监督,确保维护工作安全高效开展。监理单位须做好工作记录,并向采购人通报系统维护工作情况及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节假日和重要活动(重要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等)期间,以及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监理单位须根据采购人要求加强维护力度。
1.5组织维护单位召开维护调度会,协调组织各系统维护单位对维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讨,确定解决方案,并上报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审核同意后由监理单位组织落实。
1.6对维护项目中采购的维修备件按标的进行查验,确保采购维修备件数量、质量、供货时间等符合采购要求。
1.7监理单位按照采购人要求定期汇总维护服务单位工作成果,完成阶段性监理工作报告。服务期限至少进行四次进行一次设施完好率检查,检验维护单位工作情况,并向采购人出具检查报告。
1.7监理单位按照采购人要求定期汇总维护单位工作成果,完成阶段性监理工作报告。
2.监理的责任
2.1监理单位有责任为采购人提供项目顾问咨询意见,有义务帮助中标人实现合同所规定的目标,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2在本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未征得采购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
2.3如果维护单位在维护工作中不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监理单位要监督维护单位整改或返工。如维护单位工作不力,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
2.4如果维护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时限,监理单位应协助采购人追究其责任。
2.5如果因监理单位监督不力,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要向采购人赔偿造成的损失。
2.6如监理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属于采购人所有的设备和物品,应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设备和剩余物品在合同终止后移交给采购人。
2.7负责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培训例会。
会议成员应包括不限于维护单位负责人、维护单位各安全生产负责人。
会议内容:通报月内安全生产情况及整改措施。学习最新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8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2.9、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检查维护单位本月的维护巡查记录和维修记录,提出整改意见。
3.项目监理组织机构要求
根据项目内容及项目特点,监理单位须按项目监理工作需要派驻专项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组织机构的组成不应低于以下要求:总监理工程师1人、总监代表1人、弱电及网络监理工程师1人、信息安全管理监理工程师1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开标前6个月内任意一期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
指标1.
指标项:监理服务
指标描述:2023年交警科技设施日常维护监理服务
指标要求:项目监理
服务时间:365*24
服务方式:现场
交付成果:监理报告
第四章评标方法
本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六开标及评标”、“七确定中标”及本章的规定评标。
一、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二、评标原则及程序
(一)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二)评标程序
★1、资格审查
1.1详见投标人须知22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
★2、符合性审查
2.1详见投标人须知23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
3、样品及演示
3.1投标人须知表11.3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条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样品或演示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投标人须知23条规定执行)
★4、比较及评价
4.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2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24条内容执行。
4.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服务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报价不会影响服务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
★5、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
5.1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
5.1.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对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报价扣除比例如下:
(1)非联合体投标
小微企业投标报价的20%。
(2)联合体投标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的采购项目,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投标报价扣除6%。
(3)合同分包
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投标报价扣除6%。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按第本款(1)条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中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依据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5.1.2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不享受投标报价的价格扣除。
5.1.3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5.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5.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1.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2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
(1)招标人招标的服务有伴随货物的,如伴随的货物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供应商应能够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对获得证书的产品优先推荐。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清单中投标产品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扣除比例为清单中产品报价的5%。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清单中产品给予相应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
(2)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发布媒体: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的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
5.3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其投标报价8%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8%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
★6、投标无效情况详见投标人须知。
★7、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
详见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29条,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
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
三、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采购人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或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1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兼投不兼中项目,确定中标人的顺序是按包组预算大小分别确定。预算相同时,按包组序号来确定。
附件1
资格审查表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
1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 |||
2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 |||
3 |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 |||
4 | 信用记录(采购人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投标人无需提供) | 无投标人须知22.2.1所述的不良记录 | |||
结论 |
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期:
附件2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
1 | 投标函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2 | 开标一览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3 | 服务价格明细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4 | 服务需求响应表 | 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5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6 | 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 | 无投标须知1.5所述情形 | |||
7 | 电子投标文件与备份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性承诺函 | 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8 | 投标报价 | 1.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2.无投标须知26.2所述情形 | |||
结论 |
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期:
附件3
评分细则
(一)基本评分标准
包号 | 002 | |||
项目 | 分项名称 | 评分标准 | 设置分值 | 分类 |
价格部分 | 投标报价 | 评标基准价:系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 10 | 价格分 |
技术部分 | 服务方案 | 对监理工作的认识:投标人提供的对监理工作的认识,内容至少包含(1)项目建设背景描述(2)政策法规描述(3)对项目监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描述等3项要点。所有要点均结合采购需求进行了具体、详细的阐述,条理清晰,且均能够满足项目需要,得6分;每有1项要点阐述不清或不可行或未提供,在6分基础上减2分,分值减完为止。 | 6 | 主观分 |
技术部分 | 服务方案 | 整体技术方案:投标人提供的整体技术方案,内容至少包含(1)政策法规依据(2)服务目标(3)服务内容(4)服务措施(5)服务产品(6)服务规划(7)服务保障等7项要点。所有要点均结合采购需求进行了具体、详细的阐述,条理清晰,且均能够满足项目需要,得7分;每有1项要点阐述不清或不可行或未提供,在7分基础上减1分,分值减完为止。 | 7 | 主观分 |
技术部分 | 服务方案 | 进度控制方案:投标人提供的进度控制方案,内容至少包含(1)运维工程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2)运维工程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措施详细性,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3)监理进度计划表;(4)保证采购人的利益、合理控制运维工程进度措施等4项要点。所有要点均结合采购需求进行了具体、详细的阐述,条理清晰,且均能够满足项目需要,得8分;每有1项要点阐述不清或不可行或未提供,在8分基础上减2分,分值减完为止。 | 8 | 主观分 |
技术部分 | 服务方案 | 投资控制方案:投标人提供的投资控制方案,内容至少包含(1)投资控制目标;(2)每个监理阶段有投资控制的工作内容;(3)针对本项目特点的投资控制要点等3项要点。所有要点均结合采购需求进行了具体、详细的阐述,条理清晰,且均能够满足项目需要,得6分;每有1项要点阐述不清或不可行或未提供,在6分基础上减2分,分值减完为止。 | 6 | 主观分 |
技术部分 | 服务方案 | 变更控制方案:投标人提供的变更控制方案,内容至少包含(1)变更控制的目标;(2)变更控制方法;(3)针对本项目特点的变更控制要点等3项要点。所有要点均结合采购需求进行了具体、详细的阐述,条理清晰,且均能够满足项目需要,得6分;每有1项要点阐述不清或不可行或未提供,在6分基础上减2分,分值减完为止。 | 6 | 主观分 |
技术部分 | 服务方案 | 合同管理方案:投标人提供的合同管理方案,内容至少包含(1)合同管理的监理工作原则;(2)合同管理的程序和方法;(3)合同管理的监理制度措施等3项要点。所有要点均结合采购需求进行了具体、详细的阐述,条理清晰,且均能够满足项目需要,得6分;每有1项要点阐述不清或不可行或未提供,在6分基础上减2分,分值减完为止。 | 6 | 主观分 |
技术部分 | 服务方案 | 工作制度方案:投标人提供的工作制度方案,内容至少包含(1)日常管理(2)监理业务管理(3)工作流程管理(4)人员管理等4项要点。所有要点均结合采购需求进行了具体、详细的阐述,条理清晰,且均能够满足项目需要,得8分;每有1项要点阐述不清或不可行或未提供,在8分基础上减2分,分值减完为止。 | 8 | 主观分 |
技术部分 | 服务方案 | 服务保障方案:投标人提供的服务保障方案,内容至少包含(1)服务保障措施;(2)监理用表等监理文档;(3)针对本项目特点的服务保障要点等3项要点。所有要点均结合采购需求进行了具体、详细的阐述,条理清晰,且均能够满足项目需要,得6分;每有1项要点阐述不清或不可行或未提供,在6分基础上减2分,分值减完为止。 | 6 | 主观分 |
技术部分 | 服务方案 | 变更控制:投标人提供的变更控制方案,内容至少包含(1)有明确的变更控制原则,(2)变更控制的监理措施内容完整详细,(3)变更控制的监理方法科学等3项要点。所有要点均结合采购需求进行了具体、详细的阐述,条理清晰,且均能够满足项目需要,得6分;每有1项要点阐述不清或不可行或未提供,在6分基础上减2分,分值减完为止。 | 6 | 主观分 |
技术部分 | 人员资质 |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中有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得3分。 | 3 | 客观分 |
技术部分 | 人员资质 | 拟派项目组成员(不含总监理工程师)中有人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系统分析师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每有1项得1分,最多得3分。 | 3 | 客观分 |
技术部分 | 人员资质 | 注: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及开标前6个月内任意一期投标人为相关拟派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一人多证可以重复计分。 | ||
商务部分 | 企业状况 | 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3分。 | 3 | 客观分 |
商务部分 | 企业状况 | 投标人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3分。 | 3 | 客观分 |
商务部分 | 企业状况 | 投标人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3分。 | 3 | 客观分 |
商务部分 | 企业状况 | 注: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 ||
商务部分 | 经营业绩 | 投标人每提供1个2019年至今签订的信息化监理业绩合同,得2分,最多得16分。注: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括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主要内容页;同一采购人不同时期的合同按一个合同计算。 | 16 | 客观分 |
合计 | 100分 |
加分项评分标准
加分因素 | 加分说明 |
节能产品 | 对于清单中的投标产品价格给予价格部分总分值 5 %的加分,计算公式如下:节能产品加分=(节能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价格部分总分值 × %。 |
环保产品 | 对于清单中的投标产品价格给予价格部分总分值 5 %的加分,计算公式如下:环保产品加分=(环保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价格部分总分值 × %。 |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服务”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
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1.7“检验”指需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供方所提供服务进行的检测和查验。
1.8“验收书”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
1.9“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0“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1“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2“招标文件”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
1.13“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提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为电子投标文件和备份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备份投标文件以光盘、U盘或移动硬盘存储的可加密介质形式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2.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2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一致。
3.知识产权
3.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3.2供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4.完成方式
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服务。
5.付款
5.1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5.2在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服务质量
6.1供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供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6.2供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满足行业一般标准,符合合同约定。
6.3需方有权对供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服务存在不符合合同标准的情形的,可以要求供方改正服务方式、替换服务人员等补救方式,供方应按需方要求改正,并赔偿需方实际损失。
6.4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供方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供方投标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投标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为准。
7.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7.1本条适用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
7.2供方对交付的产品的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7.3供方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
7.3.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7.3.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7.3.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7.3.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7.3.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7.3.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7.3.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7.3.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
7.3.9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
7.3.10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
8.检验和验收
8.1完成服务后,需方或采购代理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验收书”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8.2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9.违约责任
9.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9.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9.1.3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9.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如有)、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9.3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
9.3.1除本合同条款第9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需方可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9.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0.不可抗力
10.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争端的解决
11.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1.2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2.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2.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2.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12.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2.1.3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2.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行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3.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4.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5.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6.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6.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6.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17.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1招标文件;
17.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17.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17.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7.5中标通知书;
17.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沈阳市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政府采购合同模板
(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编号);
2.招标(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采购)文件中所列相关服务。
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招标(采购)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一致。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注:甲方不再另付任何费用。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1.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2.在乙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3.若本合同乙方为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的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详见招标(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表1.3.6。乙方为非中小企业,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及条件执行。
六、服务时间和服务地点
1.服务时间:
2.服务地点:
七、验收要求
1.完成服务后,甲方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验收书”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2.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甲方使用的服务,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3.乙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或甲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需按照第八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书面提出整改意见,乙方需无条件整改至符合约定,自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乙方仍未整改或整改后服务仍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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