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东财采罚〔2024〕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额
337.01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2/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yjgpc2023060z
预算金额337.01万元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东财采罚〔2024〕2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法人)名称:周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502198201100017
住所(地址):阳江市江城区洛西大道166号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8日对阳江市阳东区凤凰中学第三期教学仪器采购项目(教学办公设备)(采购编号:YJGPC2023060Z)包号:1中标金额:3370188元)进行监督检查。
经调查,你公司在阳江市阳东区凤凰中学第三期教学仪器采购项目(教学办公设备)(采购编号:YJGPC2023060Z)包号:1的投标活动中使用了虚假检验报告。以上有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转来的《关于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涉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线索核查告知函》(东市监函〔2023〕202号)作为证据,该函证实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询问笔录》、《关于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涉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线索核查告知函》(东市监函〔2023〕202号)等证据证实。你公司在本机关的调查过程中,陈述你公司基于民事业务关系取得案涉《检验报告》,主观上不知道案涉《检验报告》是虚假报告,你公司同时就虚假案涉《检验报告》事宜报警,你公司提供了《报警回执》、《受理报警登记表》、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报告》、查询过程的录屏、大华厂家与信达检测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bsl-lab.com/)合作业务的截图、相关检验报告在线查验截图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于2024年1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之规定。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基于民事业务关系取得案涉《检验报告》,主观上不知道案涉《检验报告》是虚假《检验报告》,对于提供案涉虚假《检验报告》没有主观过错。你公司在出现问题、被取消中标资格后,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另查信用中国和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平台,并未发现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有其他异常记录。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江市阳东区财政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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