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及公共责任险采购项目挂网比选公告
金额
18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09/0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我院采购医疗责任险及公共责任险,拟对该项目采用挂网比选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特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有关事宜如下:
一、采购单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二、项目名称: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及公共责任险采购项目
三、报名时间: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6日,逾期不予受理(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00
四、报名方式:
(一)线上报名:资料发送至邮箱2307196652@qq.com,纸质资料盖章邮寄至我院综合采购部。
(提交挂网比选公告“第五点”要求的加盖公司鲜章的相关资料扫描件至邮箱。同步邮寄加盖公司鲜章的报名资料,如未邮寄资料视为报名无效。邮寄地址详见公告十三、联系方式。)
(二)现场报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营门口院区综合采购部,提交“第五点”要求的加盖公司鲜章的相关资料原件。
五、报名资料:
1、独立法人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报名表。(见附件1)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资格证明(见附件2)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若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比选的,则可不提供)。
6、若供应商为非独立法人资格供应商的分支机构,报名所需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5”
以上所有资质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鲜章,资质不齐和未按要求提交报名资料的供应商,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预算:18万元/年,最高限价:18万元/年。
(二)服务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
七、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提出的特殊资格条件: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若非总公司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载明供应商为经总公司唯一授权参与本项目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八、服务要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投保区域为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执业地点。
2、医院编制床位958张、医务人员1046人、年门诊量约65万人次、出院患者约1.6万人次,手术台数0台。
★(二)赔偿限额:
1、医疗责任险:每人每次责任限额≥5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其中精神损失每人限额≥2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0万元。
2、公共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其中财产损失限额≥1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20万元(含≥2万元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
3、免赔:医疗责任险每次事故免赔≤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公共责任险每次事故免赔≤3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三)保障内容:
1、医疗责任险:
发生以下情形时,由供应商负责赔偿:
(1)采购人医务人员在投保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时,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采购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2)采购人医务人员在投保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依法应由采购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3)采购人因医疗投诉/纠纷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采购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以及事先经供应商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4)采购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虽无违反医疗常规操作,但发生了无法预计、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采购人提出补偿要求,经双方协商或经第三方调解,基于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及最高法关于人身侵权若干司法解释相关标准,采购人同意给予患者适当赔偿。
(5)采购人临时聘用(或正常会诊)的非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或已办理“多点执业”,第二执业地点在采购人的医务人员,在承保区域范围内的诊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
(6)由其他医疗机构指派到采购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在承保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的诊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
(7)在保险期或保单载明的追溯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因采购人医院、医务人员疏忽或过失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续治疗根据医院的过失程度,经诉讼法院判决确定应由采购人承担的费用。
(8)在保险期或保单载明的追溯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在仲裁或诉讼前经供应商书面同意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每次赔偿限额为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10%,并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外计算,免收保险费;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为医疗责任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的1%,免收保险费。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
2、公共责任险:
发生以下情形时,由供应商负责赔偿:
(1)在采购人投保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采购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在采购人投保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无法调解,采购人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采购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供应商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在采购人投保区域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采购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赔偿处理依据(具有以下之一):
1、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调解、裁决)。
2、仲裁机构裁决书。
3、第三方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
4、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签署的调解协议书,自行协商需征求供应商同意,供应商确认医院的理赔金额应该以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为准。
5、供应商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其他要求:保险期间内,若采购人医务人员名单发生变动,应随时通知供应商进行替换、增加或删除。增加或删除的人员数量在投保总人数5%以内(含),供应商不增收保险费或退回保险费。
注:“八、服务要求”中标注“★”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
九、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合同签订之日起,供应商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纸质保险单、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出具,并将保险单、合法有效足额增值税发票送达采购人。
2、付款方式和条件:合同签订生效并收到保险公司提交的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2个月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保险费一次性全款汇入对方指定账户。
3、服务期限:
(1)服务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经采购人每年进行对供应商服务进行考评,总分100分,合格分为80分,经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合同。(考核标准见附件6: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与公共责任险服务年度考核表)
(2)保险追溯期:2年。
4、服务要求及响应时间:
(1)供应商对发生的理赔案件安排专人负责,定期与采购人联系回访,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2)报案后30分钟内响应,并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紧急时间提供7*24*365服务。
5、赔偿时限:供应商接到理赔申请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款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赔付。
6、赔偿款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赔偿款一次性汇入采购人指定账户。
十、与我院合作中的供应商将接受我院诚信度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我院有权终止合作,并列入黑名单。
十一、凡愿意报名参加我院比选项目的供应商,均视为无条件认同我院提出所有比选要求。
十二、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8号综合采购部
联系人:杨老师
电话:028-69515784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2024年9月4日
附件: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及公共责任险采购项目供应商报名资料
一、采购单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二、项目名称: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及公共责任险采购项目
三、报名时间: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6日,逾期不予受理(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00
四、报名方式:
(一)线上报名:资料发送至邮箱2307196652@qq.com,纸质资料盖章邮寄至我院综合采购部。
(提交挂网比选公告“第五点”要求的加盖公司鲜章的相关资料扫描件至邮箱。同步邮寄加盖公司鲜章的报名资料,如未邮寄资料视为报名无效。邮寄地址详见公告十三、联系方式。)
(二)现场报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营门口院区综合采购部,提交“第五点”要求的加盖公司鲜章的相关资料原件。
五、报名资料:
1、独立法人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报名表。(见附件1)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资格证明(见附件2)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若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比选的,则可不提供)。
6、若供应商为非独立法人资格供应商的分支机构,报名所需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5”
以上所有资质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鲜章,资质不齐和未按要求提交报名资料的供应商,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预算:18万元/年,最高限价:18万元/年。
(二)服务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
七、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提出的特殊资格条件: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若非总公司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载明供应商为经总公司唯一授权参与本项目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八、服务要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投保区域为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执业地点。
2、医院编制床位958张、医务人员1046人、年门诊量约65万人次、出院患者约1.6万人次,手术台数0台。
★(二)赔偿限额:
1、医疗责任险:每人每次责任限额≥5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其中精神损失每人限额≥2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0万元。
2、公共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其中财产损失限额≥1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20万元(含≥2万元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
3、免赔:医疗责任险每次事故免赔≤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公共责任险每次事故免赔≤3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三)保障内容:
1、医疗责任险:
发生以下情形时,由供应商负责赔偿:
(1)采购人医务人员在投保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时,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采购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2)采购人医务人员在投保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依法应由采购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3)采购人因医疗投诉/纠纷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采购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以及事先经供应商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4)采购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虽无违反医疗常规操作,但发生了无法预计、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采购人提出补偿要求,经双方协商或经第三方调解,基于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及最高法关于人身侵权若干司法解释相关标准,采购人同意给予患者适当赔偿。
(5)采购人临时聘用(或正常会诊)的非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或已办理“多点执业”,第二执业地点在采购人的医务人员,在承保区域范围内的诊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
(6)由其他医疗机构指派到采购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在承保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的诊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
(7)在保险期或保单载明的追溯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因采购人医院、医务人员疏忽或过失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续治疗根据医院的过失程度,经诉讼法院判决确定应由采购人承担的费用。
(8)在保险期或保单载明的追溯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在仲裁或诉讼前经供应商书面同意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每次赔偿限额为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10%,并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外计算,免收保险费;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为医疗责任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的1%,免收保险费。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
2、公共责任险:
发生以下情形时,由供应商负责赔偿:
(1)在采购人投保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采购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在采购人投保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无法调解,采购人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采购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供应商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在采购人投保区域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采购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赔偿处理依据(具有以下之一):
1、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调解、裁决)。
2、仲裁机构裁决书。
3、第三方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
4、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签署的调解协议书,自行协商需征求供应商同意,供应商确认医院的理赔金额应该以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为准。
5、供应商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其他要求:保险期间内,若采购人医务人员名单发生变动,应随时通知供应商进行替换、增加或删除。增加或删除的人员数量在投保总人数5%以内(含),供应商不增收保险费或退回保险费。
注:“八、服务要求”中标注“★”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
九、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合同签订之日起,供应商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纸质保险单、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出具,并将保险单、合法有效足额增值税发票送达采购人。
2、付款方式和条件:合同签订生效并收到保险公司提交的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2个月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保险费一次性全款汇入对方指定账户。
3、服务期限:
(1)服务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经采购人每年进行对供应商服务进行考评,总分100分,合格分为80分,经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合同。(考核标准见附件6: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与公共责任险服务年度考核表)
(2)保险追溯期:2年。
4、服务要求及响应时间:
(1)供应商对发生的理赔案件安排专人负责,定期与采购人联系回访,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2)报案后30分钟内响应,并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紧急时间提供7*24*365服务。
5、赔偿时限:供应商接到理赔申请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款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赔付。
6、赔偿款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赔偿款一次性汇入采购人指定账户。
十、与我院合作中的供应商将接受我院诚信度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我院有权终止合作,并列入黑名单。
十一、凡愿意报名参加我院比选项目的供应商,均视为无条件认同我院提出所有比选要求。
十二、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8号综合采购部
联系人:杨老师
电话:028-69515784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2024年9月4日
附件: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及公共责任险采购项目供应商报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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