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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执行十六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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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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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5/16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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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巩固集采改革成效,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YPLH-YD2022-2)、十三省(区、市、兵团)联盟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头孢拉定补充采购工作的公告》等规定,现将我省执行国采三、五批协议期满接续暨十六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接续品种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以下简称国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
1.十六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清单(见附件1)。
2.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供应清单(见附件2)。
(二)机构范围。参加国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的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三)执行时间。全省自2023年5月20日起,统一执行国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的中选结果。
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十六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中选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合同每年一签。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协议采购量。各医药机构按照《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YPLH-YD2022-2)、《十三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YPLH-YD2022-1)及头孢拉定补充采购公告中有关规则分配约定采购量。医药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按规定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药机构应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
(二)严格价格执行。各医药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强化合理使用。
1.同通用名下,未纳入中选企业供应清单内的产品,予以暂停挂网。
2.采购周期内,在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医药机构原则上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使用量不低于同品种药品用量的80%。
(四)保证产品质量。中选企业要把牢质量关,确保中选药品降价不降质。中选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采购的每一批次产品都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要求。
(五)保障供应及配送。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供应的主体责任意识,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方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
(六)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非中选药品,以同品种平均中选价格为基础,按规定渐进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七)落实医疗机构激励约束政策。各地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在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药机构,医药机构要按规定及时结清货款。
(八)落实中选药品使用考核。各地医保部门要将医药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对不能正常完成采购量的医药机构,可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和结余留用资金。
(九)强化监测管理。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督导落实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的相关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强化供应和使用监测,确保按照协议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前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医保价采函〔2022〕126号)要求,将可替代药品纳入监测管理范围,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通报辖区内医药机构可替代药品使用占比数据,纠正医药机构不合理采购行为,并在每季度末将监测情况报至省医疗保障局价采处。
(十)形成政策合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药机构使用、质量安全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协同推进,形成政策合力,并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常态化监测、监管、考核、通报工作,高质量完成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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