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长沙县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红旗灌区现代化灌区建设项目(一期)计量及机电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1295.99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3/2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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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一期项目合同.pdf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40206000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华沣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红旗灌区现代化灌区建设项目(一期)计量及机电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40206000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3.1.1交货时间:9 个月;项目进场时间: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 3.1.2项目负责人:张 红 注册编号:湘 1432023202400194 身份证号码: 421081198806153422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 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2 产品运输到达甲方指定卸货地点后,经甲方指派人员认定产品合格后方可卸货,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3 乙方负责其派出的运输、装卸等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和安全责任。 2.施工要求 2.1 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需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负责看管好已建好的设施,如出现因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坏,应由乙方无条件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乙方应为所有现场施工人员购买好意外伤害保险,如出现安全事故(含 群众进入施工现场出现安全事故或交通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于部分施工项目可能在高边坡施工,乙方在相关项目作业时,必须做好相关防护措施,严禁下河游泳,防止溺水或坠落等安全事故发生;乙方应按规范规程标准做好现场的安全文明措施工作,含现场安全警示牌、警示灯、高空作业防护装置、防坠落措施、安全用电防护等。 2.2 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整理装订成册(含电子文档)移交甲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一:采购人通过(国库支付),货物到达现场经查验合格后付至该批货物合同金额的 30%,土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并提交验收资料经结算后,再支付 30%,即付至货物结算金额的 60%;余款(按合同金额扣除运维费用 5%)在土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支付;待 5 年运维服务期满付清剩余 5%(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乙方开具正规税务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按长沙县内财经制度进行支付。 支付方式二:若本项目纳入上级资金考核或本项目有上级资金或专项债,采购人有权参照如下方式进行付款:采购人通过(国库支付),货物到达现场经查验合格后付至该批货物合同金额的 70%,待土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资料后付至结算价的 90%;其余 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可一次性无息付清项目的质保金。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寄县内完税证明付款。 4.2 收款账户: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沣科技有限公司:8201040000009629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质量保证 1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并按照规范标准对施工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在交货验收时提供给甲方。甲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抽检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方能投入使用,抽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2 质保期从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除项目需求清单中部分产品要求质保五年的产品外,其余产品质保期为两年。 售后服务 1 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故障服务受理;1 小时内响应,2 小时内到达设备使用现场;对重大故障提供 7×24 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5×8 小时的现场支援,24 小时内解决设备故障问题。 2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并负责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3 在产品服务期内,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乙方必须在 24 小时内上门进行免费服务。 4 质保期从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培训 乙方应按甲方指定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3.1 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要求,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3.2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3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4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采购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采购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建造师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项目的合同金额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乙方应根据自己的经验综合考虑设备采购及安装过程中的风险,不得有塌项、漏项,否则乙方自行负责。 2、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清单中的数量、规格仅供参考,乙方应结合图纸报价,如清单有塌项、漏项时,由乙方自行负责。 长沙县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红旗灌区现代化灌区建设项目(一期)计量及机电设备采购标段最终以建设单位下发的盖章的施工图纸为准。 3、必须满足下列(但不限于)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文件的要求(合同执行期间,有新的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文件时,应保证满足新的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文件的要求):《全国水利信息化规划纲要》(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1 年 11 月)、《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发办[2002]17 号)、《全国灌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水利部农村水利司,2002 年)、《水位观测标准》(GB/T50138-2010)、《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范》(SL61-2015)、 《水利水电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计规定》(SL566-2012)以及其他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强制性文件。 4、乙方在投标报价中,已包含如下费用:安装用的电费(现场不提供电源,采用自发电)、货物通行道路运输费(含国家标准道路运输、乡村道路至施工现场运输)、货物至现场基坑内安装费用(含下基坑道路修整维护、吊装费用)、货物二次转运费用、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用等。 5、本项目由乙方负责清单内产品的生产、采购(外购和代购产品)、出厂前检验、包装、发运、检验、交货、装卸、验收前保管;专人现场安装调试;负责配合甲方和土建施工单位对工程的试运行和验收等有关服务;未进入本采购清单的必须辅助设备、材料、临时工程、税费等在报价时由乙方自行考虑, 所有设备运输、施工道路、现场装卸、保管等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费。 6、本项目合同供货乙方应该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安排并提供书面供货计划单至甲方处备案,计划外的供货甲方一律拒绝验收和付款。乙方承担采购合同清单与实际供货不完全一致所带来的风险,已到现场材料,如未安装,由乙方自行退回,甲方不承担相应费用。 本项目采购清单是在设计图纸上进行估算,在工程建设期间因设计变更和实际调整等原因造成采购材料数量变化,甲方有权对采购合同清单数量在作相应的调整(合同价款范围内),乙方分项价格表须列明全部所投产品的单价,其他情况甲方不调整合同价。 7、本项目系工程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按照长沙县政府采购验收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项目质量保证期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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