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师范大学
乙方:西安光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LQ[GK]2018113-2的福建师范大学光学镜组反射式定心仪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21099 | 其他仪器仪表 | 光学镜组反射式定心仪 | 1 | 台 | 国内 | 179000 | 179000 | 西安光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UecAIM1000 | 无 | ||||
合计: | 179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玖仟元整(¥179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建师范大学;
4.3交付条件:到货安装,调试完毕。。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质量标准: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以说明书为准)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提交货物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对由此所引起的变动可以不予确认; 5.2其他合同标的内容详见本采购项目相关文件。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甲方最终用户负责货物清点和验收。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并且运行稳定后,甲方最终用户必须按本合同所约定的货物清单及要求对货物的品牌、外观、规格、数量、配件及安装调试后的使用性能、运行状况及其他进行验收,乙方必须在验收现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1.2对于特殊或需依据检测结果做出结论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部门参与验收。 6.1.3验收结果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甲乙双方代表必须按《福建师范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验收单》上规定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加盖使用单位的公章,由乙方将第三联提交给甲方存档。 6.1.4如货物在质保期内被证明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甲方有权凭有关证明文件向乙方提出索赔。 6.1.5异议期:货物验收后拾个工作日内甲方对货物有异议的,乙方应在贰个工作日内负责解决,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中标人向采购人出具的货物税务发票(100%全额发票)必须是正式合法且采购人当地税务部门能认可,中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时不受第三方的指控。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货款。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在签订合同前三日内应向甲方缴纳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8950.00元),该履约保证金于设备验收合格后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将在正常使用叁年后且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在乙方将合同清单上的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伍个工作日后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或不及时验收的,乙方有权按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提请福建省政府采购办依法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依法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10.2乙方所交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该合同款30%的违约金,且涉及到的部分合同条款甲方有权终止履行。 10.3乙方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日,应按该合同款总额千分之三标准向甲方支付日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了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货款外,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偿付该合同款30%的违约金。 10.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乙方除了应向甲方赔偿因合同终止导致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偿付该合同款30%的违约金。 10.5因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均可由甲方从未支付的合同款或保证金中扣除。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1)测量功能:镜头组定心和偏心检测(反射式) 2)测量范围: a.测量口径范围:Φ3~Φ280mm b.偏心测量范围:±3~±1000mm(曲率半径可扩展) 3)偏心测试精度:优于或者等于0.5um(或者±1″) 4)光电自准直仪可通过控制电动平移台,实现对球面的调像和定位 a.光电自准直仪焦距≥200mm b.CCD靶面尺寸≥1/2” c.像素=200W 5)中继镜头组10个,焦距覆盖50mm^1000mm^-550mm 6)精密气浮轴承转台,最大承重≥15kg,轴向和径向跳动误差≤0.1um 7)电动升降台行程:≥500mm 8)样品夹持调节器可进行水平直线两维和俯仰两维可调,用于调节基准反射面光轴与气浮轴承转台转轴的共轴。最大可测样品外径=280mm 9)测量可自动定位各球心位置,并包含图像采集、计算、电机控制、数据处理和保存等功能。可以实现镜头组实际光轴的模拟 10)其他要求:后续可以按需要扩展增加为双光路镜头组定心仪 14.2主要配置 名称 数量 备注 UecAIM-1000主机 1台 3年质保 AutoFocusPro软件 1份 终身免费升级 EccentricityMOT软件 1份 终身免费升级 计算机 1台 台式电脑 附加镜头组 1套(10个) 可满足±3—±1000测试 精密四维调节 1套 主机集成 三爪卡盘 1套 主机集成 压缩气泵 1台 静音型 SMC空气组件 1套 白光光源 1台 光纤冷光源 产品合格证 1份 说明书 1份 14.3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1)项目验收合格后,质保期3年,质保期内免费修维护。在质保期内(保修期自验收签字之日起计算),乙方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造成的故障负责。在接到甲方维修请求后,乙方应在1小时内做出快速响应,并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如需工程师解决问题,应在24小时内派遣至现场。一般问题应在两天内、重大问题应在一周内解决或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在质保期外软件出现问题,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到达用户现场解决问题。 2)质保期满之前两个月内乙方应负责对系统进行一次免费的全面检查,并写出正式报告,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质保期内出现故障导致系统停用的时间,应从质保期中扣除。 3)乙方应响应本次采购售后服务要求并在报价文件中提供详细具体的售后服务条件及保证,也可视自身能力在报价文件中提供更优、更合理的售后服务承诺。 4)厂家在福州市内有专业工程师,姚巍13559149327、身份证号:622821198302282031、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1号华都大厦819单元。 5)乙方技术工程师在现场为甲方用户进行为期一周的操作演示、数据处理等技术培训,至甲方操作人员能完全独立操作,并视甲方需要,提供2人次的再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系统的技术原理、系统操作、数据处理、系统的基本维护等;所有的培训费用由乙方提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本合同一式陆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肆份、乙方贰份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福建师范大学 | 乙方: | 西安光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 | 住所: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13号中环大厦A座23C |
单位负责人: | 王长平 | 单位负责人: | 高文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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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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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5960181186 |
联系方法: | 18066593983 |
开户银行: | 工行福州市仓山支行 | 开户银行: |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账号: | 1402024109008860216 | 账号: | 611301094018170092458 |
签订地点: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
签订日期:2019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