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工业氧\合格品SH11219953
金额
-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03/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胡潇予
中标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中国光大银行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中国建设银行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财务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 牌号 | 竞价总量 | 最小购买数量 | 最小变量单位 | 最大购买量 | 起拍单价 | 最小加价单位 | 最高限价 | 更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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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氧\合格品 | 150 吨 | 10吨 | 1 吨 | 无 | 暂未公布 | 5.00 元 | 无 | 产品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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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属性
保证金比例 | 保证金金额 | 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 下架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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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 -- | 2023-03-31 10:10:00 | 2023-03-31 12:00:00 | ||||
交割方式 | 交货地 | 详细地址 | 交货时间 | ||||
自提 | 鄂尔多斯煤制油仓库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 | 2023-03-31 12:00:00 至2023-04-05 18:00:00 | ||||
| |||||||
履约保证金比例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 | |||||
-- | -- | -- |
× 追加保证金
追加金额 0.0元
竞价规则
竞价方式 | 竞价开始时间 | 竞价结束时间 | 允许延时 | 延时规则 | 延时时长 | 成交价格判定 |
---|---|---|---|---|---|---|
公开竞价 | 2023-03-31 10:15:00 | 2023-03-31 10:45:00 | 是 | 在剩余数量小于最小购买数量时,竞价进入倒计时, 当新报价打破本次倒计时触发时的有效价格排序, 再次触发倒计时 | 10:45前 3 分钟 10:45后 1 分钟 | 按自报价 |
竞价区
距离竞价开始时间 |
近一月产品成交趋势图
产品名称: | 工业氧\合格品 | 交货地: | 鄂尔多斯煤制油仓库 | 查看 |
卖家联系信息
联系人姓名 | 电话 | 销售单位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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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潇予 | 18648633645 | 煤制油化工销售分公司西北办事处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金创大厦 |
备注信息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期限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合同条款
化学品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甲方):
合同编号(乙方):
化学品销售合同
(试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签订日期:
目 录
1.定义1
2.产品数量和价格1
3.价款支付2
4.交货和运输3
5.所有权的转移3
6.产品数量和质量异议3
7.保密4
8.合同变更、解除4
9.违约责任4
10.不可抗力5
11.争议解决5
12.通知6
13.合同生效7
14.份数7
15.特别约定7
化学品销售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鉴于乙方有意向甲方购买,且甲方同意向乙方销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定义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甲方:是指合同中列明的、向乙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承继方和经许可的受让方。
乙方:是指合同中列明的、向甲方购买合同产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承继方。
一方:是指甲方或乙方。
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
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的书面修改和补充。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元:是指人民币货币单位。
日(天):指公历日。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产品数量和价格
乙方采购产品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情况如下:
产品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单价(含税) | 总价(含税) | 总价(不含税) | 税额 |
工业氧\合格品 | ||||||
合计(元): |
本合同产品质量执行标准。
合同价格由不含税价和税金组成,含税价格在合同有效期间保持不变,不因市场价格变化、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
价款支付
乙方按以下第\种方式约定的支付进度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方式一: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 日内将全部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方式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合同总价的\%作为履约保证金支付给甲方,在提货前将当批货物的全部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可按以下第 一种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方式一:现金;
方式二:到期日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
方式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付款比例不超过 \ %。(甲方同意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出票行名单见附件1)
乙方使用承兑汇票的,贴息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三位小数。结算价款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交货和运输
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后 \日内,甲方可向乙方交货,为乙方开具提货单据并协调装车。
乙方应在收到提货单据后\日内完成全部产品提货。
产品交货采用\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产品运输按以下第 三种方式执行:
方式一:公路运输或铁路运输或公铁联运运输,乙方自提(乙方车辆必须遵守甲方或提货仓库治安、环境卫生及现场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否则产生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方式二:公路运输或铁路运输或公铁联运运输,甲方送货;
方式三:。
如合同产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乙方及其指定的承运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且在合同执行完毕前持续有效,并应按甲方要求签订安全承诺书和危化品安全协议,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交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乙方在提货时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如乙方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所有权的转移
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产品数量和质量异议
产品数量以甲方过磅为准,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时对产品数量进行确认,如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现场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提货人签字确认交收后,即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产品质量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乙方提货人签字确认交收之日起 2日内,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并将有异议的产品单独存放;乙方逾期未通知或没有将有异议的产品单独存放的,视为乙方对质量无异议,并放弃就此相关的一切索赔。
保密
乙方对本合同内容、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所了解到的甲方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外部独立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社会媒体及乙方内部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至相关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保密义务之日终止。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解除
合同变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本合同。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
(2)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合同需作出相应变更的;
(3)合同双方任一方发生管理体制或名称变更、合并、分立时。
进行合同变更时,双方应对需要变更的部分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的相关条款继续有效。
合同解除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如果一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对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该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解除本合同。
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的,按应付未付金额_100%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乙方在提货时发生事故,如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就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处理纠纷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货,或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赔偿乙方损失。
其他: \。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或者对方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6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60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合同解除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其他: \ 。
争议解决
凡发生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 一 种方式处理:
方式一:诉讼。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方式二:仲裁。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通知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包括发生纠纷后的相关文件、法律文书等,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过专人递送、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如下地址和联系人。一方对其送达地址作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书面告知对方,否则送达地址仍以本合同载明为准: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通知在下列时间视为已送达:
(1)若为专人递交,于递送时;
(2)若为特快专递递交,于付邮日的第三(3)个营业日上午10时;
(3)若为电子邮件递交,于邮件到达对方的邮箱系统时;
(4)若为传真递交,于传真发送时(经印有收件者传真号码及日期和时间的成功的传输报告证明);
(5)以专人递交、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递交时,若专人递送、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发生在某营业日的下午6时后或者在非营业日,则应视为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9时送达。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2)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双方登录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
(3) \ 。
合同期限为自起至止。
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 份,甲方执 二 份,乙方执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交货地点:
交货截止时间:
非合格品甲方不提供售后服务。
价款支付: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将合同总价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支付给甲方或甲方的代理销售方,可以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也可以分批次按照提货量支付价款,在提货前将当批货物的全部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应在交货截止日前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交货:
乙方按提货量支付当批货物全部价款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可向乙方开具当批货物的提货单据并协调装车交货。
乙方应在收到提货单据后2日内完成所开提货单产品提货,并在交货截止日内完成全部产品提货。
如果甲方负责配送的产品为散装液体石油产品,合理损耗按照《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GB11085-1989执行,产品数量按照甲方出厂计量数量结算;如超出合理损耗标准的,双方协商解决。
违约责任: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逾期超过 1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未提合同数量总价5%的违约金。
提货车辆的驾驶人或押运人在装卸过程中应遵守厂区(或库房)在安全、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如其不接受甲方厂区(或库房)和甲方的管理及监督的,或不听取甲方厂区(或库房)工作人员劝阻,与甲方工作人员起冲突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及时解决,并有权在驾驶人或押运人严重违反上述规定时拒绝装车且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责任。如因驾驶人或押运人对甲方厂区(或库房)或工作人员造成任何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
乙方购买甲方煤直接液化混合芳烃、稳定轻烃产品仅限用于化工原料。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与公司《化学品销售合同》之签署页)
签署 页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附件1:承兑银行清单
承兑银行清单
序号 | 合作银行 | 备注 |
1 | 中国工商银行 | |
2 | 中国农业银行 | |
3 | 中国银行 | |
4 | 中国建设银行 | |
5 | 交通银行 | |
6 | 中信银行 | |
7 | 中国光大银行 | |
8 | 华夏银行 | |
9 | 民生银行 | |
10 | 招商银行 | |
11 | 兴业银行 | |
12 | 广发银行 | |
13 | 平安银行 | |
14 | 浦发银行 | |
15 | 浙商银行 | |
16 | 渤海银行 | |
17 | 财务公司 | 国家能源集团 |
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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