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生态环境局空气自动站非甲烷总烃和苯系物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服务类采购项目 | 2022-08-11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台江生态环境局
乙方:浙江红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3]JYXM[GK]2022005-1的福州市台江生态环境局空气自动站非甲烷总烃和苯系物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20699 其他运行维护服务 | 空气自动站非甲烷总烃和苯系物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服务项目 | 福州市台江生态环境局、宁化站、新港站、鳌峰站4个空气站非甲烷总烃和苯系物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服务项目。服务期限为2022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 | 【考核项目1】委托运行管理和维护的期限为24个月,在委托管理期间,中标人拥有管理自主权,但没有对外经营权,也不得委托给第三方运营管理。若因省、市上收统一运维或其他原因使站点无法运维,则按实际有效运维天数结算费用。 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护期间,中标人必须按照《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及其它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环保行业规定,本着为采购人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使各空气站系统及仪表运行达到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考核指标要求;既要及时维修空气站系统和仪表的故障,更要防范和减少故障,使各空气站真正发挥其效能和作用,要依据空气站仪器状态、使用年限及质控考核的结果及时调整质控和维护管理的频次确保监测数据及时、科学和准确。 【考核项目2】委托运行管理及维护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及配套设施)属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同时,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护期间,中标人有责任保证上述全部资产的完整、安全并处于良好状态。 中标人对监测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所运营的各空气站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利用各空气站数据、档案或有关材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科学研究、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违反保密规定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依法追究运维机构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考核项目3】中标人承担的有关费用:中标人所提供的运营服务费用应包括日常运营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耗材、易耗件、备品备件、交通费、维修费、保险费、人工费、差旅费、税项等。 投标人须承诺若中标后承担与本项目现有运维服务商交接完毕期间的上述运维服务费用,交接完毕后7工作日内支付其费用,须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无效投标。(注:费用根据本项目中标价的每月单价结算) | 2(年) | 按招标文件及采购人的服务要求为标准 | 4256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贰万伍仟陆佰元整(¥4256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运维期为二年;
4.2交付地点:委托方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承诺及有关国家、行业规定情况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承诺及有关国家、行业规定进行验收,运维每满半年验收一次。验收所需材料由乙方提供,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具体验收标准参考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涉及到扣款细则如下: 6.1.1每天至少2次(上午下午至少各一次)检查各子站数据,并以短信或微信方式向采购人汇报检查情况,中标人未以短信或微信方式向采购人汇报检查情况,每次扣10元。 6.2.2 每周做好巡查并记录巡检情况,未完成的,每站点每项每次扣100元。 6.2.3 未按时提供每月监测报告及半年报、年报,或提供报告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200元。 6.2.4未按照质控标准与频次开展质控工作的,每站次每项扣100元。 6.2.5每月至少一次定期备份系统的监测数据,未定期备份系统的监测数据的,每次扣300元。 6.2.6对于巡视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报告的每站次扣100元。 6.2.7有效数据率,单站每月有效天数少于27天,每站每天扣300元(除外部停电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以半年度计算,若单站单参数的每月有效天数达不到要求超过2个月,即中止与运行管理公司的合同。 6.2.8开机率,除外部停电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半年内超出3次4小时以上的停机的每站次扣1000元。停机未提前报告的每站次扣3000元。若遇到仪表故障没有用备机采样的,每天每台次扣除300元。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25 | 运维满半年验收合格后支付 |
2 | 25 | 运维满1年验收合格后支付 |
3 | 25 | 运维满1.5年验收合格后支付 |
4 | 25 | 运维满2.0年验收合格后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起运维期为二年,服务期限为2022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也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州市台江生态环境局 | 乙方: | 浙江红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台江区白马中路137号 | 住所: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高铁路669号综合楼507室 |
单位负责人: | 林明 | 单位负责人: | 邓丰涛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609503241 |
联系方法: | 1855875930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湖州长兴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205270009200701246 |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2022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