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包头至银川铁路省界至惠农南段站前工程项目经理部型钢(四次)0号块模板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谈判公告
金额
0.51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08/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0.51元
招标联系人闫攀15281475850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招标公告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包头至银川铁路省界至惠农南段站前工程项目经理部型钢(四次)0号块模板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谈判公告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包头至银川铁路 省界至惠农南段站前工程项目经理部
型钢(四次)、连续梁0#块模板采购谈判邀请书
谈判编号:ZTEJBY-竞-202402(次)
1.项目概况与谈判采购内容
1.1 采购条件: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物资的款项实行按月集中支付。本次采购项目施工单位已确定,因工程施工需要,现对项目物资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1.2 项目概况:见附件一。
1.3 谈判采购内容:物资品种、包件划分、计划交货期等见附件二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本次采购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1) 本次报价人必须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www.crecgec.com)注册;
(2) 本次采购要求报价人具体资格要求、具备业绩,详见(附件二)。
3.谈判文件的发放及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3.1 本次竞争性谈判文件仅采用电子版方式发售。潜在报价人须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 (www.crecgec.com) 进行供应商注册。
3.2 竞争性谈判文件售卖时间:2024813 09时 0 分起至 20248 1818时 0 分。潜在报价人请于本时间内完成购买标书相关的所有工作,包括:报价包件、汇入标书费、汇款信息登记并匹配成功、在线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未按时完成,后果自负。请将报价包件、汇入标书费、汇款信息扫描件发至承办人联系电子邮箱154885976@qq.com。本次采购完成后,退谈判保证金需将返款信息、开户许可证和汇款单凭证同时发送至邮箱154885976@qq.com。
3.3供应商须于2024822 18时前将投标文件发送至招标人邮箱,闫攀,154885976@qq.com
(1)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编制格式及要求完全遵照第六章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 。
(2) 电商平台不上传报价和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其书面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3) 本次谈判 (接受) 邮寄标书。
4.资格审查
4.1 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4.2 各响应谈判的供应商必须慎重编制填报《首次谈判报价函》,首次谈判报价开启
后,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取报价前三名进行谈判) 。
4.3 对供应商递交但未进行资格审查及审查未通过的资格审查文件,采购人均不予退还。
5.通知谈判
本次投标文件评审采取资格后审,且有效最低报价的供应商,原则上推荐为该包件第一成交候选人。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邀请书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www.crecgec.com)、上发布。上述安排如有变化,采购人将通过发布公告的媒介发布通知。
7. 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保税物流中心综合楼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闫攀,15281475850
邮箱:154885976@qq.com
发票种类: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发票抬头: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号:9151 0100 MA61 RKR7 X3
税务登记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 16 号
税务登记联系电话:028-86442260
税务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
税务开户银行账号:51050188083609123456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标书费汇款账号为
名称: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包头至银川铁路省界至惠农南段站前工程项目经理部
账号:6405 0122 0200 0000 089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川铁路支行
事项:汇款时备注项目名称:包银项目部,标书费和投标保证金要分开汇款。重点注意!!!
附件一:项目概况
附件二:物资品种、包件划分、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报价保证金、报价人资格要求。
附件三:需求明细表
附件四:技术规格
2024812



附件一
项目概况


序号


项目全称


项目概况 (详细)


项目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






1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包头至银川铁路省界至惠农南段站前工程


新建包头至银川高铁省界至惠农南段站前工程 BHZQ标段,中标金额11.77亿元。路基3.124km、桥梁13.741km,桥梁比例81.5%。主要工程内容涉及路基、桥涵、轨道、信号 (综合接地)、房屋工程等。主要工程数量有:路基 3.124km/6 段,土石方53.53万 m3(其中挖方10.57 万 m3、填方42.96万 m3),附属圬工26161m3;桥梁13.741km/5座,其中连续梁11联,包括转体施工1 处,系杆拱2处,现浇简支箱梁6孔,预制架设箱梁363孔 (其中24m箱梁42孔,32m箱梁321孔);框架桥173.5顶平米/1座,涵洞322.54横延米/10座;正线铺新轨33.768铺轨公里,铺道床88116m3 ,CPⅢ测设16.864正线公里;综合接地16.864正线公里;生产房屋181.28m²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保税物流中心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包银铁路项目经理部(联系人: 闫攀;联系电话:15281475850)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二物资品种、包件划分、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谈判保证金、报价人资格要求 (一)


采购人名称: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包头至银川铁路省界至惠农南段站前工程项目经理部 谈判编号: ZTEJBY-竞-202402(四次)包件号:XG-01

序号

物资名称

包件号

计量
单位

包件暂定数量

项目名称

包件售价 (元)

谈判保证金 (万元)

不含税最高限价 (元)

1

型钢

XG-01


350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包头至银川铁路省界至惠农南段站前工程项目

-

0.5

1440649.00

投标资格人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和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包含所投物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必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2.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厂需具有投标产品生产能力证明;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3.供货业绩要求:提供近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铁路、公路、房建、市政工程或国家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至少两份 (须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截止开标时间半年内新成立的公司不允许参加投标工作。
4.财务能力要求: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报价人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一份(新注册一年的公司可以不用) 。
5.履约信用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不接受在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中国中铁或中铁二局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不接受纳税信用登记信息系统“纳税信用等级为C、D级”的企业”(需在投标文件提供纳税信用等级系统查询截图)。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设有最高限价,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该限价,否则将被列为重大偏差,投标被否决。




附件二物资品种、包件划分、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谈判保证金、报价人资格要求(二)


采购人名称: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包头至银川铁路省界至惠农南段站前工程项目经理部 谈判编号: ZTEJBY-竞-202402(四次)包件号:MB-01

序号

物资名称

包件号

计量
单位

包件暂定数量

项目名称

包件售价 (元)

谈判保证金 (万元)

不含税最高限价 (元)

1

0#块模板

MB-01


130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包头至银川铁路省界至惠农南段站前工程项目

-

0.5

832000.00

投标资格人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和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包含所投物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必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2.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厂需具有投标产品生产能力证明;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3.供货业绩要求:提供近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铁路、公路、房建、市政工程或国家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至少两份 (须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截止开标时间半年内新成立的公司不允许参加投标工作。
4.财务能力要求: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报价人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一份(新注册一年的公司可以不用) 。
5.履约信用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不接受在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中国中铁或中铁二局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不接受纳税信用登记信息系统“纳税信用等级为C、D级”的企业”(需在投标文件提供纳税信用等级系统查询截图)。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设有最高限价,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该限价,否则将被列为重大偏差,投标被否决。



附件三 需求明细表(一)
采购人名称: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包头至银川铁路省界至惠农南段站前工程项目经理部 谈判编号:ZTEJBY-竞-202402(四次) 包件号:XG-01





工程项目

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采购数量

定货要求

质量标准技术 要求

详细地址

交货期

备注



新建包头至银川铁路省界至惠农南段站前工程BHZQ标段

工字钢

Q235 I12


70



车板交货,过磅结算




详见技术规格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保税物流中心中铁二局包银铁路项目经理部




合同签订之日起-工程完工


槽钢

[20


50


角钢

∠75*75*8


50


钢板

5mm


60


钢板

10mm


60


钢板

20mm


60


合计



350


注:
1、表中为初步设计规格数量,最终规格数量以实际需求为准,使用单位可根据施工图对以上规格数量进行调整。
2、交货时间及地点具体以使用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
3、具体规格型号与电商平台不一致的,以标书文件为准。
4、本包件结算、付款方式:合同“买方”在结算收到发票后6 个月支付结算货款的80%,结算后12个月支付至 90%,剩余10%自合同封账协议签订之日起 2 年付清。封账协议签订后,仍按合同约定条款正常支付剩余10%资金以外的到期金额”。
5、买方有权采用银行转账、供应链金融(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建行E信通、工行E信、航信、中铁E信、信用证等)等形式付款,采用银行转账以外其它形式付款的由甲方负责指定贴现平台,贴现利息由甲方承担,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发票;若乙方转让,甲方不承担。
6、发票要求: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7、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合同双方结算价格按照不含税价格不变,税率按国家规定调整,即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的含增值税合同单价=本合同不含税单价+本合同不含税单价*调整后税。


附件三 需求明细表(二)
采购人名称: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包头至银川铁路省界至惠农南段站前工程项目经理部 谈判编号:ZTEJBY-竞-202402(四次) 包件号:XG-01





工程项目

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采购数量

定货要求

质量标准技术 要求

详细地址

交货期

备注



新建包头至银川铁路省界至惠农南段站前工程BHZQ标段

连续梁0#块模板

Q235 I12


130



车板交货,过磅结算




详见技术规格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保税物流中心中铁二局包银铁路项目经理部




合同签订之日起-工程完工


合计



130


注:
1、表中为初步设计规格数量,最终规格数量以实际需求为准,使用单位可根据施工图对以上规格数量进行调整。
2、交货时间及地点具体以使用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
3、具体规格型号与电商平台不一致的,以标书文件为准。
4、本包件结算、付款方式:合同“买方”在结算收到发票后6 个月支付结算货款的80%,结算后12个月支付至 90%,剩余10%自合同封账协议签订之日起 2 年付清。封账协议签订后,仍按合同约定条款正常支付剩余10%资金以外的到期金额”。
5、买方有权采用银行转账、供应链金融(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建行E信通、工行E信、航信、中铁E信、信用证等)等形式付款,采用银行转账以外其它形式付款的由甲方负责指定贴现平台,贴现利息由甲方承担,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发票;若乙方转让,甲方不承担。
6、发票要求: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7、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合同双方结算价格按照不含税价格不变,税率按国家规定调整,即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的含增值税合同单价=本合同不含税单价+本合同不含税单价*调整后税。



附件四 型钢技术规格书
1.1 热轧工字钢
牌号Q235B,执行GB/T14292-2018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
(1)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执行GB/T 706-2016国家标准。
(2)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执行GB/T 2101-2008国家标准。
(3)力学性能应符合GB/T700或GB/T1591的相关规定。
1.2 热轧槽钢、扁钢
(1)牌号Q235B,执行GB/T14292-2018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
(2)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执行GB/T 706-2016国家标准。
(3)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执行GB/T 2101-2008国家标准。
力学性能应符合GB/T700或GB/T1591的相关规定。
1.3 热轧角钢
(1)牌号Q235B,执行GB/T14292-2018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
(2)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执行GB/T 706-2016国家标准。
(3)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执行GB/T2101-2008国家标准。
(4)力学性能应符合GB/T700或GB/T1591的相关规定。
1.4 钢板
1.4.1 高强度低合金中板
厚度10mm-50mm、宽度1600mm-3250mm、长度5000mm-15000mm,可做探伤、保机械性能。执行标准GB/T 3274-2007 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
1.4.1.1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执行GB/T 3274-2007国家标准。
1.4.1.2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执行GB/T 3274-2007国家标准。
1.4.1.3力学、工艺性能应符合GB/T700或GB/T1591的相关规定。
1.4.2 Q235钢板(10mm厚、20mm厚)
1.4.2.1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执行GB/T 709-2006国家标准。其中:
公称直径允许偏差:B级精度。
1.4.2.2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执行GB/T 3274-2007国家标准。
1.4.2.3 表面质量执行GB/T14977-2008国家标准。
1.4.2.4力学、工艺性能应符合GB/T700或GB/T1591的相关规定。
1.5 无缝钢管、钢花管
牌号20#,Q235B,执行GB/T 8162-2018或GB/T 8163-2018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
(1)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执行GB 17395-2008国家标准。
(2)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执行GBT 2102-2006国家标准。
1.6 普通焊管、冷却管、方管、镀锌钢管
牌号Q235B,执行GB/T3091-2008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执行GB/T21835-2008国家标准。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执行GBT 2102-2006国家标准。
1.7 热轧钢板执行标准
1.7.1B.T.S.-2.01 《主要和次要钢结构工程》、GB/T 700-2006 《碳素结构钢》
1.7.2 GB/T709-2006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1.8、质量保证期
自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
1.9、执行标准
各种型钢、H型钢、T型钢、无缝钢管等执行国家、行业的最新标准规范。





0#块模板技术规格书


详见技术规格书


附件五:结算方式
包件XG-01采用浮动价结算
(1)本次型钢结算价格实行浮动单价结算。0#块模板采取固定单价结算。
(2)结算方式:结算单价=网价+X值。
(3)投标单价与结算单价关系的重点说明:
1.虚拟单价:为便于计算总报价,招标人统一设定型材虚拟不含税单价为3539.82元/吨作为基价,虚拟单价仅作为投标报价表合计总价的计算依据,不作为将来中标后的合同结算依据。
2.X值:是指投标人根据网价,核定除网价外的出库费、综合运杂费、投标人让利等其他费用。X值可以为正值、可以为0、也可以为负值,X值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固定不变。
3.供应期:每月21日到次月20日为一个供应期。
4.网价的核定方法:网价的核定方法:在供应期(上月21日至次月20日)内《我的钢铁网》(www.mysteel.com )公布的收货当日(附件)对应规格型号所有品牌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招标物资对应规格型号的网价。
附件:

包件号

网价取值城市名称

XG-01

银川市

4.1若收货当日某个钢厂某个规格型号公布多次价格的,以最后一次公布的价格为准。若供货物资银川无网价,参考西安市场网价。
4.2若收货当日某个规格型号钢厂均未公布价格的,则取最接近的小规格的价格,若无小规格的价格,则取最接近的大规格的价格。
4.3若收货当日为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则取放假前最后一天公布的价格。
4.4选取《我的钢铁网》(www.mysteel.com )价格时,不考虑备注栏中公布的价格。
4.5若收货当日铸铁管未公布价格的,铸铁管网价参照镀锌管核定。若无对应规格,则取最接近的小规格的价格,若无小规格的价格,则取最接近的大规格的价格
5.结算方式:货款按月结算,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供应周期,型钢结算单价是指每个供应周期内型钢运至招标人指定工地交货的价格。合同“买方”在结算收到发票后 6 个月支付结算货款的80%,结算后12个月支付至 90%,剩余10%自合同封账协议签订之日起 2 年付清。封账协议签订后,仍按合同约定条款正常支付剩余10%资金以外的到期金额”。
(二)支付方式
1、结算单价公布确定后,中标人按收货人确认的收料数量、品种、规格型号、日期,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并与合同买方进行结算。
2、供应期内物资到货并完成验收检验工作后,卖方按买方确认的收料数量、品种、规格型号、日期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进行结算。合同“买方”在结算收到发票后 6 个月支付结算货款的80%,结算后12个月支付至 90%,剩余10%自合同封账协议签订之日起 2 年付清。封账协议签订后,仍按合同约定条款正常支付剩余10%资金以外的到期金额”。
3、支付方式:买方有权采用银行转账、供应链金融(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建行E信通、工行E信、航信、中铁E信、信用证等)等形式付款,采用银行转账以外其它形式付款的由甲方负责指定贴现平台,贴现利息由甲方承担,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发票;若乙方转让,甲方不承担。
4、每月的 21 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