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公园管理处
乙方: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11]JS[GK]2020026的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公园管理处金鸡山公园保洁社会化服务公开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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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1-1 | C130502 公园服务 | 公园服务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3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9544415.58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佰伍拾肆万肆仟肆佰壹拾伍元伍角捌分(¥9544415.58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 天根据项目具体地点进行服务;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进行交付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项目概况 本项目对金鸡山公园硬地、绿化、建筑、公厕等进行保洁。金鸡山公园保洁总面积为270457平方米,分别主要包括如下: 5.1.1 金鸡山公园硬地保洁63230㎡,对应一类道路重点道路标准。 5.1.2 公园绿地保洁:207227.48㎡,对应绿地(绿化带)标准。 5.1.3 公园厕所共13座厕所,安排两班制。 5.2 人员配置 根据住建部2008年颁布的《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规定,需安排保洁员22人;设置行政管理员1名,负责管理保洁人员日常工作,参与公园考核验收、处罚统计以及公园与中标公司的对接沟通等业务,请假由公园领导批准;以上共计23人; 5.3 因特殊原因,甲方需要乙方临时或长期加派保洁人员的,乙方因满足甲方需求,增加的费用协商另算。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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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费用支付按中标价,根据验收结果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份的费用。验收采用日常管理过程中处罚统计,以及每季度不定期不通知联合检查的方式。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期限3年,共计36个月,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10、违约责任
10.1 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 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 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 甲方与乙方派遣的保洁人员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保洁人员发生职业危害、意外工伤与事故责任都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力,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 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6 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保洁人员工作职责 14.1.1 服从领导或管理人员安排。 14.1.2 工作时间统一着装、戴胸卡。 14.1.3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 14.1.4 工作勤恳负责,做好本责任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14.1.5 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4.1.6 同事之间应团结互助,不闹矛盾,不打击讽刺先进工作者。 14.1.7 杜绝吵闹、打骂事件的发生。 14.1.8 爱护公物、节约水电,维护公园内公共设施。 14.1.9 上班期间卫生区内杜绝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等不合理现象。 14.1.10 拾到物品主动上交,不留作私用。 14.1.11 厕所无臭味、异味,保持上下水通畅,堵塞应及时上报。排水道及时清理避免堵塞。 14.1.12 墙壁保持整洁,不能有粘贴脏物及乱刻画,瓷片不能有锈碱,顶棚等边角不能有蛛网灰。 14.1.13 厕所内玻璃洁净透亮,门面、门框、窗台及窗框内外不能有刻画或灰尘。14、保洁面不能有小广告。 14.1.14 地面保持干净,不能有泥垢、积水、纸屑、塑料、口香糖污渍等。 14.1.15 清扫的落叶垃圾必须外运。 14.1.16 所有保洁人员服装、保洁工具、保洁袋、机械车等均由乙方提供。 14.1.17 因乙方保洁人员或车辆造成公园内公共设施破坏,以及园内人员人身和财物损害,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14.1.18 乙方不负责垃圾桶、果皮箱的维修和更换。 14.1.19 保洁人员有义务及时上报保洁设施损坏、故障情况,同时保洁人员发现公园内其它公共设施破损也应及时上报。 14.1.20 严格维护公园公共形象,不得擅自接受新闻采访。 14.1.21 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每逢法定节日(含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领导视察、接待任务等日子,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园组织的突击性任务及迎检活动,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公园所分配的工作。 14.1.22 如在迎检活动中,由于维护工作不到位造成迎检所在项目不合格的,公园有权单方面终止维护合同,并予以处罚。 14.1.23 在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台风、洪水等)等特殊情况下需保证人员在岗,维持必要的公园巡查和维护维修。 14.1.24 期间如遇到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需做出必要的应急处置,保证公园设备、人员的安全。 14.1.25 应穿着统一工作服,遵守各项文明安全操作规程。 14.1.26 遇特殊情况,垃圾量较大时,应按乙方要求增派清运车次。 14.1.27 乙方应配备垃圾分类运输的车辆,辖区内产生的所有垃圾应分类运输至指定的垃圾场。 14.1.28 垃圾运输车应定点准时到达垃圾临时存放点。及时清运完毕辖区当日产生的所有垃圾(含环卫垃圾、绿化修剪垃圾、水面打捞垃圾等)。垃圾装运过程中不出现滴、洒、漏等现象。 14.1.29 清运完毕,垃圾收集桶摆放整齐,并对现场进行打扫、冲洗,保持临时垃圾存放点的卫生清洁。垃圾装运作业要遵守安全操作规范。 14.2 考核办法 14.2.1 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金鸡山公园卫生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每月一结。其中日常考核权重占60%;每月综合一次督查考核权重占30%;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及领导点评权重占10%。 14.2.2 考评实行绩效挂钩制。根据综合考评得分,按照不同等级按月拨付全额或扣除相应保洁经费(得分大于95分(含),全额拨付当月保洁经费;90(含)-94分的,扣除当月保洁经费10%;85(含)-89分的,扣除当月保洁经费20%;<85分的,扣除当月保洁经费30%)。 14.2.3 考评实行奖优罚劣制。为形成良好激励机制,乙方当年平均分达到95分以上,年终全额返还扣除的保洁经费。乙方连续三个月考核评分低于85分,甲方有权无偿终止合同,责令退出。 14.3 其他要求 14.3.1 由于重大节日时公园的游客增多,为更好地服务游客,要求乙方上班中午不休息,保洁人员要在岗在位。(重大节日:元旦1天、春节7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7天) 14.3.2 乙方应严格落实《劳动法》,为员工办理相关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及公积金,保障员工各项劳动权益,确保员工劳动待遇不得低于福州市五城区规定的最低标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捌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附件1:《金鸡山公园卫生考核评分标准》 。
甲方: | 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公园管理处 | 乙方: | 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60号 | 住所: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路29号钱隆首府7幢1602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包祺斌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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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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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1-83625013 | 联系方法: | 0596—230763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山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9080 2150 1001 0000 0289 71 |
签订地点: 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公园管理处 签订日期: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