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36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黑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4/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投诉人:哈尔滨逐日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04-6号5楼508室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牡丹江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实训楼多功能报告厅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230001〕SC〔CS〕20230203-1)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我公司投标文件中制造商填写的是“苏州舒尔贸易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现要求撤回对我公司投标无效和取消中标结果的认定,维持我公司中标资格。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本项目进行了审查。
经查证,成交供应商(哈尔滨逐日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动圈乐器话筒(品牌:SHURE,规格型号:SM57-LS)、人声演唱话筒(品牌:SHURE,规格型号:SM58LC)”的制造商为“苏州舒尔贸易有限公司”。经向“苏州舒尔贸易有限公司”函询,其复函为“苏州舒尔贸易有限公司,是舒尔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苏州舒尔贸易有限公司负责SHURE舒尔品牌产品在中国地区销售的相关事宜,而并非SHURE舒尔品牌产品(包括SHURESM57动圈乐器话筒及SHURESM58-LC传奇人声话筒)的生产制造商”。投诉人响应文件中“动圈乐器话筒、人声演唱话筒”的制造商与实际不一致,响应文件内容不实,其提供的《投标承诺书》虚假,应认定为响应无效。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监督检查
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
经查证,本项目磋商小组在审查牡丹江华秦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积硕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哈尔滨致国昕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领先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老哈河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技术参数中“▲”条款时,上述供应商未完整提供盖有CNAS章或CMA章或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证明文件,不符合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条款为重要条款,每一项负偏离减2分,需提供盖有CNAS章或CMA章或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证明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存在应扣分未扣分的情形。以上情形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其评审意见无效。
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本项目磋商小组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其评审意见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3日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04-6号5楼508室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牡丹江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实训楼多功能报告厅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230001〕SC〔CS〕20230203-1)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我公司投标文件中制造商填写的是“苏州舒尔贸易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现要求撤回对我公司投标无效和取消中标结果的认定,维持我公司中标资格。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本项目进行了审查。
经查证,成交供应商(哈尔滨逐日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动圈乐器话筒(品牌:SHURE,规格型号:SM57-LS)、人声演唱话筒(品牌:SHURE,规格型号:SM58LC)”的制造商为“苏州舒尔贸易有限公司”。经向“苏州舒尔贸易有限公司”函询,其复函为“苏州舒尔贸易有限公司,是舒尔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苏州舒尔贸易有限公司负责SHURE舒尔品牌产品在中国地区销售的相关事宜,而并非SHURE舒尔品牌产品(包括SHURESM57动圈乐器话筒及SHURESM58-LC传奇人声话筒)的生产制造商”。投诉人响应文件中“动圈乐器话筒、人声演唱话筒”的制造商与实际不一致,响应文件内容不实,其提供的《投标承诺书》虚假,应认定为响应无效。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监督检查
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
经查证,本项目磋商小组在审查牡丹江华秦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积硕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哈尔滨致国昕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领先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老哈河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技术参数中“▲”条款时,上述供应商未完整提供盖有CNAS章或CMA章或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证明文件,不符合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条款为重要条款,每一项负偏离减2分,需提供盖有CNAS章或CMA章或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证明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存在应扣分未扣分的情形。以上情形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其评审意见无效。
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本项目磋商小组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其评审意见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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