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目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备注
原产地
制造商名称
单价价格
1
铸铁雨水井
750*350
400KN
湖南
湖南新创华市政设施
制造有限公司
220元/套
2
750*450
240元/套
3
500*300
160元/套
4
普通铸铁井
Φ700
防坠网、400KN
680元/套
5
水泥井
420元/套
6
水泥雨水井
180元/套
7
120元/套
8
复合材料井
Φ700*40A
390元/套
9
复合雨水井
750*450*40
10
500*300*30
130元/套
安装调试费
单价已包含
备品备件费
运输和保险费
技术服务费
税金
其他
投标总价(小写):¥2760.00元人民币整
投标总价(大写):贰仟柒佰陆拾元人民币整
标段二:市政普通井座井盖项目(预算721920元/年)
1、定点期限:本项目定点期限三年(项目预算721920元/年),自定点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协议执行一年一签,价格由区财评中心半年定价一次。
(1)付款人:长沙市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根据中标单价及实际使用量,货到验收移交合格后,按季结算。
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3.1验收标准:
(1)、产品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本项目中的所有产品由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产品使用负责人、监理方(如果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本章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4)、产品验收合格后,成交人应将产品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合同甲方。
5.3.2验收方法:
(1)、出厂检验:成交人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的出厂检验报告(包含产品承载力达到400KN)、合格证书。
(2)、现场验收和测试: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产品使用负责人、监理方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投标文件中中标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型号、功能及主要产品说明书对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测试。在上述测试中,若发生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成交人应免费更换,使之达到技术规范要求,所有费用由中标人负担。
(3)、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成交人应在1-2天内派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在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材料使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包装箱内至少应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同时,成交人应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数量进行详细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检验证明,如有缺失,应负责赔偿。
6.1定点流程
(1)、项目分类说明
1.1 定点供应商按不高于定点价格的中标价格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登记、编号、备案。
1.2 采购人负责每批次合同的验收,验收时由采购单位、纪检(监察)、财务,以及相关使用方(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实施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1.3 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与供应商结算,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是申请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必备资料,财政国库支付部门必须凭已备案的相关资料方能办理资金的结算支付。
(2)、权益保护
2.1 采购单位不得向定点供应商以外的其它供应商采购定点供货产品。采购单位应当维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2.2 采购单位在直接确定定点供应商时,应在《货物需求详细清单》中注明品种、数量等具体内容。采购时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否则增加的有关的费用,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2.3 定点供应商在定点期限内,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加价。
2.4 定点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单位的供货。
2.5 合同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可交有资质的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有关服务纠纷问题,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进行核查调解。
2.6 定点供应商应当履行各项承诺,及时统计定点采购报表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核实备案。
(3)、监督检查
3.1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定点采购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2 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定点供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3.3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和定点供应商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揭发及举报,各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及时处理。
6.2违规行为
(1)、采购单位不按规定执行或在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一年内采购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规避公开招标的;
(2)、定点单位在定点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2.1 被采购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2.2 没有执行定点中标价格的;
2.3 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供货,或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
2.4 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2.5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2.6 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2.7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8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