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1082300892
预算金额435.8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纵邦科技有限公司435.8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10823008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纵邦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国控空气站PM2.5和PM10仪器设备更换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0823008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PM10颗粒物监测仪 环保监测设备1.设备用途:用于空气中PM10颗粒物质量浓度的监测;2.配置要求:含主机、PM10切割头、采样管路、泵、采样纸带等;★3.分析方法:动态加热的β射线法;4.测量范围:0-1000 μg/m3;5.温度测量示值误差:≤0.3℃;▲6.每次测试点流量稳定性:≤0.2%;▲7.24小时流量稳定性:≤0.2%;▲8.校准膜重现性:≤0.5%;9.电压变化稳定性:≤0.5%;▲10.平行性:≤2.7%;11.唯一测量方式:采样与测量同点位不间断同时进行,而非采样后步进测量;12.实时质量浓度:每1分钟测量并更新一次实时浓度均值,真正的连续实时在线测量;13.数据输出速率:每1秒;14.纸带/采样膜:按照默认设置每卷纸带(采样膜)可使用6个月以上,纸带默认走纸时间为24h;15.长时间平均:1分钟~60分钟(任意设置)。16.提供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检测报告,且在有效期内,提供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检测报告每项指标应选用多个样品检测结果最差的检测结果作为评判对象,检测报告中未涵盖的参数以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技术参数确认函为准,提供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71372000
2 PM2.5颗粒物监测仪 环保监测设备1.设备用途:用于空气中PM2.5颗粒物质量浓度的监测;2.配置要求:含主机、PM10切割头、 PM2.5切割头、采样管路、泵、采样纸带等;3.★分析方法:动态加热的β射线法;4.测量范围:0-1000 μg/m3;5.温度测量示值误差:≤±1℃;6.平均流量偏差设定值的%≤±0.4%;7.流量相对标准偏差:≤±0.2%;8.▲平均流量示值误差:≤±0.2%;9.校准膜重现性:≤±1.2%;10.▲平行性:≤3.5%;11.▲最低检测限:≤0.2μg/m3(24小时);12.精度(24小时):≤±2μg/m3;13.跨漂:≤0.03%/天;14.▲检测源:C14 Beta源和880nm IR光学源;15.数据输出速率:每1秒;16.唯一测量方式:采样与测量同点位不间断同时进行,而非采样后步进测量;17.实时质量浓度:每1分钟测量并更新一次实时浓度均值,真正的连续实时在线测量;18.长时间平均:1分钟~60分钟(任意设置);19.纸带/采样膜:按照默认设置每卷纸带(采样膜)可使用6个月以上,纸带默认走纸时间为24小时。20.提供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检测报告,且在有效期内,提供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检测报告每项指标应选用多个样品检测结果最差的检测结果作为评判对象,检测报告中未涵盖的参数以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技术参数确认函为准,提供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02698000
3 技术服务保障 基础环境运维服务在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后,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PM2.5颗粒物监测仪复核通过、并经采购人验收通过前,中标人须提供现场运维服务。以及配备本项目安装调试所需的设施设备。(中标人按采购人的需求,包括:比对站房的搭建、及设备运行所需的设施设备)1288800
 合计金额小写: 43588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叁拾伍万捌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PM10颗粒物监测仪 5014i 赛默飞/上海 7 196,000.00 1,372,000.00 包含主机、采样泵、PM10切割头、采样管、法兰、三脚架
2 PM2.5颗粒物监测仪 5030i 赛默飞/上海 10 269,800.00 2,698,000.00 包含主机、采样泵、PM10切割头、VSCC PM2.5切割头、采样管、法兰、三脚架
3 技术服务保障 纵邦/湖南 1 288,800.00 288,800.00 比对站房的搭建、及设备运行所需的设施设备、验收前的运行维护、颗粒物手工比对。
合计 4,358,800.00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年11月18日-2023年12月30日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并按照甲方要求送达到指定地点,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076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所有设备供货完毕,提供开箱报告后,30个日历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152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有设备全部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技术复核通过之后,甲方再进行政府采购验收,通过后的30个日历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358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剩余合同金额的10%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30个日历日内支付。乙方在每次甲方付款前,需开具正规机打发票,并提供付款申请及相应证明文件。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支行(湖南纵邦科技有限公司:810000126953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一般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应在项目验收时将项目的全部资料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原厂家安装手册、关键技术参数清单、出厂初始设置值、仪器硬件配置清单、技术文件及安装、测试、验收报告等。

5.2.2乙方须保证所供PM10颗粒物监测仪和PM2.5颗粒物监测仪为制造商最新型号的全新产品(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提供老旧翻新产品。需提供PM2.5颗粒物监测仪和PM10颗粒物监测仪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投标货物为其最新型号产品的说明原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5.2.3乙方必须保证PM10和PM2.5共17台监测设备,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复核验收,以确保17台设备能够同时按期替换各国控站点原设备,上传有效数据至国家监测平台。

5.2.4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全部货物须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并全部安装调试完毕。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乙方应提供详细装货清单。如果货物质量或技术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有明显损坏,甲方有权提出退换货。

5.2.5PM10颗粒物监测仪和PM2.5颗粒物监测仪须由原厂工程师进行安装调试。

5.2.6乙方须提供现场运维服务,以及配备本项目安装调试仪器运行所需的设施设备。包括比对站房的搭建,比对站房应采用彩钢板搭建,照明系统、防雷系统、仪器平台以及仪器运行环境所需的设施设备,均由乙方提供,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5.2.7自设备安装工作开始,乙方应邀请甲方的工作人员一起参与现场的系统安装、测试、诊断及解决遇到的问题等各项工作,并对甲方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项目安装施工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免费提供。

5.2.8乙方必须在设备安装完成后,自行配备数据采集仪和软件平台,要求一个软件平台能够让甲方看到试运行所有设备的实时数据。

5.2.9所有产品质保期两年,保修期从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乙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乙方公章。

5.2.10在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周期内,乙方应能保证使用方更换到原厂原装的零部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如因乙方原因,未能让使用方更换到原厂原装的零部件,对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在使用过程若需要调换配件,在保修期内凡非使用者人为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人为造成或保修期外需维修的乙方可收取维修材料费。

5.2.11技术支持:质保期届满后,乙方须承诺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或修理,随时解答甲方各类技术问题,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援。

5.2.12提供7天×24小时服务电话,响应时间在2小时内,在72小时内解决故障;如不能及时排除故障,须提供备件(机),否则甲方将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提供包含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以及售后服务队伍人员配备、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

5.2.13乙方应配备专业技术工程师,保障项目试运行、颗粒物手工比对及验收测试的顺利进行。颗粒物手工比对所需的设备及工具等所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2.14如乙方非制造商,PM2.5颗粒物监测仪和PM10颗粒物监测仪制造商应提供满足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关于湖南省长沙市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部分仪器设备更换的请示》复函(总站气函[2021]499号)>文件的要求,随货供有出厂检测报告、关键技术参数清单、出厂初始默认设置值、仪器硬件配置清单,乙方在合同签订前须出具针对出厂检测报告、关键技术参数清单、出厂初始默认设置值、仪器硬件配置清单的说明函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并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要求进行履约验收。履约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按质量标准完成所有技术验收工作后,履约验收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3.2履约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

5.3.3项目履约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项目验收:包括仪器性能测试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复核通过)

5.3.4仪器设备的试运行及技术验收标准:

(1)《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

(2)《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

(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关于湖南省长沙市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部分仪器设备更换的请示》复函(总站气函[2021]499号);

5.3.5乙方需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达到验收标准后(包括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颗粒物监测仪的手工比对复核通知),由甲方组织专家验收,由履约验收小组鉴定是否符合招标项目的履约验收标准和实际需要,是否可以投入正常使用,验收结果报相关监督部门备案。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6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7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8项目验收合格前,所有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如果乙方未能按甲方规定的时间按时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复核验收的(不可抗力除外),从2023年1月1日起,乙方除保证所有采购设备正常运转外,逾期未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复核验收,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违约金。逾期未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复核验收违约金扣除比率为每逾期1天,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进行累加扣除。但是,逾期未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复核验收扣除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如乙方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复核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付的30%款项必须无条件退回,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4如乙方提供的货物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标准要求或者未将货物送达至甲方指定的地点,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通过政府采购平台确认盖章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764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8号喜地大厦2802-2806房-182
法定代理人: 潘胜强 法定代理人: 高敬垒
委托代理人: 许雄飞 委托代理人: 高敬垒
电话: 0731-88667853 电话: 15154069310
传真: 0731-88667860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 附件下载请到网址:http://changs.ccgp-hunan.gov.cn/gp/gpcategory/showNew/230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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