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8日-2023年12月30日
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并按照甲方要求送达到指定地点,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5.2.1乙方应在项目验收时将项目的全部资料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原厂家安装手册、关键技术参数清单、出厂初始设置值、仪器硬件配置清单、技术文件及安装、测试、验收报告等。
5.2.2乙方须保证所供PM10颗粒物监测仪和PM2.5颗粒物监测仪为制造商最新型号的全新产品(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提供老旧翻新产品。需提供PM2.5颗粒物监测仪和PM10颗粒物监测仪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投标货物为其最新型号产品的说明原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5.2.3乙方必须保证PM10和PM2.5共17台监测设备,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复核验收,以确保17台设备能够同时按期替换各国控站点原设备,上传有效数据至国家监测平台。
5.2.4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全部货物须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并全部安装调试完毕。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乙方应提供详细装货清单。如果货物质量或技术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有明显损坏,甲方有权提出退换货。
5.2.5PM10颗粒物监测仪和PM2.5颗粒物监测仪须由原厂工程师进行安装调试。
5.2.6乙方须提供现场运维服务,以及配备本项目安装调试仪器运行所需的设施设备。包括比对站房的搭建,比对站房应采用彩钢板搭建,照明系统、防雷系统、仪器平台以及仪器运行环境所需的设施设备,均由乙方提供,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5.2.7自设备安装工作开始,乙方应邀请甲方的工作人员一起参与现场的系统安装、测试、诊断及解决遇到的问题等各项工作,并对甲方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项目安装施工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免费提供。
5.2.8乙方必须在设备安装完成后,自行配备数据采集仪和软件平台,要求一个软件平台能够让甲方看到试运行所有设备的实时数据。
5.2.9所有产品质保期两年,保修期从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乙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乙方公章。
5.2.10在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周期内,乙方应能保证使用方更换到原厂原装的零部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如因乙方原因,未能让使用方更换到原厂原装的零部件,对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在使用过程若需要调换配件,在保修期内凡非使用者人为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人为造成或保修期外需维修的乙方可收取维修材料费。
5.2.11技术支持:质保期届满后,乙方须承诺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或修理,随时解答甲方各类技术问题,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援。
5.2.12提供7天×24小时服务电话,响应时间在2小时内,在72小时内解决故障;如不能及时排除故障,须提供备件(机),否则甲方将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提供包含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以及售后服务队伍人员配备、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
5.2.13乙方应配备专业技术工程师,保障项目试运行、颗粒物手工比对及验收测试的顺利进行。颗粒物手工比对所需的设备及工具等所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2.14如乙方非制造商,PM2.5颗粒物监测仪和PM10颗粒物监测仪制造商应提供满足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关于湖南省长沙市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部分仪器设备更换的请示》复函(总站气函[2021]499号)>文件的要求,随货供有出厂检测报告、关键技术参数清单、出厂初始默认设置值、仪器硬件配置清单,乙方在合同签订前须出具针对出厂检测报告、关键技术参数清单、出厂初始默认设置值、仪器硬件配置清单的说明函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并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3.1本项目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要求进行履约验收。履约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按质量标准完成所有技术验收工作后,履约验收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3.2履约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
5.3.3项目履约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项目验收:包括仪器性能测试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复核通过)
5.3.4仪器设备的试运行及技术验收标准:
(1)《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
(2)《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
(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关于湖南省长沙市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部分仪器设备更换的请示》复函(总站气函[2021]499号);
5.3.5乙方需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达到验收标准后(包括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颗粒物监测仪的手工比对复核通知),由甲方组织专家验收,由履约验收小组鉴定是否符合招标项目的履约验收标准和实际需要,是否可以投入正常使用,验收结果报相关监督部门备案。
6.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6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7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8项目验收合格前,所有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7.3如果乙方未能按甲方规定的时间按时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复核验收的(不可抗力除外),从2023年1月1日起,乙方除保证所有采购设备正常运转外,逾期未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复核验收,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违约金。逾期未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复核验收违约金扣除比率为每逾期1天,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进行累加扣除。但是,逾期未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复核验收扣除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如乙方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复核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付的30%款项必须无条件退回,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4如乙方提供的货物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标准要求或者未将货物送达至甲方指定的地点,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