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宁乡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服务项目项目第1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全盐量扩建烷基汞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环境标志产品红外测油仪叶绿素环保产品二硝基苯加油站油气回收燃料装修四氯乙烯样品分析在线比对高压灭菌锅土壤和固废流速仪车辆配置应急监测服务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比对监测报告节能产品四氯化碳废气比对监测修缮实验室场地与仪器设备林丹微型小计两型产品改建异丙苯二甲苯环境检测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原子荧光光度计电导率乙苯苯乙烯数据处理建设工程滴滴涕离子色谱仪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甲醛三氯甲烷机动车尾气原资料硝基氯苯新建阿特拉津拆除餐饮油烟中型小计悬浮物商务F商务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十万分之一天平进口产品苯并芘环保服务气质谱联用仪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流量蛔虫卵数三氯乙烯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勘察石墨炉原子吸收仪透明度标书编制三氯苯气相色谱仪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2/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301280006
预算金额195万元
招标公司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
招标联系人邓先生0731-87807615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佳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姜峰15084851490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宁乡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服务项目项目第1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宁乡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服务项目项目第1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SCG-202301280006
项目名称:宁乡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总预算金额:1950000元
最高限价:1950000元
合同履行期限:壹年
采购需求:
其他采购需求说明: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小微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产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
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1 、获取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2023-02-14 17:00
2 、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湖南佳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399号中央领域2栋一单元502室)
3、 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身份证原件到湖南佳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399号中央领域2栋一单元502室)获取磋商文件。凡未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的,不属于依法获取采购文件,其磋商相关权益不受保障。
4 、谈判文件的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23-02-20 09:30
2、响应文件提交的地点:湖南佳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399号中央领域2栋一单元502室)
五、开启:
1、开启时间: 2023-02-20 09:30
2、开启地点: 湖南佳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399号中央领域2栋一单元502室)
六、公告期限:
自2023-02-07起至2023-02-10止(3个工作日)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附件列表:
项目概况 宁乡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湖南佳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399号中央领域2栋一单元502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02-20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项目编号:CSCG-202301280006
项目名称:宁乡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总预算金额:1950000元
最高限价:1950000元
合同履行期限:壹年
采购需求:
序号 | 品目分类 |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 | 合计金额(元) |
1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宁乡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服务项目 | 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服务 | 1 | 项 | 1950000 | 1950000 |
其他采购需求说明:
详见附件
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有效身份证)。
(4)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根据项目具体履约需求明确)。
具有有效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 、获取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2023-02-14 17:00
2 、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湖南佳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399号中央领域2栋一单元502室)
3、 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身份证原件到湖南佳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399号中央领域2栋一单元502室)获取磋商文件。凡未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的,不属于依法获取采购文件,其磋商相关权益不受保障。
4 、谈判文件的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23-02-20 09:30
2、响应文件提交的地点:湖南佳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399号中央领域2栋一单元502室)
五、开启:
1、开启时间: 2023-02-20 09:30
2、开启地点: 湖南佳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399号中央领域2栋一单元502室)
六、公告期限:
自2023-02-07起至2023-02-10止(3个工作日)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一、采购人信息 |
采购单位: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 |
联系人:邓先生 |
电 话:0731-87807615 |
地 址: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 |
二、代理机构信息 |
代理机构:湖南佳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姜峰 |
电 话:15084851490 |
地 址:玉潭街道新康社区花明北路399号中央领域2栋502室 |
免责声明: | 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附件列表:
- 竞争性磋商文件---宁乡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服务项目.doc竞争性磋商文件---宁乡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服务项目.doc
2023 年2 月7 日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宁乡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服务项目
采购人: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
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301280006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佳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磋商邀请-1-
第二章磋商须知-3-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25-
第四章采购需求-29-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32-
一、磋商响应声明-33-
二、联合体协议(本项目不适用)-37-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38-
四、服务方案说明-43-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45-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46-
七、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本项目不适用)-50-
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51-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53-
十、最后报价-54-
第一章磋商邀请
湖南佳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的委托,对宁乡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宁乡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服务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CSCG-202301280006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选取四家服务单位,每家服务单位负责一个片区,协助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开展宁乡市2023年度执法监测、应急监测。
二、采购项目预算:1950000.00元(每家服务单位服务金额不超过487500.00元)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有效身份证)。
(4)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根据项目具体履约需求明确)。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具有有效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3.本次采购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3年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14日,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身份证原件到湖南佳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399号中央领域2栋一单元502室)获取磋商文件。凡未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的,不属于依法获取采购文件,其磋商相关权益不受保障。
2.本磋商文件公告期为2023年2月7日17时起至2023年2月10日17时。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佳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399号中央领域2栋一单元502室)。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
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
联系人:邓先生
电话:15802574584
代理机构:湖南佳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399号中央领域2栋一单元502室
联系人:姜先生
联系电话:15084851490
招标代理服务费汇至:湖南佳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银行账号:601574418988
第二章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宁乡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服务项目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采购人: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地 址: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联系人:邓先生电 话:15802574584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湖南佳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399号中央领域2栋一单元502室联系人:姜先生联系电话:15084851490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R 发布公告□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2)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有效身份证)。(4)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根据项目具体履约需求明确)。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具有有效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3.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R 不接受□ 接受 |
第二章第6.2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采购人不组织□ 采购人组织,时间: |
第二章第8.1款(本项目不适用) | 采购进口产品 | □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2.其他。 |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第二章第9.2款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5.其他。 |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非标记★符号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4 %、价格 4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4 %、价格 4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内的:(1)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 8 %、价格 8 %。(2)对在本地设有生产基地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为 /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10 %。(2)给予联合体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
第二章第9.6款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
第二章第9.6款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10.2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采购需求相关条款 |
第二章第11.1款 |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 2023年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14日(节假日休息) |
第二章第11.2款 | 领取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身份证原件。 |
第二章第12.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3年2月2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6.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1950000.00元 |
第二章第17.3款(本项目不适用) |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R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
第二章第18.1款(本项目不适用)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R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 ,提交的时间: 、地点: 。 |
第二章第19.1款 |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日历日) |
第二章第21.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文件壹份。副本可为正本复印件,正副本均可双面打印。注:1.响应文件须胶装,不得使用活页装订。2.响应文件密封包装(电子文件密封包装后装入响应文件密封袋中)。3.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本款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并自行负责所递交资料的完整性,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遗漏不承担任何责任。4.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其他条款与本款内容就同一事项表述不一致的,以本款内容为准。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2.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采购项目响应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星期 )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
第二章第24.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湖南佳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399号中央领域2栋一单元502室) |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
第二章第31.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见附页4 |
第二章第31.3款 | 最后报价调整 | ①给予小型、微型企业、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10 %,不重复享受政策;②给予联合体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本文件所称联合体价格扣除是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价格扣除。 |
第二章第31.5款 | 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 | 符合第二章第9.1款规定,按第二章第31.6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1.节能产品: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比例见前附表第38.1项,下同)×(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2.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3.两型产品:商务加分=商务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
第二章第31.6款 | 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 | 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 。2.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
第二章第37.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长沙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gp/ |
第二章第39.3款 | 履约担保 | R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41.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22600元,由采购人向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
第二章第42.1款 | 其他规定 | 根据财政部财库〔2016〕125号、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长采管〔2016〕12号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行为记录。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本磋商文件中所提及的违法、处罚记录均以在以上渠道查询结果为准(以磋商截止时间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最终查询结果为准),其他任何渠道获取的信息评标时不予考虑。供应商须保证响应文件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于以上渠道已收录或未收录的违法、处罚记录,供应商有义务在响应文件中做出说明,供应商刻意隐瞒的,视为弄虚作假谋取成交。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间:至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止。 3.信用信息记录查询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后的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查询后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定。 |
附页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谢俊峰 | 湘江中路支行公司业务管理经理 | 84919503;13687320956 |
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 唐红英 | 溁湾支行行长 | 89750053;18673166920 |
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 | 颜国恒 | 芙蓉中路支行 | 88665238;13574801920 |
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 | 李宁 | 天心区支行副行长 | 85114839;13975813058 |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 刘毅 | 丽臣路支行行长 | 82741897;13808438058 |
长沙银行 | 廖科 | 金城支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 84413595;13707319275 |
邮储银行长沙分行 | 严春燕 | 岳麓支行副行长 | 85579459;13875864330 |
附页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 何 嘉 | 010-88822659/13718642233 |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蔡建雄 |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彭 球邓霞英 | 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
附页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月日
附页4
评审因素和标准
序号 | 评审因素 | 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技术 F技术=51分 | 实施方案 | 31分 | 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总体实施方案、设备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应急保证措施进行评分:1、总体实施方案合理、完善、全面、能完全满足采购人建设要求的,计7分;较合理、较完善、较全面、基本满足采购人建设进度要求的,计4分;欠合理、欠完善、欠全面、难以满足采购人建设进度要求的,计1分。未提供的不计分;2、设备保证措施合理、完善、能完全满足采购人建设要求的,计6分;较合理、较完善、基本满足采购人建设要求的,计3分;欠合理、欠完善、难以满足采购人建设要求的,计1分。未提供的不计分;3、进度保证措施合理、完善、能完全满足采购人建设进度要求的,计6分;较合理、较完善、基本满足采购人建设进度要求的,计3分;欠合理、欠完善、难以满足采购人建设进度要求的,计1分。未提供的不计分;4、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完善、能完全满足采购人建设质量要求的,计6分;较合理、较完善、基本满足采购人建设质量要求的,计3分;欠合理、欠完善、难以满足采购人建设质量要求的,计1分。未提供的不计分;5、应急保证措施合理、完善、考虑全面的,计6分;较合理、较完善、较全面的,计3分;欠合理、欠完善、欠全面的,计1分。未提供的不计分。 |
1 | 技术 F技术=51分 | 实验室场地与仪器设备 | 实验室面积(5分) | 实验室面积1000㎡以上(含)的,计5分;500-1000㎡的计3分,500㎡以下的计1分。无实验室的不计分。注:提供相关实验室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及租赁房屋的房产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的不计分。 |
1 | 技术 F技术=51分 | 实验室场地与仪器设备 | 配套设备及设备保障情况(10分) | 供应商设备配置合理、性能优异、完全满足本项目检测分析指标要求,石墨炉原子吸收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气质谱联用仪(GC-MC)、气相色谱仪(GC)、原子荧光光度计、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红外测油仪、二路低本底α、β测量仪、离子色谱仪、高压灭菌锅、十万分之一天平、流速仪、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全部设备齐全的计10分,每缺少一种设备扣1分,扣完为止。注:同时提供检测设备清单、设备型号、图片、设备购置发票的复印件(无法提供发票的提供不少于两年的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1 | 技术 F技术=51分 | 技术人员实力 | 5分 | 1、供应商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职称的,计2分;2、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技术团队中的采样人员、分析检测人员、质量控制人员具有省级以上(含)环保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证书的,每个岗位提供一人计0.5分,本项最多计3分。每个岗位最多计分不超过2人。注:提供上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2年10月-2022年12月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的不计分。 |
2 | 商务 F商务=34分 | 类似业绩 | 10分 | 供应商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环境检测类项目的,每提供一个,计2分,本项最多计10分。注:提供合同或成交(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的不计分。 |
2 | 商务 F商务=34分 | 供应商资质及检测能力 | 6分 | 供应商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环境检测能力项目达到1000项的,计6分;500-999项的,计4分;低于500项的,计2分。注: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2 | 商务 F商务=34分 | 供应商综合实力 | 9分 |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信用相关证书的,计3分 ;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提供一项计1分,最多计3分;3、供应商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保部门或行业协会关于环保业务方面的表彰或荣誉证书的,计3分。注: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某项证明文件为网上公示件的,可仅提供该项证明文件官方网页链接及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的不计分。同一证书不重复计分。 |
2 | 商务 F商务=34分 | 车辆配置 | 6分 | 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自有车辆每提供一台的,计2分,本项最多计6分。注:提供车辆购买发票或保险单及行驶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的不计分。 |
2 | 商务 F商务=34分 | 标书编制 | 3分 | 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评分标准的内容,顺序编制,提供证明材料,并方便检索,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
3 | 磋商报价F磋商报价=15分 | 磋商报价 | 15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分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磋商邀请
第二章磋商须知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联合体协议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货物或服务方案说明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7)经销或代理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8)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0)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成交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样品提供
18.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磋商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20.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响应文件审查
26.1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0.6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磋商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40.签订合同
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其他规定
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甲方)
供应商(全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工程项目)承包范围:/项目经理:/。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
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服务类)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参照(货物类)专用条款的格式和相关内容,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流程、考核方式等内容进行编制。
第四章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宁乡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服务项目
二、项目概况
1.采购预算:1950000.00元(每家服务单位服务金额不超过487500.00元)
2.项目说明
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对全市污染源的执法监测,加强动态监控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工业污染源持续达标排放,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质量改善,对宁乡市排污单位开展监测工作。同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监测。
三、监测任务
1.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范围:针对宁乡市排污企业开展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监测企业数量和指标以采购人实际下发任务量为准)。
2.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服务时间:壹年,以合同约定为准。
3.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内容: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开展重点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本磋商文件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及土壤固废等方面的监测。
四、技术规格与参数
(一)服务要求
1.主要是对2023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服务项目采购。被监测单位所涉及的监测因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水和废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和表2共计29项,另加透明度、叶绿素+悬浮物+全盐量+电导率+蛔虫卵数+表3中特定项目33项(饮用水源季度监测指标):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异丙苯、氯苯、甲醛、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硝基氯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苯并芘、滴滴涕、林丹、阿特拉津、钼、钴、铍、硼、钡、锑、镍、钒、铊。流量、烷基汞等。
环境空气和废气:流量、二氧化硫、烟尘、粉尘、氮氧化物、氨气、臭气浓度、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餐饮油烟、机动车尾气、非道路移动机械、加油站油气回收等。
土壤和固废: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
在线比对:①水和废水中的pH、流量、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重金属等。②废气中的烟气参数、含氧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等。
2.供应商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3.供应商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私自转包或者分包监测业务(特殊情况经采购方同意可以分包)。
(二)监测要求
1.严格按照《地表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2020)、《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要求,对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的要求开展土壤监测及质量控制。
2.废水比对监测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相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相关要求开展监测,编制比对监测报告。
3.废气比对监测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开展监测,编制比对监测报告。
注:服务期间凡因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变更或者新出相应标准或规范的一律按国家新标准或规范执行。
(三)完成监测任务条件和时间
供应商(监测公司)根据采购人的监测要求开展监测,并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报送数据,无特殊要求时按每批次监测最长分析时间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报送采购人。
五、定标方式及分片责任区
定标方式:选取四家服务单位(综合排名前4名),每家服务单位负责一个片区,每家服务单位服务金额不超过487500.00元。
(一)本年度内执法与应急监测责任区划分如下:
1.宁乡市高新区范围内(不含夏铎铺工业园)的排污单位;
2.宁乡经开区范围内(不含金玉工业园和煤炭坝门业园)的排污单位;
3.金玉工业园、煤炭坝门业园和夏铎铺工业园;
4.宁乡其他乡镇范围内的排污单位。
成交人按综合排名顺序依次对应以上责任区划分点。
(二)成交人根据采购人监测要求进行监测服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点)进行监测服务,若因特殊原因(包括成交人自身原因和外部其他原因等)导致成交人在对应区域(点)无法进行相关监测服务的,由采购人选择其他成交人完成监测服务。
(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成交人应当及时向采购人说明情况,由采购人另行安排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1.成交人与被执法监测对象两年内有过委托监测服务或者其他环保服务类的;
2.成交人与被执法监测对象主要负责人有密切关系的;
3.成交人因为工作忙无法及时安排的;
4.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四)为平衡工作量,采购人有权根据各成交人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适当的任务调整。
六、其他要求
1.成交人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自行解决安全作业问题。在进行采样工作时必须认真负责,并注意安全操作,如发生任何意外,成交人负责事故处理及一切费用,概与采购人无关。
2.成交人在合同期内,因各种原因在样品采集过程中,造成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成交人独自承担其法律和经济责任,与采购人无关;造成采购人的经济损失,由成交人承担,采购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相关纸质、电子资料移交采购人,电子扫描件达到采购人要求。
七、项目特别说明
1.服务时间及地点
1.1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2服务时间:2023年度。
2.结算方法
2.1付款人: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
2.2供应商按单次检测报价(包括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固废、在线比对四大项的检测项目,其中餐饮油烟、机动车尾气、非道路移动机械、加油站油气回收按包干报价),项目结算时,根据四家入围单位中单次检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按实结算(非单项检测价格最低)。
2.3付款方式:根据实际承担工作任务量按实结算(每家单位不超过487500.00元),分阶段支付,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服务,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测试通过验收、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注: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请在可能变动的条款旁予以文字注明,并将磋商文件可能变动的内容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十个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承诺函
二、联合体协议(本项目不适用)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附件5: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6:其他说明
四、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7-1:服务方案说明(服务类适用)
附件7-2:主要人员简历表(服务类适用)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
附件8-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8-2: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
附件8-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证明资料
附件8-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
七、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本项目不适用)
八、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9:报价一览表
附件9-1:分项价格表
九、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最后报价(不装订在响应文件中)
一、磋商响应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姓名:性别:年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注:须另备一份单独手持,供磋商现场查验及资格审查,否则响应无效。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4)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须另备一份单独手持,供磋商现场查验及资格审查,否则响应无效。
承诺函
(采购人名称):
经慎重研究,我公司供应商名称(以下称“供应商”)决定于年月日参与你方组织的(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的竞争性磋商,我方承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如果发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自愿接受按法律法规和文件作出的处理。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二、联合体协议(本项目不适用)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项目名称)项目(政府采购编号)的竞争性磋商。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磋商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的,应提交《附件8-2: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 ||||||||
委托代理人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营业执照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执照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执照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其他资料按第二章第41.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
附件4
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有效身份证)。
(4)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根据项目具体履约需求明确)。
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机构代码:、注册登记机构:、日期:、有效期:、注册资本:、地址:、经济行业:、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
授权代表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
附件5
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提供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6
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提供磋商文件或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7-1:
服务方案说明
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规定及评分标准内容编写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7-2: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性 别 | |||||
职 务 | 职 称 | |||||
毕业学校、专业 | ||||||
身份证号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执业资格证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 ||||||
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
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按第二章第42.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附件8-1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8-2
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
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额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货物制造商类型 | 商标名称 |
中型 | |||||||
小计 | |||||||
小型、微型 | |||||||
小计 |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中小企业应享受的政策功能价格扣除。
2、栏目7“货物制造商类型”,填写:中型或小型、微型。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未按上述要求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对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以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成交,依法予以处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8-3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材料
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二章谈判须知第2.8款、第9.2款规定提供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或“两型产品目录”所在页复印件(该页包含制造商或企业名称或申请单位名称、规格型号、有效截止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并在本章《九、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成交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中两型产品)。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附件8-4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
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1 | 2 | 3 | 4 | 5 | 6 | 7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额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政策功能编码 |
节能产品 | ||||||
小计 | / | / | / | / | / | |
环境标志产品 | ||||||
小计 | / | / | / | / | / | |
两型产品 | ||||||
小计 | / | / | / | / | / |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应享受的政策功能加分。
2、栏目7“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只填写一种)。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七、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本项目不适用)
提供协议或授权函复印件或售后服务证明原件。
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9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 宁乡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服务项目 | 政府采购编号 | CSCG-202301280006 |
服务内容 | |||
报价 | 大写: 元人民币整小写: 元人民币整 | ||
合同周期 | |||
项目负责人 | |||
备 注 | 供应商按单次检测报价(包括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固废、在线比对四大项的检测项目,其中餐饮油烟、机动车尾气、非道路移动机械、加油站油气回收按包干报价),项目结算时,根据四家入围单位中单次检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按实结算(非单项检测价格最低)。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9-1
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宁乡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服务项目
包号:CSCG-202301280006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名称 | 计量单位 | 具体要求说明 | 单价 | 数量 | 小计 | 政策功能编码 | 备注 |
合计 |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大写:
说明:
1、本表包含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或其他部分对该项目所有要求的详细报价。“合计”及“报价金额合计”应与附件9-1《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致;栏目“单价”为综合单价,应包含所有隐含的管理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他费用,并在“具体要求说明”中注明分类项取费标准和其他费用的计费率和金额。
2、“服务名称”是指整包分项服务的内容,品目分类是指分项服务费用构成的明细分类项。
3、服务类含有货物的,供应商应填写提供的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编号、湖南省两型、长沙市两型产品编号。
4、供应商按单次检测报价(包括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固废、在线比对四大项的检测项目,其中餐饮油烟、机动车尾气、非道路移动机械、加油站油气回收按包干报价),项目结算时,根据四家入围单位中单次检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按实结算(非单项检测价格最低)。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注:
1、附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的信用查询记录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本文件中所提及的违法、处罚记录均以在以上渠道查询结果为准,其他任何渠道获取的信息评标时不予考虑。供应商须保证真实有效,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于以上渠道已收录或未收录的违法、处罚记录,供应商有义务在响应文件中做出说明,供应商刻意隐瞒的,视为弄虚作假谋取成交。
十、最后报价
说明:
1、最后报价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0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9提供。
2、最后报价需填列报价一览表。
3、最后报价相关表格不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供应商可准备多份),磋商后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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