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蓉城镇姚圩渔场五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青阳县蓉城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拟公开出租青阳县蓉城镇姚圩渔场五年期经营权,现委托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出租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青阳县蓉城镇姚圩渔场五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经营权租赁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
8、对承租本次标的享有优先权的权利人,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权的权利人。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
青阳县蓉城镇姚圩渔场五年期经营权。(标的编号:68TD20220004)
(二)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青阳县蓉城镇姚圩渔场五年期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对该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本次出租标的坐落于青阳县蓉城镇分姚村,2021年实测面积1044.337亩,实际可用面积831.3034亩(不含外大埂及排洪沟等),本次按实际可用面积831.3034亩公开出租,四至范围为:东至青通河埂、西至姚圩外河埂、南至分姚圩、北至姚圩外河埂,具体范围详见《蓉城镇水产养殖场现状图》。
(三)标的现状:租赁状态,租赁期至2022年1月31日止。
(四)租赁期限:5年(2022年2月1日—2027年1月31日)。
(五)经营用途:粮食种植,《蓉城镇水产养殖场现状图》中拟征用所涉地块(约92亩)只可种植水稻,不得从事稻虾养殖和其他特种种养殖业;意向竞租方在报名前须填写《经营用途申请表》,经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竞租。
(六)特别提示
1、出租标的如非原承租方竞得,则自本次承租方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出租方负责出租标的原承租方的撤离清场工作,并将出租标的按出租标的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本次承租方。
2、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意向竞租方应取得出租方出具的其享有优先承租权的书面证明,并按照有关法律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1)享有优先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不论出租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告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取得出租方出具的具有优先权的证明文件;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
(2)如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其他意向竞租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相同级别的优先权人在行使优先权时,按时间优先原则,即其中一优先权人在某一价格先行使优先权后,其他人在该价格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3、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出租方
青阳县蓉城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四、出租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出租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青阳县蓉城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2、评估机构:安徽德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1年11月24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位于蓉城镇分姚村合计831.3034亩的蓉城镇姚圩渔场五年期租赁价值评估报告书》(德盈评字(2021)第C112401号)。
5、评估对象:位于蓉城镇分姚村合计831.3034亩的蓉城镇姚圩渔场。
6、评估结果:位于蓉城镇分姚村合计831.3034亩的蓉城镇姚圩渔场五年期租赁价值在估价基准日2021年11月24日具备合法性和保持现状的前提下,共计:人民币壹佰肆拾伍万肆仟柒佰捌拾元整(¥1,454,780.00)。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5年期挂牌价格(出租底价):人民币1,454,800.00元。
2、租赁价款的支付要求及方式:
(1)自《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一次性付清出租标的租金,出租标的租金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自《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一部分。
3、履约保证金的支付要求:
自《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实地查勘,对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如非原承租方竞得,则自本次承租方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出租方负责出租标的原承租方的撤离清场工作,并将出租标的按出租标的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本次承租方”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3)意向竞租方承诺:对“《蓉城镇水产养殖场现状图》中拟征用所涉地块(约92亩)只可种植水稻,不得从事稻虾养殖和其他特种种养殖业。”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如涉及征用,青苗费归出租方所有,根据水稻的生长期特点,承租方所种植水稻必须于当年年底前收割完毕,如承租方故意拖延视同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经营权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4)意向竞租方承诺: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如原承租方竞得,则视同其已撤离清场)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承租方应配合办理出租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出租标的自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5)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位于蓉城镇分姚村合计831.3034亩的蓉城镇姚圩渔场五年期租赁价值评估报告书》(德盈评字(2021)第C112401号)或本公告列示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成交价款。
(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用途和土地现状(不得开挖鱼塘),不得在出租标的上建有建筑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任何名义转让经营权,不得利用土地从事除经营用途限定的其他经营项目,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经营权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承租方应当服从,土地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土地征用、临时用地补偿等归出租方所有,被依法征用、占用土地对应出租价款按照出租方签订相关征用、占用协议次日起,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算核减对应出租价款,折算核减对应出租价款由出租方退还给承租方。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内,如有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补贴,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承租方享有。承租方应合理安排种植时间,掌握种植物的成熟期,不得在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因种植物的成熟期等问题,不能将其及时清理,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内,因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等国家建设项目需要征用、临时占用,承租方须服从并不得拒绝阻挠。对标的经营及承租方为满足正常经营投入设施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归承租方所有,对征用补偿归出租方所有。在此范围之外的补偿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的,承租方应自觉缴纳相应的罚款、滞纳金;因承租方违法违约违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包括地上未成熟的附着农作物、未收获的农作物、农作物秸秆等),将土地进行平整、恢复原状,将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自行撤走,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土地上的附属物及设施、设备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或补偿。未经行政单位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标的地形地貌现状。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内,因抗旱、排涝、道路等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须负责姚圩渔场道路(姚圩7组至排涝站)维护,保持畅通,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政府在进行该路段硬化时,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并提供帮助。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内,承租方的安全、环保、社会治安必须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紧急情况下,应服从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承担相应的防汛抗旱物资、抢险人员、排涝等应急工作任务。承租方应加强管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所遇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以及偷盗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承租方应自行处理,与出租方无关。
(14)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出租标的范围内的姚圩排涝站管理由出租方主管部门移交给分姚村负责,圩内主排水沟清淤由镇政府按照农水工程实施,承租方须无条件协调、配合姚圩排涝站相关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承租方自行承担。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6)意向竞租方承诺:意向竞租方同意按不低于租金底价(人民币1,454,800.00元)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意向竞租方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定的《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24日。
(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24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4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a.公告期间(含延长公告期),在出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竞租申请后单方撤回竞租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该意向竞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时,所有意向竞租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竞租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出租方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的。
(2)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承租方按要求与出租方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后,承租方未按《经营权租赁合同》要求履约并且《经营权租赁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意向竞租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法签订和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标的进行重新公告。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款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挂牌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收到《产权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竞租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租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池州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六)出租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2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竞租方应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出租文件》。
(八)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意向竞租方应当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发出的《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及交易安排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报价(意向竞租方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如意向竞租方的报价低于出租底价的或意向竞租方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意向竞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本标的成交价,该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及交易安排通知书》的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确定的承租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九)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
(十)竞价规则
意向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十一)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二)交易双方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租金、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0553-3117528
传 真:0553-3117971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或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
联 系 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0566-2023567
传 真:0566-2023567
联系地址:池州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青阳县蓉城镇姚圩渔场五年期经营权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网站(www.ahcjnjs.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青阳县蓉城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