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2025年食品检验检测承检服务采购(第二标)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6月12日
项目依据实际抽检任务量结算,单价以上限标准: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32%折扣率计算。
3.4 服务要求:
乙方应负责食品抽样、样品采集及封存运输、抽样单填写及样品信息汇总报送、实验室检验、检验结果及不合格报告信息提交、检验结果汇总分析等,具体要求如下:
(1)基本要求:乙方应具有合法有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抽样、检验数据及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抽样检验: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抽检工作。应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3)按时检测:按照甲方要求,乙方应严格按时开展抽样、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样任务,并出具样品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甲方。
(4)结果运用:乙方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法律规定及甲方要求,作出抽检质量评价报告。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乙方应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发布抽检信息,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抽样单位馈赠,不得利用抽检工作及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6)样品保存:乙方应妥善保存样品,农产品样品应按适宜的温度和储存环境进行保存,预包装食品应按照产品明示标准进行保存,抽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交接,以保证样品符合检测需求。
3.5 服务资源配备(含工作进度):
1、乙方成立本项目检测服务项目组,项目组核心人员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食品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专家、检测技术负责人等,人数不得少于5人。所有人员均应该具备能从事检测工作的资质,如对应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采样员证、检验员证等。当项目组核心人员有变动计划时,需提前2个月向甲方报批,甲方同意后方能变动。项目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检测服务工作需要,不得少于30人。检测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乙方必须派专人负责项目进度的把控,按月、季度逐步推进,按季度撰写项目分析报告,确保项目保证质量的情况下按时完成。
2、乙方配备含有车载冷藏装置的专用抽样车辆数量不得少于3辆。
3、乙方应具备样品保存冷库及相关设施,面积不小于400立方米,便于样品保存及复检需要。
4、乙方在检测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不良社会反映,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资格,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季度费用根据检验检测数量、检测项目据实结算,经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检测报告及有效发票后,甲方按季度支付,费用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0%时,甲方停止支付,待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至100%。
4.2单价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32%结算,总价82.32万/年。
5.2.1 工作内容:
(1)检测范围:四方坪、东风路、洪山、月湖、浏阳河等区域;预估批次为1029批次。
(2)检测场所: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农贸市场、生鲜超市、母婴专卖店等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食堂及餐饮门店;其他指定的场所。
(3)检测产商品的主要类别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特殊膳食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糖果制品、水果制品、酒类、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33大类(依据省市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确定)。
(4)相关标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等。
1.验收的主体:甲方。
2.组织方式:甲方自行组织。
3.时间或条件: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4.验收方式:本项目采取分期验收(4次)。每季度支付服务款项前,组织一次项目验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由乙方提交书面验收报告,经甲方审核通过完成验收。服务期满项目完成后,乙方提交书面验收报告,经甲方审核通过完成验收。
5.验收程序:启动履约验收程序:甲方及乙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
6.验收内容:(1)包含食品抽样、样品采集及封存、抽样单填写及样品信息汇总报送、实验室检验、不合格报告及检验结果信息寄送、检验结果汇总分析等;(2)区域生产、流通、经营等单位检查完成抽样检测项目、出具检测报告实效性、真实性、检测报告质量(检查表格、检测问题台账、图片等);(3)投入人员的相关证件资料检查及验证等。
7.验收标准:(1)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对完成抽样检测的批次结果资料进行验收。
8.合同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服务纠纷问题,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查调解。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2)乙方服务期限内,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加价。
(3)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单位的服务。
(4)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5)乙方工作人员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乙方予以更换。
(6)履行本合同服务产生的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成果归甲方所有。
(7)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提出意见及建议。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合同约定进行检测,出具客观、准确、公正的检测报告,不受甲方干涉。
(2)按合同约定获得服务报酬。
(3)在检测的过程中,人、财、物的安全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责任。
(4)乙方对检测服务中获取一切检测数据及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得对样品及有关的检测数据及信息进行任何经营和运用。
7.4乙方在服务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没有执行中标价格的,或在采购定点期间以市场价格出现波动等各种理由提高价格而不予提供服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或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
(3)服务、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4)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5)提供的检验报告不真实或者超过正常误差范围的;
(6)违反本合同第6条第(6)项保密义务的;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7.5乙方提供的服务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争议或纠纷,由乙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7.6乙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或被采购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长沙市开福区定点采购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11.1乙方的报价应包括本项目须承担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服务过程的检测设备设施购置、维修和计量检定、检测试剂、检测耗材、样品购买、交通工具配备等费用,以及一切可见或不可见之设备的维护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社保、保险、福利、管理费、风险费、税费、利润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服务内容进行转委托。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