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12/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宜宾和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不服四川蓝航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就2024年长宁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工作(项目编号:N511524202400009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收到投诉。经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向你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你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机关邮寄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日收到。本机关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该项目投诉授权委托人周敏进行核实时,周敏表示对该投诉事项不知晓。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你公司补正后投诉书内容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的投诉。
如果你公司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向长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宁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7日
你公司不服四川蓝航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就2024年长宁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工作(项目编号:N511524202400009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收到投诉。经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向你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你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机关邮寄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日收到。本机关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该项目投诉授权委托人周敏进行核实时,周敏表示对该投诉事项不知晓。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你公司补正后投诉书内容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的投诉。
如果你公司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向长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宁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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