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业企业基础调查试点工作调查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金额
40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1/02/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09232021000040
预算金额40万元
招标联系人田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万洪志0835-2899779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业企业基础调查试点工作调查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5109232021000040
二、项目名称
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业企业基础调查试点工作调查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四川泰利房地产土地评估顾问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
中标(成交)金额 40000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名称:遂宁市大英县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业企业基础调查试点工作调查服务采购项目;服务范围:本项目为采购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基础调查试点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开展园区及工业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6号)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基础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0〕664号),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为全面掌握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实际管辖范围内工业企业用地的基本信息、用地投入产出效益等情况开展本项目,本项目的开展同时能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发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土地资源要素配置的调控作用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支撑。服务要求:评估机构可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2014年度试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标准》(2014年度试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图规范》(2014年度试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全国其他地方已经开展工业企业用地调查的城市出台的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等文件进行调查评价。服务时间:2021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试点任务,形成试点成果报告报送自然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服务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李红(评审小组组长)、冯凯、王旭(最后一位为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本项目定额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8000元(人民币)。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8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一 、本项目采购计划编号:2021年02号。二、本项目已进行政府采购需求论证。三、监督部门:大英县财政局; 监督电话:0825-7821263。四、供应商信用融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 遂宁市大英县郪江东路西段1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田老师;联系电话:0825-78855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一号楼一单元401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万洪志;联系电话:0835-28997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万洪志
电话: 0835-2899779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附件附件
2.评审文件: 附件附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附件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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