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市供排水中心
乙方:厦门绿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0]CS[GK]2019002的漳州市节水型城市创建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1 | 项 | 国内 | 4998000 | 4998000 | 绿沁环保 | 节水型城市创建服务 | ||||||
合计: | 4998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玖万捌仟元整(¥499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中标方必须保证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漳州市省 级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汇编、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漳州市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汇编,并确保通过省 级节水型城市和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现场验收。具体验收安排以国家住建部、福建省住建厅安排时间为准。;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推进漳州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增强全市人民节约用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确保完成《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闽政〔2015〕26 号)要求的2020年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任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5.2技术和服务要求 5.2.1节水型城市创建参照标准 (1)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 (2)《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2015); (3)《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06);(4)《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08); (5)《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2009); (6)《节水型社区评价导则》(GB/T 26928-2011); (7)《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2014); (8)GB/T 18916.1-18916.29定额系列标准; (9)《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2016); (10)《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 (1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5.2.2漳州市节水型城市工作任务 5.2.2.1摸底调查漳州市节水基础情况 (1)了解漳州市创建区域范围内公共供水、自备水管理、污水处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管控、非常规水利用、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建设,以及水资源、供水、污水价格等管理情况。 (2)结合摸底情况召开创建成员单位座谈会,重新梳理创建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分解表,并开展对接工作。 5.2.2.2省级、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指导 (1)指导整个节水型城市创造工作,定期邀请国家级节水型城市专家组成员把关重难点项目,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 (2)重点指导城市法规制度文件起草、节水统计制度建立、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海绵城市建设、节水“三同时”管理、自备水管理、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创建、节水型器具普及推广等工作。 (3)指导配合整个现场迎检工作(包括指导完善现场检查的企业、单位、小区、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建材市场等)。 (4)派遣经验丰富的创建团队,全程参与漳州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5)编制《漳州市水平衡测试标准》、《漳州市节水型载体创建标准》等地方标准模版,规范各企业、单位以及小区日常节水管理、填报相关节水台账,真实有效的做好节水工作。 5.2.2.3节水型城市创建日常培训 (1)定期开展培训会,加强各创建成员单位的日常节水管理工作、报表填写、台账统计等。 (2)邀请专家每年进行节水培训,培训内容包含:节水型城市创建标准、省(国家)级节水型城市申报流程、水平衡测试标准、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创建标准、现场验收注意事项等。 5.2.2.4 2019年省级节水型城市资料汇编、2020年国家级节水型城市资料汇编 (1)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共四册,分别为申报书、基本条件、基础管理考核指标、技术考核指标。 (2)本项目需立即启动,按照创建要求逐条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已达标完善的收集资料与数据,并进行有关指标的分析、测算工作,未达标完善的项目进行任务分解,指导各个职能局完善。 (3)2019年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资料汇编年度为2017-2018年,2020年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资料汇编年度为2018-2019年。 5.2.2.5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调查(调查评估两次) (1)截止到目前,国家共发布32个工业行业定额,分别为:火力发电、钢铁联合企业、石油炼制、纺织染整产品、造纸产品、啤酒制造、酒精制造、合成氨、味精制造、医药产品、选煤、氧化铝生产、乙烯生产、毛纺织产品、白酒制造、电解铝生产、堆积型铝土矿生产、铜冶炼生产、铅冶炼生产、化纤长丝织造产品、真丝绸产品、淀粉糖制造、柠檬酸制造、麻纺织产品、粘胶纤维产品、纯碱、尿素、工业硫酸、烧碱、炼焦、钢铁行业烧结球团、铁矿选矿行业。 (2)调查漳州市考核区域内目前这些行业取水指标情况,不达标的企业需要指导其整改,编制调查报告。保证省级2017-2018年度指标,国家级2018-2019年度指标达到要求。 5.2.2.6节水器具普及率调查(调查评估两次) (1)考核年限内,用水量排名前10位的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生活用水器具市场在售用水器具,节水型器具占比达100%;通过调查摸底,提出整改方案,编制调查报告保证达标。 5.2.2.7节水型城市宣传、节水型器具推广 (1)利用媒介报纸进行节水型城市创建宣传,并设 计彩页、海报、纸巾盒、标语等宣传品进行分发张贴。 (2)利用节水宣传周等活动,组织相关会议和培训,宣传节水。 (3)按照考核要求,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要达到100%。利用每年宣传周活动、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购买节水型器具(水龙头、花洒、马桶配件)并进行推广,以点带面,在全市普及节水型器具。 5.2.2.8影视资料制作(拍摄两次) (1)拍摄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拍摄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 5.2.2.9城市节水管理软件信息系统搭建 (1)建立城市节水管理软件信息系统,开展节水相关工作(如全市基础数据管理、用水户管理、计划用水管理、综合统计等工作),实现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和用水户的线上线下互动和智能化管理,利用数据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5.2.2.10水平衡测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 (1)组织主管部门开展节水载体建设动员会,安排技术专家进行建设工作讲解,协助确定参会名单、制作培训日程表、制作培训课件、拟制培训通知等; (2)节水型企业建设:确定重点用水行业企业节水型载体建设名录,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以及水平衡测试工作,计算其所占比例; (3)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确定公共机构单位节水型载体建设名录,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以及水平衡测试工作,计算占比; (4)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协助确定居民小区节水型载体建设名录,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计算占比。 (5)根据漳州市目前情况,计划开展节水型载体创建数量合计40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保证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合同签定后一周内 |
2 | 40 | 通过福建省节水型城市现场验收后一周内 |
3 | 30 | 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现场验收后一周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约完成后。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报告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10.2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在签订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中终止合同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方将拒绝验收,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将由乙方负责。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通过漳州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甲方责任和义务: 14.1.1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主要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漳州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14.1.2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时汇报各项工作进度,并要求乙方随时接受工作监督和合理调整。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工作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服务周期。 14.1.3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款项按时支付乙方各项费用。 14.1.4为了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甲方需配合完善各项工作,并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等工作。 14.1.5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文件要求,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本单位相关资料,并且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收集其他创建成员单位的相关资料, 协调各创建成员单位配合问题。 14.1.6为乙方测算节水型载体数量提供相关原始数据,确定名单后,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相关联系人信息,并有义务协调相关创建单位配合乙方开展水平衡测试及节水型载体创建申报工作。 14.2乙方责任和义务: 14.2.1乙方须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闽政〔2015〕26 号)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应对申报材料的质量负责,因编制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出现遗漏或错误,乙方应无条件补充、修改,不得再追加服务费,并保证不因编制材料有误,影响迎检工作。 14.2.2乙方不得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自行修改工作进度,有义务按时按阶段向甲方汇报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 14.2.3乙方不得中途退出项目的运作,直至项目全部完成为止。 14.2.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参加节水型城市创建验收的有关会议或现场会。 14.2.5乙方不得以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漳州市供排水中心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与本次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14.2.6乙方须按约定使用与其有关的各项数据、文件和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公开任何数据、文件和资料,若因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使用各种数据、文件和资料产生不良后果,一切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14.2.7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导致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全责。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6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漳州市供排水中心 | 乙方: | 厦门绿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漳州市芗城区芝山路50号 | 住所: | 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34号A515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敖军军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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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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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960199027 | 联系方法: | 13950002294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农业银行厦门江头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0303001040035976 |
签订地点:漳州市供排水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