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议室LED一体机、原拼接屏搬移至一楼货物类采购项目
金额
78.85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9/12/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504]fjzh[gk]2019013
预算金额78.8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王芬芬15860907568
公告正文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乙方泉州市弘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4]FJZH[GK]201901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议室LED一体机、原拼接屏搬移至一楼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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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2091104 平板显示设备 平板显示设备 1 国内 788592 788592 详见报价部分 详见报价部分
合计: 788592.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捌万捌仟伍佰玖拾贰元整(¥788592.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4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兴街3号

4.3交付条件:安装、调试并且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出厂检验:中标供应商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卖方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相关说明书、产品合格证。2、货物运达采购单位安装现场后,由采购单位进行质量和数量的验收(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3、本次采购货物的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4、本次采购的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中标供应商会同采购单位按合同要求进行联合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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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50 设备到货支付50%
2 50 项目竣工验收支付50%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前,向采购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货款的5%计算。该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供应的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转为质保金,质保金在保修期满无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时30日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签订之日起至所有货物的免费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各种资料移交清楚后一年(国家、厂家或采购文件对设备或配件另有约定更长免费保修期限的从其约定)

10、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合同法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请裁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乙方: 泉州市弘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泉州市洛江区万兴街三号 住所: 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清正社区九一街67号百脑汇商厦7楼702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甘士谦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王芬芬
联系方法: 13599220007 联系方法: 1586090756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泉州银行鲤城支行
账号: 账号: 0000 0146 4468 8012

签订地点: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签订日期: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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