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2020年龙门县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第二次招标)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惠州市中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麦地东路麦景新苑B1栋601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3月16日 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XJS-HZCG-2020002
项目名称:2020年龙门县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第二次招标)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7,70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包组1: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建设):
合同包预算金额:2,500,0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
1-1 | 其他服务 | 包组1: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建设 | 1(包) | 详见采购文件 | 2,500,000.00 | 2,500,00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暂定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合同包2(包组2: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和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建设):
合同包预算金额:5,200,0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
2-1 | 其他服务 | 包组2: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和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建设 | 1(包) | 详见采购文件 | 5,200,000.00 | 5,200,00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暂定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包组)投标。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 供应商可参考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评审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包组1: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建设)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4、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5、根据财库〔2017〕141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6、响应供应商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合同包2(包组2: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和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4、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5、根据财库〔2017〕141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6、响应供应商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包组1: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建设)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1、 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在中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号投标或者未划分包号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货物及其相关服务进行分包和转包; 6、未被列入“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查询。 7、投标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同包2(包组2: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和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1、 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在中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号投标或者未划分包号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货物及其相关服务进行分包和转包; 6、未被列入“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查询。 7、投标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2月22日至2021年02月26日,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30:00至17:3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惠州市中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麦地东路麦景新苑B1栋601 )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 3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03月16日 15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惠州市中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麦地东路麦景新苑B1栋601 )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釆购人信息
名 称:龙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 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西林路42号
联系方式:13502224915
2.釆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惠州市中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惠州市惠城区麦地东路麦景新苑B1栋601
联系方式:183192251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工
电 话:18319225185
惠州市中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