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市本级]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第TJ01标段
道路工程路基挖方沥青砼路面桥涵交叉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环保工程缺陷修复保修期保修主线设置桥梁复合式互通设置主线桥梁臣道桥梁辅道桥梁LED光源公路工程施工施工组织设计资格审查资料路基填方主线软基处理匝道桥梁承重结构钢结构梁板预制场沥青面层结构银行保函工程保函设计施工总承包B值计算方案新应用钢混叠合梁结构钢梁混凝土板钢混组合梁钢板组合梁钢板叠合梁公路路基桥梁工程技术咨询踏勘现场取土场弃土场位置标段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图纸修改图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钢筋加工场水泥搅拌桩钢绞线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材料堆放场地工程和设备调试联网测试试验和检验运行视频监控系统通信兼容性测试适用性测试技术基础检测并网测试人工费用施工设备道路维护建设项目动态管理系统拆除机械完工测试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检查专用工具质量保证施工计划后勤保障紧急处理措施抗台防汛水上抢险工程防护施工平台修复施工用电用水进场道路施工场地临时占地计划表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拌和场预制场仓库临时道路通行权临时便道便道便桥协调报批料场租用复耕复绿地面附着物电力电缆办公等公用房屋坟墓拆迁补偿租地临时用地临时用河混凝土石料砾石黏土料场采矿权资源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备货款民工花名册和工资公路建设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经济纠纷及民工工资项目审计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汇报材料项目后评价报告课题研究第三方检测科研研究施工检测超载超限修建养护合理补偿损坏修复交通管制维护防尘降噪排灌系统维持恢复施工安全措施建筑物洒水防尘道路清扫征地拆迁大型活动摄影视频河道清理渣土解体清运排水涵洞项目部驻地拌合站临时工棚赔偿桥梁或其他公共设施爆破器材数码电子雷管施工机具设备爆破监测和动态评估沥青路面动态管理系统预应力张拉管道压浆预应力管桩基础数据监控标准化工地关键节点目标考核交通组织维护材料采购试验检测设备检查与考核品质工程工程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平安工地工地可视化远程管理系统围挡土石方路基开挖防护工程砌筑绿化填方弃渣场预埋管线便道跨越管线联系安评物探调查涉管线施工工艺方案编制专用光缆特殊专用管道专业改迁现场保护临时场地提供管线改迁文物考古发掘驻地建设调查统计拍照摄影取证监控量测路基沉降观测基桩成孔检测桩基完整性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桥梁预应力压浆密实度检测公路沥青路面商品沥青混凝土标志标牌面板防抛网声屏障机电管道监控外场设备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照明设施机电系统机电工程机械完工证书工程设备机电设备军民两用机场配套劳务分包统一服装人脸识别考勤设备防疫物资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职业健康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申报应急材料地质勘察资料材料和设备钢管立柱波纹管伸缩缝支座锚具路灯LED灯照明配电控制柜钢材主要材料设备生产及生活临时设施交通运输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施工道路简易板房临时用房涉路施工配电柜二级箱柜末端配电箱环境温度剩余电流借土场取土坑桥梁基础实施局部清理桥梁下部结构施工泥浆池布设桩基施工环保监控泥浆防护外运车辆冲洗防震防噪措施建筑垃圾处理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尾气处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隐蔽工程清除不合格工程软基沉降观测设备材料工程材料试验波形护栏立柱标志牌高强精轧螺纹钢筋带肋钢筋普通沥青水泥稳定碎石拌合设备中粗砂波形梁板波形钢板铝合金标志砂浆进口重交改性沥青玄武岩标志标牌立柱光圆钢筋材料预付款钢筋网片绿化种植工程档案管理竣工档案编制日常保养施肥修剪除草苗木树木的支撑树木的扶正树枝清理外运工程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工伤事故的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特大桥座隧道座构造物工程住房装修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日常检查焊工架子工易燃易爆的材料消防设施消防设备高空作业路基及路面挖掘机推土机振动碾胶轮压路机双钢轮振动压路机单钢轮振动压路机振动拌和设备水泥稳定碎石层摊铺机自动找平沥青摊铺机桥面抛丸机混凝土拌和楼旋挖钻机砼输送车砼泵钢筋加工设备钢筋数控成型机钢筋数控弯曲机智能张拉设备智能真空循环压浆设备数控设备钢筋笼滚焊机全自动钢筋保护层测定仪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周转材料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建设用地主要受力构件产品平行抽检见证检验工地临时试验室锚夹具吊杆工程图纸资料制作劳动力计划表基础工程墩台工程梁体工程梁体安装桥面铺装人行道匝道涵洞通道特殊路基处理路基填筑路面面层路基防护桥梁基桩预制安装临时工程临时住房料库缺陷责任期小计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02/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市本级]
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第TJ01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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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版本号:1】.ZBWJ | 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版本号:1】.ZBWJ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版本号:1】.ZBW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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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第TJ01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已由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台发改函2023)
2号批准建设,施工图已由台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人号文批复。项目业主为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浙
江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主要工程数量和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tzztb.zjtz.gov.cn/)。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主线起讫桩号:起点与一期终点相衔接,起点桩号K1+570,位于椒江下陈街道水仓头村
附近,向南途经甲头村、启明村、五联村,于光明村附近与机场场内道路平交,二期终点位于蓬街镇
光明村,终点桩号为K3+700,并同步建设复合式(半菱形+Y形)互通一座,项目实施终点为K5+175。
项目总投资约20.29亿元,其中椒江段1.9亿元,路桥段18.4亿元;建安费10.4亿元,其中椒江段
0.9亿元,路桥段9.5亿元。
本项目采用本工程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主线标准段路基宽度
28米,终点复合式互通高架桥面宽度22米,桥下地面辅道路基宽度34.5米
桥涵设计荷载采用公路-I级,其他各项技术指标按照交通运输部及有关行业的标准、规范等规
定执行,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标准强制性工程部分)规定
2.2本次施工招标共设1个标段,即第TJ01标段:
第TJ01标段:主线起讫桩号:K1+570~K5+175,主线长3.605公里范围内的路基、路面、桥涵、
交叉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照明、绿化及环保工程等的施工完成、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及保修期保修
责任。主要结构物包括路基挖方(含清表)57.2千立方米,路基填方262.1千立方米,主线软基处
理长度2.14公里,沥青砼路面100.4千平方米,本项目共主线设置桥梁224m/4座,复合式互通设置
主线桥梁870m/1座(其中小伍份高架桥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砼T梁+钢混叠合梁,最大跨径60米),
臣道桥梁1420.3m/3座(A亚道桥末尾4跨30m和B臣道桥首端4跨30m不纳入本项目,C函道2号
桥和D臣道本次不实施,仅考虑预留),辅道桥梁470.5m/2座(左右幅取平均长度),具体工程数量详
见工程量清单。
2.3计划工期:为1095日历天(36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照明、绿化工程除外)。
绿化工程:保活期12个月,保活期12个月期满后进行交工验收,绿化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绿
化工程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12个月。
照明工程试运行期6个月,缺陷责任期12个月,保修期24个月(其中LED光源的保修期为60
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投标
人须知附录3中规定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
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
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
标均无效。
3.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
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5其他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遗书(补充、澄清、修改文件)以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tzztb.zjtz.gov.cn/tzcms/)上下载方式发放。
4.2投标人须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中注册并核验通过。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如投标人需要可自行安排。
5.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3年2月28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下同)。
5.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本项目不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需到开标现场,项目所有投
标人进入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应用(以下简称“新应用”)
(http://ggzy.tzztb.zjtz.gov.cn/open/)(详见投标单位《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新不见面开评标
应用操作指南》)。
5.4超过投标截止时间上传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zztb.zjtz.gov.cn上发布义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天和路杭州市朝晖路203号深蓝广场
地址:地址:
288号泰隆金融大厦1115室办公楼13楼:
邮政编码:317523邮政编码:310014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人:廖先生
电话:电话:0571-853815380576-818981010571-85381538
传真:传真:0571-87831861
10571-87831861
日期:2023年2月7日
浙江省
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
第TJ01标段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浙江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二○二三年二月
说明
一、浙江省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第TJ01标段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及《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招标文件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正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
在“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
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技术规范”直接引用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二册)技术规范。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中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四、“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DB33/T628.1—2021)编制。
五、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DB33/T628.1-2021)、《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由投标人自备。
目录
招标文件1
第一卷5
第一章招标公告6
1.招标条件6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6
3.投标人资格要求7
4.招标文件的获取7
5.投标文件的递交7
6.发布公告的媒介8
7.联系方式8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20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21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22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23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24
1.总则25
2.招标文件28
3.投标文件29
4.投标33
5.开标33
6.评标34
7.合同授予35
8.纪律和监督36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7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38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40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41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42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43
附表六:确认通知44
第三章评标办法45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3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53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54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54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5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95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13
第二卷114
第六章图纸(另册)115
第三卷116
第七章技术规范117
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118
第四卷119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双信封)120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121
目录12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23
(一)投标函123
(二)投标函附录124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5
(一)授权委托书12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6
三、投标保证金127
四、施工组织设计128
五、项目管理机构137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38
七、资格审查资料139
八、承诺函150
九、其他材料151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152
目录153
一、投标函154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55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156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第TJ01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已由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台发改函〔2023〕2号批准建设,施工图已由台州市交通运输局以号文批复。项目业主为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主要工程数量和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zztb.zjtz.gov.cn/)。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主线起讫桩号:起点与一期终点相衔接,起点桩号K1+570,位于椒江下陈街道水仓头村附近,向南途经甲头村、启明村、五联村,于光明村附近与机场场内道路平交,二期终点位于蓬街镇光明村,终点桩号为K3+700,并同步建设复合式(半菱形+Y形)互通一座,项目实施终点为K5+175。项目总投资约20.29亿元,其中椒江段1.9亿元,路桥段18.4亿元;建安费10.4亿元,其中椒江段0.9亿元,路桥段9.5亿元。
本项目采用本工程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主线标准段路基宽度28米,终点复合式互通高架桥面宽度22米,桥下地面辅道路基宽度34.5米。
桥涵设计荷载采用公路-I级,其他各项技术指标按照交通运输部及有关行业的标准、规范等规定执行,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规定。
2.2本次施工招标共设1个标段,即第TJ01标段:
第TJ01标段:主线起讫桩号:K1+570~K5+175,主线长3.605公里范围内的路基、路面、桥涵、交叉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照明、绿化及环保工程等的施工完成、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及保修期保修责任。主要结构物包括路基挖方(含清表)57.2千立方米,路基填方262.1千立方米,主线软基处理长度2.14公里,沥青砼路面100.4千平方米,本项目共主线设置桥梁224m/4座,复合式互通设置主线桥梁870m/1座(其中小伍份高架桥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砼T梁+钢混叠合梁,最大跨径60米),匝道桥梁1420.3m/3座(A匝道桥末尾4跨30m和B匝道桥首端4跨30m不纳入本项目,C匝道2号桥和D匝道本次不实施,仅考虑预留),辅道桥梁470.5m/2座(左右幅取平均长度),具体工程数量详见工程量清单。
2.3计划工期:为1095日历天(36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照明、绿化工程除外)。
绿化工程:保活期12个月,保活期12个月期满后进行交工验收,绿化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绿化工程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12个月。
照明工程:试运行期6个月,缺陷责任期12个月,保修期24个月(其中LED光源的保修期为60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须知附录3中规定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5其他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遗书(补充、澄清、修改文件)以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tzztb.zjtz.gov.cn/tzcms/)上下载方式发放。
4.2投标人须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中注册并核验通过。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如投标人需要可自行安排。
5.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3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下同)。
5.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本项目不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需到开标现场,项目所有投标人进入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应用(以下简称“新应用”)(http://ggzy.tzztb.zjtz.gov.cn/open/)(详见投标单位《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新不见面开评标应用操作指南》)。
5.4超过投标截止时间上传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zztb.zjtz.gov.cn/)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 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浙江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天和路288 号泰隆金融大厦1115 室 | 地址: | 杭州市朝晖路203号深蓝广场办公楼13楼 | |
邮政编码: | 317523 | 邮政编码: | 310014 | |
联系人: | 李先生 | 联系人: | 廖先生 | |
电话: | 0576-81898101 | 电话: | 0571-85381538 | |
传真: | / | 传真: | 0571-87831861 | |
日期:2023年 月 日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天和路288 号泰隆金融大厦1115 室联系人:李先生电 话:0576-88557737传 真:/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浙江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杭州市朝晖路203号深蓝广场办公楼13楼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0571-85381538传 真:0571-87831861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浙江省台州市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资金,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09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3月18日计划交工日期:2026年3月17日节点工期要求: 详见合同条款第10.5条第(4)项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 |
1.3.4 | 安全目标 |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1财务要求:见附录2业绩要求:见附录3信誉要求:见附录4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附录5其他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时间:2020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10.2 | 投标预备会投标人提出问题 | / |
1.11.1 | 分包 | 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为:预应力混凝土桥梁上部承重结构(钢结构、购买或委托专业化生产的梁板除外)、沥青面层结构。分包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分包管理的规定。分包的其他规定:其他专业分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6天前(以收到日期为准)提问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可匿名)提交至邮箱1275209317@qq.com,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招标公告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双信封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3.1.4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制作说明:(1)将已下载的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文件(excel格式)导入计价软件,完成工程量清单制作(2)从计价软件导出已制作好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excel格式)(3)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文件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网上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版)填写工程量清单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以招标人报造价主管部门备案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工程量清单预算为 元。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 、 、 )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为调整系数。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金额:不低于 伍拾 万元。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公布并生效的信用等级为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专业: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二级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一级及以上资质)为 AA 级的投标人,可免交投标保证金。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任选一种):现金、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协会联保证明。(1)现金①投标人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取得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后电汇或转账;②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交易中心账户。(2)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以下合称“工程保函”)①工程保函的受益人: (招标人名称);②工程保函的有效期自项目招标公告期间保函生效日起不少于一年;③递交方式:递交方式一(电子保函系统):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在“保证金缴纳”栏目选择“电子保函”递交方式,并按系统流程进行操作、申购电子保函。注:电子保单生效时间为投保第二天00:00,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天申购电子保函;付款后请确认已收到出单提醒短信,或者在系统中查看保单状态为“已出单”,因未确认保函出单情况导致递交投标保证金失败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递交方式二(非电子保函系统):¨采用纸质文件投标的项目,工程保函纸质原件随纸质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注:工程保函的保险(保证)责任必须包括“投标人须知 ”所列条款。þ采用电子文件投标的项目,工程保函电子版本(纸质保函的扫描件、以PDF等格式签盖电子印章的电子保函)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电子投标文件一起上传交易系统进行递交。电子版本形式的工程保函须注明“本保函的电子版本(纸质保函的扫描件、以PDF等格式签盖电子印章的电子保函)不影响索赔、代偿,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如无法在工程保函中载明此条款的,可通过另签协议等方式进行约定,相关文件随工程保函一并提交)。注:工程保函的保险(保证)责任必须包括“投标人须知 3.4.5 ”所列条款。(3)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以下合称“银行支票”)①投标人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取得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根据账户信息开具银行支票,带相应票据到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财务窗口进行背书签章,再到1楼民泰银行柜面办理入账手续; ②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交易中心账户;③递交方式:银行支票的入账凭证为电子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入账凭证的扫描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电子投标文件一起上传交易系统进行递交。如采用纸质文件投标的,入账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随纸质投标文件一并递交。(4)协会联保证明。接受浙江省招投标协会开具的“投标保证金联保证明”,并接受其它招投标协会开具的真实有效的“投标保证金联保证明”。3、注意事项①若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以联合体身份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②投标保证金收款账号根据不同工程(标段)由系统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工程(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③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采用现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请尽量提前缴纳,以实际到帐时间为准;④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⑤若有疑问,请咨询技术服务热线:0576-88685159。 |
3.4.4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2)投标人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的(包括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3)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 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保函的);(4)投标人违反《台州市工程建设投标保函管理规定》(台公管办[2022]2号)文件规定的。(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
3.5.1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扫描件;(2)施工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扫描件;(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5)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从业企业查询(输入从业单位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网页截图;(6)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扫描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年、/年、/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及需附资料 | 年份:自2018年1月1日以来“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1)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打印的含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合同协议书复印件;(4)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与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的(投标人须知1.12.3(4)目规定的细微偏差除外),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或不予加分,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未体现资格审查或加分相关信息的,以所附证明材料为准。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1)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但需提供法定部门的批准材料。(2)施工单位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需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招标人认可的其他情形,应在招标文件中对相关业绩的认定标准和证明材料作出明确规定)。 |
3.5.5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资料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以下资料: (1)项目经理: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安全负责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身份证应提供正反双面扫描件。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项目经理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负责人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的,还须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
3.5.6 |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应附资料 | / |
3.5.7 | 纸质投标文件 | 投标时无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应按正本的复制件再递交6份投标文件的副本,纸质投标文件应为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件,并加盖公章。另加1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pdf格式)。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 (1)本工程的投标文件必须使用台州公路网络投标工具软件(版本号:v5.0.3)编制。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否决投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工具的开发商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投标工具开发商:杭州擎洲软件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台州市市府大道245号都市绿园2单元801室)办公室电话:0576-88580122联系人:单工 电话:15267219062投标工具服务热线:4000166166转4转3(2)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或盖单位电子公章)和(或)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4.2.4 |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 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开标时通知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 | 开标程序(双信封) | 一、开标程序如下:1.所有投标人进入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应用(以下简称“新应用”)(http://ggzy.tzztb.zjtz.gov.cn/open/)(详见投标单位《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新不见面开评标应用操作指南》);2.由招标代理开启视频直播,对开标现场情况进行全程直播;3.招标代理使用编制招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在新应用中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统一解密。解密后,新应用将直接显示投标人名称、解密状态(若解密失败,新应用将显示解密失败的原因)及解密时间;4.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进行评审,投标单位可自行在新应用或中心网站文字直播专栏中(http://tzztb.zjtz.gov.cn/textlive)观看开标过程;5.系数和B值计算方案抽取:系数和B值计算方案抽取由招标代理负责组织,招标人代表负责现场抽取,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抽取过程进行监督,并在新应用中进行视频直播;6.各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须在开评标期间保持电话及网络畅通。对开评标过程有异议的,可通过在线开标大厅“发起异议”功能提出异议;7.在使用新应用过程中,如遇到异常情况,请及时与杭州擎洲软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6-88685779/0576-88685159/15267219062)联系。二、开标特别说明(1)正常解密的投标文件在3家(含)以上时,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2)唱标环节,开标系统会显示投标人在投标编制工具项目概况中填写的投标报价,请投标人在投标编制工具中填写投标报价时注意核对相关数据是否正确。若出现电子唱标显示的投标报价与该投标单位提供的电子标书中投标报价不一致的情况,将被视为投标单位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多个报价,评标委员会有权判定其为无效投标,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工程施工(公路工程)专业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期限及内容 | 公示媒介: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公示内容:(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姓名;(4)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5)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6)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7)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如有,仅在浙江交通网公示);(8)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情况(仅在浙江交通网公示)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金额:合同金额的2%履约担保形式: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若采用银行保函,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若采用保险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且格式及内容符合发包人的要求。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且格式及内容符合发包人的要求。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监督部门: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地 址:台州市白云山南路323号邮政编码:318000电 话:0576-88552235 |
9.2 | 否决投标 | 9.2否决投标9.2.1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9.2.2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1、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第三章评标办法各条款所列否决投标情形之一的。9.2.3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3.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3.1.1项细化为: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由电子招投标系统-台州公路投标工具 (v5.0.3)生成的资格标电子投标文件包括: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投标保证金四、施工组织设计五、项目管理机构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七、资格审查资料八、承诺函九、其他材料备注:以上第一个信封的内容均需在投标工具中资格标相对应处自行添加后自动生成。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一、投标函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合同用款估算表以上内容由台州公路投标工具(v5.0.3)生成的加密标书电子文档(由电子招投标系统─台州公路投标工具(v5.0.3))生成并打印(带有水印码),后缀名为.加密标书的电子投标文件直接上传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6.3 | 评标 | 第6.3款后补充: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30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
8.1 |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 第8.1款细化为: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8.2 |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第8.2款细化为: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9.3 | 行贿查询 | 补充第9.3款:9.3 行贿查询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招标人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实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上判决时间为准),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
9.4 | 其他 | 补充第9.4款9.4其他如电子招标系统生成的评标参数内容、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里的数据与本招标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招标文件为准。 |
附录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第TJ01标段 |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 财务要求 |
第TJ01标段 | 承诺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采用财务能力承诺书的,应附招标公告发布后银行出具的不少于要求流动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要求 |
第TJ01标段 | 自2018年1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一级及以上新(改扩)建公路路基、路面、桥梁工程(含钢混叠合梁结构)的施工。 |
注:1、投标人应在“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____年___月___日以来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资料,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项规定。
2、钢混叠合梁结构是指由钢梁和混凝土板连成整体并且在横截面内能够共同受力的梁结构,钢混叠合梁一般也称为钢混组合梁、钢板组合梁、钢板叠合梁等。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誉要求 |
第TJ01标段 | 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及1.4.4项情形。 |
注:1、投标人应在“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1、担任过一个标段一级及以上新(改扩)建公路路基、路面、桥梁工程(含钢混叠合梁结构)的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2、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3、拟任项目经理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1、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2、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
安全负责人 | 1 | 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
注:1.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含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和备选项目经理(含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含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含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含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含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4.钢混叠合梁结构是指由钢梁和混凝土板连成整体并且在横截面内能够共同受力的梁结构,钢混叠合梁一般也称为钢混组合梁、钢板组合梁、钢板叠合梁等。
5.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项规定。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日期后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及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已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投标预备会
1.10.1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2.2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4)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加分条件的。
1.12.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1.12.3项(3)、(4)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中以书面形式完成。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密封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承诺函;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1.4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制作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版),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9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则“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具体年份及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3.5.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6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7“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7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5.10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的制作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7.4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的正本。
3.7.5投标时无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但如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应按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副本,纸质投标文件应为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2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6.3.1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的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体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进行。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由招标人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履约保证金
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签订合同
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8.6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中标人应签署项目图纸资料和保密承诺书。
7.8.7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及《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2013年第23号)办理。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投标文件递交后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9.2其他约定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 投标人 | 质量目标 | 安全目标 | 工期 | 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 备注 |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
年月日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元) | 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 备注 |
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元): | 调整系数: | |||
复合系数(k): | 下浮系数(i): |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方案一□方案二 |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
年月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时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______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工期:____________日历天。
工程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安全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经理:____________(姓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____________(姓名)。
安全负责人:____________(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日内到_________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招标代理:(盖单位电子公章)
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于________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招标代理:(盖单位电子公章)
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____年__月__日发出的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标段施工招标关于___________的通知,我方已于____年__月__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
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1 | 综合得分相等时优先顺序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依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信誉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 ||||||||||||||||||||||||||||||||||||||||||||||||
2.1.12.1.3 | 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拟委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在授权书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授权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或盖电子章。投标人是独家投标。投标人的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若有)。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若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的,含“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水印,其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开标时间须与本项目相关信息一致,且《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中的投标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2020年1月1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11项处理。 | ||||||||||||||||||||||||||||||||||||||||||||||||
2.1.12.1.3 | 第二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个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所报安全生产费用单价表的分项单价不得大于各分项最高限价,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不提供)、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项目经理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评标价:98.5分信誉:-8分~1.5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的文字报价(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C=(A×K+B×(1-K))(100-i)/100式中:C为评标基准价A 为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以招标人报造价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K 为复合系数(开标时从 0.30、0.35、0.40 三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i 为下浮系数(开标时从 、 、 三个连续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B值:开标时在下述两种方案中随机抽取:a.B 值计算方案一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根据下述区段计算区段平均值(区段内各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再将计算得出的区段平均值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投标人评标价二次平均值即为 B 值。区段区段平均值二次平均值A*0.97<投标人评标价≤AA1B为A1~A15的加权平均值(A1和A15权重为0.3,其余权重为1.0)。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A*0.95<投标人评标价≤A*0.97A2A*0.94<投标人评标价≤A*0.95A3A*0.93<投标人评标价≤A*0.94A4A*0.92<投标人评标价≤A*0.93A5A*0.91<投标人评标价≤A*0.92A6A*0.90<投标人评标价≤A*0.91A7A*0.89<投标人评标价≤A*0.90A8A*0.88<投标人评标价≤A*0.89A9A*0.87<投标人评标价≤A*0.88A10A*0.86<投标人评标价≤A*0.87A11A*0.85<投标人评标价≤A*0.86A12A*0.83<投标人评标价≤A*0.85A13A*0.80<投标人评标价≤A*0.83A14投标人评标价≤A*0. 80A15b. B值计算方案二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从高到低排序,最高投标限价97%(含)以上和最高投标限价80%(含)以下的评标价各计算一个算术平均值,再与其余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即:评标价≥0.97*A的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A0,评标价≤0.80*A的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A1,将A0、A1和其余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为B值。若A0或A1计算区间为空,则相应的A0或A1值不参与B值计算。 | 区段 | 区段平均值 | 二次平均值 | A*0.97<投标人评标价≤A | A1 | B为A1~A15的加权平均值(A1和A15权重为0.3,其余权重为1.0)。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 | A*0.95<投标人评标价≤A*0.97 | A2 | A*0.94<投标人评标价≤A*0.95 | A3 | A*0.93<投标人评标价≤A*0.94 | A4 | A*0.92<投标人评标价≤A*0.93 | A5 | A*0.91<投标人评标价≤A*0.92 | A6 | A*0.90<投标人评标价≤A*0.91 | A7 | A*0.89<投标人评标价≤A*0.90 | A8 | A*0.88<投标人评标价≤A*0.89 | A9 | A*0.87<投标人评标价≤A*0.88 | A10 | A*0.86<投标人评标价≤A*0.87 | A11 | A*0.85<投标人评标价≤A*0.86 | A12 | A*0.83<投标人评标价≤A*0.85 | A13 | A*0.80<投标人评标价≤A*0.83 | A14 | 投标人评标价≤A*0. 80 | A15 | ||||||||||||||
区段 | 区段平均值 | 二次平均值 | ||||||||||||||||||||||||||||||||||||||||||||||||
A*0.97<投标人评标价≤A | A1 | B为A1~A15的加权平均值(A1和A15权重为0.3,其余权重为1.0)。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 | ||||||||||||||||||||||||||||||||||||||||||||||||
A*0.95<投标人评标价≤A*0.97 | A2 | B为A1~A15的加权平均值(A1和A15权重为0.3,其余权重为1.0)。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 | ||||||||||||||||||||||||||||||||||||||||||||||||
A*0.94<投标人评标价≤A*0.95 | A3 | B为A1~A15的加权平均值(A1和A15权重为0.3,其余权重为1.0)。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 | ||||||||||||||||||||||||||||||||||||||||||||||||
A*0.93<投标人评标价≤A*0.94 | A4 | B为A1~A15的加权平均值(A1和A15权重为0.3,其余权重为1.0)。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 | ||||||||||||||||||||||||||||||||||||||||||||||||
A*0.92<投标人评标价≤A*0.93 | A5 | B为A1~A15的加权平均值(A1和A15权重为0.3,其余权重为1.0)。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 | ||||||||||||||||||||||||||||||||||||||||||||||||
A*0.91<投标人评标价≤A*0.92 | A6 | B为A1~A15的加权平均值(A1和A15权重为0.3,其余权重为1.0)。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 | ||||||||||||||||||||||||||||||||||||||||||||||||
A*0.90<投标人评标价≤A*0.91 | A7 | B为A1~A15的加权平均值(A1和A15权重为0.3,其余权重为1.0)。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 | ||||||||||||||||||||||||||||||||||||||||||||||||
A*0.89<投标人评标价≤A*0.90 | A8 | B为A1~A15的加权平均值(A1和A15权重为0.3,其余权重为1.0)。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 | ||||||||||||||||||||||||||||||||||||||||||||||||
A*0.88<投标人评标价≤A*0.89 | A9 | B为A1~A15的加权平均值(A1和A15权重为0.3,其余权重为1.0)。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 | ||||||||||||||||||||||||||||||||||||||||||||||||
A*0.87<投标人评标价≤A*0.88 | A10 | B为A1~A15的加权平均值(A1和A15权重为0.3,其余权重为1.0)。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 | ||||||||||||||||||||||||||||||||||||||||||||||||
A*0.86<投标人评标价≤A*0.87 | A11 | B为A1~A15的加权平均值(A1和A15权重为0.3,其余权重为1.0)。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 | ||||||||||||||||||||||||||||||||||||||||||||||||
A*0.85<投标人评标价≤A*0.86 | A12 | B为A1~A15的加权平均值(A1和A15权重为0.3,其余权重为1.0)。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 | ||||||||||||||||||||||||||||||||||||||||||||||||
A*0.83<投标人评标价≤A*0.85 | A13 | B为A1~A15的加权平均值(A1和A15权重为0.3,其余权重为1.0)。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 | ||||||||||||||||||||||||||||||||||||||||||||||||
A*0.80<投标人评标价≤A*0.83 | A14 | B为A1~A15的加权平均值(A1和A15权重为0.3,其余权重为1.0)。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 | ||||||||||||||||||||||||||||||||||||||||||||||||
投标人评标价≤A*0. 80 | A15 | B为A1~A15的加权平均值(A1和A15权重为0.3,其余权重为1.0)。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2.2.4(1) | 评标价 | 评标价(98.5分)投标人评标价得分计算(保留两位小数):(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5-偏差率×100×E1;(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5+偏差率×100×E2。其中:E1= 1.5 ;E2= 1.0 。 | ||||||||||||||||||||||||||||||||||||||||||||||||
2.2.4(2) | 信誉 | 信誉:-8分~1.5分已完业绩信息公开得分: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类似项目业绩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业绩信息挂钩的通知》(浙交[2013]197号)要求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并提供了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的,得0.5分; 人员信息公开得分:下列人员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已全部公开,且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的,得0.5分: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信息;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信息、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信息;安全负责人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信息。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得分:AA、A级投标人在投标中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得分且有效的,信用等级得分为0.5分(无效或未使用的得0分);B级得分为0分;C级得分为-0.5分;D级得分为-5分;当年未列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名单的投标人,其信用等级得分按0分计算。注:投标人选择使用AA、A 级信用等级得分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打印的《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承诺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打印,且含该系统水印)。近一年(2022年1月1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11 项处理;近三年(2020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11项处理;投标人列入失信黑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联合惩戒栏目中失信人黑名单查询结果为准)但未被限制投标的,如实填报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11项处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 | 评标方法 | 询问核实限定时间:评标委员会首次通知后30分钟内。 | ||||||||||||||||||||||||||||||||||||||||||||||||
3.6 |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 第3.6.1款(2)a细化为: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包括但不限于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保函的); | ||||||||||||||||||||||||||||||||||||||||||||||||
3.9 | 评标结果 | 第3.9.2项细化为:3.9.2经评审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家,以致于明显缺乏竞争的,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认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决定本次招标无效。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向招标人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1)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招标过程(包括开标记录);(3)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综合评价,以及否决说明);(4)评标结果;(5)向投标人的澄清记录及评标附表。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除评标办法前附表另有约定外,评标委员会应依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信誉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若同一个投标人允许参加两个标段投标且两个标段的综合得分均为第一名时,取其评标价高的标段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其它标段不再推荐。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限定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l)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信誉部分进行打分,并计算得分。
3.2.2信誉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得分=信誉得分。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5)安全生产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金额修正。
3.4.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6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3.5.2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得分+评标价得分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与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投标人须知1.12.3(4)规定的细微偏差除外)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或不予加分,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第一册)第四章第二节“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包人: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天和路288 号泰隆金融大厦1115 室邮政编码:317523 |
2 | 1.1.2.6 | 监理人:(签订合同后,通知承包人)地 址: 邮政编码: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2年(照明、绿化工程除外)。绿化工程:保活期12个月,保活期12个月期满后进行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12个月。照明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12个月。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所有变更指示,所有涉及本项目的工程变更。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无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无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28天内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 100000 元/天 |
10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
续上表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5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 |
16 | 17.2.1(2)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用于本项目永久性工程的钢筋(不含钢筋网片)、水泥、钢绞线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60%。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500万元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 (LPR) 计算(不计复利)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1.5%合同价格,允许采用现金、支票或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 |
21 | 17.5.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2 | 17.6.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3 | 18.2(2) |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无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是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照明工程试运行期6个月。 |
26 | 19.7(1)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2年(照明、绿化工程除外)绿化工程:自实际绿化工程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12个月。照明工程:保修期24个月(其中LED光源的保修期为60个月)。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按实际费率支付)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 |
29 | 20.5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2‰(按实际费率支付) |
30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法院名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或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8目细化为: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第1.1.2.2目细化为:
1.1.2.2发包人: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发包人,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招标采购事宜,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第1.1.2.8目细化为:
1.1.2.8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1.1.2.9、1.1.2.10、1.1.2.11目:
1.1.2.9供货商:指为工程提供一般设备、材料的经营单位。
1.1.2.10制造商:指直接为工程制造设备、材料的生产企业。
1.1.2.11代理商:指以代理单位的资格为工程供应所代理的设备、材料的经营单位或企业。
1.1.3工程和设备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1.1.3.14、1.1.3.15、1.1.3.16、1.1.3.17、1.1.3.18目:
1.1.3.14调试:指按合同条款和合同其他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内,由承包人执行的,在准备合同工程的完工测试及验收前的测试、检验与运行等工作。一旦调试完毕,承包人即可提交完工验收书面申请。
1.1.3.15机械完工:指工程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并经分系统、系统、完工检(试)验合格的阶段,以签发机械完工证书为标志。
1.1.3.16联网测试:为保证本项目的监控和通信等机电系统达到联网运行的要求,在路段开通运行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进行兼容性测试、适用性测试、技术基础检测、并网测试等联网测试。
1.1.3.17试运行:指工程在联网测试完成后,对工程进行运行考核的阶段,试运行时间本项目为6个月。
1.1.4日期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1.1.4.8目:
1.1.4.8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指从机械完工证书上写明的试运行开始之日算起至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止。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第1.4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通用技术规范;
(10)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3)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图纸的修改
第1.6.3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7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补充施工。工程实施中应以批准的施工图为准,招标阶段采用的图纸与施工图的变化和差异,不应免除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7联络
第1.7.2项约定为: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24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2.发包人义务
2.6支付合同价款
本款补充:
发包人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8)241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和《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将应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拔付到承包人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人工费比例为:5%~15%,发包人应结合每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调整人工费比例。
2.8其他义务
本款补充:
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和履约保证金对等金额的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提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交工付款之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费用或收益。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本项补充:
(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3)根据合同规定,除非在技术规范中有明确限制,承包人的责任包括根据计划、程序、规范、图纸、标准和任何在技术规范中要求的其他文件的规定,提供本合同工程中的全部设备和一切服务。包括进行机械完工测试及验收、交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检查中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应负的责任,提供足够的合格的辅助操作人员以及适用的原材料和设施,并应履行发包人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和服务。
(4)试运行期和缺陷责任期的标准备件和专用工具的项目和数量,承包人可根据拟采用系统和设备的技术要求,填报备件清单。不管如何,试运行期和缺陷责任期所需标准备件和专用工具已包括在报价文件中。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本项补充:
(1)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本合同段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周边环境、地质、气象等,制定施工方案。包括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对本合同段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情况,承包人应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预案,这些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抗台、防汛、水上抢险、工程防护、施工平台修复等,该预案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在执行前取得有关部门的认可。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执行此预案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用电、用水、进场道路等所有临时设施(含项目红线外)应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解决:为避免用电发生维修性或故障性中断,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保证工程实施中的需要。承包人用电应根据国家电力部门的相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自备发电机相关费用已含入清单报价之中,不单独另行计量、支付。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行为所遭受的其他承包人或所有第三方的索赔,上述索赔一旦发生,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或赔偿相关费用,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和金额赔付,发包人将在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期工程计量支付款中扣回等额的赔款。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包括发包人、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主管部门、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等)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包括通行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可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第(1)目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发包人对临时占地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拌和场、钢筋加工场、预制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弃土场、取土场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报批、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包括电力、通信(讯)、房屋、坟墓等)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施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报批临时用地所需的其他一切费用也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第100章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临时占地、临时用河使用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使用前的状况或达到相关部门要求。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用河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本项第(2)目细化为: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采矿权、资源费(税)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本项第(3)目细化为:
(3)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应在项目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包含分包单位),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2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公示期符合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2016年1月17日发布)、《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12]100号)、《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及时解决工程中的各种经济纠纷及民工工资等问题,若由此发生民工上访、围堵发包人或政府部门的办公场所等事件,其项目经理或承包人有关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须立即赶到事发地点,及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纳入承包人年度信用评价考评内容中。承包人应按相关要求设置劳务资金专管员,并及时参加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承包人应设一名劳资管理员,管理员需参加主管部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本项第(6)目细化为:
(6)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明施工。
本项补充第(7)~(42)目:
(7)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和货源,承包人必须接受。
(8)承包人须积极开展各项课题研究,并做好与第三方检测、监控、技术咨询、科研(课题)等单位的配合工作,本项目内容涉及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a.承包人须积极参与各项课题研究,成立课题研究领导小组,并做到专人、专职、专岗。同时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技术咨询、科研(课题)等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
b.承包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课题研究、科研研究等的实施方案,方案须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同意。同时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技术咨询、科研(课题)等单位的检测、监控、技术咨询、科研(课题)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c.施工检测、监控、技术咨询、科研(课题)实施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技术咨询、科研(课题)等工作顺利的进行;
d.承包人应积极参与检测、监控、技术咨询、科研(课题)等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
(9)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现有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方便车辆通行,同时道路维护管理考虑限制超载情况。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
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
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d.承包人应按要求做好交通组织安全评审工作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文;
e.加强与交警、交通执法队等职能部门联系,争取交警、交通执法队等的参与,建立切实可行的交通管理制度。
f.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与地方各部门的协商沟通,并签订相关协议,同时做好超载超限、修建养护或合理补偿、损坏修复、交通管制维护、防尘降噪、排灌系统的维持恢复和施工安全措施等各种工作。
g.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对地方道路的使用所产生的破坏和修复工作。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统一进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较大或重大影响,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同时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时,必须严格按照限高、限宽、限载等要求,并对其进行及时、必要的维护,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沿线原有道路、桥梁、建筑物、排灌系统及其他设施遭受破坏(或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对受损部位修复(或赔偿);并免除发包人因此可能发生的任何索赔和诉讼。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10)凡标段内与现有相关道路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正常交通运行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编制完备的施工方案和文明施工措施,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制定完善的洒水防尘、清扫、防震、防噪措施,减少对施工周边地区的干扰,承包人为完成上述工作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给周边社区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征地拆迁的配合工作,必要时应无偿提供人力、设备以及材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2)承包人要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做好工程信息宣传,包括大型活动、媒体、摄影视频等,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13)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建筑垃圾和渣土解体清运、临时用地【含取土(料)场、弃土(渣)场】的排水、防护及复耕复绿;项目部驻地、拌合站、梁板预制场、临时工棚、钢筋加工场、便道便桥等临时工程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渣土)解体清运、复耕复绿及赔偿;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受损地方道路、桥梁或其他公共设施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解决、修复和恢复等,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或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14)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数码电子雷管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工安全函〔2022〕109号)。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当编制详细并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报经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认可,应当综合考虑爆破及施工机具造成震动、落物等负面因素对道路、电力、水利等周边设施、建筑物、村庄、居民区和环境等的影响,采取安全的爆破和开挖方式,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爆破或其他作业时,因承包人原因而损坏地面现有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相关责任和赔偿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支付。本项目相关矿产资源税(费)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还应做好爆破监测和动态评估工作,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爆破方案(含用药量、爆破进尺等),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由于调整爆破方案而造成爆破材料增加、工效降低等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5)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关于扎实做好在建项目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资源整合接入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智慧建设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和《台州市交通工程远程视频监控和质监信息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做好相关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浙交公管【2022】7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对沥青路面、水泥搅拌桩、预应力张拉及管道压浆等专项工程施工的关键质量数据实时管控、分级预警、闭环管理,对软基处理中的预应力管桩进行基础数据监控且应具有信息化数据实时上传功能,上述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鼓励使用安全生产适用的“四新”技术推广(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在安全费用中列支,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
(16)承包人对项目图纸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17)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钢筋工程场地建设、加强原材料及半成品管理、加强钢筋工程各道工序管理、加强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加强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工作。
(18)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本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制定的管理手册、施工指南、标准化工地、关键节点目标考核、交通组织维护、安全生产、材料采购、试验检测、建设项目动态管理系统、检查与考核、质量处罚条例、品质工程、项目管理大纲、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大纲、生态文明示范意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程计量支付和工程变更等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上述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平安工地、工地可视化远程管理系统、人脸识别(移动)考勤系统等信息化、智慧化管理等的相关要求,所需的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9)承包人应参加发包人组织召开的各种生产协调会议,或按照发包人的指示承包人组织召开各种专题会议或讨论会议。承包人因组织召开会议发生的各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0)承包人应按图纸、通用技术规范、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和要求、合同条款中确定的工作界面进行施工作业,并服从监理人、发包人对工作界面模糊点的指派,除发包人认定符合变更范围而进行变更之外,执行上述指派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充分调查现场周边环境,自费搭建、养护、维修施工用临时便道、便桥和根据发包人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围挡施工和围挡日常维护,直至工程完工并拆除,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便道、便桥、围挡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等一切开支及费用。
(22)政府部门因举行大型活动而要求项目暂时停工的,承包人应及时作出响应并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相应工作,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视作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行业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等原因而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双方协商解决。
(23)开挖的土石方归发包人所有。开挖的土石方只能用于本项目,路基开挖的土石方必须优先满足本项目内路基填方、防护工程砌筑、绿化填方等本项目的需要,其次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运输至认可的位置堆放,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置,同时弃方不得随意废弃,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处理。承包人对弃渣要进行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弃置、买卖、转让,否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在此期间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路基填方、混凝土石料和砂的要求见专用技术规范和施工图要求,其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
(24)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所在标段红线范围以内用地、桥梁完工后的桥下空间实施管理,防止外来乱倾倒和乱堆放情况的发生。如遇外来乱倾倒、乱堆放行为发生,除出面阻止外,应向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和发包人报告,以便得到及时处置。承包人应及时做好必要的维护和管理,相关费用已含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5)原则上在路线施工红线范围内,承包人不宜设置三集中场地(拌合、预制、加工)。除非受地形条件限制,但须报监理人审批并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
(26)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执法队、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水保措施。在承包人撤离时,发包人将根据交通执法队、水利、环保、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索赔证明材料与承包人办理结算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赔偿,将在承包人的工程款或保留金中扣除。
(27)本项目公路下方及周边预埋管线、台州市电力、通信(讯)线路众多,由于施工引起的需涉及预埋管线(如便道跨越管线等)、台州市电力、通信(讯)线路的,须由承包人负责联系、协调、安评、物探调查等事宜,以保证施工安全。由施工引起的涉河、涉水、涉管线、涉电力通信(讯)线路等审批也应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将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及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只承担协助义务,发包人协助办理及解决问题成功与否,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应负的一切责任。因物探调查、保护的需要而采取的措施、改变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及第三方进行的方案编制、评估和论证等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本项目若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公路下方及周边预埋的专用光缆、军用光(电)缆、特殊专用管道等必须由其他相关部门专业改迁的,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求予以现场保护、临时场地提供等所有配合工作,承包人为配合专业管线改迁增加的所有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本项目若实施过程中涉及文物考古发掘的,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和文物管理部门要求予以配合,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此因素,由此增加的配合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8)承包人应在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充分考虑防台防汛的措施方案,确保安全渡台。承包人为完成上述方案措施所需的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相关子目及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9)承包人应按国家、省及地方最新的增值税纳税制度(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规定及时完成本项目的税务缴纳,向发包人提供的税务发票应符合规定;若因承包人提供的税务发票不合规、不合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30)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的要求和规定时间及监理人、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资料: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将主要人员资料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进场计划表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5天内将便道和项目部驻地建设等临建方案报监理人审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将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人审批等)。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31)承包人在进场开工之前须对沿线有可能涉及到的建筑物、结构物等进行调查统计和拍照摄影取证,必要时须开展相应的安全鉴定及评估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对施工可能影响到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有责任在施工前和施工中不断采用足够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不影响其安全和正常使用。若由此导致的索赔、诉讼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凡因承包人未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和本项目建设管理的要求开展监控量测、路基沉降观测、基桩成孔检测、桩基完整性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桥梁预应力及压浆密实度等检测等工作,该项工作必须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完成。承包人投标时应参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及《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3)26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规定计算,按发包人的要求实施,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视作已包含在相关子目综合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3)承包人在路面施工中必须安装沥青路面动态管理系统,前场摊铺实现100%监控,承包人应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公路沥青路面工程质量的十条指导意见》(浙交〔2022〕141号)加强对路面施工过程的管理工作,路面质量不满足上述指导意见要求应自行处理,上述相应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34)本项目路面沥青混凝土可采用商品沥青混凝土,但商品沥青混凝土供应商的选择应满足发包人要求且供应商拌和设备应符合《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公路沥青路面工程质量的十条指导意见》(浙交〔2022〕141号)等相关规定,承包人的商品沥青混凝土采购方案须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确认后方可开始采购,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35)承包人应加强与设计人的沟通,应高度重视桥梁、各类交通工程设施(如标志标牌、防抛网、声屏障、机电管道、监控外场设备、供电、照明设施等)预留预埋位置及基础设置,严格按图施工,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预留预埋位置及基础设置不正确、预埋件缺失、预留孔道错误等造成返工、工期延误的,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6)承包人在开设银行账户前需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服从、配合发包人和经办银行的资金监管要求,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按需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都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承包人承诺接受并积极配合发包人、指定银行等相关监管机构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7)机电系统在正式开通运行前,承包人应根据有关要求进行联网测试,只有通过联网测试的系统才能投入运行。
(38)工程机械完工后交工验收前,承包人应将工程(包括合同规定的备品备件)移交给发包人,移交工作应有发包人和监理人参加,并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移交清单、设备及随箱资料(含设备说明书、操作维修手册等)进行逐项清查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工程设备移交清单签认后,工程设备的管理责任即转移给发包人。
如果工程设备移交清单签认后,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理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监理人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应确定与此相关的工程照管费用补偿额并加到合同价格上,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39)机电设备安装应有对现有成品进行保护的措施,如有污染、损坏或者电缆被偷盗等,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修复完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0)项目施工(含调试)所发生的施工用电及其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因本项目为军民两用机场配套工程,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台州路桥机场管控引起的工期延误、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因此产生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2)项目起点K1+570至K3+420路段要求承包人在2023年10月31日前通过交工验收并接通台州路桥机场,承包人应按节点计划的要求,综合考虑人员和设备额外投入而产生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3分包
第4.3.3(1)目补充:
(1)不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内容为:预应力混凝土桥梁上部承重结构(钢结构、购买或委托专业化生产的梁板除外)、沥青面层结构。
承包人在中标后补充提交分包计划的,应按规定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分包计划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以依法实施分包。
4.3.4劳务分包
本项补充第(5)目:
(5)劳务分包人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劳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负责人需有法人签署的委托书和社保证明。
补充第4.3.7项:
4.3.7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第4.5.1项细化为: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人员代行其职责。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1项补充:
承包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班组人员、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需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本项目。承包人应对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及辅助人员等)进行健康监测,建立全员“一人一档”健康监测制度,对于体温异常或身体不适应者应严禁进场作业,并及时安排就医,如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上报,不得隐瞒。
第4.6.3项补充: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应签署承诺书,承诺按招标文件规定到位,若有更换,同意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扣分或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本款补充第4.6.6项~第4.6.9项:
4.6.6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其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着统一服装与其他人员应有明显区别,样式报发包人审核同意,承包人自行采购,相关费用包含在相关子目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6.7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出勤需进行考勤。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同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按照发包人进行考勤、请假和人员变更等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出勤通过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考勤,涉及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6.8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4.6.9承包人及其派驻本项目管理机构,针对本项目特殊性,须建立完善的保密措施并落实到位,派驻本项目管理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可靠,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措施;如发生相关责任行为,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不能满足发包人工作要求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的,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4.8.3项补充: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健康登记制度(一人一档),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防疫物资(包括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的配备、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安排专人对防疫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涉及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补充第4.8.7项:
4.8.7职业健康管理
承包人应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设立组织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申报、监控等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申报、监控等工作产生的咨询费用、专家评审费用、会议费用、健康检查费用、及采取的一切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费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时按需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都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承诺接受并积极配合发包人、指定银行等相关监管机构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资金使用情况的查询、检查和监督。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
承包人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资金监管经办银行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违反本规定,则按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开工后30天内,对设计人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是否满足施工需求作出书面评价。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补充第4.13款:
4.13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并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1.1项细化为:
5.1.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专业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规范”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的规定。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承包人所采购的钢筋、水泥、钢绞线、钢管、波纹管、伸缩缝、支座、锚具等应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9月19日印发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及项目所在市及发包人有关工程主要材料备案制度的要求执行,并将拟选择的供应商名录需上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与最终确定的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必须上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
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主要设备材料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应根据本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要求,用符合本条款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替换,但须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同意。
第5.1.3项补充:
承包人必须对所有进场材料和设备以及相应质检单进行质量验收,并对其通过验收的材料和设备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补充第5.1.4项
5.1.4承包人提供的下列主要设备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主要设备材料推荐品牌一览表
序号 | 主要设备材料名称 | 推荐品牌 |
1 | 钢筋 | 沙钢、鞍钢、首钢、宝武、济钢、太钢、马钢或相当于 |
2 | 路灯LED灯 | 上海三思、浙江永通、浙江生辉或相当于 |
3 | 电力电缆 | 远东电缆、正泰电缆、浙江万马电缆、开开电缆或相当于 |
4 | 照明配电控制柜 | 箱内元器件选用:ABB、墨勒、CE、施耐德、西门子或相当于 |
5 | 钢材 | 鞍钢、宝钢、首钢、济钢、南钢或相当于 |
6 | 水泥 | 海螺、尖峰、三狮、南方(旗下)或相当于 |
7 | 钢绞线 |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奥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或相当于 |
8 | 伸缩缝 | 成都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上海通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成都鹏程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或相当于 |
9 | 支座 | (腾中重工)新津腾中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成都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柳州东方工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通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成都鹏程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或相当于 |
10 | 锚具 | 成都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威胜利工程有限公司或相当于 |
上述推荐品牌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参考品牌中的一种,或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性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经监理人同意后报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所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任何品牌都须事先得到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上述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
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主要设备材料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应根据本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要求,用符合本条款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替换,但须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同意。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补充:
承包人应充分调查现场周边环境,自行考虑搭建、养护、维修施工用临时便道、便桥等临时设施,直至工程完工并拆除,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便道、便桥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等一切开支及费用。
本款补充第6.1.3项:
6.1.3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包括型号、功能参数、数量及进场时间,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未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任意调整。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第6.1.3项规定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施工、政策处理、交通组织等的不确定性的综合因素,根据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以及发包人的要求合理安排好施工设备进场,必要时应切实加大施工设备、人力、物力的投入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认可,由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确需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但发包人协调能否成功,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有的责任。
7.2场内施工道路
第7.2.2项细化为:
7.2.2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补充:
本项目的安全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各类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安全问题,以及现场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安全内业资料台账不完善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时,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书面指令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承包人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被再次要求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第9.2.5项约定为:
9.2.5安全生产费用应不低于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的2%。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办理。
第9.2.8(1)目细化为:
(1)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施工项目的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第9.2.8(4)目细化为: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十条规定>的通知》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9.2.8项补充第(5)目:
(5)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做好施工安全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补充第9.2.12~9.2.20项:
9.2.12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在施工标段开工前负责组织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根据上述专项风险评估承包人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等工作。由施工引起涉及各类管线的,由承包人负责安全评估等相关工作,以保证施工安全。由施工引起的涉河、涉水等审批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含技术、安全论证专题费、风险评估费用、聘请专家的会务费、安评、审批等)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危大工程、关键工序施工时,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带班作业,并指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落实方案实施。
9.2.13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9.2.14承包人原则上不得安排夜间施工,确需施工的,必须制定专项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夜间施工时,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带班作业,并指定工程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现场施工。
9.2.15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的公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等规定,严格淘汰危及生产安全和落后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9.2.16承包人要保持施工场地相对封闭,施工入口设置岗亭管理,施工等车辆凭通行证等进入施工场地;承包人承担施工使用场地的安全生产以及交通安全管理等责任。承包人原则上不得使用简易板房作为临时用房,应采用砖瓦及以上等级的房屋结构,并应按要求设置消防安全通道,满足消防要求。
9.2.17涉路施工重点安全管理要求
本项目路上车辆多、行人多、路况复杂,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承包人要切实采取各种安全管控措施,确保交通和施工安全。以信息化手段和张贴公告等方式宣传注意事项;所有管理车辆及运输车辆都办理通行证,无证不得驶入施工场地,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控等措施。
设置车辆安全监控系统,承包人要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施工车辆、施工路段管理。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车辆上路条件、安全技术状况和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加强检查力度,严禁施工车辆超载、违法载人以及遮挡号牌、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做好施工路段管控,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导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严禁非施工作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
在合同执行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其所涉及的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9.2.18在工程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设置专人专岗,负责做好标段范围内的交通管制及维护工作,同时承包人应做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2.19承包人应与项目部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报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备案。承包人须定期对项目部进行安全考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除,并对检查情况和整改落实上报监理人、发包人。
9.2.20为加强施工用电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引入智慧式用电管理理念,采用信息化手段对配电柜、二级箱柜、末端配电箱等关键节点的导线温度、环境温度、剩余电流等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电气线路动态运行中出现的安全隐患,最大程度避免电气火灾等涉电事故的发生。
9.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12~9.4.14项:
9.4.12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贯彻“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思想,尊重自然植被地貌,原则上不准在主线视线范围内设置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确需要的,承包人须采取复绿、排水及防护等措施,保证公路沿线美观、和谐、环保。
承包人对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用地须按照设计图纸或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选取工作须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并履行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开展施工,所采取的复绿、复耕、排水及防护等措施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环评、水保、土地等验收,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无视借、弃土场的环保、水保等的处理要求,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专业施工队伍履行承包人的上述义务,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计量款中直接扣除。
桥梁施工前应严格界定施工红线,尽量不破坏红线外自然生态,对桥梁基础实施局部清理;桥梁下部结构施工期间严禁大开大挖修建施工便道,泥浆池布设尽可能控制在建筑红线内,并采取措施防止泥浆废水乱排放,多根桩基施工循环利用,减少桩基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该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编制完备的施工方案和文明、环保施工保证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发包人等相关文件制定的关于配合实施“五水共治”的相关规定及后续可能出台的规定、要求。施工前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完善可行的环保监控、泥浆防护外运、洒水防尘、车辆冲洗、道路清扫、防震、防噪措施,同时减少对施工周边地区的干扰。承包人为完成上述工作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的建筑垃圾处理还应符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号)、《关于规范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通知》(台综执〔2022〕55号)的有关规定。
9.4.13承包人在施工前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完备的环保、水保措施,严格执行各级部门对本项目环保、水保、绿色公路的要求。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厂房需要全封闭,承包人应投入专业的净化系统设备对拌和场、预制场等进行施工污水、废水和粉尘、烟气、尾气处理,并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排放。承包人应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在相关子目中进行综合报价。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避免泥浆外泄和泥土、石块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污水掉(排)入水库、溪流中,掉入水库、溪流中的泥土、石块等建筑垃圾由承包人负责清理,以保持原地形地貌,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4.14承包人应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及要求,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规范施工技术,确保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稳定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工作。
违反第9.4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9.5事故处理
本款补充: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及国家、浙江省、项目所在地等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常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中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临时工程的实施方案、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设备采购计划
(10)培训方案
(11)机电测试及试运行方案
(12)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补充第10.5款:
10.5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年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持年度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上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2)月度计划
承包人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试刊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3)旬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底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资料。
(4)节点计划
其中K1+570~K3+420路段要求在2023年10月31日前通过交工验收并接通台州路桥机场。
承包人应按照上述节点工程要求组织施工,并在施工组织计划中列明,同时在季度、月度计划中进行体现,确保节点计划实现。
承包人应按上述节点计划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按合同条款第22.1条款处理。
11.开工和交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约定为: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6)项约定: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3项细化为:
13.2.3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提升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若干规定》,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本款补充第13.4.1~13.4.4项
13.4.1机电工程分系统检(试)验:承包人进行分系统检(试)验前至少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并提交检(试)验大纲,作好相关的一切检(试)验准备,分系统检(试)验应有监理人代表参加,检(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编制检(试)验报告,载明检(试)验状况、存在问题与最后结论,并报监理人认可。
如果监理人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承包人可以进行分系统检(试)验,并可以认为这一分系统检(试)验是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提出分系统检(试)验报告。如果监理人没有到场参加分系统检(试)验,监理人应对上述报告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上述分系统检(试)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13.4.2机电工程系统检(试)验:承包人进行系统检(试)验前至少应提前72小时通知监理人,并提交检(试)验大纲,确定系统检(试)验的总负责人,作好相关的一切检(试)验准备,系统检(试)验必须有监理人代表和(或)发包人代表参加,检(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编制检(试)验报告,载明检(试)验状况、存在问题与最后结论,并报监理人认可。
如果监理人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和(或)发包人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为确保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投运,承包人不能进行系统检(试)验,应该另行协商确定时间。
上述系统检(试)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13.4.3机电工程完工检(试)验:承包人提交机械完工申请后,应进行机械完工检(试)验工作,机械完工检(试)验由监理人主持,发包人代表参加,机械完工检(试)验是对工程能否投入试运行的全面考核,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指令提供机械完工检(试)验大纲,并作好一切准备工作,监理人应至少提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检(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编制检(试)验报告,载明检(试)验状况、存在问题与最后结论,报监理人认可。
上述机械完工检(试)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13.4.4机电工程机械完工证书:机械完工检(试)验合格后,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承包人提交的机械完工申请,并确认工程机械完工日期、签发机械完工证书。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5.1项补充: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摄像或照相,并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6.1项(1)目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与批准的施工方案不符合,或未按图纸施工,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返工、替换、补救或进行拆除重建直到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13.6.1项(3)目:
(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规范或规程等技术要求控制各类材料用量,若发现材料实际用量与技术要求的理论用量有偏差时,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要求承包人提供书面的技术说明。若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的理由不充分,影响工程质量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除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整改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违反第13.6.1项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补充第13.7款:
13.7质量抽检
主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员及试验和检验等费用不另行支付。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第14.1.3项细化为: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给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补充第14.1.4~14.1.5项
14.1.4承包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发包人的要求确定软基沉降观测、基桩成孔检测、桩基完整性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桥梁预应力及压浆密实度检测等现场专项检测。
14.1.5机电工程设备材料的到货检(试)验与拒收
根据设备材料的供货计划,设备材料到货后,承包人必须及时编制开箱报验单,写明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质量情况、随机备件附件资料等,经自验合格后,请监理人进行设备材料的到货检(试)验,确认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
如果监理人根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设备或材料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人可以拒收设备或材料,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人,说明监理人的拒收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被拒收的设备或材料,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并提交监理人复验。如果监理人要求在相同条件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设备或材料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相应款项中扣回,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本款补充第(4)项:
(4)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监控量测、路基沉降观测、基桩成孔检测、桩基完整性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桥梁预应力及压浆密实度检测等费用已包含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5.变更
15.3变更程序
第15.3.4项细化为:
15.3.4设计变更程序、方法均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浙江省、台州市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第15.4.4项细化为:
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原则进行组价:
(1)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等有关文件及浙江省补充定额进行组价;取费时施工场地建设费和安全生产费不得计取。
(2)无法套用上述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借用水运、市政、水利、铁路、建筑定额消耗,参照公路组价办法进行组价。上述定额有区域性的,优先适用浙江定额与取费标准。若仍难以确定变更单价,可按照实际的施工工艺经测算后合理确定工料机消耗量进行组价。
(3)组价时,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截止日前28天所在月份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上的信息价计算(该期《质监与造价》无材料价格但前两期《质监与造价》有材料价格的,可按最新期材料价格计算。采用台州市除税信息价,如《质监与造价》中也无信息价的,参考同期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台州市除税信息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也无信息价的,参考承包人单价分析表中载明的合理的材料和机械台班单价,若仍无法确定单价的,由监理人询价确定。
(4)根据上述原则组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的投标价与招标时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的比例,作为该子目的单价。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第16.1.2项约定为: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对用于永久性工程(包括桥梁、盖板(通道)涵、箱(通道)涵、路面、波形护栏、标志牌,其他工程除外)的钢筋(含高强精轧螺纹钢筋;分别按光圆钢筋和带肋钢筋调差,高强精轧螺纹钢筋按带肋钢筋调差)、钢绞线、钢混叠合梁涉及的钢板(按钢板(Q345D)调差)、水泥(按有基价的对应品种调差;如32.5级水泥没有信息价的,按照42.5级水泥的基期和当期信息价调差,袋装水泥按对应标号的散装水泥调差)、沥青(普通沥青和改性沥青调差,乳化沥青不调差)、沥青路面上面层碎石(参照碎石中的玄武岩(1.5-3.5cm)调差)、碎石(指混凝土、路面垫层、底基层、基层、面层中的碎石,按碎石(统料)调差)、中粗砂、波形护栏的波形梁板(按波形钢板调差)和钢管立柱、标志牌的铝合金标志和钢管立柱进行价格调差,具体范围为:
序号 | 清单子目 | 调差内容(砂浆和半成品均不调差) |
1 | 第300章所有子目(含变更增加子目) | 水泥(砂浆中的水泥除外)、沥青(不含乳化沥青)、沥青路面碎石(1.5-3.5cm玄武岩)、碎石 |
2 | 第400章所有子目(含变更增加子目) | 钢筋、水泥(砂浆中的水泥除外)、钢绞线、钢混叠合梁涉及的钢板、碎石、中粗砂 |
3 | 第600章所有子目(含变更增加子目) | 波形护栏的波形梁板和钢管立柱、标志牌的铝合金标志和钢管立柱 |
(1)基期价格(均指除税信息价)
序号 | 规格型号 | 单位 | 基期价格(元) |
1 | 光圆钢筋(HPB300) | 元/吨 | |
2 | 带肋钢筋(HRB400) | 元/吨 | |
3 | 钢绞线 | 元/吨 | |
4 | 钢板(Q345D) | 元/吨 | |
5 | 32.5级水泥 | 元/吨 | |
6 | 42.5级水泥 | 元/吨 | |
7 | 52.5级水泥 | 元/吨 | |
8 | 中粗砂 | 元/m3 | |
9 | 沥青路面碎石(1.5-3.5cm玄武岩) | 元/m3 | |
10 | 碎石(未筛分碎石统料) | 元/m3 | |
11 | 沥青(进口(道路用)) | 元/吨 | |
12 | 进口重交—华东(百川盈孚) | 元/吨 | |
13 | 改性沥青—华东(百川盈孚) | 元/吨 | |
14 | 波形护栏的波形钢板 | 元/吨 | |
15 | 标志牌的铝合金标志 | 元/吨 | |
16 | 钢管立柱(波形护栏和标志牌) | 元/吨 |
(2)当期价格(均指除税信息价)
项目 | 单位 | 当期价格 |
光圆钢筋(HPB300) | 元/吨 | 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周期(按月度,若无则按季度)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中台州市信息价平均值 |
带肋钢筋(HRB400) | 元/吨 | 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周期(按月度,若无则按季度)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中台州市信息价平均值 |
钢绞线 | 元/吨 | 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周期(按月度,若无则按季度)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中台州市信息价平均值 |
钢板(Q345D) | 元/吨 | 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周期(按月度,若无则按季度)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中台州市信息价平均值 |
32.5级水泥 | 元/吨 | 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周期(按月度,若无则按季度)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中散装水泥台州市信息价平均值 |
42.5级水泥 | 元/吨 | 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周期(按月度,若无则按季度)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中散装水泥台州市信息价平均值 |
52.5级水泥 | 元/吨 | 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周期(按月度,若无则按季度)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中散装水泥台州市信息价平均值 |
沥青路面碎石(1.5-3.5cm玄武岩) | 元/m3 | 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周期(按月度,若无则按季度)浙江省交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地方材料价格信息中台州市信息价平均值 |
碎石(未筛分碎石统料) | 元/m3 | 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周期(按月度,若无则按季度)浙江省交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地方材料价格信息中台州市信息价平均值 |
中粗砂 | 元/m3 | 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周期(按月度,若无则按季度)浙江省交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地方材料价格信息中台州市信息价平均值 |
沥青(进口(道路用)) | 元/吨 | 普通沥青、改性沥青采用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周期(按月度,若无则按季度)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发布的《台州造价》(正刊)中的台州市除税信息价,普通沥青、改性沥青均接沥青(进口(道路用))的台州市除税信息价,如上述《台州造价》无对应材料的信息价,将采用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月21日到当月20日百川盈孚网发布的对应品种的国内(华东)市场沥青批发价格的除税价平均值。 |
进口重交—华东(百川盈孚) | 元/吨 | 普通沥青、改性沥青采用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周期(按月度,若无则按季度)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发布的《台州造价》(正刊)中的台州市除税信息价,普通沥青、改性沥青均接沥青(进口(道路用))的台州市除税信息价,如上述《台州造价》无对应材料的信息价,将采用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月21日到当月20日百川盈孚网发布的对应品种的国内(华东)市场沥青批发价格的除税价平均值。 |
改性沥青—华东(百川盈孚) | 元/吨 | 普通沥青、改性沥青采用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周期(按月度,若无则按季度)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发布的《台州造价》(正刊)中的台州市除税信息价,普通沥青、改性沥青均接沥青(进口(道路用))的台州市除税信息价,如上述《台州造价》无对应材料的信息价,将采用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月21日到当月20日百川盈孚网发布的对应品种的国内(华东)市场沥青批发价格的除税价平均值。 |
波形护栏的波形钢板 | 元/吨 | 波形钢板、铝合金标志、钢管立柱当期价格为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周期(按月度,若无则按季度)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中杭州市信息价。 |
标志牌的铝合金标志 | 元/吨 | 波形钢板、铝合金标志、钢管立柱当期价格为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周期(按月度,若无则按季度)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中杭州市信息价。 |
钢管立柱(波形护栏和标志牌) | 元/吨 | 波形钢板、铝合金标志、钢管立柱当期价格为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周期(按月度,若无则按季度)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中杭州市信息价。 |
(3)调差方法
a.数量
钢筋、高强精轧螺纹钢筋、钢绞线、钢混叠合梁涉及的钢板根据计量的数量;各级普通混凝土水泥、中粗砂、碎石消耗量根据计量的混凝土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附录2(JTG/T3832-2018)基本定额中的泵送混凝土材料消耗计算。C30及以下混凝土的水泥消耗量按32.5级计算,碎石按4cm计算,C50及以上混凝土的水泥消耗量按52.5级计算(无52.5级水泥消耗量的,按42.5级计算),碎石按2cm计算,其余按水泥42.5级计算,碎石按4cm计算;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中的水泥、碎石消耗量和沥青混凝土中的沥青、碎石、沥青路面碎石1.5-3.5cm玄武岩消耗量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中的材料消耗计算(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中的水泥消耗量按设计中值调整);波形梁板、波形护栏立柱、标志标牌面板、标志标牌立柱重量计算规则按JTJ/3832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下册第五章第一节安全设施说明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各种材料的理论消耗量按照设计图纸中列明的数量进行计算。
b.调差规则
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钢混叠合梁涉及的钢板、波形钢板、铝合金标志、钢管立柱、32.5级散装水泥、42.5级散装水泥、52.5级散装水泥、中粗砂、沥青、沥青路面碎石1.5-3.5cm玄武岩分别按对应品种进行调差,碎石按未筛分碎石统料差价进行调差,高强精轧螺纹钢筋按带肋钢筋差价进行调差。
c.差价:差价=当期价格-基期价格。
d.调整差价
若差价不超过基期价格的±5%(含),则不进行调差,若差价超过基期价格的±5%,则进行调差,调整差价为差价超过±5%部分加上或扣除税金(税金按最新规定执行)。
(4)调差周期
开工令发出当月计量的工程量不予调整,施工过程中每月调整一次,以当月计量工程量为准,在当月份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反映。
(5)调差程序
由承包人提出价格调差计算表,报监理人审核,由发包人审定。
(6)发包人仅对上述材料价格进行调差,其他费用(税金除外)不再调整。
(7)对项目交工之后进行的计量材料的调差按照交工日期前第3个月的当期价格为准(例如:交工日期12月份,则按10月份信息价)。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补充:
实施期间若税金发生变化,则税金按国家最新的政策执行,以文件发布执行日为界限,已经计量的按老政策执行(差价不予调整),未计量的按新政策执行。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第17.1.5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额为计量单位的总价子目,除安全生产费和暂估价外,实行总价包干,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予调整。
总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见《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第17.2.1项细化为: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比例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人员、设备进场、承包人项目部驻地建设完成并经监理人确认后,再支付预付款比例的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将该款收回,并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2)材料预付款按永久性工程的钢筋(不含钢筋网片)、水泥、钢绞线单据所列费用的60%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材料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预付款。
17.2.2预付款保函
本项目不适用。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第17.2.3项细化为:
(1)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第17.3.2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b.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c.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d.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e.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f.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发包人按承包人每期上报计量应付款的90%支付相应周期工程款,项目交工验收后支付至累计计量应付款金额的95%,结算审核完成后28天内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8.5%(如果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保函形式,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100%)。每次付款承包人应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税法要求的工程发票;每次付款时扣减相应发生的发包人代缴规费及其他约定扣回费用。
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17.3.5项补充: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按相关文件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按相关文件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按相关文件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按相关文件执行。
17.4质量保证金
第17.4.1项细化为:
17.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或工程保函形式(按照“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工程保函时,出具保函的机构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及内容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第17.4.2项细化为: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已按规定完成竣工质量验收或已完成质量专项验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8.交工验收
18.3验收
本款第18.3.2项细化为:
交工验收按按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9〕184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绿化工程全部种植完成,由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承包人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完工初验小组,对绿化种植情况、成活率(确保成活率98%及以上)进行初步验收,绿化工程全部初验合格后,签发初步完工验收证书,从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12个月的绿化保活期。
18.9竣工文件
本款细化为:
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和《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编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缺陷责任期满45天之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阶段性交工、节点工程试运营、验收等的特殊性,按规定整理完成并经阶段性验收合格后,最后按整个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及评定。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选用。
承包人要做好档案资料的三同步(同步管理、同步检查、同步验收),工程交(竣)工后6个月移交项目交(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应包括缺陷责任期内形成的材料)。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补充第18.10款:
18.10工程档案管理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施工原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必须配备具有档案资质的专职人员负责竣工档案编制,且人员应稳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并在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档案专项验收,并移交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给发包人。
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按《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办法》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若承包人未能按上述要求,及时修复存在的缺陷、病害或不合格之处,则发包人会同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如果只是工程的一部分,则责任期的延长只适用于那一部分。在缺陷责任期内,属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寿命内的常规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在48小时内负责工程的缺陷修复,其所提供的产品、材料、设备、人员以及车辆、差旅等辅助工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负责更换后设备产品的日常保养和缺陷修复;特殊情况下造成损坏的,由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三方协商。
19.7保修责任
第19.7(1)目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照明工程自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的工程保修工作可以由发包人(或运行管理机构)与承包人签订工程保修协议,工程保修义务、责任和费用由工程保修协议规定。但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或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并更换所有已损坏的设备,以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补充第19.7(5)目:
(5)绿化工程12个月保活期、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承包人必须做好施肥、修剪、灭虫、除草等养护工作,未按要求做好养护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指定他人维修养护,实际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保活期、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发现苗木枯死的,承包人应及时补种,所补种苗木的规格不得小于原来苗木的规格。承包人拒不补种的,发包人有权请他人补种,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保活期、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承包人须做好抗台、抗雪、抗旱等灾害性天气的预防及抗击,台风、降雪前做好树木的支撑、修剪工作,台风、降雪后做好树木的扶正、修剪、树枝清理外运等工作,若因此而造成人身伤亡或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款20.1款细化为:
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费)至9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投标人在报价时暂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费率报价,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实际保险费率按发包人按有关规定确定的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费率办理并计量支付,且该费率不高于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费率。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签订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保险机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联合招标确定,相关保险投保应服从发包人统一实施要求。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项目所在地规定在开工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其中农民工工伤保险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并要求其分包单位也应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本款20.3.2项补充:
承包人在整个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对其为本工程工作的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单人保险额不得低于150万元。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任何责任。
20.4第三者责任险
本款第20.4.2项细化为: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不再单独计量。
保险机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联合招标确定,相关保险投保应服从发包人统一实施要求。
20.5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
承包人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其他保险,如安全生产责任险。
承包人为本项目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除在工程量清单中另有列明外,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支付。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费)至900章的合计金额。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本项约定的安全生产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投标人在报价时暂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费率报价,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实际保险费率按发包人按有关规定确定的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费率办理并计量支付,且该费率不高于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费率。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签订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机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联合招标确定,相关保险投保应服从发包人统一实施要求。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补充:
保险金的赔偿金额以有资质的公估单位确定的金额为准,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1.1.1项(6)目约定为:
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6.1款或第6.3款或合同条款附件5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违反第9.2款约定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
(10)承包人违反第13.1.1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
(11)承包人违反第4.9款及17.2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12)承包人违反第4.6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或违反第4.7款规定未及时撤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其他管理人员的;
(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3.5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
(14)安全目标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15)承包人未按18.9款规定期限提交竣(交)工资料;
(16)承包人违反第4.1.10(9)目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交通组织维护不力、保证车辆通行措施不到位等对现状公路产生影响的;
(17)承包人违反第4.1.10(23)目的规定,未按要求对多余土石方进行妥善保管的,或随意弃置、买卖、转让多余土石方的;
(18)承包人违反第4.1.10(30)目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的要求和规定时间及监理人、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的;
(19)承包人违反第5.1.4项的规定,未按本合同规定组织采购主要设备材料的。
(20)发生民工上访、围堵办公场所等事件的,项目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21)承包人违反第9.4款的规定,未按相关部门规定处置渣土、泥浆的;
(22)承包人违反第10.5款(4)目节点计划的规定,未能按节点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节点工期延误;
(23)承包人违反第13.6.1项的规定,未按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的指示及时进行整改或逾期整改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a.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1.8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4.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1%违法违规分包金额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5.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6.4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4)目情形,则按第11.5款规定处理;
e.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5)目情形,则按第19.2.4项规定处理;
f.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11.5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8)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h.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如安全生产问题整改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整改不到位,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安全问题、隐患拒不整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将停工整顿,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每次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i.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0)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j.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k.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2)目情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50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0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额外课以违约金5000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课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课以10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安全负责人、合同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课以3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承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课以3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安全负责人、合同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课以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合同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按发包人要求每日进行考勤,漏考或考勤造假按擅自离开工地处理;如因工作原因未考勤,应由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证实并于7日内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否则按擅自离开工地处理。
承包人未按第4.7款要求及时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每延迟1天每人课以2万元违约金;
l.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m.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4)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n.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5)目情形,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o.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6)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交通组织维护不力、措施不到位、对现状公路通行等产生影响的,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每次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交通组织维护、保证车辆通行等各项工作;
p.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7)目情形,未按要求对多余土石方进行妥善保管的,每发现一次课以5万元的违约金;随意弃置多余土石方的,每发现一次课以5万元的违约金;买卖、转让多余土石方的,课以买卖、转让多余土石方金额2倍的违约金且不少于5万元的违约金;
q.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8)目情形逾期报送的,将视情形酌情课以1万元/天的违约金;
r.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9)目情形,每发生一次,课以违约金50万元,累计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s.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20)目情形,发生民工上访、围堵办公场所等事件的,发包人将课以10万元/次的违约金;项目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发包人将课以5万元/次的违约金;
t.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21)目情形,发包人将视情节课以5~20万元/次的违约金;
u.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22)目情形,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未在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交工验收的,每延迟一天课以20万元/天的违约金。
v.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23)目情形,发包人将视不合格材料使用范围、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影响,课以10~100万元/次的违约金;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17.4.2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
(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合同另行约定的除外),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的;
(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a.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b.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c.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d.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缴纳的,不予支付;采用现金缴纳的,按逾期支付约定执行。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标段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时速为,__________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通用技术规范;
(10)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3)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7)项目建立合同公示制。在合同实施阶段,及时在“阳光监管平台系统”对分包合同等信息进行公示。
(8)项目建立廉政监督制。廉政分包监督要求,明确监督单位或部门及廉政监督电话。
(9)项目建立信用管理制。廉政、合同履约及分包管理等行为纳入承包人信用评价制度。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其他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发包人对安全生产承担全面管理责任,督促承包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以及日常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十条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施工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使用和管理。
(1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当服从发包人及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令,并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四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路基及路面负责人 | 1 | 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及以上一级及以上新(改扩)建公路路基、路面施工工作经验。 |
桥梁负责人 | 1 | 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及以上一级及以上新(改)建公路桥梁施工工作经验。 |
质检负责人 | 1 | 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及以上一级及以上新(改扩)建公路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经验。 |
测量负责人 | 1 | 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及以上一级及以上新(改扩)建公路工程测量工作经验。 |
试验负责人 | 1 | 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及以上一级及以上新(改扩)建公路工程试验工作经验,并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 |
合同负责人 | 1 | 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及以上一级及以上新(改扩)建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经验。 |
档案负责人 | 1 | 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
环保监控员 | 1 | 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及以上一级及以上新(改扩)建公路工程环保监控经验。 |
注:1、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
2、招标人在审批前将组织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面试,中标人将无条件更换面试不通过的人员,直至通过面试。
3、上述人员应提供投标截止期前已在中标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
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 规格、功能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挖掘机 | 1m3或以上 | 台 | 2 |
推土机 | 100KW或以上 | 辆 | 2 |
振动碾 | 50t以上 | 台 | 1 |
胶轮压路机 | 满足施工要求 | 台 | 2 |
双钢轮振动压路机 | 自重25t 或以上(振荡频率和振幅可调节) | 台 | 2 |
单钢轮振动压路机 | 自重10t或以上(振荡频率和振幅可调节) | 台 | 2 |
水泥稳定碎石拌合设备 | 大于400t/h的二次拌和或振动拌和设备 | 套 | 1 |
水泥稳定碎石层摊铺机 | 满足施工要求 | 台 | 1 |
自动找平沥青摊铺机 | 满足施工要求 | 台 | 1 |
桥面抛丸机 | 满足施工要求 | 台 | 1 |
混凝土拌和楼 | 120m3/h以上 | 套 | 1 |
旋挖钻机 | 满足施工要求 | 台 | 3 |
砼输送车 | 6m3或以上 | 辆 | 1 |
砼泵 | 60m3/h或以上 | 套 | 1 |
钢筋加工设备 | 含钢筋数控成型机、钢筋数控弯曲机等 | 套 | 1 |
智能张拉设备和智能真空循环压浆设备 | 数控设备 | 套 | 1 |
钢筋笼滚焊机 | 满足施工要求 | 套 | 1 |
全自动钢筋保护层测定仪 | 满足施工要求 | 台 | 1 |
注:1.发包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发包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常规设备以及其他设备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前提下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2.承包人应当根据批复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调整施工设备的投入,施工设备应满足《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公路沥青路面工程质量的十条指导意见》(浙交〔2022〕141号)文件以及实际施工要求,并报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
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年月日
抄送:(监理人)
附件七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八发包人支付担保格式
发包人支付担保
(承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___%,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____日内。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耍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监理人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笫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注:本支付担保格式可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约定应当与履约保证金对等。
附件九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7)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并委托丙方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6)监管乙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经办银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十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名称)的发包人(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第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标准和检测频率,重点明确主要受力构件产品平行抽检和见证检验的要求。
(四)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
(五)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六)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应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五)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六)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九)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锚夹具、支座、吊杆(索)等受力构件产品检测,应当在甲方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
(十)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第标段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十一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将完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图纸资料制作、移交、归档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图纸资料管理要求。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及验收完成后,所有图纸资料均按照内部资料管理,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特此承诺。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十二相关人员在职承诺书格式
承诺书
致:(发包人名称):
本人作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到位,若有更换,同意按浙江省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扣分或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分别作出承诺。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补遗时发布
第二卷
第六章图纸(另册)
第三卷
第七章技术规范
补遗时发布
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补遗时发布
第四卷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双信封)
浙江省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投标保证金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承诺函
九、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____号至第____号),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工程质量达到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____________;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_______________。安全目标:______________;工期:______日历天;拟委任项目经理:___________;项目技术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安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2年(照明、绿化工程除外)。绿化工程:保活期12个月,保活期12个月期满后进行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12个月。照明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12个月。 |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3) | ____元/天 |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3) | ____%签约合同价 |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____元/天 |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____%签约合同价 | |
6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 |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见价格指数和权重表□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1) | ____%签约合同价 |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17.2.1(2) | ________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7.3.3(1) | ____%签约合同价或 万元 | |
10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17.3.3(2) | ____‰/天 | |
11 | 质量保证金金额 | 17.4.1 | 1.5%合同价格 | |
12 | 保修期 | 19.7(1) | 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2年(照明、绿化工程除外)绿化工程:自实际绿化工程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12个月。照明工程:保修期24个月(其中LED光源的保修期为60个月)。 |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至投标有效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双面)。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双面)。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
三、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此提供银行汇款凭证或转账凭证或电子保单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或协会联保证明的扫描件。如符合免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练、内容具有针对性):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附表三工程管理曲线
附表四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七临时占地计划表
附表八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附表一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 | 9 | ||||||||||||||||||||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 | 8 | ||||||||||||||||||||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 | 7 | ||||||||||||||||||||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 | 6 | ||||||||||||||||||||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 | 5 | ||||||||||||||||||||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 | 4 | ||||||||||||||||||||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 | 3 | ||||||||||||||||||||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 | 2 | ||||||||||||||||||||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 | 1 | ||||||||||||||||||||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 | 12 | ||||||||||||||||||||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 | 11 | ||||||||||||||||||||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 | 10 | ||||||||||||||||||||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 | 9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 | 8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 | 7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 | 6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 | 5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 | 4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 | 3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 | 2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 | 1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年度 | 月份主要工程项目 | 1.施工准备 | 2.路基处理 | 3.路基填筑 | 4.涵洞 | 5.涵洞 | 6.防护及排水 | 7.路面基层 | (1)底基层 | (2)基层 | 8.路面填筑 | 9.路面标志标线 | 10.桥梁工程 | (1)基础工程 | (2)墩台工程 | (3)梁体工程 | (4)梁体安装 | (5)桥面铺装及人行道 | 11.交通安全设施 | 12.其他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附表二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 | 三 | 9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 | 三 | 8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 | 三 | 7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 | 二 | 6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 | 二 | 5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 | 二 | 4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 | 一 | 3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 | 一 | 2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 | 一 | 1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 | 四 | 12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 | 四 | 11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 | 四 | 10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 | 三 | 9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 | 三 | 8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 | 三 | 7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 | 二 | 6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 | 二 | 5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 | 二 | 4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 | 一 | 3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 | 一 | 2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 | 一 | 1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年度 | 季度 | 月份 | 图例: | 施工准备 | 路基填筑 | 路面基层 | 路面面层 | 防护及排水 | 涵洞及通道 | 桥梁下部工程 | 桥梁上部工程 | 交通安全设施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附表三工程管理曲线
年度 | 年 | 年 | ||||||||||||||||||||
季度 | 一 | 二 | 三 | 四 | 一 | 二 | ……… | |||||||||||||||
进度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工程进度完成的百分比(%) | 100 | |||||||||||||||||||||
工程进度完成的百分比(%) | ||||||||||||||||||||||
工程进度完成的百分比(%) | 90 | |||||||||||||||||||||
工程进度完成的百分比(%) | ||||||||||||||||||||||
工程进度完成的百分比(%) | 80 | |||||||||||||||||||||
工程进度完成的百分比(%) | ||||||||||||||||||||||
工程进度完成的百分比(%) | 70 | |||||||||||||||||||||
工程进度完成的百分比(%) | ||||||||||||||||||||||
工程进度完成的百分比(%) | 60 | |||||||||||||||||||||
工程进度完成的百分比(%) | ||||||||||||||||||||||
工程进度完成的百分比(%) | 50 | |||||||||||||||||||||
工程进度完成的百分比(%) | ||||||||||||||||||||||
工程进度完成的百分比(%) | 40 | |||||||||||||||||||||
工程进度完成的百分比(%) | ||||||||||||||||||||||
工程进度完成的百分比(%) | 30 | |||||||||||||||||||||
工程进度完成的百分比(%) | ||||||||||||||||||||||
工程进度完成的百分比(%) | 20 | |||||||||||||||||||||
工程进度完成的百分比(%) | ||||||||||||||||||||||
工程进度完成的百分比(%) | 10 | |||||||||||||||||||||
工程进度完成的百分比(%) | ||||||||||||||||||||||
0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90 | 100 |
工期历程的百分比(%)
附表四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 生产单位总数(个) | 注:互通立交、分离立交的匝道、匝道涵洞、通道、桥梁分别归入表中相关的项目内。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 每生产单位平均施工时间(周) | 注:互通立交、分离立交的匝道、匝道涵洞、通道、桥梁分别归入表中相关的项目内。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 平均每单位生产率(数量、每周) | 注:互通立交、分离立交的匝道、匝道涵洞、通道、桥梁分别归入表中相关的项目内。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 平均每生产单位规模( 人,各种机械 台) | 注:互通立交、分离立交的匝道、匝道涵洞、通道、桥梁分别归入表中相关的项目内。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 数量 | 注:互通立交、分离立交的匝道、匝道涵洞、通道、桥梁分别归入表中相关的项目内。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 单位 | 注:互通立交、分离立交的匝道、匝道涵洞、通道、桥梁分别归入表中相关的项目内。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 工程项目 | 特殊路基处理 | 路基填筑 | 路面基层 | 路面面层 | 路基防护及排水 | 涵洞 | 通道 | 桥梁基桩 | 桥梁墩台 | 梁体预制安装 | 注:互通立交、分离立交的匝道、匝道涵洞、通道、桥梁分别归入表中相关的项目内。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注:互通立交、分离立交的匝道、匝道涵洞、通道、桥梁分别归入表中相关的项目内。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施工营地、料场、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七临时占地计划表
用 途 | 面积(m2) | 需用时间 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 | 用地位置 | ||||||
用 途 | 菜地 | 水田 | 旱地 | 果园 | 荒地 | 需用时间 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 | 桩号 | 左侧(m) | 右侧(m) |
一、临时工程 | |||||||||
1.便道 | |||||||||
2.便桥 | |||||||||
3…….. | |||||||||
二、生产及生活临时设施 | |||||||||
1.临时住房 | |||||||||
2.办公等公用房屋 | |||||||||
3.料库 | |||||||||
4.预制场 | |||||||||
…….. | |||||||||
租用面积合计 |
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内容
附表八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用电位置 | 计划用电数量(kw·h) | 用途 | 需用时间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 | 备注 | |
桩号 | 左或右(m) | 计划用电数量(kw·h) | 用途 | 需用时间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 | 备注 |
五、项目管理机构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
说明 |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 主要工程内容 | 预计造价(万元) | 备注 |
拟分包工程造价合计(万元) |
注:1、若无分包计划,则投标人应在本表填写“无”。
2、允许承包人在中标后补充提交分包计划。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联系方式 | 传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注册资本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日期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其中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10 %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
备注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
说明 |
(三)近年财务状况表
银行信贷证明
银行名称:
地址:
日期:
致:(招标人全称)
兹开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万元的银行信贷,供(投标人注册地点)(投标人名称)于年月日之前,在(项目名称)需要时使用。我行保证由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所开列的作为流动资产的各项中无一项包含在上述提到的银行信贷中。
此项目若未中标,该信贷证明自动失效,无需退回我行。
银行(盖章):
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
银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打印)
银行电话:
银行传真:
注:
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的格式与本表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信贷证明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银行主要负责人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否则,视为无效。
3.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附银行出具的不少于要求流动资金的银行信贷证明扫描件;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前,应提交银行信贷证明的原件。
财务能力承诺书
致:(招标人全称)
我谨代表(投标人全称)郑重承诺:若我单位有幸在(项目名称)工程投标活动中中标,将提供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的流动资金,供本工程在施工需要时使用。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日期:年月日
附:银行存款证明。
注:应附招标公告发布后银行出具的不少于要求流动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
银行存款证明
银行名称:
地址:
日期:
致:(招标人全称)
兹证明(投标人名称)截止年月日____时___分,在我行______________账户中存款余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银行(盖章):
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
银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打印)
银行电话:
银行传真:
注:
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存款证明的格式与本表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存款证明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银行主要负责人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否则,视为无效。
3.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前,应提交银行存款证明的原件。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交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是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公开 | |
备 注 |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项目 | 投标人情况说明 |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4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姓 名 | 年 龄 | 专 业 | ||||||
技术职称 | 学历 | 拟在本标段工程担任职务 | ||||||
工作年限 | 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 |||||||
经 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获奖情况 | ||||||||
说明在岗情况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目前任职项目: ,担任职位: 。 | |||||||
备 注 |
注:1.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七)信用信息一览表
投标人全称 | ||||||
企业主项资质 |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投标截止日信用评价结果 | 应附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打印的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信用报告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未按要求附打印件的,视为无信用评价结果 | |||||
投标人是否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加分 | (填是或否,若填“是”,应附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打印的含系统水印的《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未按要求附打印件的,视为未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加分) | |||||
投标人是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公开 | (填是或否) | |||||
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投标人拟委任主要人员信息公开情况 | ||||||
人员 | 姓名 | 是否在信息系统中公开(填是或否) | 信用等级 | 备注 | ||
项目经理(____专业___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信息) | 本表后附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未按要求填写或未附打印件的,相关内容视为未公开。 | |||||
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信息) | ||||||
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信息) |
(八)履约行为表
投 标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下 列 内 容 |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下列内容:1.近一年(______年__月__日以来),有无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被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2.近三年(______年__月__日以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无行贿行为构成犯罪(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时间为准)或未构成犯罪的;3.有无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1.4.4情形。 |
八、承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标段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
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按要求提供社保证明)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我方承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接受明显不平衡报价的修正。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我方同时承诺,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我方承诺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合同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方中标资格的处理。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九、其他材料
浙江省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____号至第_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的投标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其中,增值税税率为______),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月) | 投标人的估算 | |||
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月) | 分 期 | 累 计 | ||
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月) | 金额(元) | 百分比(%) | 金额(元) | 百分比(%) |
第一次开工预付款 | ||||
1~3 | ||||
4~6 | ||||
7~9 | ||||
10~12 | ||||
13~15 | ||||
……. | ||||
缺陷责任期 | ||||
小计 | 100.00 | |||
投标价: | ||||
说明 |
注:1.投标人可按施工组织设计附表一的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
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回、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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