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THCX-FW-2022-1-012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J22030748-0608
三、项目名称
武汉市硚口区建筑管理站智慧工地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湖北恒信国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曙光广场一期培训楼(二号楼)第三层312-A04
中标(成交)金额:27.7(万元)
服务类 |
名称:智慧工地运维服务 服务范围: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 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
五、评审专家名单
王奇,张娜,万润泽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2-04-22
2、评审地点: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16楼7-9号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根据发改价格[2015] 299号文的规定,参考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标准,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
2、收费金额:0.4155(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武汉市硚口区建筑管理站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45号附5号
联系方式:027-8379220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武汉天汇诚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16楼1-6号
联系方式:027-656103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熊邦琴、陈思云、胡雯、王宏罗
电话:027-65610396
相关下载-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 定稿--武汉市硚口区建筑管理站智慧工地运维服务采购项目.pdf定稿--武汉市硚口区建筑管理站智慧工地运维服务采购项目.pdf
序 号 | 有 以 下 条 款 之 一 的 , 响 应 文 件 无 效 |
1 | 响应 文件 逾期 送达 或未 送达 指定 地点 的; 响应 文件 未按 要求 装订 、密 封的 ; |
2 |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按 时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参 加开 标会 时,未携 带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明 或法 人授 权委 托书 、身份 证件 原件 ,或人 证不 符的 ; |
3 | 响应 文件 未经 供应 商加 盖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或 法定 代表 人授 权的 代理 人签 字或 盖章 的; |
4 | 响应 文件 未按 规定 的格 式填 写, 内容 不全 或关 键内 容字 迹模 糊、 无法 辨认 的; |
5 | 投标 有效 期不 满足 磋商 文件 要求 的; |
6 | 报价 超过 磋商 文件 中规 定的 预算 金额 或者 最高 限价 的; |
7 | 响应 文件 含有 采购 人不 能接 受的 附加 条件 的; |
8 | 服务 期、 付款 方式 等不 符合 磋商 文件 要求 的; |
9 | 对磋 商文 件提 出的 其它 实质 性要 求和 条件 未作 出响 应的 ; |
10 | 串通 投标 、以 行贿 手段 谋取 中标 、以 他人 名义 或弄 虚作 假方 式投 标的 ; |
11 | 法律 、法 规和 磋商 文件 规定 的其 他无 效情 形。 |
评分项 | 评分内容 | 分值 | 评分细则 |
价格部分 (10 分) | 报价得分 | 10 |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 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 价)×10%×100 |
商务部分 (20 分) | 类似 业绩 | 10 | 供应商近三年(2019 年至今)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提供有 效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高得 10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商务部分 (20 分) | 企业 荣誉 | 5 | 投标人近三年(2019 年至今)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荣 誉,提供相关荣誉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每提供 一个得 2.5 分,最多得 5 分。未提供或证明材料不完整的 不得分。 |
商务部分 (20 分) | 服务 团队 | 5 | 为保证本项目顺利实施,供应商须拟派项目主管 1 名。提 供项目主管人员的学历证明、同类管理项目经验证明材料、 劳动合同复印件的得 5 分,未提供或证明材料不完整的不 得分。 |
技术部分 (70 分) | 软件 平台 维护 方案 | 8 | 供应商根据文件要求提供软件平台维护方案,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①PC 端软件维护②APP 端维护等二个方面。满足以 上所有内容,全面合理,详细具体,结构完整并结合需求 的得 8 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 4 分,每有一项内容中有缺 陷扣 2 分,本项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 |
技术部分 (70 分) | 工地 巡检 维护 方案 | 8 | 供应商根据文件要求提供工地巡检维护方案,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①新建工地名单②每日实地巡检等二个方面。满足 以上所有内容,全面合理,详细具体,结构完整并结合需 求的得 8 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 4 分,每有一项内容中有 缺陷扣 2 分,本项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 |
技术部分 (70 分) | 工地 巡检 维护 方案 | 2 | 需每日检查区建管平台上是否有不在线工地,并查明故障 原因,如不能远程解决的,须在 4 小时内到达工地现场解 决问题。提供以上内容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的得 2 分,未 提供不得分。 |
技术部分 (70 分) | 服务器维 护方案 | 12 | 供应商根据文件要求提供服务器维护方案,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①服务器系统管理及日常维护②数据库系统管理及日 常维护③数据库的管理与备份④硬件系统日常维护等四个 方面。满足以上所有内容,全面合理,详细具体,结构完 整并结合需求的得 12 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 3 分,每有一 项内容中有缺陷扣 1 分,本项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 |
技术部分 (70 分) | 网络 系统 维护 | 8 | 供应商根据文件要求提供网络系统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①采购人的网络巡检及日常维护②工地方网络巡检及日 常维护等二个方面。满足以上所有内容,全面合理,详细 具体,结构完整并结合需求的得 8 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 4 分,每有一项内容中有缺陷扣 2 分,本项扣完为止,未 提供不得分。 |
技术部分 (70 分) | 人员配备 方案 | 9 | 供应商根据文件要求合理安排运维服务人员,提供人员配 备方案从①整体人员配置(详细列出各岗位人员数量、工 作安排)②管理运作流程③工作职责等三个方面进行描述。 满足以上所有内容,全面合理,详细具体,结构完整并结 合需求的得 9 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 3 分,每有一项内容 中有缺陷扣 1 分,本项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 |
故障处理 方案 | 9 | 供应商根据文件要求提供故障处理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①故障级别、②处理方式、③常见故障问题与解决方式 等三个方面。满足以上所有内容,全面合理,详细具体, 结构完整并结合需求的得 9 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 3 分, 每有一项内容中有缺陷扣 1 分,本项扣完为止,未提供不 得分。 | |
相关承诺 | 2 | 如遇突发性的紧急任务,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地接受任 务,接到任务后必须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安 排好人力,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提供以上内容书面承诺并 加盖公章的得 2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相关承诺 | 2 | 若紧急服务超出前述工作范围,成交供应商必须依照采购 人的要求完成该项紧急工作,该项紧急工作所需的费用供 应商与采购人进行协商后处理。提供以上内容书面承诺并 加盖公章的得 2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相关承诺 | 4 | 中标供应商能在区建管平台上添加各区工地实时信息后, 将已接入区建管平台的各个工地的实时信息通过技术手段 接入市建管平台。提供以上内容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的得 4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工作重难 点分析及 解决方案 | 6 | 供应商根据文件要求提供工作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工作的重点与难点②重难点处理方法等 二个方面。满足以上所有内容,全面合理,详细具体,结 构完整并结合需求的得 6 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 3 分,每 有一项内容中有缺陷扣 1 分,本项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 分。 |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100 分 |
企业名称(盖章): |
日 期: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 |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 |
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 |
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 |
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 |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
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 |
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 |
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 |
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
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 |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 |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
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 |
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 |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
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 |
为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 |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 |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 |
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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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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