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4年度盘锦市长期护理险制度第三方承办机构项目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2/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2024年度盘锦市长期护理险制度第三方承办机构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4年度盘锦市长期护理险制度第三方承办机构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3月12日 09时05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211100-06780
项目名称:2024年度盘锦市长期护理险制度第三方承办机构项目
包组编号:007
预算金额(元):180,000.00
最高限价(元):18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基本情况
本项目对2024年度盘锦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第三方经办服务实行招标采购。本项目共划分7个包组进行招标,总标的额为180万元,其中:包组1标的额72万元,包组2至包组7标的额各为18万元。本项目各包组允许兼投,但不得兼中。
2024年度盘锦市长护险参保缴费人数约60万人,基金筹集约8640万元,最终总筹资以年度实际参保缴费数为准。目前已纳入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43家,累计待遇享受人数达到5950人,现有待遇享受人数4666人。
★二、履约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履约地点
盘锦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付款方式
2024年3月底前,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按中标金额的30%拨付资金;
2024年6月底前,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按中标金额的30%拨付资金;
2024年12月底前,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按中标金额的40%拨付资金。
★五、承办及运行管理
本项目包组1中标供应商为主承办机构,包组2至包组7为参与承办机构。各包组中标供应商指派本单位专职人员驻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人员队伍由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总人数为24人(其中:主供应商12人、各参与供应商每单位2人),由主承办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全部专职人员的日常工作。
★六、服务需求
供应商应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开展全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20〕25号)、《关于印发<盘锦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盘长护领发〔2021〕1号)等长护险有关政策规定履行经办服务责任。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上述长护险相关政策,如长护险相关政策调整,同步按最新政策执行。
(一)包组1
1.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属于具有保险经营资格以及履行长护险第三方经办服务等其他服务能力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和健康管理水平,具有优良的信用等级、综合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2.供应商应承诺提供至少12名服务人员(40周岁以下,其中具有医学、护理学方面专业背景人员至少4人)。
3.供应商需承诺提供长护险经办服务、巡查稽核等所需车辆保障,所提供车辆应至少满足7人乘坐需求,车辆所需费用由包组1至7的供应商按份额承担。
4.供应商应配备医疗、财会等专业服务人员,做好长护险待遇申请受理、资格审查、机构申报费用审核、稽核考核、业务咨询等工作。
5.供应商应具有通过系统平台、APP等信息化手段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进行全流程监管的能力,以保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质量。
6.供应商应建设整合全市护理服务资源的平台,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和多样的选择。
7.供应商在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的组织下,协助对定点护理机构的护理服务行为及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开展巡查稽核;按规定开展年度考核;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按规定审核定点护理机构所发生的长护险费用,报市医保中心申请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8.供应商应按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的要求,组织定点护理机构及护理服务人员定期开展护理服务业务相关培训。
9.供应商应按要求开展长护险政策宣传工作,并做好失能人员的失能预防、治疗、照护等知识宣传工作。
10.供应商应与上一年度长护险承办机构做好经办服务工作及经办服务费用的交接。中标供应商应承担2024年度长护险第三方经办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11.供应商应配合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服务的供应商,做好与失能等级评估相关的资格初审、评估申请等工作,做好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对接。
12.供应商应协助采购单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相关研究分析工作。
13.供应商应按第三方经办管理服务协议的共办模式、成本管理等要求,按比例分担经办服务各项费用。
14.承办机构应定期上报财务报表,详细列明经办服务费用支出情况及支出明细。
15.签订合同后,如供应商未完全满足本服务需求,采购单位有权扣除当月经办服务费用,直至满足本服务需求,严重不满足的采购单位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包组2至包组7
1.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属于具有保险经营资格以及履行长护险第三方经办服务等其他服务能力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和健康管理水平,具有优良的信用等级、综合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2.供应商应承诺提供至少2名服务人员(40周岁以下)。
3.供应商需承诺提供长护险经办服务、巡查稽核等所需车辆保障,所提供车辆应至少满足7人乘坐需求,车辆所需费用由包组1至7的供应商按份额承担。
4.供应商应配备医疗、财会等专业服务人员,做好长护险待遇申请受理、资格审查、机构申报费用审核、稽核考核、业务咨询等工作。
5.供应商在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的组织下,协助对定点护理机构的护理服务行为及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开展巡查稽核;按规定开展年度考核;按规定审核定点护理机构所发生的长护险费用,报市医保中心申请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6.供应商应配合主承办机构开展好长护险经办服务工作,经办人员服从主承办机构的管理。
7.供应商应按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的要求,组织定点护理机构及护理服务人员定期开展护理服务业务相关培训。
8.供应商应按要求开展长护险政策宣传工作,并做好失能人员的失能预防、治疗、照护等知识宣传。
9.供应商应与上一年度长护险承办机构做好经办服务工作及经办服务费用的交接。中标供应商应承担2024年度长护险第三方经办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10.中标供应配合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服务的供应商,做好与失能等级评估相关的资格初审、评估申请等工作。
11.供应商应协助采购单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相关研究分析工作。
12.签订合同后,如供应商未完全满足本服务需求,采购单位有权扣除当月经办服务费用,直至满足本服务需求,严重不满足的采购单位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满足(一)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投标人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二)投标人如为保险公司分公司,须具有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2月20日 00时00分至2024年03月12日 09时05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3月12日 09时05分(北京时间)
地点: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东华路77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地  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35号
联系方式: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
地  址: 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东华路77号
联系方式: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邮箱地址: 无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
账号: 2999813990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电  话: 0427-8650081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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