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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清县武康街道(英溪、永兴、春晖、群安四个社区)2023年度生活垃圾运维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德清县财政局]
金额
-
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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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6/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jxcxzf-2023-g04
预算金额442.88万元
招标公司德清县民政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ZJXCXZF-2023-G04 

二、项目名称:德清县武康街道(英溪、永兴、春晖、群安四个社区)2023年度生活垃圾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南路316号京安创业园19楼            

   被投诉人:德清县人民政府武康街道办事处            

   地    址: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332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德清县舞阳街道英溪南路546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五里牌路70号商会大厦27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对德清县武康街道(英溪、永兴、春晖、群安四个社区)2023年度生活垃圾运维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XCXZF-2023-G04)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4月24日收到投诉书。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5月2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3年4月24日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1、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应被视为无效投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投标人须知》里约定了投标无效的情况(招标文件第29页):
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和理性的;……
本项目实际开标过程中,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1880000元,而本项目限价为4428800元,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上限价的42.45%;同时,本项目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最低报价为3944500元,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最低价的47.66%。(投标人投标报价汇总表截图,略)
根据以上我方认为:一、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二、本标项最低人员数量要求89人,德清县最低工资标准2070元/月。据此推算,本项目仅最低人工成本一项都要2210760元,已经超过了该公司的总报价,还未计入其他的成本项,所以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肯定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因此,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标应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条。
投诉事项2:采购单位及代理单位对我司质疑所做的答复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针对我司质疑,采购单位及代理单位回复如下:
质疑答复:根据评标委员会对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认为该单位的主营业务为再生资源的回收与销售,包括(废旧纸品、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衣物、废旧玻璃、废旧家具等)、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分拣与销售,包括(纸类、塑料、泡沫、玻璃、金属等),可通过对生活垃圾清运过程中的再生资源及可回收物进行充分利用后,对销售所得来额用于额外贴补各项人员工资及相关支出等:故评标委员会并未认为该单位的投标报价是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也不属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情形。
我司认为该答复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对投标报价有如下约定:▲2.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须包括服务人员、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运输、装卸、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所需的各种费用及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等完成采购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的总和。应为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其市场风险由投标人承担。投标报价为投标方所能成熟的最低、最终一次性报价。投标方的投标报价为整个采购项目的总报价,供货清单或报价明细表如有漏项,视同漏项内容已包含在其总报价中,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在评审小组审查时,若该供应商不同意漏项内容已包含在其总报价中,并认为其合同总价需作调整的,则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没有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需求,其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文件。▲3.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采购文件第26页)根据招标文件以上两条可知:一,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定义和范围,要求投标人对完成本采购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的总和进行报价,此次采购项目为“德清县武康街道(英溪、永兴、春晖、群安四个社区)2023年度生活垃圾运维服务采购项目”,并不是采购再生资源,所以并非要求投标人对再生资源进行报价,质疑回复中的再生资源报价也并非是投标单位的报价组成部分。二,质疑回复中的报价如果是成本加上再生资源后产生的报价,那环源再生资源公司的报价就是有条件的报价,他们的报价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该公司的报价应予以拒绝,将其视为无效报价和无效投标文件。三,质疑回复中,街道办事处认可环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不会影响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既然188万的报价就可以履行本合同,那采购方为何做了440万的预算,我司认为这完全是相互矛盾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怎么会给潜在供应商预留高达135%的利润空间?垃圾分类又从何时开始变成了这样的暴利行业?所以我们坚信采购方440万采购预算是充分考虑了各种成本构成在严谨合理的基础上制定的,绝无可能发生报价188万还能不影响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的情况。四,从各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情况来看,浙江环源再生资源公司(33.96分)也是远远低于其他投标人(最低52.22分,平均66.26分),评标委员会一致给了环源再生资源这么低的分数,也从另一方面说明环源再生资源公司的技术能力和诚信履约能力都是欠缺的,更别说算上188万的超低价报价了,如果环源公司中标,采购方和评标委员觉得他真的能诚信履约吗?(截图,略)
2、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请求对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要求其做出合理性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若无法证明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按照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将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3、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得分及总得分。4、从评标结果看,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标得分33.96分,远远低于其他供应商,就算其报价为0元也不能中标,这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监管部门必须予以制止,不然不仅市场秩序会乱,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也会缺失。
(二)被投诉人德清县人民政府武康街道办事处申辩:
评审委员会认为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1880000元的投标报价虽然低,但是有可能在通过缩减项目利润空间的同时通过回收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开发获得额外收益,鉴于不同供应商在回收资源利用能力上存在差异,其投标报价可能会出现较大差距,故认为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1880000元的投标报价有效。投诉人提出其报价应认定为无效报价缺乏相关依据,且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方式为采购评分常用标准,要求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补充成本说明和重新计算报价得分的要求不予支持。
事实依据:评审委员会意见。
法律依据:财政部信息公告第537号认定:认定供应商报价是否“异常”,报价不是唯一因素。不能以某个量化标准(如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某个比例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某个比例)作为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的依据或认定“报价异常”的标准。
(三)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辩:
评审委员会认为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1880000元的投标报价虽然低,但是有可能在通过缩减项目利润空间的同时通过回收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开发获得额外收益,鉴于不同供应商在回收资源利用能力上存在差异,其投标报价可能会出现较大差距,故认为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1880000元的投标报价有效。投诉人提出的事后要求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补充成本说明和重新计算报价得分的要求不予支持。
事实依据:评审委员会意见。
法律依据:财政部信息公告第537号认定:认定供应商报价是否“异常”,报价不是唯一因素。不能以某个量化标准(如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某个比例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某个比例)作为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的依据或认定“报价异常”的标准。
(四)相关供应商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辩:
根据贵方关于德清县武康街道(英溪、永兴、春晖、群安四个社区)2023年度生活垃圾运维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项目编号:ZJXCXZF-2023-G04),我司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在投标书中给出的投标价格为188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我司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再生资源的回收与销售,专业从事有关废旧纸品、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衣物、废旧玻璃、废旧家电等一系列再生资源的回收分拣处置和销售,有成熟的上下游配套产业链,可将生活垃圾清运过程中的再生资源进行分拣并销售,用此过程的再生资源销售所得来额外贴补人员工资。主要实施过程,每个两分类站点的分类督导员在经过我司的培训后,将熟练掌握识别居民投递的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并将其分拣出,其整体含量可占生活垃圾总量的20%左右(主要包含纸类、塑料、泡沫、玻璃、金属)。分类督导员进行初步分拣后,我司会有专车将这些再生资源运回场地进行细化分拣,并分类压缩打包进行销售。销售所得可用于支付项目办公室人员工资和分类督导员的回收补贴费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处理依据:
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德清县民政局委托,于2023年3月7日发布采购公告,于2023年3月30日发布结果公告,于2023年4月23日发布合同公告。
2、投诉人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为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一。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德清县人民政府武康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4月4日收到质疑函,后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质疑答复,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收到质疑答复。
3、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文件内容为:
(1)“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的编制(七)投标无效的情形”中:“3.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2)“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一、总则”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书面说明(包括货物的进货或主要原材料、部件成本,人工成本和合理利润等多种构成要素说明),必要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传真的形式当场提供,但必须在事后提供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实)。投标人不能在评审委员会提出说明要求后半小时内当场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委员会应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说明。”
4、经查,本项目采购预算为4,428,800元,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1,880,000元,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分别为3,944,500元、3,981,200元、3,948,800元、4,005,200元、4,320,000元、4,074,496元。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要求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报价的合理性作出说明。
5、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发送《协助调查函》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对评审过程中为何未要求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报价的合理性作出说明进行解释,并要求原评标委员会结合供应商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书面说明就能否认定其“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作出解释。原评标委员会答复称:“1、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一致认为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有效,故未要求其对报价的合理性作出说明。
2、评标委员会结合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书面说明,认为该单位可通过缩减项目利润空间的同时通过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分拣及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开发获得额外收益,该部分收益可用于补贴相关的人员工资及费用支出等,故不认定其“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1,880,000元,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报价有效。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询问,评标委员会认为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不属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投诉人所提出的“本项目最低人工成本一项都要2210760元”等情况,系投诉人单方对项目成本的分析。投诉人主张“浙江环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肯定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据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处理日期:2023年06月0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德清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28280257   



附件信息:

  • 投诉处理决定书-德清武康街道202306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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