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浏阳市招标投标事务中心电子交易平台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178.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08/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CS-202106250011-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浏阳市招标投标事务中心电子交易平台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10625001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8-18 —— 2022-01-18 3.2 履行地点: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标投标事务中心(浏阳市市民之家五楼)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产品运输 1)乙方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 2)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前的运输保管,交货并安装调试后由甲方负责。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安装调试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2)安装调试 1)乙方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及甲方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36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人民币536,400.00元,大写伍拾叁万陆仟肆佰元整;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项目初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人民币894,000.00元,大写捌拾玖万肆仟元整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8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项目终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5%,即人民币268,2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捌仟贰佰元整,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项目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即人民币89,400.00元,大写捌万玖仟肆佰元整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上地支行(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1109073168106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货物包装完整,数量与货物清单一致,附件齐全。 (2)质保期两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并至少安排1位现场驻点服务人员。 (3)质保期后,乙方必须继续为甲方提供现场技术服务。质保期后合作协议具体内容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并要求在该项目终验前完成协议签订工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乙方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果双方实际执行中未按照合同主文约定,由甲方或甲方指定项目监理公司盖章方式确认验收合格的,甲方也可以按照如下简易方式确认验收结论: 甲方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或其他授权代表(代表名字:王建成、电话:13874935878、身份证号码:430304197802172079)在交付、验收等文档、报告上签字,或通过甲方指定电子邮件(邮箱地址:470408203@qq.com)对相关文档、报告进行确认,前述授权代表的签字或邮件确认行为代表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视为甲方确认乙方交付的相应成果或完成的相应工作符合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验收合格。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应与乙方充分协商、相互支持,配合乙方进行项目需求调查和分析,提供乙方开发、实施、上线及培训所需的工作条件,协助乙方顺利完成项目的上线。 6.2甲方有权按照已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监督乙方的工作进度,需要调整项目进度计划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6.3甲方有权监督本项目实施过程,甲方项目经理对于乙方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或初验和终验。甲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项目验收。 6.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因甲方的设备、系统、其他软件等原因与乙方产品产生冲突,不应视为乙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以此为由的拖延付款行为将视为逾期付款,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解决产品冲突问题。 6.5甲方在使用乙方产品或服务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互联网秩序和安全,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不应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便利。 6.6乙方应为本项目指定项目经理来统一对接甲方的需求和沟通。乙方应合理管理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人员,接受甲方监督。对于现场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驻场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响应,2小时内进行处理,甲方提出的其他一般意见和问题,应在24小时内予以回复和处理。如果乙方服务人员出现工作响应不及时、技术不专业、违反工作纪律等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驻场人员。 6.7由于招投标工作政策调整较为频繁,乙方应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出台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按最新的政策要求调整到位(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界面调整,招标文件范本更新,评标办法修改导致的业务系统或业务流程调整等),并在甲方网站同步公布相关消息。 6.8乙方在甲方场地进行工作时,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且对于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6.9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交付项目成果,提交可交付物。 6.10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刺探甲方商业秘密,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乙方及其现场服务人员应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 6.11乙方应按照操作规程安全、规范实施,并在可能的范围内配合甲方赶工需求。甲方不得强令乙方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且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该等指令。 6.12由于解决方案所涉及的产品是乙方专为甲方而准备的,且因为产品的特殊性,非因质量问题,甲方不能单方拒绝接受或要求退货。对于特殊情况下出现的退货,双方应充分协商沟通,经乙方确认后才能执行退货。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如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两个月以上),应该承担付款逾期利息,按照每日逾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4乙方应按照约定标准进行交付。如果乙方交付成果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采取重做、修理及其他补救措施,使得交付成果符合约定标准。 7.5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如因乙方原因未按时提供服务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 7.6除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发生合同解除的,双方应于合同解除时核算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量,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合同解除时,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7.7双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对相对方任何间接性、偶然性、特殊性的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相对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等承担责任(即使该方已经被告知该等损失的可能性)。双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基于本合同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总额不超过甲方已实际支付的款项。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11.1履行期限约定:共150日历日,合同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8月18日至10月18日,主要内容为完成系统架构设计,软件平台开发等;第二阶段为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主要内容为系统上线试运行,甲方和用户单位根据试运行情况对系统功能完整性、运行稳定性、操作便利性等进行测评,乙方根据甲方和用户单位建议进行优化调整。 11.2知识产权保护 (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定制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2)双方当中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单独享有的商标权、著作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均归该方单独所有,并不因为双方签署或者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而转归对方享有,或者转归双方共同享有。 (3)甲乙双方均保证对在本协议中涉及的各自产品、软件、系统、接口等拥有合法知识产权,如因任意一方产品、软件、系统、接口的知识产权问题导致的相应法律纠纷,由责任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4)在本合同订立之前或本合同交付件中专为甲方定制部分以外,由乙方创造、开发、购买等的技术、专利等智力成果(即“乙方背景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不因签订本协议而发生权属上的转移或共有。无论本协议是否有其他约定,本协议并不限制乙方利用其背景知识产权为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 (5)双方均应尊重相对方以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对相对方以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破解以及任何形式的修改。 11.3保密义务 (1)保密信息”指本合同内容及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由一方披露予另一方的任何商业机密、秘密信息或者任何其它非公开或专有的信息、数据、设想或概念,保密信息的存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计算机可读形式等。保密信息还包括披露方不时指定为具有秘密性质而需受保密保护的任何其他信息。 (2)双方均应对上述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为自各方知悉上述保密信息之日起长期保密,直到这些信息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11.4合同的中止与变更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 (4)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5)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5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4)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下列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之情形: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之暂时关闭;病毒侵袭;网络故障、带宽、域名解析故障或其它网络设备或技术提供商的服务延迟、服务障碍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11.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予以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1.7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11.8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通过快递服务、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传送。双方之间的通知及往来信函应发送至签字页列明的地址或电子邮箱(或联系人提前七(7)天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的其他地址或电子邮箱)。 11.9根据前述约定发出或送达的各份通知,在以下情况下视为已送达:(1)如果交快递公司递送或交专人递送,在有关通知的收件人签收之时视为已送达;(2)如果经电子邮件发送,则在有关通知被传输至上述电子邮箱并获得成功传送的报告时视为已送达;(3)如果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递送,则以投邮后的第五(5)个日历日视为送达日期。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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