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中期票据承销商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1/0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GK-F20230925004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4年中期票据承销商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F20230925004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标的: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中期票据 金额:人民币25亿元 承销费率:0.006%/年 按发行期限为5年计算,承销费为人民币75万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1-01 —— 2028-11-01 3.2 履行地点:长沙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中期票据的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制定发行方案,组织专业人员从事申报发行工作,为发行人提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顾问策划、主管机关协调、方案设计和销售兑付等服务并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为发行人设计、起草中期票据的申报发行方案,组织并主持召开发行人、承销商及有关中介机构参加的协调会,并通过协调讨论,确定申报发行的总体方案及工作时间表。 (2)制作、编制中期票据的申报发行所必须的申请材料(法律规定应由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制作的申报材料除外); (3)将发行申报材料上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并与之进行沟通,以取得发行所需的各项批准文件; (4)负责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申报、审批、发行承销、登记托管、信息披露等事宜,以及发行后续服务支持; (5)法律规定和交易文件约定的应提供的相关服务。 (6)承担成功发行债券所必需的相关法律服务及审计服务的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20000410902731156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确保债券按时、按量、按质的顺利发行。 (2)发行利率、发行期限合理,尽可能降低发债成本。 (3)与发行人、所在银行上级机构、协会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尽心尽责。 (4)及时、准确、充分的完成前期方案制定,并将材料报送协会审批,并主动跟进反馈相关信息直至协会下达注册通知书,并确保顺利发行。 (5)发行人发出资金使用请求的申请时,承销商应及时完成中期票据的发行工作,并承诺余额包销。 (6)需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2023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规则开展发行工作。中标人如有违反,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确保债券按时、按量、按质的顺利发行。 (2)发行利率、发行期限合理,尽可能降低发债成本。 (3)与发行人、所在银行上级机构、协会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尽心尽责。 (4)及时、准确、充分的完成前期方案制定,并将材料报送协会审批,并主动跟进反馈相关信息直至协会下达注册通知书,并确保顺利发行。 (5)发行人发出资金使用请求的申请时,承销商应及时完成中期票据的发行工作,并承诺余额包销。 (6)需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2023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规则开展发行工作。中标人如有违反,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以后续签订的相关承销协议约定为准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以后续签订的相关承销协议约定为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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