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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五家渠六十户乌五公路旁]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地:[安宁渠六十户乡乌五公路旁1-200号]

甲方:[刘李家豪](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李家豪]
地址:[鲤鱼山路]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念龙]
地址:[南湖南路151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标的
1.1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安宁渠六十户乡乌五公路旁陆航旅家属院及宿舍楼2部](地址)[私宅房屋](部位)的房屋屋面/楼顶(“房屋”)出租给乙方作架设通信天线和/或搭建机房用途使用,使用面积为[15X2]平方米,具体位置见附件(可附有关平面图并加划红线确定)。
1.2甲方应提供乙方使用的房屋屋面配套设备(如有),详见附件[1]。
第二条租赁期、租金及支付
2.1租赁期为[三年],自[2024]年[01]月[01]日(“起租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甲方应在起租日前将房屋屋面交付乙方使用。
2.2每年度房屋屋面使用费(“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元,小写[32000]元;租赁期内租金总额:人民币大写[玖万陆仟]元,小写[96000]元。
2.3租金按每年结算一次,在收到甲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以及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乙方在每[年]度第一个[季]的[1月20日]日前以[转账](现金、支票、转账)方式支付下一结算周期的租金给甲方,第一次支付需在2024年01月20日前支付。
2.4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南路支行]
银行地址:[北京南路]
户名:[刘李家豪]
账号:[6212263002000276751]
纳税人识别号:[650105199105300018]
地址:[北京南路]
电话:[15276662085]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工商银行明德路行]
银行地址:[明德路]
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账号:[3002010109022102542]
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0761141545G]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51号]
电话:[0991-4666470]
2.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期内房屋屋面的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卫生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维修基金等管理费用)、水费,由乙方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缴付:
(1)由乙方自行缴付。
(2)已包括在每月租金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
(3)由甲方代付。该方式下,乙方应在甲方代付完毕、且收到甲方提供的符合国家及乙方财务规定的合理票据后,将相应费用支付甲方。
2.6租赁期内,因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租用房屋屋面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未履约时间比例退还乙方已预付的相应租金。
2.7经双方商定,根据实际情况,房屋屋面实际用电及相关电费的缴纳,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
(1)乙方使用/临时使用甲方电力或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转供电。
供电总容量为[220],由甲方解决。该配电工程的楼内/屋内部分由乙方实施,施工方案须经甲方确认,甲方须为乙方安装必要的设备、管路及接地装置等施工提供方便。
乙方须单独安装计量电表,乙方配电箱安装在甲乙双方商定的位置。
甲方保证向乙方正常供电,若遇停电,则甲方至少应提前一日通知乙方。
电费根据乙方单独计量电表读数据实结算。每月[30]日前,且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正式票据后,乙方按商业[0.90]元/度或甲方总电表电费发票上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向甲方支付电费,电表起码为[0度]。
若需临时用电,甲方应保证乙方用电至其供电报装完成并转接至正常用电方,临时用电完毕后双方应按实际使用量结清前期电费,甲方同样应向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正式票据,否则乙方有权拒付。
(2)乙方接引外电
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解决,甲方须提供电力线走道,并配合乙方接电施工。接电费用与租赁期内发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直接结算。
2.8发票
2.8.1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乙方,送达日期以乙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乙方无法抵扣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2.8.2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乙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甲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2.8.1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应当按照第2.8.1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如无法更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发票金额 [3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2.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房屋屋面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租金内,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另行其他任何费用及税费。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承诺对有房屋屋面拥有持续、合法的权利,并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出租给乙方使用,在房屋屋面及所涉房屋上未设置抵押、查封等任何权利限制,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对房屋屋面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交乙方留存。
如因第三方主张权利,影响乙方租用房屋屋面的,甲方应承担乙方搬迁费用,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租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如乙方继续租用的,应当酌情减免租金。
3.2甲方承诺在起租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房屋屋面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保证乙方能够按时使用。否则,租赁期起算时间相应顺延。
3.3如乙方因架设天线或机房,以及对相关电信设备进行安置或升级改造,需要对房屋屋面实施布线、架设设备等行为的,甲方应无条件提供乙方工作人员进出方便,并应配合乙方提供走线(含馈缆、光缆、电源线)路由、外内墙走线槽/管及管井空间等,且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3.4甲方应保证房屋屋面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要求,尤其是防水、防漏处理,并负责对房屋屋面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维护(至少每[年]一次),每次定期检修前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甲方应协助乙方共同保护设置在房屋屋面的机房或通信设备。如房屋屋面出现自然和正常使用引起的损坏,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及时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如因甲方怠于行使定期安全检查和/或及时维修义务,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全部损失。
3.5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相关的报建、报装等手续。
3.6甲方应做好必要的防盗工作,防止乙方安装在房屋屋面上的设施、设备被损、被盗。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7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续订合同且甲方要求收回房屋屋面的,甲方应提供不少于[30]日的合理宽限期供乙方搬迁物品与设备等。
3.8甲方同意并应配合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房屋屋面,甲方不干涉乙方对房屋屋面的正常使用。
3.9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通信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4.1按时交纳租金。
4.2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屋面。
4.3因业务开展需要,乙方有权将房屋屋面交由乙方下属单位(子公司、分公司等)或其关联公司或其他共建共享第三方使用或与关联公司、其他共建共享第三方共同使用,但应通知甲方。
4.4发现房屋屋面或配套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如果甲方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或乙方要求的其他时间内未能及时修复,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定期检修,则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检查和维修,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应付租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4.5乙方有权对房屋屋面进行间隔、装修及安装设备等,且无需通知甲方。乙方对房屋屋面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等添附归乙方所有,租赁期届满后,乙方有权处置。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5.1变更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
5.2若由于拆迁、改造等原因可能影响乙方使用房屋屋面的,甲方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拆迁单位等有关机构索取包括搬迁补偿费在内的各项法定补偿。由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并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相应租金。
5.3租赁期内,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甲方。并且,除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支付租金外,乙方还应另行支付1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剩余租期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剩余天数租金计算)。
5.4若租赁期内出现与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政策法规相悖之情形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相应租金。
5.5房屋屋面之状况严重危及乙方通信安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相应租金并承担乙方搬迁的费用;若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全额赔偿。
5.6租赁期内,如房屋屋面单独或与房屋共同被抵押、查封的,则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如由此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对房屋屋面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退回乙方已付的相应租金、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5.7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通信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六条主体变更
6.1如甲方转让房屋,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购买该房屋,则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租金可充抵购房款。
6.2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更的,本合同对变更后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新的所有权人承继本合同甲方的所有权利义务。甲方应向新的所有权人如实告知房屋屋面租赁情况、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并作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第七条合同续签
7.1租赁期届满后,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乙方拥有优先续租房屋屋面的权利。就续租事宜,双方应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同期物价水平,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7.2租赁期届满双方尚未续签合同的,如双方未对房屋屋面的继续使用提出异议的,则双方租赁关系视为延续,租赁期为不定期,租赁期内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直至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解除本合同为止。
7.3租赁期届满后,如乙方不续租,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搬迁,并按实际使用天数支付租金。乙方搬迁完毕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通信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而单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已收租金不予退还/要求退还已交租金外,另一方还有权按租金总额的[20]%收取违约金,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8.2如因房屋屋面相关报建、报装手续未获通过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
8.3甲方不得无故阻挠并应协调确保乙方自由进出房屋屋面。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施工、运行维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4因房屋权利瑕疵、非法出租房屋屋面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如因甲方权利限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租金外,还应按租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
8.5如果有人就乙方对房屋屋面的使用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乙方侵犯其合法权益,甲方应负责解决全部纠纷、承担全部责任,且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赔偿乙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通信设备重新选址及搬迁费用、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赔偿金额。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情况。
9.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出具相关部门的不可抗力证明。
9.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一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9.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三十]日或以上时,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9.5迟延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在先,不得以此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责任。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1]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1]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新市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如与本合同有不一致且补充协议中不作注明的,以本合同为准。 
11.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但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1.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1.6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使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甲方:[刘李家豪]     
    地  址:[安宁渠六十户]     
    联系人:[刘李家豪]     
    电  话:[15276662085]     
    传  真:[------]     
    邮  编:[830000]    
电子邮件:[------------]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地  址:[南湖南路151号]     
    联系人:[涂雷明]     
    电  话:[0991-4666470]     
    传  真:[0991-4666470]    
邮  编:[830000]  
电子邮件:[---------------]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1.7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甲方:[刘李家豪]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3]年[11]月[01]日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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