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文财采决〔2024〕6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6/0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文财采决〔2024〕6号)
一、项目编号:ZX2024-009R
二、项目名称:16排螺旋CT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恒昌申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双创产业园交易中心A栋2-18号
被投诉人一:文昌市锦山镇中心卫生院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锦山镇西路32号
被投诉人二:海南政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金坡路6号中鹏苑A幢第1层101房
相关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广东白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新城中区25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恒昌申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认定被投诉人二将其认定为虚假响应,作投标无效处理没有依据,故于2024年3月20日向被投诉人二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二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质疑答复。后投诉人因对该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4月2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要求投诉人限期补正投诉书,4月25日收到补正投诉书后依法受理,向两被投诉人、成交供应商送达投诉书副本。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时,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投诉事项:投诉人所提供材料均为真实有效且完全满足采购需求,但被投诉人二以投诉人投标参数与投标文件中的彩页和白皮书不一致,认定投诉人虚假响应,无视投标文件已提供的佐证资料强行将投诉人的投标做投标无效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本项目成交结果。但鉴于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认定投诉人四川恒昌申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
(二)若本次采购活动对投诉人造成损失,投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事项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或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昌市财政局
2024年5月31日
一、项目编号:ZX2024-009R
二、项目名称:16排螺旋CT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恒昌申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双创产业园交易中心A栋2-18号
被投诉人一:文昌市锦山镇中心卫生院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锦山镇西路32号
被投诉人二:海南政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金坡路6号中鹏苑A幢第1层101房
相关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广东白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新城中区25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恒昌申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认定被投诉人二将其认定为虚假响应,作投标无效处理没有依据,故于2024年3月20日向被投诉人二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二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质疑答复。后投诉人因对该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4月2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要求投诉人限期补正投诉书,4月25日收到补正投诉书后依法受理,向两被投诉人、成交供应商送达投诉书副本。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时,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投诉事项:投诉人所提供材料均为真实有效且完全满足采购需求,但被投诉人二以投诉人投标参数与投标文件中的彩页和白皮书不一致,认定投诉人虚假响应,无视投标文件已提供的佐证资料强行将投诉人的投标做投标无效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本项目成交结果。但鉴于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认定投诉人四川恒昌申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
(二)若本次采购活动对投诉人造成损失,投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事项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或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昌市财政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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