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杭州市滨江区滨康小区168号商铺租赁权
金额
3.08万元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11/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js2024zl2922-1
预算金额3.08万元
招标联系人吴学军13588299218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杭州市滨江区滨康小区168号商铺租赁权
2024-11-06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杭州市滨江区滨康小区168号商铺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4ZL2922-1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1-06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4-11-19

出租底价

30830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联系人

楼先生、于小姐

联系电话

0571-85085368、0571-85085587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滨康小区31幢168号商铺,租赁面积为35.79㎡。出租面积系出租方测绘所得,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2、租赁房屋产权人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根据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滨康小区物业用房移交单》、《工作联系函》及《授权书》,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将租赁房屋移交给出租方经营管理,出租方据此对租赁房屋进行公开招租。成交后,承租方与出租方、租赁房屋管辖社区物管会三方签署承租《商铺租赁合同》,租金打入租赁房屋管辖社区物管会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目前空置,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实际面积、具体位置、房产结构、设施设备等以房屋移交给承租方时的现场实际为准。出租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出租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30830元/年

出租面积(㎡)

35.79

租赁期

起租日至2028年12月31日

起租日

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

免租期

装修免租期1个月。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免租期仅限承租方用作装修之目的,免租期期间不计取租金,但计入总租赁期限。免租期仅减免租金,免租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租金支付要求
半年一付 租金先付后用。最后一期租赁时间不足一年的,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一年按365天计。

租金调整方式

第2年度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三个月租金计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详见《商铺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用途要求
本次招租标的物坐落于居民住宅楼区,仅用于商业经营,不得住人,不得经营市场监管、环保、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禁止经营的行业或项目,不得擅自新增从事包括但不仅限于建材现场加工制作、铝合金加工切割、废品回收、电动车销售经营、宾馆旅店、网吧、棋牌室以及相关部门不允许经营的餐饮,不得新增从事噪声或环境污染严重的经营活动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详见《商铺租赁合同》样本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商铺租赁合同》;并在《商铺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如因租赁物业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导致未取得前述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4)承租方在租赁经营期限内,不得将承租的商铺全部、部分转租或转借给他人,不得将租赁房屋通过承包方式等转予第三人实际经营。
(5)本次招租的租赁房屋包含因电梯加装被占用区域,因目前无法进行分割测绘,故租赁房屋以现场现状为准,出租方不以此对租金进行调整,承租方无权使用电梯加装被占用区域的配套用房,意向承租方确认在参与竞租、合同签订前已充分了解租赁房屋现状、实际使用情况、面积、经营业态、与周边房屋设施关联情况等全部状况,入户水、电等设施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租赁期限内,若遇到出租方需统一安装水电设施、公共设施、污水检测疏通等情况时,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此阻扰并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赔偿或补偿。
(6)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以《商铺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商铺租赁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愿在出租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招租交易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期间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吴学军

联系电话

13588299218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8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商铺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商铺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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