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直线加速器项目绿色建筑符合性评估(项目编号:2024ZFW0220)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本公告及附件获取竞价文件,并于2024年12月27日17:00(北京时间)前提交应答文件。本项目成交方法采用最低价法。本项目项目预算为:50000元。
项目简介:本工程项目为加建直线加速器机房及其配套用房,选址位于中山七院一期用地西南侧空地,用于肿瘤相关治疗。
总建筑面积2100平方米,地上一层,地下一层,建筑高度5.12米。主体部分为地下建筑,建筑面积1893平方米,主要功能包括:患者大厅及等候区、直线加速器治疗区、后装治疗区、CT模拟定位区、治疗辅助用房、医护生活区及机电设备用房等。地上建筑面积207平方米,主要为楼、电梯出入口及部分设备用房。本项目属于社会投资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为原医疗功能的扩建部分,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节能设计,绿建设计原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2022年3月28日通过)第六条的指示,按照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实施。本项目已完成绿色建筑预评价,设计文件中已包含绿色建筑预评价自评估报告。
一、★采购项目概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数量 | 单位 | 项目预算金额(元) |
1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直线加速器项目绿色建筑符合性评估 | 直线加速器项目绿色建筑符合性评估 | 1 | 项 | 50000 |
注:以上请各投标人按清单报价,并统计出合计总价(少报、多报或未按顺序报价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二、★技术需求(“★”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有任何一条负偏离则导致无效投标)
1、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圳园路628号。
2、内容: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直线加速器项目绿色建筑符合性评估。
3、计划工期:现场具备条件(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外业调查,15个日历天内向采购人提供完成初步成果,30个日历天内向采购人提供最终成果并提交至相关部门。
4、招标范围:完成本项目绿色建筑等级符合性评估相关服务(根据现场实际施工进度,出具绿色建筑等级符合性评估报告),根据绿色建筑等级评估的要求,提供资料收集整理及补充完善等服务,组织各类会议,提供绿色建筑等级符合性评估的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
5、工作内容及要求:完成本项目绿色建筑等级符合性评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资料形式审查,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检验评估资料,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形式审查发现的问题反馈委托方,确保提供评估资料的完整性;
(2)资料专业审查,在资料通过形式审查后,按照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景观等专业,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资料的内容进行专业审查,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3)现场检查,在资料通过专业审查后,安排检查小组,对项目绿色建筑技术落地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检验意见通知。如现场检查发现问题,需通知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整改,并根据建设单位整改情况,再次安排现场检查工作;
(4)必要的现场抽检,根据项目情况,有必要时,对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的必要参数进行抽检,了解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5)符合性评估,根据现场资料专业审查与现场检查结果,出具符合性评估结论。对于无法达到预期绿色建筑等级的项目,将相关问题反馈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处理,直至通过绿色建筑等级符合性评估;
(6)根据符合性评估结果,出具《绿色建筑等级符合性评估报告》;其他与该项目绿色建筑等级评估相关的服务工作。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原件备查,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须同时提供总公司授权文件且授权书载明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资质,取得相应证书;投标人须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验机构可证书(CNAS证书),并且出具的报告“依据的检验标准/方法程序及编号”包含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相关验收标准。
3.投标人承诺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不围标、不串标(由供应商在《承诺函》中作出声明,《承诺函》需包含上述几条)。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标和分标。
投标人需就本项目资格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否则,一经查实将有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与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采购活动的风险。
四、评标定标方法
本项目成交方法采用最低价法,完全满足公开竞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原则上最低报价的1家为中标供应商。当最低报价出现有二家或以上供应商时,由采购人自主选择1家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人。如中标供应商提供产品无法满足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可按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依次选择下一家中标候选供应商替代原中标供应商。
五、★商务需求(“★”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有任何一条负偏离则导致无效投标)
(一).定价方式:总价包干
(二).付款方式:
(1)本项目不设预付款;
(2)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本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符合性评价报告,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后,按项目金额的90%向采购人申请付款,余款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结算审计完毕后一次性支付;
(三).违约条款:
1.因中标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交报告成果文件的,按拖期具体日历天数处违约金200元/日历天,总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价的5%。
2.中标人对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因中标人出具的评估报告不真实引起的工程项目风险责任,中标人须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责任。
(四).合同履行期限:
中标人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五).投标报价要求:
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投标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2.投标供应商应当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
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
4.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当是本项目采购范围和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5.除非采购人通过修改采购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供应商应毫无例外地按响应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供应商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
6.投标供应商应先到项目地点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7.投标供应商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报价的风险。
(六)其他:
报名如不足3家,采购人可延长报名时间、依法重新组织公开竞价。
六、投标人需提供的资料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社保证明,若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则无须提供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与社保证明(注:如投标人为新成立单位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可提供未缴交社保的说明)。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原件备查,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须同时提供总公司授权文件且授权书载明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4、报价表(附件一)
5、企业简介及联系方式
6、技术条款偏离情况表(附件二)
7、商务条款偏离情况表(附件三)
8、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本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本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本公司不围标、不串标。
9、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资质,取得相应证书;投标人须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验机构可证书(CNAS证书),并且出具的报告“依据的检验标准/方法程序及编号”包含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相关验收标准。
注:以上提交的资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7日17:00。
上述资料(一正二副)装订成册后,用文件袋密封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后投递至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园路628号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行政楼110办公室
联系人:李老师 0755-81206231
七、开标时间及地址:
2024年12月31日,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园路628号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行政楼。(投标人无需到场)
八、其他补充事宜
质疑材料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园路628号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行政楼。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九、凡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联系人:李老师
电话:0755-81206231
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采购中心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一、报价表_15.docx
附件二、技术条款偏离情况表_18.docx
附件三、商务条款偏离情况表_1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