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主单位)、厦门市特房筼筜开发有限公司(代建单位)
乙方:厦门市艺述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wx[TP]2018007-1的翔安医院标识系统工程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产品 | 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产品 | 1 | 批 | 国内 | 2199900 | 2199900 | 厦门市艺述集团有限公司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
合计: | 21999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玖万玖仟玖佰元整(¥21999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医院工地;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合同的规定,保质保量的完成本项目工作。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业主单位在合同生效并收到乙方提交的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及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保函,并收到财政拨款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30%作为工程预付款。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或者本市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共同认可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
2 | 67 | 设备运抵安装工地并经采购人开箱初步验收合格,收到成交供应商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且采购人收到财政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 合同项下全部的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并移交使用方,完成市财政结算工作,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至结算总金额的100%的发票,且采购人收到财政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以电汇或转帐方式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至结算价的97%(含预付款)。 |
3 | 3 | 剩余的3%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完毕。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总价的10%。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事项履行完毕止。
10、违约责任
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安装,每延迟一天则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最好违约金不超过千分之三。甲方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且未按期支付的,每延迟一天则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招投标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无。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本项目提供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整体免费保修2年。14.2本项目质保金为总价款的3% 。质保期满2年后无异议凭保函无息全额退还。14.3乙方应为本次采购的标识制作、安装。14.4乙方维修人员应在接到故障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分析、排除故障。24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的,要提供解决方案并在甲方规定期限内排除故障。 14.2工期延误 14.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自然顺延: (1)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每迟延一天则工期相应顺延一个日历天计算; (2)甲方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提供开工条件,每迟延一个天则工期相应顺延一个日历天计算; 14.2.2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事实经甲方确认后工期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不可抗力影响工程施工; (5)日最高温度35°C被迫停工; (6)日降低雨量超过50㎜被迫停工; (7)工期可顺延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认也不7种情形,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工期签证单。甲方在收到签证单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提出异议,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竣工验收 14.3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甲方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在此情况下以乙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日为竣工之日); (2)工程未竣工验收但甲方已实际使用本工程,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以甲方实际使用日为竣工日; (3)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超过后10日,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又未组织验收,则第11日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以此确定竣工日; 14.4工程变更 14.4.1 施工中若甲方需对原工程作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相应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以甲乙双方协商确认为准。 14.4.2 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4.4.3 施工过程中,如工程变更,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涉及造价问题以双方协商后的补充协议或签证单为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主单位)、厦门市特房筼筜开发有限公司(代建单位) | 乙方: | 厦门市艺述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号 | 住所: | 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367号301单元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易天强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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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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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2-5074613 |
联系方法: | 1835974056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区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101562401052509033 |
签订地点:厦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