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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3月1日起我省执行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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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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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2023年3月1日起,我省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的药品目录、支付标准等要求,正式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
本次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总体思路和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医保目录管理改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把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之上。始终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着力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继续坚持“突出重点、补齐短板、优化结构、鼓励创新”的调整思路,发挥体制优势、政策优势、市场优势,释放改革红利,努力实现药品目录结构更加优化、医保资金使用更加高效、基本医保药品保障能力和水平更加提升的目标,助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增强广大参保群众的获得感。
本次目录调整共计147个药品参加现场谈判/竞价,最终121个谈判/竞价成功,总体成功率为82.3%,其中108个目录外新增药品的价格降幅达60.1%,与去年基本持平。目录外新增药品涉及23个临床组别,包括56个慢性病用药(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23个肿瘤用药、17个抗感染用药、7个罕见病用药等,其中22个儿童用药、2个新冠治疗用药、2个国家基本药物,重点领域药品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有24种国产重大创新药品被纳入谈判,20种药品谈判成功。
经专家评审,本次有3种药品被调出目录,均为被药监部门注销文号的品种。这些药品的调出,经过了专家论证,按程序确定,不会影响临床用药。
本次调整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为与《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等疫情防控政策做好衔接,目前已经被纳入医保临时支付范围的阿兹夫定片、清肺排毒颗粒两个谈判药品,新的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我省在继续保留原“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基础上,将新增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统一的支付政策。有关部门将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加强对目录内药品特别是谈判药品使用、支付情况的监测,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增强广大参保群众的获得感。
省级招采部门在2023年2月底前将国谈药品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挂网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国谈药品协议期内上市的同通用名同规格药品,可直接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挂网价格不高于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参与目录准入竞价的企业,在医保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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