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宁乡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咨询指导服务合同公告
金额
94.8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1/08/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1061500162
预算金额94.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宁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宁乡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咨询指导服务合同公告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202106150016-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北京创景天下旅游规划设计院(普通合伙)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咨询指导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0615001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咨询指导服务 其他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948000
 合计金额小写: 948000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肆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自行配送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编制费用30% ,28.44 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肆仟肆佰元整

4.1.2乙方提交初期稿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笔编制费用50%,47.4 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柒万肆仟元整

4.1.3乙方提交最终成果稿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三笔编制费20%,18.96 万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玖仟陆佰元整)。

4.1.4乙方需在甲方支付每期编制费用前提交齐全合法有效付款相关资料,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2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北京创景天下旅游规划设计院(普通合伙):11006021001817002418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及地方相关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宁乡市创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汇报视频8-10分钟;电子版1份。

5.3.2《宁乡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申报材料》文本初期稿印刷本2套,最终成果稿印刷本4套和电子版1份。

5.3.3《宁乡市打造文化旅游融合样板区的实施方案》文本初期稿印刷本2套,最终成果稿印刷本4套和电子版1份。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

6.1.1.有权利要求乙方提供的成果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6.1.2.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成果进行审核;

6.1.3.有权对项目成果的符合性提出要求

6.1.4.其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享有的权利。

6.2甲方义务

6.2.1.落实编制费用并按期足额支付编制费用;

6.2.2.及时提供项目编制组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6.2.3.做好考察、调研、座谈、汇报的各种安排工作,提供乙方在当地考察、调研和咨询期间所必须的交通工具;

6.2.5.负责项目汇报等的组织工作和相关费用。

6.3乙方权利

6.3.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按时足额收取项目劳务款。

6.4乙方义务与责任

6.4.1项目编制组,按照项目进程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6.4.2按照合同要求递交项目编制成果;

6.4.3吸收各期汇报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项目编制成果

6.4.4其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享有的权利

6.4.5乙方保证制作形式、内容版权合法(包括但不限于:画面、音乐、配音及演员肖像权等),不得侵犯第三方权利。

6.4.6乙方保证第三方不会就乙方制作交付的成果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6.4.7乙方应当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晓的甲方秘密予以保密。

6.4.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专业分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调研条件,乙方有权顺延编制时间;

2.甲方未按期支付项目费用,应按日万分之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30日,乙方有权停止编制工作,并顺延编制时间;逾期90天,乙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提供设计编制成果,自逾期之日起,则应按项目费用总额为基数,按延迟时间每日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违约金从项目费用余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仍有权追缴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项目费用,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保密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项目费用,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分包给第三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项目费用,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6.若乙方交付的成果侵犯第三人权利,在第三人向甲方主张权利始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第三人提出的诉求,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项目费用,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7.本合同履行完毕终止后,若因乙方交付的成果侵犯第三人权利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项目费用,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合同产生或者附带衍生的文字、图件、数据等内容对外宣传或作为案例对外介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不得提前解除;

11.2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使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11.3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合同自行终止。

11.4乙方违反保密条款,将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晓的甲方秘密透露给第三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分包给第三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6若乙方交付的成果侵犯第三人权利,在第三人向甲方主张权利开始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第三人提出的诉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文体中心 地址: 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惠中北里410号楼3门201室
法定代理人: 喻宏建 法定代理人: 吴辛民
委托代理人: 邓彪 委托代理人: 周运乾
电话: 0731-87836038 电话: 0731-88755352
传真: 0731-87882372 传真:

附件列表
  1. 北京创景天下旅游规划设计院(普通合伙).pdf
  2. 宁乡国家全域旅游咨询服务中标通知书.docx宁乡国家全域旅游咨询服务中标通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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