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儿童医疗中心物流系统采购项目(GXZC2023-G1-002623-KLZB)质疑答复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2/0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质疑人:深圳市辉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228工业区14栋501
法定代表人:杜元皆
授权代表:李兴畅 联系电话:13434125616
我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10 时29分收到质疑人以电子邮件方式递交的关于广西儿童医疗中心物流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3-G1-002623-KLZB)的《质疑函》,2023年11月27日9时收到邮寄送达的原件,经本公司审查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质疑人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相关内容提出了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经与采购人调查及研究,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质疑人认为中标人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最终报价为:12110000元,下浮率为:44.92%,此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况且,并未公示书面说明或证明;该条款明显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中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答复:1、质疑人引用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该法律条文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
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比较与评价“(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以及第三节 评分标准“(8)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采购预算价(上限控制价)的,有理由怀疑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应当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证明,且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对此报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可以佐证此此报价的产品质量和具有合理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要求中标供应商“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书面说明或证明等相关材料,中标供应商“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承诺本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书面说明及证明等相关材料,评标委员会未提出异议。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本次评标过程中标供应商“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不在公开的内容中,不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
4、综上所述,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质疑人认为中标人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并未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到小微企业;公开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的证据;该条款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复:1、质疑人引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该法律条文并不适用于本政府采购项目;
2、我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发布的《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儿童医疗中心物流系统采购项目(GXZC2023-G1-002623-KLZB)的中标结果公告》中已公示中标供应商“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供应商“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并承诺如实填写了相关数据;
3、我公司发函向中标供应商“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核实质疑事项的相关情况,并收到中标供应商“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的答复函。中标供应商回函表示该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数据是真实的,并提供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开发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的测试结果,显示为小型企业(上年末从业人员182人,上年度营业收入6842.53万元),中标供应商承诺的企业类型与自测小程序上结果一致,均为小型企业;
4、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第七条“统一口径,坚持标准,切实规范小微企业库的建立和使用。小微企业库是一个动态可供查询的数据库,是小微企业名录的重要功能……小微企业库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供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但不作为依据,库中特定企业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由政策实施部门、机构自行判定。”,未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到小微企业,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5、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6、综上所述,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以上是对质疑人所提质疑的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日
附件信息:
广西儿童医疗中心物流系统采购项目(GXZC2023-G1-002623-KLZB)质疑答复函(深圳市辉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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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228工业区14栋501
法定代表人:杜元皆
授权代表:李兴畅 联系电话:13434125616
我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10 时29分收到质疑人以电子邮件方式递交的关于广西儿童医疗中心物流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3-G1-002623-KLZB)的《质疑函》,2023年11月27日9时收到邮寄送达的原件,经本公司审查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质疑人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相关内容提出了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经与采购人调查及研究,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质疑人认为中标人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最终报价为:12110000元,下浮率为:44.92%,此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况且,并未公示书面说明或证明;该条款明显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中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答复:1、质疑人引用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该法律条文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
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比较与评价“(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以及第三节 评分标准“(8)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采购预算价(上限控制价)的,有理由怀疑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应当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证明,且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对此报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可以佐证此此报价的产品质量和具有合理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要求中标供应商“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书面说明或证明等相关材料,中标供应商“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承诺本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书面说明及证明等相关材料,评标委员会未提出异议。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本次评标过程中标供应商“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不在公开的内容中,不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
4、综上所述,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质疑人认为中标人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并未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到小微企业;公开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的证据;该条款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复:1、质疑人引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该法律条文并不适用于本政府采购项目;
2、我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发布的《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儿童医疗中心物流系统采购项目(GXZC2023-G1-002623-KLZB)的中标结果公告》中已公示中标供应商“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供应商“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并承诺如实填写了相关数据;
3、我公司发函向中标供应商“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核实质疑事项的相关情况,并收到中标供应商“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的答复函。中标供应商回函表示该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数据是真实的,并提供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开发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的测试结果,显示为小型企业(上年末从业人员182人,上年度营业收入6842.53万元),中标供应商承诺的企业类型与自测小程序上结果一致,均为小型企业;
4、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第七条“统一口径,坚持标准,切实规范小微企业库的建立和使用。小微企业库是一个动态可供查询的数据库,是小微企业名录的重要功能……小微企业库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供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但不作为依据,库中特定企业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由政策实施部门、机构自行判定。”,未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到小微企业,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5、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6、综上所述,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以上是对质疑人所提质疑的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日
附件信息:
广西儿童医疗中心物流系统采购项目(GXZC2023-G1-002623-KLZB)质疑答复函(深圳市辉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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