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政府 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 、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周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乙方 :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925]FJSHYZB[CS]2022032 的 智慧物联网建设运营项目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 、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无 。
2 、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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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20202 硬件集成实施服务 | 硬件集成实施服务 | 智慧物联网建设等 | 符合磋商文件及合同要求 | 1(项) | 按照磋商文件及合同要求执行 | 990222 |
3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玖拾玖万零贰佰贰拾贰元整(¥990222.0000) 。
4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 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交付并完成验收 ;
4.2 交付地点: 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
4.3 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
5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响应文件
6 、验收
6.1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项目正常运行,项目交付后7天内完成验收 。
6.2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
7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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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本项目完成最终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提供正式发票,采购人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 |
8 、履约保证金
无 。
9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至合同标的结束止。质保期1年,自项目最终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
10 、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0.2、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6、其他违约条件按照甲方提供的采购合同执行 。
11 、知识产权
11.1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无 。
12 、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
13 、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 、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四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四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 、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6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 其他:□无。□ 无 。
甲方: | 周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乙方: |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
住所: | 周宁县狮城镇北门路32号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 |
单位负责人: | 李佐锶 | 单位负责人: | 余晖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赵余平
|
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15859375232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沁园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050161610700000732 |
签订地点: 宁德市周宁县 签订日期: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