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长沙县2022年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1/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1、项目概况
长沙市长沙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根据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长环发﹙2022﹚23号),并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同意,决定组织开展对我县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我站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的监测类别、频次、点位、项目等具体要求制定该预算方案。
2、项目主要任务
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是根据长沙市生态环境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长环发﹙2022﹚23号的要求,对照湖南省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开展长沙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重点污染源企业17家(详见表8)重点污染源企业监测工作,按监测类别、频次、项目等要求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监测数据按要求填报国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平台。
该项工作任务根据长沙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长沙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长环发﹙2022﹚23号的要求,因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由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企业名单,企业多,污染因子复杂,生态环境监测任务重,故对该项监测任务进行监测外委。
二、相关标准:
1、污染源监测严格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157-1996)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的要求开展土壤监测及质量控制;
2、自动监控设备的比对按废水监督性监测频次,待市局出台新要求后,统一按市局文件执行。在线自动监测设施比对监测应与该企业的污染源监测同步开展。废水比对监测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相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19)相关要求开展监测,编制比对监测报告。废气比对监测从1月1日起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开展监测,编制比对监测报告。
三、技术规格:
1、技术要求
①污染源监测严格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157-1996)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的要求开展土壤监测及质量控制;
②自动监控设备的比对按废水监督性监测频次,待市局出台新要求后,统一按市局文件执行。在线自动监测设施比对监测应与该企业的污染源监测同步开展。废水比对监测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相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19)相关要求开展监测,编制比对监测报告。废气比对监测从1月1日起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开展监测,编制比对监测报告。
③监测工作应该在企业稳定的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生产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
④对于检测超标的企业,在企业整改之后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复测。
⑤频次:
废水:常规项目监测1年1次;涉及特殊污染因子及污染物减排企业监测1年1次,比对次数按监测数量定;污水处理厂加测进口化学需氧量、氨氮。
废气:常规项目监测1年1次;涉及特殊污染因子及污染物减排企业比对1年1次,水泥行业加测进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在线比对按监测次数同时进行。
土壤:1年1次,涉土行业必须按要求加测一次废水或者废气。
2、质量控制措施
基本要求
①分析监测方法
原则上要求各监测指标采用国家标准方法和环境保护行业方法,采用相同的前处理及经过计量认证的分析方法。采用的试剂、分析仪器等必须满足监测工作要求,且采用的分析仪器需满足分析方法对仪器检测限和实验精度的要求。
对不同的监测项目,按选用分析方法中的要求采集质量控制样品。
采样前,保存剂应进行空白试验,其纯度和等级须达到分析的要求;采样器具和样品容器质量应进行抽检,抽检合格方可使用。
②分析监测仪器
检测仪器应通过计量认证,仪器设备需通过计量检定。实验室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在具体检测过程中,现场采样部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检测质量控制方案,从采样、样品运输和保存、实验室分析、综合技术分析、检验报告编写等方面强化质控内容,确保检测数据质量和检测数据准确。
③全程序空白样品
按分析方法中的要求采集全程序空白样品,空白测定值应满足分析方法中的要求,一般应低于方法检出限。如分析方法中未明确,每批次水样均应采集全程序空白样品,与水样一起送实验室分析,以判断分析结果的准确性,掌握全过程操作步骤和环境条件对样品的影响。
④现场平行样品
按分析方法中的要求采集现场平行样品。如分析方法中未明确,对均匀样品,凡能做平行双样(除现场监测项目、悬浮物、石油类、动植物油类、微生物等)的监测项目也应采集现场平行样品,每批次水样应采集不少于 10%的现场平行样品(自动采样除外),样品数量较少时,每批次水样至少做 1 份样品的现场平行样品。当现场平行样品测定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对水样进行复核,检查采样和分析过程对结果的影响。
⑤样品采集质量保证措施
现场采样要采集现场空白样和平行样。现场空白可以起到一个全程序质控的作用,采样器具、容器是否洁净、固定剂或吸收液是否满足要求,采样、运输过程样品是否受到玷污、实验室所用试剂是否达到分析要求,或样品前处理过程是否受到污染,都可以通过现场空白样的分析数据得到判断,因此水样和气样都应按一定比例采集现场空白样。平行样的采集方法一般为:将采集到采样桶或采样容器中的水样充分混匀(不能曝气或搅动的项目除外,如溶解氧项目)后,分装到相同材质和经过相同方法洗涤的容器中,加入相同保存剂。对能进行平行样分析的项目采集现场平行样,油类、悬浮物等项目不适合采集平行样。
如每批水样应选择部分项目加10%平行样及做现场空白、容器空白样和试剂空白。如按照采集样品的相同操作,将实验室所用纯水采入空的采样容器中,用作现场空白样;容器空白为:采样瓶加纯水;试剂空白为:采样瓶加纯水加硝酸或硫酸。在同一采样点,同时采集10%平行样,编为密码质控样。
采水样时清洁水的容器应与采废水用的容器分开,每月应做1-2个空白样品检验。检验方法如下:取样品瓶装入去离子水,与水质样品一起进行同步处理(放入冰箱或加防腐剂、同步运输等)、同时进行离子组分的分析,其分析结果应与分析去离子水相同。否则,应检查去离子水是否合格、样品瓶的清洗是否达到要求、样品瓶盖是否严密等。
采样容器的清洗与符合性检查。采样容器在第一次使用前需用10%(v/v)盐酸或硝酸溶液浸泡24小时,用自来水洗至中性,再用去离子水冲洗多次,倒置、凉干、加盖备用;采样容器每次使用后应用刷子清洗,用自来水洗干净,再用去离子水荡洗3次,倒置、晾干、加盖备用;应按一定比例进行采样容器符合性检查,方法为:洗净后的容器加少量去离子水荡洗,用离子色谱法检查其水样中的氯离子含量,若与去离子水相同,即为合格;或者测其电导率(EC),EC<0.15ms/m即为合格。
注意必须单独采样的项目。pH、生化需氧量、溶解氧、硫化物、悬浮物和石油类等要单独采样。用容器直接采样时,必须用水样洗涤3次后再进行采样(采油除外)。
用于测定悬浮物、BOD5、硫化物、油类、余氯的水样,必须单独定容采样,全部用于测定。
采样时应注意去除水面的杂物、垃圾等漂浮物。对含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工业废水一般应采集水面下10-15厘米处的乳化油水样。装贮含油水样用的容器应预先彻底洗净。凡需在现场测定的项目,应进行现场检测。
⑥样品运输、流转质量保证措施
水样的管理与运输。样品采集后,正确的样品保管能保证在采集、装运和分析样品时,使待测组分的变化降到最低,并能避免装运和分析样品的差错。因此采样人员应及时填写现场采样记录、样品标签,其信息量应完整、准确。
样品运输与交接。为保持样品的化学稳定性,应尽量减少运输时间,并保证样品在运输期间处于低温状态(3-5℃),或用防腐剂保存样品。样品运送过程中,应避免样品溢出和污染。采样人员应将样品与采样原始记录一起交给样品管理员,样品交接时,应注意样品的完整性以及与采样原始记录的符合性,双方认可后,在样品交接单上签名。
在样品流转过程中,样品管理员需对每批样品进行分样、编码,每批(每月)样品随机抽取10%指标进行盲样带标。
样品分析必须在样品的保存期内完成。
监测全过程均须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 12 月20 日止。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投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2、样品采集与监测
样品采集与分析:由中标单位承担,按照技术规范采集,按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下发的任务分配到中标单位监测。
3、质量控制
监测试剂均使用优级纯,使用前进行空白实验。实验用水均使用去离子水,使用前进行电导率测定。标准物质统一使用有证标准物质。空白值、标准曲线、精确度、准确度等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范要求执行。监测方在进行样品分析时必须做样品总量10%(除特殊项目外)的平行样品,平行样品至少做三次重复,其正负误差分析需出具在监测报告中。监测方需对每批次样品中增加1份质控样品,质控样品测定值必须落在保证值范围之内,否则本批次结果无效,质控样品测定值需出具在监测报告中。
4、成交人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自行解决安全作业问题。在进行采样工作时必须认真负责,并注意安全操作,如发生任何意外,成交人负责事故处理及一切费用,概与采购人无关。
5、成交人在合同期内,因各种原因在样品采集过程中,造成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成交人独自承担其法律和经济责任,与采购人无关;造成采购人的经济损失,由成交人承担,采购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6、相关纸质、电子资料移交采购人,电子扫描件达到采购人要求。
六、验收标准:
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所有报告须经外聘专家评审后满足监测报告要求方能验收。
七、其他要求:
1、 付款人: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
2、 付款方式:根据实际承担工作任务量按实结算,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3、 本项目所有费用(车辆费,现场采样人员费,实验室分析费,加急费等),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考核要求:本项目所有检测数据将填报至国家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平台,考核要求以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平台数据的监督审核通过为准。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1、项目概况
长沙市长沙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根据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长环发﹙2022﹚23号),并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同意,决定组织开展对我县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我站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的监测类别、频次、点位、项目等具体要求制定该预算方案。
2、项目主要任务
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是根据长沙市生态环境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长环发﹙2022﹚23号的要求,对照湖南省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开展长沙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重点污染源企业17家(详见表8)重点污染源企业监测工作,按监测类别、频次、项目等要求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监测数据按要求填报国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平台。
该项工作任务根据长沙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长沙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长环发﹙2022﹚23号的要求,因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由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企业名单,企业多,污染因子复杂,生态环境监测任务重,故对该项监测任务进行监测外委。
二、相关标准:
1、污染源监测严格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157-1996)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的要求开展土壤监测及质量控制;
2、自动监控设备的比对按废水监督性监测频次,待市局出台新要求后,统一按市局文件执行。在线自动监测设施比对监测应与该企业的污染源监测同步开展。废水比对监测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相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19)相关要求开展监测,编制比对监测报告。废气比对监测从1月1日起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开展监测,编制比对监测报告。
三、技术规格:
1、技术要求
①污染源监测严格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157-1996)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的要求开展土壤监测及质量控制;
②自动监控设备的比对按废水监督性监测频次,待市局出台新要求后,统一按市局文件执行。在线自动监测设施比对监测应与该企业的污染源监测同步开展。废水比对监测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相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19)相关要求开展监测,编制比对监测报告。废气比对监测从1月1日起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开展监测,编制比对监测报告。
③监测工作应该在企业稳定的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生产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
④对于检测超标的企业,在企业整改之后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复测。
⑤频次:
废水:常规项目监测1年1次;涉及特殊污染因子及污染物减排企业监测1年1次,比对次数按监测数量定;污水处理厂加测进口化学需氧量、氨氮。
废气:常规项目监测1年1次;涉及特殊污染因子及污染物减排企业比对1年1次,水泥行业加测进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在线比对按监测次数同时进行。
土壤:1年1次,涉土行业必须按要求加测一次废水或者废气。
2、质量控制措施
基本要求
①分析监测方法
原则上要求各监测指标采用国家标准方法和环境保护行业方法,采用相同的前处理及经过计量认证的分析方法。采用的试剂、分析仪器等必须满足监测工作要求,且采用的分析仪器需满足分析方法对仪器检测限和实验精度的要求。
对不同的监测项目,按选用分析方法中的要求采集质量控制样品。
采样前,保存剂应进行空白试验,其纯度和等级须达到分析的要求;采样器具和样品容器质量应进行抽检,抽检合格方可使用。
②分析监测仪器
检测仪器应通过计量认证,仪器设备需通过计量检定。实验室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在具体检测过程中,现场采样部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检测质量控制方案,从采样、样品运输和保存、实验室分析、综合技术分析、检验报告编写等方面强化质控内容,确保检测数据质量和检测数据准确。
③全程序空白样品
按分析方法中的要求采集全程序空白样品,空白测定值应满足分析方法中的要求,一般应低于方法检出限。如分析方法中未明确,每批次水样均应采集全程序空白样品,与水样一起送实验室分析,以判断分析结果的准确性,掌握全过程操作步骤和环境条件对样品的影响。
④现场平行样品
按分析方法中的要求采集现场平行样品。如分析方法中未明确,对均匀样品,凡能做平行双样(除现场监测项目、悬浮物、石油类、动植物油类、微生物等)的监测项目也应采集现场平行样品,每批次水样应采集不少于 10%的现场平行样品(自动采样除外),样品数量较少时,每批次水样至少做 1 份样品的现场平行样品。当现场平行样品测定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对水样进行复核,检查采样和分析过程对结果的影响。
⑤样品采集质量保证措施
现场采样要采集现场空白样和平行样。现场空白可以起到一个全程序质控的作用,采样器具、容器是否洁净、固定剂或吸收液是否满足要求,采样、运输过程样品是否受到玷污、实验室所用试剂是否达到分析要求,或样品前处理过程是否受到污染,都可以通过现场空白样的分析数据得到判断,因此水样和气样都应按一定比例采集现场空白样。平行样的采集方法一般为:将采集到采样桶或采样容器中的水样充分混匀(不能曝气或搅动的项目除外,如溶解氧项目)后,分装到相同材质和经过相同方法洗涤的容器中,加入相同保存剂。对能进行平行样分析的项目采集现场平行样,油类、悬浮物等项目不适合采集平行样。
如每批水样应选择部分项目加10%平行样及做现场空白、容器空白样和试剂空白。如按照采集样品的相同操作,将实验室所用纯水采入空的采样容器中,用作现场空白样;容器空白为:采样瓶加纯水;试剂空白为:采样瓶加纯水加硝酸或硫酸。在同一采样点,同时采集10%平行样,编为密码质控样。
采水样时清洁水的容器应与采废水用的容器分开,每月应做1-2个空白样品检验。检验方法如下:取样品瓶装入去离子水,与水质样品一起进行同步处理(放入冰箱或加防腐剂、同步运输等)、同时进行离子组分的分析,其分析结果应与分析去离子水相同。否则,应检查去离子水是否合格、样品瓶的清洗是否达到要求、样品瓶盖是否严密等。
采样容器的清洗与符合性检查。采样容器在第一次使用前需用10%(v/v)盐酸或硝酸溶液浸泡24小时,用自来水洗至中性,再用去离子水冲洗多次,倒置、凉干、加盖备用;采样容器每次使用后应用刷子清洗,用自来水洗干净,再用去离子水荡洗3次,倒置、晾干、加盖备用;应按一定比例进行采样容器符合性检查,方法为:洗净后的容器加少量去离子水荡洗,用离子色谱法检查其水样中的氯离子含量,若与去离子水相同,即为合格;或者测其电导率(EC),EC<0.15ms/m即为合格。
注意必须单独采样的项目。pH、生化需氧量、溶解氧、硫化物、悬浮物和石油类等要单独采样。用容器直接采样时,必须用水样洗涤3次后再进行采样(采油除外)。
用于测定悬浮物、BOD5、硫化物、油类、余氯的水样,必须单独定容采样,全部用于测定。
采样时应注意去除水面的杂物、垃圾等漂浮物。对含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工业废水一般应采集水面下10-15厘米处的乳化油水样。装贮含油水样用的容器应预先彻底洗净。凡需在现场测定的项目,应进行现场检测。
⑥样品运输、流转质量保证措施
水样的管理与运输。样品采集后,正确的样品保管能保证在采集、装运和分析样品时,使待测组分的变化降到最低,并能避免装运和分析样品的差错。因此采样人员应及时填写现场采样记录、样品标签,其信息量应完整、准确。
样品运输与交接。为保持样品的化学稳定性,应尽量减少运输时间,并保证样品在运输期间处于低温状态(3-5℃),或用防腐剂保存样品。样品运送过程中,应避免样品溢出和污染。采样人员应将样品与采样原始记录一起交给样品管理员,样品交接时,应注意样品的完整性以及与采样原始记录的符合性,双方认可后,在样品交接单上签名。
在样品流转过程中,样品管理员需对每批样品进行分样、编码,每批(每月)样品随机抽取10%指标进行盲样带标。
样品分析必须在样品的保存期内完成。
监测全过程均须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 12 月20 日止。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投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2、样品采集与监测
样品采集与分析:由中标单位承担,按照技术规范采集,按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下发的任务分配到中标单位监测。
3、质量控制
监测试剂均使用优级纯,使用前进行空白实验。实验用水均使用去离子水,使用前进行电导率测定。标准物质统一使用有证标准物质。空白值、标准曲线、精确度、准确度等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范要求执行。监测方在进行样品分析时必须做样品总量10%(除特殊项目外)的平行样品,平行样品至少做三次重复,其正负误差分析需出具在监测报告中。监测方需对每批次样品中增加1份质控样品,质控样品测定值必须落在保证值范围之内,否则本批次结果无效,质控样品测定值需出具在监测报告中。
4、成交人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自行解决安全作业问题。在进行采样工作时必须认真负责,并注意安全操作,如发生任何意外,成交人负责事故处理及一切费用,概与采购人无关。
5、成交人在合同期内,因各种原因在样品采集过程中,造成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成交人独自承担其法律和经济责任,与采购人无关;造成采购人的经济损失,由成交人承担,采购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6、相关纸质、电子资料移交采购人,电子扫描件达到采购人要求。
六、验收标准:
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所有报告须经外聘专家评审后满足监测报告要求方能验收。
七、其他要求:
1、 付款人: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
2、 付款方式:根据实际承担工作任务量按实结算,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3、 本项目所有费用(车辆费,现场采样人员费,实验室分析费,加急费等),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考核要求:本项目所有检测数据将填报至国家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平台,考核要求以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平台数据的监督审核通过为准。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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