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新址一期业务用房优化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JG2024-5233)招标澄清及答疑文件(01号)
金额
3874.16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11/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18-440111-83-01-826254
预算金额3874.16万元
招标公司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招标联系人李工020-28866213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薛工
标书截止时间2024/11/18
投标截止时间2024/11/18
公告正文
公告信息
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名称 |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新址一期业务用房优化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 | ||
---|---|---|---|
标段(包)名称 |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新址一期业务用房优化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 | ||
性质 | 澄清 |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 ||||||||||||||||||||||||||||||||||||||||||||||||||||||||||||||||||||||||||||||||||||||||||||||||||||||||||||||||
投资项目代码 | 2018-440111-83-01-826254 | |||||||||||||||||||||||||||||||||||||||||||||||||||||||||||||||||||||||||||||||||||||||||||||||||||||||||||||||
投资项目名称 |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新址一期业务用房优化改造 | |||||||||||||||||||||||||||||||||||||||||||||||||||||||||||||||||||||||||||||||||||||||||||||||||||||||||||||||
招标项目名称 |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新址一期业务用房优化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 | |||||||||||||||||||||||||||||||||||||||||||||||||||||||||||||||||||||||||||||||||||||||||||||||||||||||||||||||
标段(包)名称 |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新址一期业务用房优化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 | 公告性质 | 澄清公告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招标项目地点 | 广州市 | |||||||||||||||||||||||||||||||||||||||||||||||||||||||||||||||||||||||||||||||||||||||||||||||||||||||||||||||
资金来源 | 市财政资金 | 资金来源构成 | 全市财政资金 |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本次招标项目为升级改造项目,改造内容包括对门诊楼、医技楼局部进行优化调整,对1号住院楼除新建ICU、CT室以外的全部区域进行翻新改造,改造及翻新面积约 2.723764万平方米。本项目总改造建筑面积2.723764万平方米、最大单体建筑面积1.6649万平方米、最大跨度8.6米、最大建筑高度23.5米。本次不涉及主体结构改造。 | |||||||||||||||||||||||||||||||||||||||||||||||||||||||||||||||||||||||||||||||||||||||||||||||||||||||||||||||
招标内容 |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新址一期业务用房优化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JG2024-5233)招标澄清及答疑文件(01号) 一、招标文件澄清 1、本项目招标日程安排具体时间和场地安排有调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本项目的日程安排,投标人可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点击“交易业务-建设工程”专栏中的“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输入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查询最新信息。 2、本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有更新,已相应重新打包电子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GZZB文件),请投标人以最新公布的GZZB文件为准编制投标文件,详见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1。 3、本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有调整,具体详见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修正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详见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2、3)。投标人需根据设计图纸、技术需求书、招标文件等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力,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等风险进行投标报价。 4、本招标项目《主要设备材料品牌/生产厂家推荐表》有调整,详见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4。 5、本招标项目合同专用条款有调整,详见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5。 6、本招标项目项目管理要求有调整,具体以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6。 7、本招标项目图纸有补充,具体以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7。 8、本项目专业分包管理要求:本项目主体结构、关键工作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行分包,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违法分包及转包。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的主体结构、机电工程(消防、人防、电梯、智能化工程除外)、装修工程不允许分包。对于医疗专项工程、10KV工程、消防、人防、电梯、智能化、防水、燃气等专业工程,投标人如有专业分包需要的,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对专业分包进行说明,列明分包计划、分包内容及专业等,若投标文件无说明则视为无专业分包需求,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原则上不再接受专业分包申请。如投标人投标时未报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需专业分包的,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即使审批同意,中标人仍需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中标人需严格按照发包人分包管理办法执行,需对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专业分包单位加强管理,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主体管理责任。否则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处理(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格式十一: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的承诺书-新增“附表6:分包情况一览表”,详见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8)。 9、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如下:
二、招标文件答疑 1.工程获奖写明“工程获奖可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是否可以只提供页面截图作为证明材料,不用提供页面附件证明材料内容? 答:工程获奖可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不需要提供页面附件证明材料,但须提交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网页信息截图(网页信息截图须能清晰显示带有“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名称,并至少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奖项信息”等信息),时间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2.格式十五中第4条“投标单位应当在投标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下述第5点清单,在投标施工组织中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但因投标阶段技术标中未要求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可以在投标阶段不需提供专项施工方案,中标后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答:投标人投标阶段不需要提供专项施工方案,但投标人投标阶段需按要求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格式十一: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的承诺书、施工组织设计要点,并填报“附表1施工进度计划表”至“附表5资金使用计划表”及本澄清答疑新增的投标文件格式“附表6:分包情况一览表”。 3.格式十一的附表1~5是否在中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进行编制,投标阶段不需要填写,提交格式十一承诺书即可? 答:投标人投标阶段不需要提供专项施工方案,但投标人投标阶段需按要求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格式十一: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的承诺书、施工组织设计要点,并填报“附表1施工进度计划表”至“附表5资金使用计划表”及本澄清答疑新增的投标文件格式“附表6:分包情况一览表”。 4.格式八、投入主要人员汇总表要求,项目经理部主要人员需提供2024年10月的社保证明文件扫描件;社保平台可能查询不到10月份社保缴费记录,建议修改成提供9月的社保证明文件扫描件。 答:本条款按原招标文件要求,不予调整。 5.合同条款第2.3承包方式: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和综合合价项目包干且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等而调整,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且最终以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为准。请明确工程结算价是否设置上限值? 答:本项目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部门预算,工程结算价不超过合同价款 110%。 6.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书:如果发标图纸、发标清单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不一致之处,统一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果发标图纸与发标清单有不一致之处,统一以发标图纸为准。若各投标单位认为有发标图纸、发标清单与招标文件均无法明确的问题,需书面提出,待招标方明确后再进行设计,确保整个设计方案完善。请明确如果发标图纸、发标清单与技术需求书要求有不一致之处以那个为准? 答:以发标图纸为准。 7.招标文件P25页11.3.2点中“(6)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7)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在使用广州电子投标书编制工具生成的投标清单中该部分表格显示为“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请问是否影响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第5点“格式二”? 答:不影响。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1.3.2点中(6)、(7)条现合并修改为“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格式要求最终以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为准。 8.招标文件P25页11.3.2点中“(17)人工、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在使用广州电子投标书编制工具生成的投标清单中该部分表格显示为“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请问是否影响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第5点“格式二”? 答:不影响。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1.3.2点中(17)条现修改为“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格式要求最终以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为准。 9.招标文件P19页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其他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资料”处,提交投标报价总表和配电箱价格分析表,在P11页只有技术标部分有“其他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资料”,请明确该部分表格应放置在技术标还是经济标?如放置在经济标请明确放置在什么位置? 答:本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已单列“其他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资料”栏目,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第33款要求在此提供相关资料。 9.请提供该项目各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单位工程金额明细表; 答:不提供控制价单位工程金额明细表。本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有调整,具体详见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修正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详见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2、3)。 10.请提供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 答:已补充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详见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3。 11.请提供招标控制价编制COS格式文件。 答:不提供COS格式文件。 12.洁净区域装修工程技术要求:第十一点气密封自动门、玻璃电动趟门技术要求已明确采用日本进口品牌:MICMO品牌,与主要材料推荐品牌有冲突。请明确施工过程以那个品牌为准? 答:以本招标项目主要设备材料推荐品牌为准。 13.(装修部分)洁净区域图纸地板胶未标明厚度。请问:地板胶厚度是多少? 答:3mm。 14.(装修部分)图纸、技术需求书、清单的PVC的厚度不一致,且不同楼栋的地板胶材质与厚度不一致。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以图纸为准;住院楼的地板胶为2.5mm;门诊楼的眼科手术室、种植牙室、妇科操作室为3mm。 15.(医气部分(门诊楼))图纸未标明二氧化碳管道材质,请明确。三层内镜检查室区域用到四种气体,现图纸设计的是三气报警器,请明确使用几气报警器。 答:TP2铜管;三气,取消二氧化碳气体。 16.(给排水部分门诊楼)给水管道缺少阀门设计,请补充阀门设计图纸。 答:已有阀门设计,详见招标图S-01-XT-01门诊楼给水系统图。 17.(给排水部分门诊楼)排水管缺少通气管设计,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第4.7.3.1条规定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大于12m的排水横支管应设置环形通气管。请补充设计图纸。 答:补充环形通气管,详见补充图纸S-01-PM-06门诊楼二层排水平面图。本招标项目图纸有补充,具体以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7。 18.(给排水部分住院楼)一至五层部分热水管未标明接驳点,且未设计回水管。请补充设计图纸 答:截图区域的热水采用的是储水式电热水器加热,不需要设置回水管。该部分热水是冷水经过储水式电热水器加热成热水后,再传送到对应的用水点处。详见平面图和S-03-XT01左侧部分。 19.(给排水部分住院楼)一至五层所有卫生间接洁具部分的平面图无给排水支管设计图纸,请明确该部分是否在施工范围内,如是请补充平面图纸。 答:在施工范围内,该部分设计内容详见招标图S-03-DY-01住院楼卫生间大样图。 20.(给排水部分医院技楼)医技楼首层至五层给排水及消防平面图的洁具未见给排水管设计,需明确这部分给排水管道做法。 答:按原设计即可,除首层新增准备间与治疗室各新增一个洗手盆外,其余楼层所有卫生洁具均为利旧。 21.(电气部分住院楼)图号:DS-SM-01,关于设计说明中新增用电回路由建设方提供引至接驳处,但配电箱系统图未明确接驳处的界面划分,请明确接驳处界面划分。 答:新增电缆接驳处位于电房低压柜,包含电缆接入的低压柜改造也在本次范围内。 22.(电气部分住院楼)图号:DS-Z-GX-P01中,首层ICU病床只预留配线预留,未明确回路相关的配电箱系统图。根据《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第4.2.1条及《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第8.3.5条,ICU病床用电需设计IT系统及UPS供电。无相关配电箱系统,无法确定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请补充该部分配电箱系统图。 答:住院楼首层ICU病床IT系统及UPS供电利旧,不在本次改造范围。 23.(暖通部分门诊楼)门诊楼二层空调及通风拆除图中说明,天花翻新区域需对空调冷冻供回水管包裹等进行更换,请明确是否包括风管包裹,其他区域问题类似。 答:天花翻新区域需对空调冷冻供回水管包裹等进行更换,不包括风管包裹。 24.(暖通部分门诊楼)三层空调及通风改造图改造后排风机EAF-3F-5、EAF-3F-6位于口腔检查室和传染病专用治疗室中,建议排风机移位。 答:此两处风机为利旧,不改变原设置,仅对末端排风进行调整。 25.(暖通部分门诊楼)首层空调及通风改造图中空调机组KT-1-1F-1及其室外机ZPWJ-1-1F-1和冷媒管,投标清单中无此项,请明确是否采用原有空调机组(图纸没有表示采用原有机组)。 答:门诊楼首层空调机房KT-1-1F-1及其室外机均为新增机组。冷媒管安装详见机组的项目特征,ZPWJ-1-1F-1包含在项目特征内,请投标单位自行综合考虑。 26.(暖通部分门诊楼)门诊楼首层空调及通风改造图中手术室顶排风口不符合设计规范。根据《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8.2.11洁净手术室应设上部排风口,其位置宜在病人头侧的顶部。请调整位置。 答:现设计手术室顶排风口已设置于上部,具体位置可由现场手术室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调整。 27.(暖通部分)住院楼首层空调通风改造图,呼吸道住院楼ICU病房中一脱、二脱未设置送风口和排风口,难以达到舒适性要求。建议增加送风口和排风口。 答:现平面与原有设计一致,原设计一脱二脱空间无设置送排风口,此系统室外内机沿用原一次设计方案及设备参数利旧,仅对末端进行阀门调整使其满足负压要求,若新增送排风口,会造成后期调试难度。 28.(暖通部分门诊楼)住院楼首层空调通风改造图,呼吸道住院楼ICU病房走廊上排风口建议配置H13高效过滤器。根据《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7.4.2条,排风应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处理后排放。 答:《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7.4.2条仅对负压隔离病房的排风规定需要经过高效过滤处理后排放,无对走道进行高效过滤器设置要求,且此处病房走廊空调送风已设置粗、中、亚高效过滤,为节省造价,故无设置此处走道排风高效过滤器。 29.(暖通部分)住院楼二层至五层空调冷凝水没有分区收集,不符合规范要求。根据《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7.1.14传染病医院空调的冷凝水应分区集中收集,并应随各区污水、废水排放集中处理。请分区设计。 答:按意见修改冷凝水分区设计,详见补充图纸NS-3-08~11\_住院楼二层至五层空调水系统及排烟改造图。本招标项目图纸有补充,具体以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7。 30.(暖通部分)住院楼二层至五层空调新风处理机组PAU- (Z)2F~5F-1、3服务区域为负压隔离病房,空调机组只配置了G4+F8过滤器,不符合规范要求。根据《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7.4.2负压隔离病房的送风应经过粗效、中效、亚高效过滤器三级处理。 答:图纸NS-T-02 暖通空调及防排烟设计说明(一)5.4.3已说明负压病房区域设置粗效,中效,亚高效三级过滤装置,调整设备表过滤器等级表达。详见补充图纸NS-T-09\_主要设备表。本招标项目图纸有补充,具体以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7。 31.(暖通部分门诊楼)住院楼天面层空调通风及排烟改造图中,排风管未安装风管止回阀(门诊楼排风主管也未安装)。为防止气流倒灌,建议排风主管安装风管止回阀。 答:排风主管及排风机均为一一对应,无进行合用情况,末端病房内设置为高效过滤器风口,此风口具有一定阻力,倒灌风险较小,无设置止回阀措施。 32.(暖通部分)住院楼四层空调及通风改造图风管穿越防火墙未安装70°防火阀,请补充防火阀。 答:图号NS-T-02暖通空调及防排烟设计说明(一)9.3点已对防火阀设置位置进行说明,补充此处防火阀布置。本招标项目图纸有补充,具体以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7。 33.(暖通部分)住院楼一至五层空调水系统及排烟改造图中,电动挡烟垂壁火灾时,底距地1.40m不符合规范要求。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5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答:此项目挡烟垂壁均为电动挡烟垂壁,均为可活动式防火布,于火灾发生时,不影响人员疏散。 34.(住院楼)病人走廊的成品扶手、成品地脚护板、成品护墙角胶条等清单漏项,具体详见图纸ZX-E-01。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 答:在本次招标范围,清单原已开项,详见住院楼装饰装修工程内的其他工程。 35.(住院楼)医护人员出入口过厅的墙板红橡木(索色跟木地板)缺失具体做法,且清单漏项。具体详见图纸ZX-E-03,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 答:红橡木改为800*800仿大理石,详见补充图纸ZX-E-03。归入墙面工程原有清单800*800白色仿大理石砖计算,详见住院楼墙面工程。 36.(住院楼)医护人员出入口过厅电梯口的装修内容清单漏项,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 答:在本次招标范围,增加不锈钢门套清单,2.0mm厚304#拉丝不锈钢板饰面,详见住院楼装饰装修工程内的其他工程。 37.(住院楼)传递窗:清单、图纸、技术需求书描述不一致,清单描述“H14高效过滤器,过滤效率99.99%”。是否以图纸为准,图纸的传递窗不属于净化型传递窗。请明确具体哪个文件为准。 答:按图纸,本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有更新,已相应重新打包电子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GZZB文件),请投标人以最新公布的GZZB文件为准编制投标文件,详见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1。 38.(住院楼)白色亚克力:清单漏项,缺少白色亚克力做法与大样。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 答:在本次招标范围,有增加清单,详见住院楼装饰装修工程内的其他工程。本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有更新,已相应重新打包电子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GZZB文件),请投标人以最新公布的GZZB文件为准编制投标文件,详见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1。 39.(住院楼)地板胶:清单名称与项目特征不一致,建议调整,市场通用产品为2.0mm或者3.0mm,2.5mm属于非标定制产品。请建议调整清单。 答:按2.5mm考虑,本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有更新,已相应重新打包电子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GZZB文件),请投标人以最新公布的GZZB文件为准编制投标文件,详见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1。 40.(住院楼)招标清单建议“超高施工增加”子目,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降效率 高度 30m以内。 答:楼高20.8,天棚基本属于20m以内不另外增加,综合考虑在单价中。 41.(洁净装修)清单漏项:检修口,且缺失做法与大样。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 答:在本次招标范围,做法与大样详见补充图纸ZD-05施工做法二,在天棚清单中综合考虑。本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有更新,已相应重新打包电子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GZZB文件),请投标人以最新公布的GZZB文件为准编制投标文件,详见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1。 42.(暖通工程)抗震支架:无法根据面积进行报价,建议调整为按照kg计算。 答:不调整,清单请结合料表及图纸工程量综合报价。 43.(暖通工程)同一清单存在不同计量单位,具体如:调节阀、防火阀、消声器按照面积折算不合理,且包括执行阀,建议清单根据“个”计算。 答:按㎡折算。 44.(暖通工程)建议消声静压箱按照具体型号尺寸报价。 答:按㎡折算。 45.(暖通工程)金属软管:清单工程量按照“个”计算不合理,建议根据实际长度调整清单。 答:按个计算。 46.(暖通工程)清单遗漏“帆布软接”工程量,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 答:在本次招标范围,该项费用在设备清单内综合考虑,本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有更新,已相应重新打包电子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GZZB文件),请投标人以最新公布的GZZB文件为准编制投标文件,详见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1。 47.(暖通工程)建议清单接管箱按照具体规格尺寸列项,因为按照面积报价折算不合理。 答:按㎡折算。 48.(暖通工程)手术天花建议按“台”或者“个”计算。 答:按㎡折算。 49.(暖通工程)缺少自控管线工程量,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 答:在本次招标范围,详见智能化工程自控系统对应的清单子目。 50.(暖通工程)清单漏项,如:微压差计,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 答:在本次招标范围,详见智能化工程自控系统对应的清单子目。 51.(医用气体)医用管道按照设计说明明确接地,招标清单缺项,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 答:在本次招标范围,已调整管道清单项目特征,本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有更新,已相应重新打包电子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GZZB文件),请投标人以最新公布的GZZB文件为准编制投标文件,详见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1。 52.(医用气体)住院楼清单缺少铜球阀 Φ15,建议补充,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 答:在本次招标范围,详见住院楼医气工程清单项“铜球阀 Φ15”。 53.(医用气体)清单缺少牙科负压机组设备工程量。 答:不在本次招标范围。 54.(电气部分)电力电缆WDUZB-YJY-4×95+1×50,WDUZB-YJY-4×35+1×16,WDUZB-YJY-4×50+1×25等清单漏项,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 答:在本次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有更新,已相应重新打包电子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GZZB文件),请投标人以最新公布的GZZB文件为准编制投标文件,详见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1。 55.(电气部分)1200*300灯盘清单漏项,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 答:在本次招标范围,详见医技楼电气工程清单项“LED集成吊顶平板灯32W尺寸:1200*300”及门诊楼电气工程清单项“LED密封灯40W,1200*300”。 56.(电气部分)配电箱、灯具:清单与图纸数量差异较大。 答:已复核,无差异。 57.(给排水部分)清单漏项:小便器、淋浴器等,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 答:在本次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有更新,已相应重新打包电子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GZZB文件),请投标人以最新公布的GZZB文件为准编制投标文件,详见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1。 58.(消防部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主机,消防电源监控系统主机,防火门监控器,图形显示装置漏项,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 答:在本次招标范围,详见补充图纸DS-YJ-XF-XT01、DS-YJ-XF-PM01。本招标项目图纸有补充,具体以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7。 59.(智能化部分)门禁系统-可视对讲门口机 ,可视对讲室内机漏项,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 答:无室内机,不在本次招标范围。 60.(智能化部分)建议调整清单“24口光纤配线架”内容,应按照图纸拆分以下清单:机架安装,端接模块、理线器安装,跳线,跳块卡接,放布尾纤。 答:不调整。 61.(智能化部分)清单漏项:病房呼叫对讲系统电源,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 答:未漏项,请自行校对清单项及项目特征。 62.(智能化部分)清单漏项:光纤盒、尾纤耦、耦合器,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 答:已调整项目特征,按更新的清单综合考虑报价。本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有更新,已相应重新打包电子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GZZB文件),请投标人以最新公布的GZZB文件为准编制投标文件,详见本澄清答疑文件附件1。 63.(智能化部分)清单遗漏:支架制作与安装,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 答:在本次招标范围,详见相关的清单项目特征。 三、相关说明: 本澄清及答疑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对同一事项的表述与之前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不符,则以本澄清及答疑文件为准。 附件:1.电子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GZZB文件)(另册) 2.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修正版)(另册) 3.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另册) 4.《主要设备材料品牌/生产厂家推荐表》(修正版)(另册) 5.合同条款修改说明 6.项目管理要求(修正版)(另册) 7.图纸(补充版)(另册) 8.分包情况一览表 招标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5:合同条款修改说明 (一)合同专用条款1.43修改为: 1.43招标当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指2024年9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指 2024 年第二季度 。 (二)合同专用条款28.2(2)、(3)修改为: 28.2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及市政施工等项目: √智能化工程项目: ×园林绿化景观工程项目: (2)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的支付方式 1)措施项目费的支付
2)其他项目费的支付
(三)增加附件《关于按时提交履约担保的承诺书》格式 关于按时提交履约担保的承诺书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我司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的《中标通知书》。我司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且在贵中心支付第一次进度款前,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并经发包人认可的担保机构开出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10%的《履约担保》原件。否则,贵中心有权暂停支付进度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我司自行承担;且贵中心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4(4)、(5)及47.9、47.10、47.11款的有关约定执行。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四)合同专用条款33.2.7中增加“如计量当期调差材料按照区间价格发布的,其调差时计量当期的价格采用区间的下限值计算。” 附件8 附表6:分包情况一览表 分包方案情况一览表
注: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的分包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及自身能力如实填写《分包方案情况一览表》,中标后,中标人应按《分包方案情况一览表》情况如实开展工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具体需分包的专业(或调整的专业)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审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
工期(交货期) | 699 | |||||||||||||||||||||||||||||||||||||||||||||||||||||||||||||||||||||||||||||||||||||||||||||||||||||||||||||||
最高投标限价(元) | 38741678.17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广东、北京、福建、四川等地二级建造师已实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下载、签字等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相关文件。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纸质证书未作废的,资格审查时不得以投标人未提供电子证书为由,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 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③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注:①采用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或以上的项目及地基基础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古建筑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或以上的项目,和采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一级的项目,宜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 ②采用其他资质的项目,宜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 8、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中标金额大于或等于25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注:业绩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投标人须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项目名称及业绩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中项目编号及业绩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网页信息截图(网页信息截图须能清晰显示带有“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名称,并至少包含“项目基本信息”等信息)以供核对(业绩相关附件的上传件取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投标阶段可不重复提交)。不提供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网页信息截图的业绩不予评审。若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编号不一致:①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在平台内分别对应不同业绩的,以项目名称对应的业绩为准②项目名称存在对应业绩的,项目编号在平台内不存在 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中标金额大于或等于25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 是 |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 下载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 获取纸质招标文件的方式: | |||||||||||||||||||||||||||||||||||||||||||||||||||||||||||||||||||||||||||||||||||||||||||||||||||||||||||||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 2024-10-10 00:00:00 |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4-11-18 08:45:00 |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4-11-18 08:45:00 |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 | |||||||||||||||||||||||||||||||||||||||||||||||||||||||||||||||||||||||||||||||||||||||||||||||||||||||||||||
开标方式 |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 | 开标时间、地点 | 开标时间:2024-11-18 08:45:00 开标地点: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 | |||||||||||||||||||||||||||||||||||||||||||||||||||||||||||||||||||||||||||||||||||||||||||||||||||||||||||||
公告发布媒介 | 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 |||||||||||||||||||||||||||||||||||||||||||||||||||||||||||||||||||||||||||||||||||||||||||||||||||||||||||||||
招标人 |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 办公地址 | 广州大学城内环东星运路1号 | |||||||||||||||||||||||||||||||||||||||||||||||||||||||||||||||||||||||||||||||||||||||||||||||||||||||||||||
招标人联系人 | 李工 | 联系电话 | 020-22905680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101号A座7层 | |||||||||||||||||||||||||||||||||||||||||||||||||||||||||||||||||||||||||||||||||||||||||||||||||||||||||||||
招标代理联系人 | 薛工 | 联系电话 | 13535014481 | |||||||||||||||||||||||||||||||||||||||||||||||||||||||||||||||||||||||||||||||||||||||||||||||||||||||||||||
招标监督机构 |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020-28866213 | |||||||||||||||||||||||||||||||||||||||||||||||||||||||||||||||||||||||||||||||||||||||||||||||||||||||||||||
发布责任人 | 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