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浏阳市卫生健康局浏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2023-2025年)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4/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202301310033-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卫生健康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浏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2023-2025年)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30131003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单位:万元)
2.1.1次年续保时,根据上年的赔付情况,投保第一年赔偿不足保费50%的,乙方次年按首年保费优惠不少于10%;连续二年赔款低于保费 50%的,按照首年保费优惠不少于20%,连续三年赔款低于保费50%的,按照首年保费优惠不少于30%,最高优惠限额70%。首年赔款与保费比例超过100%的医院,次年续保重新核算保费。 2.1.2通过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判决或市级(含)以上医学会鉴定的医疗事故,保险公司依据法院的判决或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理赔,医疗机构承保赔偿金额的3%,保险公司承担 97%;如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保险公司参照赔偿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自行协商等),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医疗机构承担赔偿金额的20%,保险公司承担80%,医院赔偿部分不纳入累计赔偿限额范围内。 2.1.3对于特殊情况,医院完全无过失,且没有权威机构出具调解认定书的情况下,如果赔付率低于65%,保险公司每次事故给予通融赔付金额5万元,年度累计最少不低于2次(含 2 次)。 2.2 赔偿责任的范围 (1)由人民法院判决或长沙市级及以上医学会鉴定的医疗事故责任。 (2)医患双方均放弃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而通过协商调解的医疗损害(含行政、司法调解及医患双方自行调解),但必须是由县(市)级(含)以上卫生局盖章审核认可的调解书。 (3)医患双方自行调解的协议限贰万元(含)以内。 (4)赔偿范围包括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双方协议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损害由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条款、合作协议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3 免责范围 (1)对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 (2)患者故意摔伤或摔死(因护理不到位或医院负有责任除外)。 (3)非法行医、未经卫生行政许可部门审批的超范围执业,无执业资格人员行医(不包括进修、教学和技术援助)、犯罪、欺诈等行为及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 (4)保险条款中载明的责任免除范围。 2.4 理赔时限 在医疗机构提供完整理赔资料且双方对理赔金额无争议后做到: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理赔案 5 个工作日内兑现;五千元以上至 10 万元以下的理赔案 15 个工作日内兑现;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理赔案 30 个工作日内兑现。 2.5 服务 (1)制定和实施各项服务方案; (2)准确的理赔服务;积极开展理赔服务工作。聘请相应专业背景和相应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多方调解, 快速化解纠纷;协助、指导争议案件索赔申请人对索赔材料进行准备、收集和提交;涉及法律诉讼的,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诉讼、仲裁等事务工作;全程跟踪赔案处理进程,督促保险赔款尽快落实; (3)协调中标人各部门和采购人之间沟通交流,解决服务中的问题; (4)向中标人反馈被保险人需求,便于中标人不断完善服务方案和服务体系; (5)提供对帐查询,人员变动等变更服务,理赔服务,承保和续期交费服务; (6)专人服务: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 (7)报案理赔:可以通过服务热线95511转9或 13549682657,24 小时接受理赔报案。理赔材料如下: 常见索赔资料: ①患者首次提出索赔的投诉登记表; ②患者就诊发票、病历资料(含转上级医院确诊资料),含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及其他判定医院责任的病历材料; ③涉事医生的医师资格证及执业证; ④医院对事故的分析意见; ⑤卫生局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或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⑥10万元以上案件提供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意见书;(如有) ⑦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收款人身份证明及与患者关系证明; 医院账户信息,含户名、开户行、账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⑧死亡案件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死者户籍注销证明、(尸检报告); ⑨调解协议; ⑩收条(留收款人联系电话),需加盖调解机构及出险单位公章; 在被保险人所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后,中标人承诺在 10 个工作日完成理赔手续;为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采购人需要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8)保单查询:向客户提供保单状况、缴费记录等信息以及公司各类活动、最新优惠的查询服务; (9)业务咨询:有关投保、核保、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的咨询作为服务的重要内容; (10)提供或协助相关咨询,如对于保险责任及理赔的宣传、健康知识的宣传、公司文化内容等; (11)每年组织一次医疗责任险法律法规的培训,如若发生 40 万以上医疗事故,需组织进行案例分析。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3-23 —— 2025-12-31 3.2 履行地点:浏阳市卫生健康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保险生效时间:以保单签发次日凌晨零时起计算或采购人指定。 保险期限:服务期为2023年度-2025年度,合同一年一签,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被保险人:投保医疗机构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投保医疗机构支付,浏阳市卫生健康局监督。 4.2 收款账户: 平安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1917474512007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制定和实施各项服务方案; (2)准确的理赔服务;积极开展理赔服务工作。聘请相应专业背景和相应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多方调解, 快速化解纠纷;协助、指导争议案件索赔申请人对索赔材料进行准备、收集和提交;涉及法律诉讼的,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诉讼、仲裁等事务工作;全程跟踪赔案处理进程,督促保险赔款尽快落实; (3)协调中标人各部门和采购人之间沟通交流,解决服务中的问题; (4)向中标人反馈被保险人需求,便于中标人不断完善服务方案和服务体系; (5)提供对帐查询,人员变动等变更服务,理赔服务,承保和续期交费服务; (6)专人服务: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 (7)报案理赔:可以通过服务热线95511转9或13549682657,24 小时接受理赔报案。理赔材料如下: 常见索赔资料: ①患者首次提出索赔的投诉登记表; ②患者就诊发票、病历资料(含转上级医院确诊资料),含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及其他判定医院责任的病历材料; ③涉事医生的医师资格证及执业证; ④医院对事故的分析意见; ⑤卫生局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或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⑥10万元以上案件提供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意见书;(如有) ⑦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收款人身份证明及与患者关系证明; 医院账户信息,含户名、开户行、账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⑧死亡案件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死者户籍注销证明、(尸检报告); ⑨调解协议; ⑩收条(留收款人联系电话),需加盖调解机构及出险单位公章; 在被保险人所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后,中标人承诺在 10 个工作日完成理赔手续;为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采购人需要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8)保单查询:向客户提供保单状况、缴费记录等信息以及公司各类活动、最新优惠的查询服务; (9)业务咨询:有关投保、核保、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的咨询作为服务的重要内容; (10)提供或协助相关咨询,如对于保险责任及理赔的宣传、健康知识的宣传、公司文化内容等; (11)每年组织一次医疗责任险法律法规的培训,如若发生 40 万以上医疗事故,需组织进行案例分析。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制定和实施各项服务方案; (2)准确的理赔服务;积极开展理赔服务工作。聘请相应专业背景和相应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多方调解,快速化解纠纷;协助、指导争议案件索赔申请人对索赔材料进行准备、收集和提交;涉及法律诉讼的,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诉讼、仲裁等事务工作;全程跟踪赔案处理进程,督促保险赔款尽快落实; (3)协调中标人各部门和采购人之间沟通交流,解决服务中的问题; (4)向中标人反馈被保险人需求,便于中标人不断完善服务方案和服务体系; (5)提供对帐查询,人员变动等变更服务,理赔服务,承保和续期交费服务; (6)专人服务: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 (7)报案理赔:可以通过服务热线95511转9或13549682657,24 小时接受理赔报案。理赔材料如下: 常见索赔资料: ①患者首次提出索赔的投诉登记表; ②患者就诊发票、病历资料(含转上级医院确诊资料),含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及其他判定医院责任的病历材料; ③涉事医生的医师资格证及执业证; ④医院对事故的分析意见; ⑤卫生局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或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⑥10万元以上案件提供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意见书;(如有) ⑦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收款人身份证明及与患者关系证明; 医院账户信息,含户名、开户行、账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⑧死亡案件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死者户籍注销证明、(尸检报告); ⑨调解协议; ⑩收条(留收款人联系电话),需加盖调解机构及出险单位公章; 在被保险人所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后,中标人承诺在 10 个工作日完成理赔手续;为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采购人需要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8)保单查询:向客户提供保单状况、缴费记录等信息以及公司各类活动、最新优惠的查询服务; (9)业务咨询:有关投保、核保、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的咨询作为服务的重要内容; (10)提供或协助相关咨询,如对于保险责任及理赔的宣传、健康知识的宣传、公司文化内容等; (11)每年组织一次医疗责任险法律法规的培训,如若发生40 万以上医疗事故,需组织进行案例分析。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监督乙方制定和实施各项服务方案; (2)协调中标人各部门和各投保医疗机构之间沟通交流,解决服务中的问题; (3)向乙方反馈被保险人需求,便于乙方不断完善服务方案和服务体系; (4)针对投保医疗机构出险案件出具相关审核意见并加盖浏阳市卫健局医政科公章。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制定和实施各项服务方案; (2)准确的理赔服务;积极开展理赔服务工作。聘请相应专业背景和相应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多方调解,快速化解纠纷;协助、指导争议案件索赔申请人对索赔材料进行准备、收集和提交;涉及法律诉讼的,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诉讼、仲裁等事务工作;全程跟踪赔案处理进程,督促保险赔款尽快落实; (3)提供对帐查询,人员变动等变更服务,理赔服务,承保和续期交费服务; (4)专人服务: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服务专员张美仁13549682657; (5)报案理赔:服务热线95511转9或13549682657,24 小时接受理赔报案。理赔材料如下: (6)保单查询:向客户提供保单状况、缴费记录等信息以及公司各类活动、最新优惠的查询服务; (7)业务咨询:有关投保、核保、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的咨询作为服务的重要内容; (8)提供或协助相关咨询,如对于保险责任及理赔的宣传、健康知识的宣传、公司文化内容等; (9)每年组织一次医疗责任险法律法规的培训,如若发生40 万以上医疗事故,需组织进行案例分析。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因中标人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违反其在投标文件中任何陈述或保证的,根据违约程度采购人可以向中标人要求支付合同总额的1%-5%的违约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处理事故的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3月23日生效(关于乙方承担保险责任开始日期本合同其它条款和本次采购其它文件与本条款有矛盾或歧义的以本条款为准),具体参考各医疗机构上年度保单期限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因中标人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违反其在投标文件中任何陈述或保证的,根据违约程度采购人可以向中标人要求支付合同总额的1%-5%的违约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处理事故的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解除保险服务合同,且有权要求中标人承担因此可能造成采购人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①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由采购人提供相应证据及书面说明交卫健局调查证实,累计达到三次; ②合同有效期内被医疗机构有效投诉的,由采购人提供书面说明交卫健局调查证实,累计达到三次; ③不按投标服务承诺执行的,由采购人提供书面说明交卫健局调查证实,累计达到三次; ④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规定的保密服务,累计达到三次; ⑤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累计达到三次; ⑥合同有效期内与医疗机构形成纠纷,并在法院判定中败诉,出现一次。 (3)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送法规科备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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